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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245716
关于动机论的几个问题
http://www.100md.com 《临床精神医学杂志》 2000年第4期
     作者:罗小年 肖卫东 程自立 臧德馨

    单位:罗小年(430060 武汉,湖北医科大学附一医院精神科);肖卫东(430060 武汉,湖北医科大学附一医院精神科);程自立(430060 武汉,湖北医科大学附一医院精神科);臧德馨(430060 武汉,湖北医科大学附一医院精神科)

    关键词:

    临床精神医学杂志000444 1988年,田祖恩等建议将犯罪动机作为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判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一项重要指标[1、2],这一观点被称为动机论,在20世纪后期的中国司法精神医学领域,动机论是最有影响的学术观点之一。现拟对这一学术观点进行讨论。

    1 关于动机论

    严格地说,动机论只是一种学术观点,而不是一个严密的理论体系。田祖恩关于动机论的主要思想见于一篇回顾性研究论文,该文对931例案例犯罪动机分别与案情分类、疾病诊断、法律能力障碍、责任能力等作了相关分析,指出“弄清精神病人的犯罪动机对于确定其刑事责任能力,是一项重要的参考指标”。然而,作为一篇研究论文,不可能对动机论做出详尽的理论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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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机论的主要学术思想包括以下一些观点:犯罪动机是犯罪人具有犯罪目的的行为动机,它能推动一个人去实施犯罪。精神病人应结合行为动机判定法律能力有无损害。精神病人的犯罪动机可归纳界定为4大类:①现实动机:产生于现实冲突和需要,与所患精神病之间并无明显的直接联系;②病理动机:产生于妄想或幻觉等认知障碍,行为直接为精神病症状所支配,缺乏现实背景;③混合动机:兼有病理与现实两种成分,行为的产生一般多在病理性基础上,由现实矛盾或冲突引起的;④不明动机:行为的产生并无意识性目的,例如意识障碍;或无法查明具体动机,例如精神错乱状态。病理动机作案者辨认能力丧失。不明动机者缺乏责任能力。混合动机虽兼有现实与病理两重性,但直接导致作案行为的发生的,还是当时的控制能力不全,因而被评为限制责任能力,以示与纯病理动机者区别。现实动机可发生于辨认或控制有障碍之法律能力不完全者,又可发生于法律能力完全之无障碍者,其中有半数被评为限制责任能力(他们当中控制能力受损者居多),还有许多被评为完全责任能力,只有不足1/30的人评为无责任能力。

    2 动机论存在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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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机论是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一个十分实用的方法,但动机论的提出存在如下3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缺乏可靠的依据,其次是动机论尚存在一些盲区,第3是提出动机论观点的论文有存在方法学上的缺陷。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我国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工作的指针。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是以精神医学知识为法律程序服务的工作,工作的依据是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医学要件是指精神医学理论和有关的案情资料,法学要件主要是指有关的法律条文。在已知的所有精神医学理论和法律条文中都没有动机论的依据。可以说,动机论是来自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之外的学术观点。动机首先是一个心理学概念,犯罪行为和其它行为一样,也是由某种动机所驱使,动机是联系行为与内心活动的桥梁。犯罪构成理论指出,犯罪构成是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条件、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条件4个方面构成。所有被鉴定的事件都有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这是提出鉴定的前提。至于犯罪主体是否成立这正是鉴定需要回答的问题,即判定被鉴定人的刑事责任的前提。而这一问题的回答正是有赖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即罪过(故意或过失),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对于对那些故意造成或侵害目的明确的精神病人,了解他犯罪行为的动机是了解其犯罪主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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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机论中将精神病人犯罪动机分为4大类,有3类与责任能力有直接的相关关系,而现实动机者的责任能力评定却有3种情况:无责任、限定责任和完全责任,现实动机是鉴定工作中的最常见类型,占被鉴定人的四分之三,如何对这部分人进行责任能力评定,这是动机论不能解答的问题。这似乎是动机论的一个盲点。

    提出动机论的研究论文是一项回顾性研究,论文中没有给出各种动机划分的操作标准。由于研究资料是回顾性的,如果没有操作标准,怎么能保证研究者(也是资料收集者)不按自己的主观意志将责任能力已判定的资料归属于不同的动机类别?否则怎么解释病理性动机、混合动机、不明动机3种类型与责任能力完全一致?

    3 动机论的作用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是一个极困难的问题,无论在医学上还是在法学上都没有现成的答案。以心理学的动机理论为依据,以犯罪主观方面的犯罪动机为切入点,跳出两个要件的束缚,提出动机论的观点,这对当时的司法精神医学发展确实带来了一定的促进。就实际情况而言,动机论提出动机与责任能力吻合的观点和我国目前鉴定工作基本是一致的。在涉及犯罪过程中的各方面的资料,如是否冲动作案、作案动机、是否公开作案、是否有事后安排、作案采用什么手段等,只有作案动机与精神病理学的联系最密切。因此,选择作案动机作为分析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重要参考指标是很容易被熟知临床精神医学的鉴定工作者所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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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动机的精神病人责任能力划分是动机论本身无法解决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这一问题本身也出离了犯罪动机作为一项重要精神医学参考指标的指针范围,带来了一个新的视野,这本身是动机论在认识上的一种贡献。可惜,这种方法还很少被其它研究者注意。10多年过去了,对责任能力的研究主要还拘泥于精神病理方面,很少涉及犯罪方面资料的比较。诚然,鉴定工作者大多对这方面资料不够熟悉,但这并不能成为这些资料在判定责任能力方面被忽视的理由。研究这些问题,也许是司法精神医学一较长时期的工作。

    参 考 文 献

    1,田祖恩、于庆波、戚巍等.精神病人的犯罪动机.中华神经精神科杂志,1988,21:175

    2,田祖恩、于庆波、戚巍等.精神病人的刑事法律能力.中华神经精神科杂志,1988,21:169

    收稿:1999-11-22,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