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研究院所体制改革和创新的思考
作者:胡家乐
单位:230061 合肥 安徽省医学科学研究所
关键词:
中华医学科研管理杂志000203 世纪之交,以全国技术创新大会召开为标志,国家把加速科技进步放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地位。“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成为全国人民的共同心声;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经过近二十年苦苦探索,终于发现,以前所进行的科技体制改革,都是为了造就一个即将成为现实的国家创新体系。这个体系包括大中型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各种中介机构。作为国家创新体系之基础和源泉之一的科研机构,尤其是省级科研院所,在这一场新的深层次体制改革和创新中,应如何把握自己的命运,有所为,又有所不为呢?
一、科技改革主体应是科研院所自己
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速科技进步的决定”;1999年,中央又作出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明确提出,科技体制改革已到了产权制度改革的攻坚阶段。对此,不少科研院所更多地寄希望于作为主管部门和“婆婆”的政府,能为这一深层次改革出台一些指令性的政策,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当然,不能否认研究院所外环境、政府职能转变的作用,这些都是改革取得决定性成果的重要因素。但是,这一场深层次体制改革的主体究竟是谁呢?就是研究院所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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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1985年开始至今的科技改革,划分阶段的话,1995年中央“关于加速科技进步的决定”是一次重要的转折。在这之前的改革思路是向研究院所扩权让利,政策性调整,带有很强的政府“指令性改革”,研究院所处于被动态。而自从1995年中央提出加速科技进步之后,研究院所改革由被动态进入主动态阶段。
近几年来,科技体制改革主动态特征越显明确。首先,研究院所改革的大政方针、方向与目标已经十分清楚:郑重提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科学技术作为发展经济主要依靠对象。其次,国家在稳定、加强基础研究、公益性研究,组建国家队的同时,动员大多数开发类研究院所向产业化转制,去创办公司,进入市场。第三,在十五大之后提出对国有中小型科研院所采取改组联合、兼并、承包经营和股份制的指导方针,中央10个部委又出台了242个研究院所转制,进入企业或改制成科技型企业或转成中介服务机构的政策,这是对研究院所改革的重大突破。
这些改革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外部环境比1985年之前有了很大突破和改善,意味着我国的科技体制改革在理论和实践上已趋于成熟,意味着科研院所完全可以,也必须在这个搭建好的改革舞台上施展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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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靠”、“要”已成过去。
全国和各省市技术创新大会的相继召开,把研究院所的改革推向一个崭新的阶段。据统计,全国吃财政饭的研究机构有5 000多,如此沉重的包袱如何进入创新体系?可以说院所的改革已经到了“逼”上梁山的境地了。改革到了这个份上,有些东西可能我们永远也“等不到”、“要不来”、“靠不上”了。政府和主管部门对研究院所那种“包办式的改革和发展”越来越淡化;而是明确指出,应用型科研机构要进入企业或转为企业;社会公益研究机构要实行分类改革,基本上不在用“政策倾斜”、“养起来”的办法对社会公益型科研院所进行“统包”了。对此,研究院所务必丢下幻想,保持清醒的认识。
应当承认,在研究院所确有一些问题自身难以解决,如现行“体制”的许多弊端;但是,任何一个研究院所的改革与发展,都是无一例外的在一定的外部环境制约下进行的,这种制约无论有多紧,也有研究院所“改革求发展”的空间。毫无疑问,深化研究所的改革过程就是政府部门之间权力和利益重新调整的过程。大部分院所也都寄希望于他们之间能自行协调解决,为研究院所改革提供一个最佳的环境。但是,也有不少研究院所,在狭缝中主动改革,他们的观点是,在旧的体制约束没有理清的条件下,研究院所并不是无所作为,被动的等待只能会带来机遇的丧失和更大的被动。国内各省都有这样一批研究院所率先在狭缝中求生存求发展,枚不胜举。笔者所在的研究所是一个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上边有二个“婆婆”,一个“管”钱,一个“管”人。由于受体制的约束,面对研究所四分之一左右的“富余人员”无可奈何。问题在于这些富余人员过于“清闲”,而无事生“非”,影响整体的管理和积极性,对这些富余人员也是一种“人才浪费”,但是从人事体制上改革,又受体制的约束使我们无所作为。今年上半年,省科委、省财政厅联合发了一个文——“关于深化省级科技拨款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调整研究院所资金投入结构、改革资金分配办法、建立科技成本——效益分析评价体系的改革方案。我们以此为契机,借助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从制定执行全员考勤考核办法入手,对富余人员进行分类“剥离”。鼓励有能力的科技人员辞职或留职停薪到社会上去发展自己,或创办公司或以技术为社会服务,研究所在政策上给予优惠;支持部分行管和科技人员与所签订3~6个月的待岗协议,发70%工资,进入社会寻求发展机会或准备资料申报课题;定向安排部分人员进入研究所二个实体公司,3个月试用期内,研究所和公司各承担一半工资,试用期结束再签订离所手续。通过此种不对人事制度伤筋动骨的调整措施,目前已使20%的富余人员中的相当一部分同志各得其所,很大程度上稳定了所内的情绪,提高了在岗满负荷工作同志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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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种避开暂时不可改变、不可触动的旧体制的约束,在狭缝中去主动协调,解决改革难题的尝试。这样做,难度当然不小,而且也可能被认为是一种不正常状态,但在新旧体制交接之际,也许能给研究所带来生机。有时候,快走半步就意味着胜券在握。与其等待坐失良机,不如大胆地试、大胆地闯。
