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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245711
精神损伤的评定与赔偿
http://www.100md.com 《临床精神医学杂志》 2000年第4期
     作者:王耀华

    单位:王耀华(617061 四川攀枝花市精神卫生中心)

    关键词:

    临床精神医学杂志000436 这是一个如何鉴定精神损伤的具体问题,它涉及到对精神损伤的诊断、精神损伤严重程度的评定,以及精神损伤与伤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

    精神损伤是指人体遭受外来的理化、生物或心理等有害因素作用后出现的精神障碍,包括器质性或功能性精神障碍。精神损伤的评定需要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标准,已是国内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者们的共识,并已在全国第五届(西安)、第六届(昆明)司法精神病学术会议上作了广泛的讨论。但目前国内学者对此尚存在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点:

    (1)精神损伤的评定范围:有学者认为,伤害行为与精神损伤之间只有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才是评定的前提。另有学者认为,直接因果和间接因果关系(含诱因)均属评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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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精神损伤程度的划分:有人认为,精神损伤程度评定是对现行人体损伤程度评定的补充,因此主张参照人体损伤评定原则,把它划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三级。而有人认为,精神损伤比躯体损伤情况复杂,尺度不好掌握,只分为重伤和轻伤二级为宜。还有的学者主张分为重度、中度、轻度和轻微度四级。

    (3)精神损伤的评定时间:大多学者主张在病情达到稳定或康复时进行。但对颅脑外伤的观察期则主张不一,有的学者主张半年,有的主张1年,还有的主张2年。

    我们认为,精神损伤与躯体损伤不同,它可由外来伤害直接所致,也可间接所致。因此,伤害行为与造成的精神损伤之间的关系,不论是直接因果关系或间接因果关系,均应纳入评定范围。精神损伤的程度划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三级为宜。精神损伤的评定时间原则上应在伤情达到稳定或康复时进行,颅脑外伤及其后遗症(特别是智能减退)的观察期以1年为好。根据上述原则我们的看法如下:

    1 伤害行为与精神损伤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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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A的不当行为使B受到精神损伤,以后B发生了精神分裂症。A对B的精神伤害在B患病过程中只是一种促发因素,两者之间应为间接因果关系(相关程度为诱因)。

    (2)若由于A的伤害行为,以后使B发生了反应性精神病,两者之间应为直接因果关系。

    (3)若由于A的伤害行为,以后使B发生了癔症或心因性精神障碍,情况又有不同。伤害行为在发病中主要起辅助作用,与疾病之间大多为间接因果关系(相关程度为辅因)。需要强调的是,这两类疾病个体的发病基础差异较大,不同的人、不同的事件和不同的环境等在疾病发生中所占的比重各不相同。因此,因果关系的评定可分为间接相关或无关等,具体案例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2 精神损伤的严重程度评定

    精神损伤严重程度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①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或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②“伤病者于医疗期满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析”。具体可参考以下4个现行的标准:两院两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公安部发布的《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标准中以劳动能力丧失、劳动能力受损及社会角色功能或生活质量受损为划分标准,把伤残程度分为10个等级。有关精神伤残的评定,如智能减退、癫痫和精神病性症状等也是依此原则来划分的。当然,精神伤残程度鉴定与精神损伤鉴定并不相同,但上述标准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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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上述原则和4个标准,并结合精神损伤与伤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我们认为精神损伤程度评定大致可分成3级:

    重伤:是指持续的精神障碍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或精神障碍表现为经常性的危险和冲动行为需要监护者,或精神障碍致使缺乏劳动能力和社交能力者。如颅脑外伤性癫痫或癫痫性精神障碍。

    轻伤:是指持续的精神障碍影响职业劳动能力和/或学习能力者。如反应性精神病。

    轻微伤:包括精神障碍本身程度较轻者,或精神障碍与伤害行为之间是间接因果关系者。如外来伤害诱发的精神分裂症或情感性精神障碍,外来伤害引发的各种神经症或心因性精神障碍。

    特别需要提到的是伤害行为引发的癔症比较特殊,其表现形式(分离型或转换型)、症状、病程和预后因人而异,相差甚远。其中少数患者可出现程度不同的意识障碍,或癔症性瘫痪,或癔症性假性痴呆等,而且病程的长短或复发又与伤后的赔偿心理与暗示等社会心理因素密切相关。因此,在损伤程度的评定时要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评定为轻伤或轻微伤,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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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精神损伤的赔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当然,如果涉嫌犯罪,还需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你来信中情况,A对B的伤害是负有责任的,也应该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至于责任大小和赔偿多少,可依据精神损伤的程度评定以及伤害行为与精神损伤的因果关系由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有学者建议可按因果关系计算赔偿数额:直接因果关系,赔偿比例为75%~100%;界限型因果关系(指损伤因素与自身素质两者兼有),赔偿比例为50%;间接因果关系,赔偿比例为12.5%~25%。

    最后,我们认为赔偿应是一次性的,不能因精神损伤久治不愈或反复发作,而重复提出赔偿要求。

    收稿:2000-03-20,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