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方法和认识
作者:杜乐勋 贺志忠 郝秀兰 李莉
单位:杜乐勋(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贺志忠(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郝秀兰(中国医院管理杂志社,黑龙江 哈尔滨 150036);李莉(中国医院管理杂志社,黑龙江 哈尔滨 150036)
关键词:
医学与哲学000507分类号:R-0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772(2000)05-0015-03
“山雨欲来风满楼”,国务院八部委“意见”在北京举行的卫生厅局长会议上吹起的制定卫生改革政策的春风,势必预示在华夏大地将有一场卫生改革的瓢泼大雨,冲走传统计划经济在卫生领域遗留下来的东西。医疗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已经提到政府议事日程。
, 百拇医药 在讨论医院产权制度改革前,需要在概念和理论上作一些探讨。
1 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
在现代社会,所有权只是作为一种单纯的“排他性的财产占有权”,或者说作为一种法权而存在;而产权已经从原来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作为一组财产权利,包括财产的使用权、收益分享权、财产处置权等与之对应。所以在现代经济学里,所有权与产权,已经成为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因此,今天的医院改革,明晰产权,也要解放思想。就是要对政府出资者所有权与医院法人财产权实行分离,把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国家作为出资者,只应享有财产所有权;而医院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则应享有法人财产使用权。出资者所有权,表现为出资者拥有股权,即以所有者的身份,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选择管理者、决定医院章程等权利;法人财产使用权(产权)则表现为医院依法享有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只有这样,才能彻底割断政院不分的脐带,使政府退居所有者地位,不再扮演经营者的角色,让医院完全自主经营。实践证明,医院只有自主经营,才能自负盈亏,只有自负盈亏,才能自我约束,只有自我约束,才能自我发展,而医院要自主经营,前提又必须是产权清,因此明晰产权,将始终是医院改革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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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医院产权制度改革的直接目的是开放搞活
医院产权制度改革的直接目的是开放和搞活。什么叫做开放?我们理解,开放就是对国际国内先进的、科学的东西,进步的东西开放,不能保守落后的,经过实践证明已经落后的东西、不适应市场经济的东西。不仅要对外开放,对内也要开放。就是说,不仅要学习美国的DRG、HMO、PPO和有管理的保健,英国的内部卫生服务市场、全科医生;也要学习中国其它各部门在改革上的先进经验。比如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新鲜经验、高等教育扩大招生、与国际办学方法接轨的经验。笔者理解,开放还有另外一层更重要的意思,就是医院要对国际国内的市场开放。我们整个国家都实行社会主义的现代市场经济,唯独您这个卫生保健,您这个医院继续实行传统计划经济,这是不可能的。卫生保健领域是有特殊性的,比如说卫生保健服务市场失灵;卫生保健是公益品,有外部作用;卫生保健具有福利性,政府要在卫生保健领域实行健康保险,等等。但是,特殊性中间寓有一般性,任何一个部门都有自己的特殊性,研究一个部门的经济问题,就要研究这个部门的特殊性,研究一般规律在这个特殊部门的特殊表现形式,而决不是否定一般规律在这个特殊部门的作用。比如说卫生保健服务市场失灵,首先,是有卫生保健服务市场存在,其次才有卫生保健服务市场失灵;市场失灵是一个经济学名词,是指市场机制不能很好地发挥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的作用,不等于市场机制不起作用。不要误会成市场不存在。什么叫做搞活?笔者理解,搞活就是医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能够健康地生存发展。在计划经济中,所有单位都是长生不老的,万寿无疆、永远健康的。所以,所有单位都好比是长江黄河,永垂不朽。现在是市场经济,任何一个单位,包括医院,作为一个经济生命体,都有生老病死。所以只有提倡社会保险,不能一般地要求单位保险。只有使医院在市场经济中有生存的活力,整个卫生事业才能兴旺发达。医院只有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它才能实实在在的在市场经济中有生存的活力。现在的医院,也叫法人,实际上,好像木偶,后台有许多线牵着。院长,可以说是丫环拿钥匙,当家不做主。在市场经济中,上木偶不行了,要上影后影帝。医院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享有法人财产使用权是当好市场经济舞台演员的起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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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医院如何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
