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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257256
专利知识讲座:专利保护的客体
http://www.100md.com 《中国新药与临床杂志》 2000年第3期
     作者:王巍

    单位:上海医药专利事务所,上海 200040

    关键词:专利;专利制度;知识产权

    中国新药与临床杂志000323 [中图分类号]N18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7-7669(2000)03-0226-02

    概念 专利保护的客体,是指专利保护的对象,也就是可以取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各国对专利保护的客体的规定不尽相同。我国专利法规定以专利保护的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

    1 概念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对发明作了如下定义:“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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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发明的类别 发明因其最终的物质表现形式不同,分成不同的种类。各国专利法对发明种类的划分不尽相同,但归纳起来可分为2个基本类别: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产品发明,是指经过人工制造的各种新制品,包括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物品以及固体、液体、气体之类的物质。但是,若一项物品属于完全处在自然状况下的天然物,未经人加工制造,就不是专利规定的产品发明。

    方法发明,是指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手段与步骤。方法发明可以是机械方法、化学方法或生物方法等。

    实用新型

    1 概念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产品。”

    实用新型仅限于产品。首先它必须是对机械、设备、装置、器具、日用品等产品的设计。工艺方法不属于实用新型。另外,它必须具备一定的形状或者构造,或者是两者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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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不授予实用新型专利的内容 (1) 各种方法,产品的用途;(2) 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3) 单纯材料替换的产品,以及用不同工艺生产的同样形状、构造的产品;(4) 不可移动的建筑物;(5) 仅以平面图案设计为特征的产品,如棋、牌等;(6) 由两台或两台以上的仪器或设备组成的系统,如电话网络系统、上下水系统、采暖系统、楼房通风空调系统等。(7) 单纯的线路,如纯电路、电路方框图、逻辑方框图等;(8) 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光、声、放射或其结合的医疗器具。

    我国专利法规定对实用新型进行保护,主要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多,科学技术和工业水平还不高,因此在发明创造中符合实用新型条件的、水平稍低的“小发明”数量很多。这些“小发明”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对其进行法律保护,可以广泛地调动人们从事发明创造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发展。

    实用新型获得保护的条件大致与发明相同,主要的差别是在创造性上较发明的要求低些。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审批的程序简便、批准快、所花费的各种费用也较少,但保护的期限也较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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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观设计

    1 概念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2 外观设计必须具备的条件 (1) 必须与产品有关。外观设计是对产品外表所作的美学设计,它必须应用于某一具体产品之上。离开了具体产品的单纯美术作品,不能作为外观设计。 (2) 必须是产品形状、图案和色彩的设计。形状是指产品或者部件外表的装饰性形状。图案是指通过各种手段设计出的线条的各种排列或其组合。色彩是指用于图案上的颜色或其组合,并为制造产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以外的装饰性颜色。通常,形状、图案和色彩很难独立存在,常常是它们之间两者或三者的结合。(3) 必须富有美感。凡是富有美感的外观设计必须是肉眼可以直接看到的,从外部看不到的产品内部结构安排,不属于外观设计。(4) 必须适合工业上应用。这是指使用一项外观设计的产品能够在工业上大量复制生产。

    实践表明,工业产品在市场是否具有竞争能力,其外观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对外观设计实行保护,可以鼓励人们创造新颖和优美的外观设计,使工业产品的式样不断更新,同时能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收稿日期]2000-02-14 [接受日期]2000-02-24,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