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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245712
必需从多方面考虑问题
http://www.100md.com 《临床精神医学杂志》 2000年第4期
     作者:刘求安

    单位:刘求安(430022 武汉市精神卫生中心)

    关键词:

    临床精神医学杂志000435 案例中由于A的行为不当,使B受到精神创伤,以后B出现了精神障碍。从法律上讲,首先就涉及法医学上“精神损伤”的问题。目前关于“精神损伤”的概念,法律地位,以及实践运用尚未有完全一致的认识。

    一般认为,凡是以外界各种伤害因素致使他人出现了精神障碍都称精神损伤,包括器质性的,最常见的是暴力导致的脑外伤引发的脑器质性精神障碍;非器质性的最常见的是精神创伤引发的非器质性精神障碍,特别是心因性精神障碍。司法精神病学中一般是指后者,因为暴力导致的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的法律问题,主要还涉及法医损伤和法医临床等其他法医学问题;精神刺激创伤导致的精神损伤,则完全属司法精神医学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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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这类精神损伤如何处理,涉及精神损伤的法律责任,以及精神损伤赔偿问题。

    精神损伤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讲应当根据以下原则、条件与有关具体情节: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不得侵犯;第一百零六条,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第二,侵害人是否故意与有过错,被侵害人是否也有过失或违法。第三,被损害的严重程度与后果。第四,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特别要考虑保护弱者的原则。

    从法医精神医学上看,应当参照:第一,精神创伤与发生精神障碍的因果关系,是直接唯一的原因,还是间接诱发的,并且在时间上的一致性。第二,精神创伤的强度、性质与持续时间。第三,发生精神障碍的诊断,病情,病程与预后。第四,被损害人自身的内在素质与是否存在易病倾向。

    至于精神损伤的赔偿,主要包括以下情况:第一,刑事责任附带精神损伤赔偿,主要见于暴力导致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第二,民事责任精神损伤赔偿,一般为有过错导致非器质性精神障碍。第三,行政赔偿,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中的过错行为导致的精神障碍。第四,有些情况实行无过错原则,即无过错行为导致的精神损伤也给予一定赔偿与补偿,以体现保护弱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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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以上有关精神,当事人A行为不当有过错,致使B受到精神创伤而发生了精神分裂症,这是强加给一位没有过失的无辜公民的一种精神损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是赔偿损失。至于承担多大的民事责任可以体现为不同数额的赔偿,应参照以下情况:第一,A的行为虽有过错,只是行为不当并无明显违法;第二,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此病的真正病因尚不清楚,可能与本人的内在素质也有一定关系,这次精神创伤是一种诱发因素;以上为从轻的条件,处以一定的赔偿。同时也必须考虑精神分裂症的后果,治疗费用大,病程较长,且有复发倾向,甚至会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加之应体现保护弱者的原则,故应结合起来综合考虑,酌情从优给予不同数额的赔偿。

    若B发生的精神疾病是癔症、心因性精神障碍或反应性精神病,这些都属心因性精神疾病的范畴,这些精神损伤与精神刺激是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另一方面,癔症的发生往往有易病倾向的“癔症性格”作为内因,客观上不一定由很强的精神刺激引起,有时触动内心情感的暗示或自我暗示都可引发,并常可多次发作,每次发病持续时间短,预后良好。只有极少数特殊类型,如癔症性瘫痪、癔症性失明,后果比较严重,当另作特殊处理。反应性精神病一般是强烈的精神创伤引起,但预后好,极少复发。因此,根据上述有关法律原则,由精神创伤导致了心因性精神疾病,主要是直接的因果关系,当事人A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心因性精神疾病的预后一般良好,后果不太严重,在处理上可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不同数额的赔偿。对于极少数出现严重后果的,如自杀,则可追究刑事责任;但也还有些癔症患者,很小的精神刺激便可引起发作,对这种情况不能一概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收稿:2000-03-13,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