第一,政府继续拥有国有医院财产所有权。政府以所有者的身份,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选择管理者、决定医院章程等权利。政府制定《医院管理条例》,规定政府对事业型医院如何运作,非事业型医院如何运作的具体要求。它反映政府作为国家利益和国有资本所有者的利益和要求。如果医院法人实现了医院管理条例的要求,就实现了国有医院财产所有权的权益。如果政府希望这家国有医院实行政府的福利政策,办成事业型医院,可以规定它必须实施政府规定的福利性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优惠条件是政府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医院国有资本的增加值有三种处理方法:(1)作为国有资本的红利;(2)作为政府对医院的再投资,增加医院国有资本额;(3)作为政府财政专项支出,购买医院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比如购买医院开发的科研专利;医院提供的社区卫生服务;医院提供的健康救助、健康教育、救灾医疗队、参与疫情控制服务、参与爱国卫生运动业务指导、参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院国有资本的增加值十分有限,不足部分,由政府财政专项支出。政府以所有者的身份,依法享有选择医院管理者、决定医院章程的权利;但是,医院法人以医院经营者身份,依法享有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因此,有决定包括医院院长在内的医院管理者的权利和参与制定医院章程的权利。医院院长由医院法人代表决定任免;医院管理委员会理事长是医院法人代表。政府委派的国有资产管理专员以理事身份参加医院管理委员会,在理事会中享有发言权、提案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是没有领导权和决策权。党管干部是指党管党政干部。医院的党委书记、医院的国有资产管理专员是党政干部,由上级党委管理。医院管理委员会理事和理事长没有行政级别,不纳入党政干部系列,由医院所在社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医院股东大会、或医院管理委员会、或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医院党委成员可以参加竞选,威信高、办事公道、不谋私利的医院党委成员,有可能选上。医院院长由医院管理委员会理事长提名,医院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后,由医院管理委员会理事长以法人代表资格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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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医院院长负责医院的经营管理。他只对医院管理委员会负责,不对上级政府负责。医院理事长、院长的行为是否符合医院利益,是否以权谋私,由独立的医院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如果发现医院理事长、院长有违法乱纪行为,医院监督委员会可以向医院管理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最后由医院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决议并负责执行。医院不存在上级。政府依法管理医院。医院理事长、院长犯法,政府可以向法院起诉;医院不按医院管理条件办事,政府可以吊销医院营业许可证,下达医院停业整顿的行政命令,但无权罢免医院理事长、院长职务。医院不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起诉卫生局。
第三,医院产权制度改革决不是国有资本私有化。哪个长官想藉此机会混水摸鱼决没有好下场。为了防止坏人混水摸鱼,想重温当年承包进了承包人自己腰包的美梦,必须正确评估医院的国有资本。特别是医院无形资产的评估。例如,医院的社会影响、社会地位;按照区域卫生规划,政府特别赋予医院使用的某些高新医疗设备的专利权;医院地理位置影响的城市地价;政府出资组织研究成功的医疗技术专利;由于物价变化,房屋和其它建筑物不能按固定资产原值计算,而应按重置价格计算;专用设备也应如此,但专用设备无形磨损比较严重,在评估它的重置价格时,对于高价设备必须进行单机核算等等。为了保护医院职工的积极性,应该在清产核资时考虑确认国有医院职工的集体资本。改革开放以来(可按1978年开始计算)医院职工增收节支形成的医院基金用于添置固定资产,如何评价这些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可以在知情者参与下设计参数,按一定比例划分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医院职工对医院建设的贡献不能埋没。在配股时应该充分的合理考虑。有三个因素:本院工作年限;特殊贡献;知识和本领。因此,资产评估应该在地方政府体改委组织的专家委员会主持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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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应该妥善处理医院产权制度改革后职工聘任制和原有国有职工和集体职工身份的关系。既要坚决打破铁饭碗,实行职工聘任制;也要合理保护原有的国有职工和集体职工的应有的合法既得利益,减少改革的摩擦成本。应该妥善处理医院产权制度改革和原有医院党政干部身份的关系。既要坚决破除干部终生制,实行医院职工聘任制;也要合理保护原有医院党政干部应有的合法既得利益,减少改革的摩擦成本。
