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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257297
专利知识讲座: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二)(续一)
http://www.100md.com 《中国新药与临床杂志》 2000年第5期
     作者:王巍

    单位:上海医药专利事务所,上海 200040

    关键词:专利;专利制度;知识产权

    中国新药与临床杂志000507 [中图分类号] N18[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007-7669(2000)05-0341-01

    创造性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创造性也称非显而易见性,它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取得专利保护的第二个条件。创造性判断的是技术水平问题。

    1 创造性的判断之一——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的质的特征,即发明的技术特征同现有技术相比不是简单的小改小革,而是具有本质上的区别,这种本质上的区别并非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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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显而易见是指申请的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没有超出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技艺或能力。因此,发明的创造水平如是与普通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相适应的,就属于显而易见,就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超过了普通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应认为是非显而易见的,即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普通技术人员是指申请专利时掌握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通用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这些知识和技能的水平应是一般的、中等的。当然,不同的技术领域,不同的时期,普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也有所不同。

    2 创造性的判断之二——显著的进步 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主要是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或者有利于推动科学技术进步。

    (1) 首创性的发明。首创性的发明是指一个全新的技术领域的发明,一个全新的技术方案,如一个新的化合物、一台新的医疗设备等。(2) 组合和选择发明。组合和选择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新的性能,并有突出的技术优点,即具有创造性。组合发明是将若干个已知要素组合为一个整体,以取得某种新的技术效果,若这种组合在完成各个要素原有的功能时,还具有某种新的性能,就认为具有创造性。如果发明只是已知要素的拼凑,各个要素只是完成原有的功能,并不具有预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则不认为具有创造性。(3) 要素关系改变的发明。要素关系的改变,使发明产生了突出的技术效果,应认为具有创造性。但要素关系改变同现有技术相比仅是一种简单的改变,例如大小、形状或比例等的改变,并没有产生新的技术特征,只能认为是普通设计的结果,不具有创造性。(4) 满足长期以来需要的发明。解决了长期以来没有办法克服的难题, 即认为应具有创造性。因为长期不能解决的问题,其技术难度很大,例如某化学反应必须使用氰化钠,在生产时带来很大的问题,对劳动保护、反应条件要求均很高,若经过工艺改进,革除了氰化钠,这样的工艺就体现了解决长期没法克服的难题,应具有创造性。(5) 新用途发明。当已知的产品或方法用到新的技术领域能完成非同寻常的功能,即新用途产生了出乎意料的技术效果,认为具有创造性。例如解热镇痛药阿司匹林,发现它小剂量使用可作为心血管疾病用药,这就发生了意想不到的效果,也就产生了新用途,小剂量阿司匹林具有创造性。

    因此,判断发明的创造性不能单纯以完成发明的时间长短以及难易程度作为衡量的标准,而应以发明本身所有的特性来决定。

    (未完待续)

    [收稿日期] 2000-04-28 [接受日期] 2000-06-13,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