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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260227
贯彻献血法是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的保证
http://www.100md.com 《中华医院管理杂志》 1999年第4期
     作者:金生国

    单位:金生国(1007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关键词:献血法;临床用血;安全

    中华医院管理杂志990402 摘要 贯彻《献血法》是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的保证。因为,贯彻《献血法》可以从源头和采供血全过程保证临床输血的安全;并可有效地动员和组织公民为保证临床用血而自愿献血;同时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建设。为了保证临床用血,各级政府机构应加强对施行《献血法》工作的领导,并要认识到保证临床用血的有利条件,积极组织献血,作为医疗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节约医疗用血。

    Implementation of the Blood Donation Act as the key to ensuring the sufficiency and safety of the clinical use of bl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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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in Shengguo,Ministry of Public Health,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Beijing 100725

    Abstract Implementation of the Blood Donation Act is the key to ensuring the sufficiency and safety of the clinical use of blood.This is because it can ensure the safety of clinical blood transfusion from the source and during the entire process of blood taking and supply.It can also effectively mobilize and organize the citizens in voluntarily donating blood to ensure the sufficiency of the clinical use of blood.At the same time it is conduciv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ocialist material and spiritual civilization.To do the work well,government apparatus at all levels ought to strengthen the leadership in implementing the Act, recognize the favorable conditions available, and actively organize people in donating blood.Medical institutions ought to take effective measures to economize on the clinical use of bl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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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ey Words Blood donation act Clinical use of blood Safety

    自1998年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简称《献血法》已在全国实施。《献血法》的实施是我国输血工作新的里程碑,是临床输血迈向法制化、规范化的新起点,是医疗卫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因此各级领导特别是党政领导要提高对献血法意义的认识,要高度重视无偿献血工作,带头认真学习切实履行献血法所赋予的职责和义务。

    一、施行《献血法》的重要意义

    (一)施行《献血法》是从源头保证临床输血的安全:长期以来,全国多数地区的临床用血主要靠个体供血者有偿提供。在血钱交换机制下,一些个体供血者成为靠卖血为生的职业供血者,一些感染传播疾病的高危人群也力图混入供血队伍。临床用血在源头面临被污染的严重危险。据调查,异地流动卖血的职业供血者人群丙型肝炎抗体检测阳性率很高。从病毒侵入人体到形成可被检测到抗体有一段间隔期,即:“窗口期”,艾滋病一般为2~3个月,最长可达6个月。“窗口期”内检测不到病毒的抗体。同时,目前市场供应的检测试剂存在0.5%~5%左右的漏检率。如果供血者是肝炎病毒或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并处于“窗口期”,漏检的可能性很大。但是,如果血液采自无偿献血者,献血变成救助他人生命的高尚行为,病人、病毒携带者、高危险人群不会参加无偿献血,只有身体健康、品德高尚的人,才愿意无偿献血,因此,可以显著地减少血液被从源头污染以及漏检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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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施行《献血法》是从采供用血全过程保证了临床输血的安全:近年来,卫生部及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多次血液专项整治后,特别是1997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效后,在部分地区一度出现的这种混乱局面得到了有效的扭转。但是,违规采供用血的现象还远没有被完全消除,因非法采供用血而感染疾病的现象还远没有绝迹。《献血法》对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的采供用血活动,从机构设置到具体的执业行为,都制定了系统、全面、严格的法律规范,对违反者规定了具体、明确的处罚,认真执行好这些规定,可以从全面规范采供用血行为角度,保证临床输血安全。