第五,妥善处理医院产权制度改革和医院经营性质的关系。产权制度改革以后,医院有较多的出资者,国家、集体、社区、职工、企业、私人等等。它们向医院投资的目的不同。这里不去讨论它们的具体目的,概括地说,有三类目的:分红;优质优价服务;发善心和扬名,拯救自己的灵魂。从经济上看,有4个评价衡量标准:(1)是否是承担社会保险的基本医疗定点单位;(2)是否执行政府对居民实施的福利性收费价格标准;(3)是否承担政府的社会卫生工作任务;(4)是否分红。第一条是评价标准,其它三条不仅有评价意义,还有衡量意义。如果一个医院,它是承担社会保险的基本医疗定点单位,执行政府对居民实施的福利性收费价格标准,承担政府的社会卫生工作任务,不分红,它的经营性质就好判断,是一个事业型的医疗机构。由此得出相应的经济法律结论:免除一切税收负担。如果一个医院,它是承担社会保险的基本医疗定点单位,基本上执行政府对居民实施的福利性收费价格标准,承担了政府的社会卫生工作任务,基本上不分红,他的经营性质如何界定呢?我们认为,在我们这个现实世界上,化学纯,甚至分析纯的物质不多;做一个名副其实的共产党员,正确和错误能够三七开、二八开就不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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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关于价格放开和分红,与增加病人负担的问题。如果医院院长有了用人的权力,能够提高职工的服务效率;如果有剧烈的市场竞争,约束医院和医生的行为;如果医院院长没有“上级”机关不断下达互相矛盾的指示和决定。笔者认为,价格放开和分红不一定增加病人负担。现在的上帝是社会保险局。在医疗保险局控制定点医院和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情况下,价格放开已经不可能成为医院增加收入的有效手段了。分红会不会增加病人负担?笔者认为,医院分红可以增加国家所得税收入,可以有一个有效的激励手段鼓励医院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有了利润这个经济杠杆,医院就不可能乱发奖金,就不可能乱进人。
希望对医院产权制度的研究,使我们加深对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认识,提高对于贯彻执行中央路线的自觉性。
4 国有民营医院的概念误区
国有医院产权制度改革后,成为独立法人实体,这个独立法人实体就是国有民营医院。国有民营医院就是那些不是由国有资本独资经营的医院。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国有医院都是由国有资本独资经营的医院。医院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之一,就是使国有独资医院转变为国有非独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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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民营医院的概念上有两个误区:一是民营医院就是私有医院的误区,一是民营医院不是公有医院的误区。
首先,我们需要纠正“民营医院就是私有医院”的这种认识上的误区。目前有一种看法,认为民营就是私营,国有民营就是国有私营。这种说法从概念和实践上都是不对的。首先,从概念上看,民营医院一旦成立,它就是独立法人,这个独立法人拥有医院的财产所有权,即独立法人所有权。它的初始资本可能是国有资本和私人资本合股而成的,但是现在按产权占有主体性质认识,国有民营医院的占有主体已经不是私有产权、政府产权,而是法人机构产权。它既不再是国有,也不再是私有。国有民营医院成为财团法人医院。
其次,我们需要纠正“民营医院不是公有医院的误区”。因为民营应该是与国营相对的,而不与公有相对,民营医院完全可以是公有医院,是社会所有的医院。它只不过是不再由国家任免的院长领导,而是由财团法人集团任免的院长领导。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政事分开,减政放权。结论:现有的集体所有制医院卫生院应视为民有医院卫生院。因为中国的集体所有制医院是被视为公有医院的。那么我们今天讨论的民营包括各种类型的集体,而不仅限于劳动者集体,还有出资者集体。财团,就是出资者组成的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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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民营医院的概念还要随着经济思想的发展而发展。要从医院这种技术和知识密集型行业的特点出发研究,参加民营医院领导集团的,不仅是医院物资资本、货币资本的出资者;人力资本的出资者也有权参加民营医院的领导集团。办医院不可缺少的技术、知识和本领都应该参加医院产权的界定。如果医院的产权是100个单位,固定资产和现金出资者的产权不应该超过50;技术、知识和本领的产权不能低于50%。
结论:具有独立法人所有权是确立一个医院是不是民营医院的唯一标志。如果国有企业医院交给地方政府管理,地方政府让它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这家国有医院实际上就是国有民营医院。因为一旦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它就必需吸收外部投入,迟早会改变国有独资的局面。至于如何成立相应的领导集团推举法人代表,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自然会有实施办法。
因此,归纳起来,民营医院的概念就是:只要不是由政府独资经营的医院均为民营医院。如果国有资本占优势,就是国有民营医院;如果私人或集体资本优势,就是民有民营医院。
(本文属于国家软科学研究项目《国有医院产权制度改革》,其写作得到研究项目的赞助。)
作者简介:杜乐勋(1935~),杭州人,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