三、创新与否决定生死存亡
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的召开,全国上下人人谈创新,行行要创新。创新,已成为1999年最富魅力的话题。
对于研究院所来说,创新的意义更是广泛而深刻。首先,科学研究就是创新,精干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联手,作为国家科技创新的基础和源泉而存在。其次,研究院所创新有其综合的概念,涵盖了科研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市场创新。我们不能孤立地看待任何一类创新,因为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承,相得益彰的。第三,当前对省级研究院所来说,最重要的是要立足于体制创新,以此为突破口。通过体制创新,对研究院所现存的束缚科学创新的人事制度、分配制度、产权制度进行改革,以此为科学创新营造良好的环境,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带动机制创新和市场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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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院所的创新过程,必须争取主动,抢占有利“地形”。可以这样说,研究院所创新成功与否,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自身主观能动性发挥如何。如以企业改革为例,一个省、一个地区,政府部门下达同样的文件,同样的优惠政策,对于同样的两个企业,外部环境、技术状况等几乎相同,一个企业改革和发展成绩显著;而另一个企业则严重亏损。其中原因可能很多,但主动与否是重要关键。
对于省级研究院所的创新,务必克服自卑心理或无所作为的精神状态。不要认为创新是大院大所国家队的事;省级小院小所不要抱着“你叫我创我才创”、“等你创好我再创”的心态去对待改革和创新。须知,全国5000多个全民事业研究院所中,有3000多个是100人以下的小院小所,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创新力量!
参考文献
1,刘海林,姚树印,主编.医学科研管理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1,34-45.
2,姚传旺,主编.改革的哲学,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304-315.
3,路甬祥.创新与未来.北京:科学出版社,1998.10-20.
4,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北京.1999., 百拇医药
单位:230061 合肥 安徽省医学科学研究所
关键词:
中华医学科研管理杂志000203 世纪之交,以全国技术创新大会召开为标志,国家把加速科技进步放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地位。“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成为全国人民的共同心声;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经过近二十年苦苦探索,终于发现,以前所进行的科技体制改革,都是为了造就一个即将成为现实的国家创新体系。这个体系包括大中型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各种中介机构。作为国家创新体系之基础和源泉之一的科研机构,尤其是省级科研院所,在这一场新的深层次体制改革和创新中,应如何把握自己的命运,有所为,又有所不为呢?
一、科技改革主体应是科研院所自己
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速科技进步的决定”;1999年,中央又作出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明确提出,科技体制改革已到了产权制度改革的攻坚阶段。对此,不少科研院所更多地寄希望于作为主管部门和“婆婆”的政府,能为这一深层次改革出台一些指令性的政策,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当然,不能否认研究院所外环境、政府职能转变的作用,这些都是改革取得决定性成果的重要因素。但是,这一场深层次体制改革的主体究竟是谁呢?就是研究院所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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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1985年开始至今的科技改革,划分阶段的话,1995年中央“关于加速科技进步的决定”是一次重要的转折。在这之前的改革思路是向研究院所扩权让利,政策性调整,带有很强的政府“指令性改革”,研究院所处于被动态。而自从1995年中央提出加速科技进步之后,研究院所改革由被动态进入主动态阶段。
近几年来,科技体制改革主动态特征越显明确。首先,研究院所改革的大政方针、方向与目标已经十分清楚:郑重提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科学技术作为发展经济主要依靠对象。其次,国家在稳定、加强基础研究、公益性研究,组建国家队的同时,动员大多数开发类研究院所向产业化转制,去创办公司,进入市场。第三,在十五大之后提出对国有中小型科研院所采取改组联合、兼并、承包经营和股份制的指导方针,中央10个部委又出台了242个研究院所转制,进入企业或改制成科技型企业或转成中介服务机构的政策,这是对研究院所改革的重大突破。
