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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257322
专利知识讲座: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三)(续完)
http://www.100md.com 《中国新药与临床杂志》 2000年第6期
     作者:王巍

    单位:上海医药专利事务所,上海 200040

    关键词:专利;专利制度;知识产权

    中国新药与临床杂志000626

    [中图分类号] N18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007-7669(2000)06-0504-02

    实用性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所谓能够制造或者使用,主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在工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其中的“工业”包括工业、农业、商业、交通运输业或采掘业等。所谓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包括社会的、经济的或技术的效果。也就是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良好的积极的效果,而不是消极的效果。并且必须从整体上分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有实用性。另外,该实用性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具有多次再现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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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下列情况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实用性:(1) 违背自然规律。由于是违背自然规律作出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无法在工业上制造或者使用,例如发明了一种永动机,该永动机违背了自然规律,没有实用性。(2) 不具备再现性。如果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能在工业上反复再现,只能在某种特定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就不可能在工业上应用。例如医生的处方,因其未能在工业上得到重复制造,不具备实用性。只有当使用该处方制成了药剂,而且该药剂能在工业上反复再现,才能认为具备实用性。(3) 脱离实际而无法实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例如有人提出在日本列岛周围沿海岸线筑起钢筋混凝土墙的技术方案,以防止台风的侵袭。该技术方案虽然在理论上讲是可行的,但实际上无法实现,不具备实用性。(4) 方法的使用领域不属于工业。如果一种方法的发明不能在工业上使用,不具备实用性。例如一种制药方法,但在方法中使用剧毒原料,不能在工业上使用,这种制药方法的发明不具备实用性。(5) 缺乏有益性,不能产生积极效果。如果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脱离社会需要、严重污染环境或者严重浪费能源,对社会缺乏有益性,对发展生产积极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不能产生任何积极效果,则不认为具有实用性。例如有人发明了一种“苍蝇断头器”虽然也是一种发明,但是这个发明缺乏有益性,对社会没有任何积极效果,不具备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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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此,授予专利权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已讲述完了。但是我国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所谓违反国家法律,是指发明创造的目的以及发明创造的制造、使用或者销售是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的。例如有人发明了一种吸毒工具,这种发明明显违反了国家法律,不能授予专利权。所谓社会公德是指道德风俗。一般认为违反国家法律,或按照广大人民群众的道德标准和风俗习惯不能接受的发明创造,属于违反社会公德。例如有人发明了用于赌博的可窥视的麻将牌,这是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能授予专利权。所谓妨害公共利益,是指发明创造的使用影响国家和公众的利益。例如有人发明了一种汽车防盗装置,该装置安放了有密码的防爆系统,使用时,万一不当,会给驾驶员及其他人或物造成爆炸伤害,严重妨害公共利益,不能授予专利权。

    此外,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 科学发现。由于科学发现属于人类认识世界的范畴,并没有对客观世界作任何技术性改造,所以,科学发明不属于发明创造的范围。(2)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由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人们思维推理、分析判断以及记忆的规则和方法,不是技术解决方案,不能取得专利权。(3)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由于不具备工业实用性,因而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4) 动物和植物新品种。由于动植物新品种是自然生长和存在的,缺乏用人工方法“绝对”重现的可能性,不属于专利保护。我国另行颁布了植物品种保护条例,据此条件规定对植物新品种可以进行保护。(5)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主要是出于国防上的考虑,不宜公开。

    [收稿日期] 2000-06-19 [接受日期] 2000-08-10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续完),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