收稿日期:2000-04-13, http://www.100md.com
单位:杜乐勋(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贺志忠(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郝秀兰(中国医院管理杂志社,黑龙江 哈尔滨 150036);李莉(中国医院管理杂志社,黑龙江 哈尔滨 150036)
关键词:
医学与哲学000507分类号:R-0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772(2000)05-0015-03
“山雨欲来风满楼”,国务院八部委“意见”在北京举行的卫生厅局长会议上吹起的制定卫生改革政策的春风,势必预示在华夏大地将有一场卫生改革的瓢泼大雨,冲走传统计划经济在卫生领域遗留下来的东西。医疗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已经提到政府议事日程。
, 百拇医药 在讨论医院产权制度改革前,需要在概念和理论上作一些探讨。
1 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
在现代社会,所有权只是作为一种单纯的“排他性的财产占有权”,或者说作为一种法权而存在;而产权已经从原来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作为一组财产权利,包括财产的使用权、收益分享权、财产处置权等与之对应。所以在现代经济学里,所有权与产权,已经成为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因此,今天的医院改革,明晰产权,也要解放思想。就是要对政府出资者所有权与医院法人财产权实行分离,把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国家作为出资者,只应享有财产所有权;而医院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则应享有法人财产使用权。出资者所有权,表现为出资者拥有股权,即以所有者的身份,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选择管理者、决定医院章程等权利;法人财产使用权(产权)则表现为医院依法享有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只有这样,才能彻底割断政院不分的脐带,使政府退居所有者地位,不再扮演经营者的角色,让医院完全自主经营。实践证明,医院只有自主经营,才能自负盈亏,只有自负盈亏,才能自我约束,只有自我约束,才能自我发展,而医院要自主经营,前提又必须是产权清,因此明晰产权,将始终是医院改革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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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医院产权制度改革的直接目的是开放搞活
医院产权制度改革的直接目的是开放和搞活。什么叫做开放?我们理解,开放就是对国际国内先进的、科学的东西,进步的东西开放,不能保守落后的,经过实践证明已经落后的东西、不适应市场经济的东西。不仅要对外开放,对内也要开放。就是说,不仅要学习美国的DRG、HMO、PPO和有管理的保健,英国的内部卫生服务市场、全科医生;也要学习中国其它各部门在改革上的先进经验。比如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新鲜经验、高等教育扩大招生、与国际办学方法接轨的经验。笔者理解,开放还有另外一层更重要的意思,就是医院要对国际国内的市场开放。我们整个国家都实行社会主义的现代市场经济,唯独您这个卫生保健,您这个医院继续实行传统计划经济,这是不可能的。卫生保健领域是有特殊性的,比如说卫生保健服务市场失灵;卫生保健是公益品,有外部作用;卫生保健具有福利性,政府要在卫生保健领域实行健康保险,等等。但是,特殊性中间寓有一般性,任何一个部门都有自己的特殊性,研究一个部门的经济问题,就要研究这个部门的特殊性,研究一般规律在这个特殊部门的特殊表现形式,而决不是否定一般规律在这个特殊部门的作用。比如说卫生保健服务市场失灵,首先,是有卫生保健服务市场存在,其次才有卫生保健服务市场失灵;市场失灵是一个经济学名词,是指市场机制不能很好地发挥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的作用,不等于市场机制不起作用。不要误会成市场不存在。什么叫做搞活?笔者理解,搞活就是医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能够健康地生存发展。在计划经济中,所有单位都是长生不老的,万寿无疆、永远健康的。所以,所有单位都好比是长江黄河,永垂不朽。现在是市场经济,任何一个单位,包括医院,作为一个经济生命体,都有生老病死。所以只有提倡社会保险,不能一般地要求单位保险。只有使医院在市场经济中有生存的活力,整个卫生事业才能兴旺发达。医院只有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它才能实实在在的在市场经济中有生存的活力。现在的医院,也叫法人,实际上,好像木偶,后台有许多线牵着。院长,可以说是丫环拿钥匙,当家不做主。在市场经济中,上木偶不行了,要上影后影帝。医院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享有法人财产使用权是当好市场经济舞台演员的起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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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医院如何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