这些改革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外部环境比1985年之前有了很大突破和改善,意味着我国的科技体制改革在理论和实践上已趋于成熟,意味着科研院所完全可以,也必须在这个搭建好的改革舞台上施展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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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靠”、“要”已成过去。
全国和各省市技术创新大会的相继召开,把研究院所的改革推向一个崭新的阶段。据统计,全国吃财政饭的研究机构有5 000多,如此沉重的包袱如何进入创新体系?可以说院所的改革已经到了“逼”上梁山的境地了。改革到了这个份上,有些东西可能我们永远也“等不到”、“要不来”、“靠不上”了。政府和主管部门对研究院所那种“包办式的改革和发展”越来越淡化;而是明确指出,应用型科研机构要进入企业或转为企业;社会公益研究机构要实行分类改革,基本上不在用“政策倾斜”、“养起来”的办法对社会公益型科研院所进行“统包”了。对此,研究院所务必丢下幻想,保持清醒的认识。
应当承认,在研究院所确有一些问题自身难以解决,如现行“体制”的许多弊端;但是,任何一个研究院所的改革与发展,都是无一例外的在一定的外部环境制约下进行的,这种制约无论有多紧,也有研究院所“改革求发展”的空间。毫无疑问,深化研究所的改革过程就是政府部门之间权力和利益重新调整的过程。大部分院所也都寄希望于他们之间能自行协调解决,为研究院所改革提供一个最佳的环境。但是,也有不少研究院所,在狭缝中主动改革,他们的观点是,在旧的体制约束没有理清的条件下,研究院所并不是无所作为,被动的等待只能会带来机遇的丧失和更大的被动。国内各省都有这样一批研究院所率先在狭缝中求生存求发展,枚不胜举。笔者所在的研究所是一个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上边有二个“婆婆”,一个“管”钱,一个“管”人。由于受体制的约束,面对研究所四分之一左右的“富余人员”无可奈何。问题在于这些富余人员过于“清闲”,而无事生“非”,影响整体的管理和积极性,对这些富余人员也是一种“人才浪费”,但是从人事体制上改革,又受体制的约束使我们无所作为。今年上半年,省科委、省财政厅联合发了一个文——“关于深化省级科技拨款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调整研究院所资金投入结构、改革资金分配办法、建立科技成本——效益分析评价体系的改革方案。我们以此为契机,借助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从制定执行全员考勤考核办法入手,对富余人员进行分类“剥离”。鼓励有能力的科技人员辞职或留职停薪到社会上去发展自己,或创办公司或以技术为社会服务,研究所在政策上给予优惠;支持部分行管和科技人员与所签订3~6个月的待岗协议,发70%工资,进入社会寻求发展机会或准备资料申报课题;定向安排部分人员进入研究所二个实体公司,3个月试用期内,研究所和公司各承担一半工资,试用期结束再签订离所手续。通过此种不对人事制度伤筋动骨的调整措施,目前已使20%的富余人员中的相当一部分同志各得其所,很大程度上稳定了所内的情绪,提高了在岗满负荷工作同志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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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种避开暂时不可改变、不可触动的旧体制的约束,在狭缝中去主动协调,解决改革难题的尝试。这样做,难度当然不小,而且也可能被认为是一种不正常状态,但在新旧体制交接之际,也许能给研究所带来生机。有时候,快走半步就意味着胜券在握。与其等待坐失良机,不如大胆地试、大胆地闯。
三、创新与否决定生死存亡
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的召开,全国上下人人谈创新,行行要创新。创新,已成为1999年最富魅力的话题。
对于研究院所来说,创新的意义更是广泛而深刻。首先,科学研究就是创新,精干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联手,作为国家科技创新的基础和源泉而存在。其次,研究院所创新有其综合的概念,涵盖了科研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市场创新。我们不能孤立地看待任何一类创新,因为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承,相得益彰的。第三,当前对省级研究院所来说,最重要的是要立足于体制创新,以此为突破口。通过体制创新,对研究院所现存的束缚科学创新的人事制度、分配制度、产权制度进行改革,以此为科学创新营造良好的环境,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带动机制创新和市场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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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院所的创新过程,必须争取主动,抢占有利“地形”。可以这样说,研究院所创新成功与否,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自身主观能动性发挥如何。如以企业改革为例,一个省、一个地区,政府部门下达同样的文件,同样的优惠政策,对于同样的两个企业,外部环境、技术状况等几乎相同,一个企业改革和发展成绩显著;而另一个企业则严重亏损。其中原因可能很多,但主动与否是重要关键。
对于省级研究院所的创新,务必克服自卑心理或无所作为的精神状态。不要认为创新是大院大所国家队的事;省级小院小所不要抱着“你叫我创我才创”、“等你创好我再创”的心态去对待改革和创新。须知,全国5000多个全民事业研究院所中,有3000多个是100人以下的小院小所,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创新力量!
参考文献
1,刘海林,姚树印,主编.医学科研管理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1,34-45.
2,姚传旺,主编.改革的哲学,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304-315.
3,路甬祥.创新与未来.北京:科学出版社,1998.10-20.
4,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北京.1999.,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