第一,政府继续拥有国有医院财产所有权。政府以所有者的身份,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选择管理者、决定医院章程等权利。政府制定《医院管理条例》,规定政府对事业型医院如何运作,非事业型医院如何运作的具体要求。它反映政府作为国家利益和国有资本所有者的利益和要求。如果医院法人实现了医院管理条例的要求,就实现了国有医院财产所有权的权益。如果政府希望这家国有医院实行政府的福利政策,办成事业型医院,可以规定它必须实施政府规定的福利性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优惠条件是政府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医院国有资本的增加值有三种处理方法:(1)作为国有资本的红利;(2)作为政府对医院的再投资,增加医院国有资本额;(3)作为政府财政专项支出,购买医院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比如购买医院开发的科研专利;医院提供的社区卫生服务;医院提供的健康救助、健康教育、救灾医疗队、参与疫情控制服务、参与爱国卫生运动业务指导、参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院国有资本的增加值十分有限,不足部分,由政府财政专项支出。政府以所有者的身份,依法享有选择医院管理者、决定医院章程的权利;但是,医院法人以医院经营者身份,依法享有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因此,有决定包括医院院长在内的医院管理者的权利和参与制定医院章程的权利。医院院长由医院法人代表决定任免;医院管理委员会理事长是医院法人代表。政府委派的国有资产管理专员以理事身份参加医院管理委员会,在理事会中享有发言权、提案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是没有领导权和决策权。党管干部是指党管党政干部。医院的党委书记、医院的国有资产管理专员是党政干部,由上级党委管理。医院管理委员会理事和理事长没有行政级别,不纳入党政干部系列,由医院所在社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医院股东大会、或医院管理委员会、或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医院党委成员可以参加竞选,威信高、办事公道、不谋私利的医院党委成员,有可能选上。医院院长由医院管理委员会理事长提名,医院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后,由医院管理委员会理事长以法人代表资格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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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医院院长负责医院的经营管理。他只对医院管理委员会负责,不对上级政府负责。医院理事长、院长的行为是否符合医院利益,是否以权谋私,由独立的医院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如果发现医院理事长、院长有违法乱纪行为,医院监督委员会可以向医院管理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最后由医院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决议并负责执行。医院不存在上级。政府依法管理医院。医院理事长、院长犯法,政府可以向法院起诉;医院不按医院管理条件办事,政府可以吊销医院营业许可证,下达医院停业整顿的行政命令,但无权罢免医院理事长、院长职务。医院不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起诉卫生局。
第三,医院产权制度改革决不是国有资本私有化。哪个长官想藉此机会混水摸鱼决没有好下场。为了防止坏人混水摸鱼,想重温当年承包进了承包人自己腰包的美梦,必须正确评估医院的国有资本。特别是医院无形资产的评估。例如,医院的社会影响、社会地位;按照区域卫生规划,政府特别赋予医院使用的某些高新医疗设备的专利权;医院地理位置影响的城市地价;政府出资组织研究成功的医疗技术专利;由于物价变化,房屋和其它建筑物不能按固定资产原值计算,而应按重置价格计算;专用设备也应如此,但专用设备无形磨损比较严重,在评估它的重置价格时,对于高价设备必须进行单机核算等等。为了保护医院职工的积极性,应该在清产核资时考虑确认国有医院职工的集体资本。改革开放以来(可按1978年开始计算)医院职工增收节支形成的医院基金用于添置固定资产,如何评价这些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可以在知情者参与下设计参数,按一定比例划分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医院职工对医院建设的贡献不能埋没。在配股时应该充分的合理考虑。有三个因素:本院工作年限;特殊贡献;知识和本领。因此,资产评估应该在地方政府体改委组织的专家委员会主持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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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应该妥善处理医院产权制度改革后职工聘任制和原有国有职工和集体职工身份的关系。既要坚决打破铁饭碗,实行职工聘任制;也要合理保护原有的国有职工和集体职工的应有的合法既得利益,减少改革的摩擦成本。应该妥善处理医院产权制度改革和原有医院党政干部身份的关系。既要坚决破除干部终生制,实行医院职工聘任制;也要合理保护原有医院党政干部应有的合法既得利益,减少改革的摩擦成本。
第五,妥善处理医院产权制度改革和医院经营性质的关系。产权制度改革以后,医院有较多的出资者,国家、集体、社区、职工、企业、私人等等。它们向医院投资的目的不同。这里不去讨论它们的具体目的,概括地说,有三类目的:分红;优质优价服务;发善心和扬名,拯救自己的灵魂。从经济上看,有4个评价衡量标准:(1)是否是承担社会保险的基本医疗定点单位;(2)是否执行政府对居民实施的福利性收费价格标准;(3)是否承担政府的社会卫生工作任务;(4)是否分红。第一条是评价标准,其它三条不仅有评价意义,还有衡量意义。如果一个医院,它是承担社会保险的基本医疗定点单位,执行政府对居民实施的福利性收费价格标准,承担政府的社会卫生工作任务,不分红,它的经营性质就好判断,是一个事业型的医疗机构。由此得出相应的经济法律结论:免除一切税收负担。如果一个医院,它是承担社会保险的基本医疗定点单位,基本上执行政府对居民实施的福利性收费价格标准,承担了政府的社会卫生工作任务,基本上不分红,他的经营性质如何界定呢?我们认为,在我们这个现实世界上,化学纯,甚至分析纯的物质不多;做一个名副其实的共产党员,正确和错误能够三七开、二八开就不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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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关于价格放开和分红,与增加病人负担的问题。如果医院院长有了用人的权力,能够提高职工的服务效率;如果有剧烈的市场竞争,约束医院和医生的行为;如果医院院长没有“上级”机关不断下达互相矛盾的指示和决定。笔者认为,价格放开和分红不一定增加病人负担。现在的上帝是社会保险局。在医疗保险局控制定点医院和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情况下,价格放开已经不可能成为医院增加收入的有效手段了。分红会不会增加病人负担?笔者认为,医院分红可以增加国家所得税收入,可以有一个有效的激励手段鼓励医院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有了利润这个经济杠杆,医院就不可能乱发奖金,就不可能乱进人。
希望对医院产权制度的研究,使我们加深对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认识,提高对于贯彻执行中央路线的自觉性。
4 国有民营医院的概念误区
国有医院产权制度改革后,成为独立法人实体,这个独立法人实体就是国有民营医院。国有民营医院就是那些不是由国有资本独资经营的医院。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国有医院都是由国有资本独资经营的医院。医院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之一,就是使国有独资医院转变为国有非独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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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民营医院的概念上有两个误区:一是民营医院就是私有医院的误区,一是民营医院不是公有医院的误区。
首先,我们需要纠正“民营医院就是私有医院”的这种认识上的误区。目前有一种看法,认为民营就是私营,国有民营就是国有私营。这种说法从概念和实践上都是不对的。首先,从概念上看,民营医院一旦成立,它就是独立法人,这个独立法人拥有医院的财产所有权,即独立法人所有权。它的初始资本可能是国有资本和私人资本合股而成的,但是现在按产权占有主体性质认识,国有民营医院的占有主体已经不是私有产权、政府产权,而是法人机构产权。它既不再是国有,也不再是私有。国有民营医院成为财团法人医院。
其次,我们需要纠正“民营医院不是公有医院的误区”。因为民营应该是与国营相对的,而不与公有相对,民营医院完全可以是公有医院,是社会所有的医院。它只不过是不再由国家任免的院长领导,而是由财团法人集团任免的院长领导。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政事分开,减政放权。结论:现有的集体所有制医院卫生院应视为民有医院卫生院。因为中国的集体所有制医院是被视为公有医院的。那么我们今天讨论的民营包括各种类型的集体,而不仅限于劳动者集体,还有出资者集体。财团,就是出资者组成的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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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民营医院的概念还要随着经济思想的发展而发展。要从医院这种技术和知识密集型行业的特点出发研究,参加民营医院领导集团的,不仅是医院物资资本、货币资本的出资者;人力资本的出资者也有权参加民营医院的领导集团。办医院不可缺少的技术、知识和本领都应该参加医院产权的界定。如果医院的产权是100个单位,固定资产和现金出资者的产权不应该超过50;技术、知识和本领的产权不能低于50%。
结论:具有独立法人所有权是确立一个医院是不是民营医院的唯一标志。如果国有企业医院交给地方政府管理,地方政府让它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这家国有医院实际上就是国有民营医院。因为一旦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它就必需吸收外部投入,迟早会改变国有独资的局面。至于如何成立相应的领导集团推举法人代表,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自然会有实施办法。
因此,归纳起来,民营医院的概念就是:只要不是由政府独资经营的医院均为民营医院。如果国有资本占优势,就是国有民营医院;如果私人或集体资本优势,就是民有民营医院。
(本文属于国家软科学研究项目《国有医院产权制度改革》,其写作得到研究项目的赞助。)
作者简介:杜乐勋(1935~),杭州人,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
收稿日期:2000-04-13,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