    (三)施行《献血法》是有效地动员和组织公民为保证临床用血而自愿献血:以往的献血宣传和组织动员工作主要由卫生部门承担,没有社会的广泛参与,影响面窄,力度小,不易引起社会普遍的关注,广大群众对献血的种种误解、顾虑、恐惧难于消除,即使实行给献血者发放一定的营养补助费的政策,适龄健康公民中积极、自愿献血的人也很少,社会没有形成自愿献血的风气,致使临床医疗用血长期紧缺。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区和单位采用高额补贴、长休假刺激献血,还有的雇佣社会上的无正当职业者冒名顶替献血,一些血站也对个体供血者频繁、超量有偿采血。这样做的结果,既不能有效地鼓励广大适龄健康群众积极自愿献血,也不能保证所采集血液的质量,不利于保护个体供血者的健康。《献血法》对献血的宣传和组织动员工作做出了全面、系统、明确的规定,执行好这些规定,将有助于扩大献血队伍,扩大临床医疗用血的来源,对缓解临床用血供应的紧缺局面,将发挥决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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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施行《献血法》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施行《献血法》,保证了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挽救了大量伤病员的生命,避免了经输血感染传播疾病,也避免了由于经输血传播疾病给社会生活可能带来的严重消极影响,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具有积极的作用。同时,废除沿习已久的有偿供血做法,向全社会传播着捐血救人的崇高奉献精神,传播着友爱互助的美德,具有移风易俗、改造国家的重要意义。

    二、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的策略

    (一)加强对施行《献血法》工作的领导:加强党和政府对施行《献血法》工作的领导,是实行好无偿献血制度的需要。我国有12亿人口,年门急诊20多亿人次,年出院病人5000多万,每年临床医疗需要有血约800~1000吨,每年全国需要400万~500万人次献血。完成这样规模的献血动员工作,没有各地党委和政府坚强有力的领导,仅仅依靠卫生部门一家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各地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将这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大事,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这样才能保证无偿献血制度的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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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政府对施行《献血法》的领导,是《献血法》的规定。鉴于加强政府领导对搞好无偿献血的重要意义,《献血法》第三条专门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这是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神圣职责,为搞好献血组织动员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组织领导保证。

    (二)保证临床用血的有利条件和应采取的措施:《献血法》公布以来,各地普遍加大了无偿献血工作力度,无偿献血工作有了很大发展。但是,由于无偿献血工作原有基础薄弱,施行《献血法》中特别是施行初期,如果不把开源节流作为头等大事,作为施行《献血法》的基石,并以决战决胜的态度认真抓好开源节流,就有发生临床用血供应不上的危险。

    1.保证临床用血的有利条件:首先,我国有搞好献血组织动员的社会基础: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人民历来有扶危济困、仁爱相助的良好传统,经过近半个世纪的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和思想道德修养有了很大提高。目前,正在党的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阔步迈向21世纪,广大群众的集体主义意识、社会责任感空前增强,这是我国做好献血组织动员,实行好无偿献血制度的政治基础、思想道德基础和社会文化基础。其次,通过动员可形成无偿献血的庞大队伍:每年全国临床用血需要400万至500万人次献血,全国有数百万至上千万国家工作人员,有几百万人民解放军,有上百万高等院校的大学生,特别有5800多万共产党员和6850多万共青团员,还有大量愿意献爱心的各界群众,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是献血的适龄健康者。只要发挥好我国的政治优势,发挥好组织优势,发挥好新闻舆论和榜样的力量,把《献血法》规定的无偿献血者免费用血、配偶和直系亲属减免费用用血的政策向城乡广大群众讲明,使广大群众了解到献血既是救助他人生命的高尚行为,同时,也实实在在地有利于自己的切身利益,就可以唤起千千万万的人民群众,形成庞大的无偿献血队伍。第三,搞好献血动员是政府行为:搞好献血动员是人民的意志,是保护人民健康权益的需要,是社会系统工程,是各级政府的领导的责任,政府领导参与是做好这项工作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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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保证临床用血应采取的措施:首先,医疗机构提高合理用血和科学用血水平:目前,我国临床科学用血的水平还普遍很低,节约用血的潜力很大。依照《献血法》规定,合理和科学用血,至少可以节约10%~20%的血液,工作开展好的地区和单位可以节约1/3以上。

    其次,要切实落实好开源节流的各项工作:①要搞好社会开源:所谓社会开源,就是要按照《献血法》第6条的规定,各机关、军队、企事业组织和城乡居民自治组织要做好本单位、本居住区公民无偿献血的组织动员,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高校学生率先献血,鼓励适龄健康的党团员率先献血,鼓励广大适龄健康的公民无偿献血。在社会开源中,广大医务人员要积极做好献血的科普宣传,同时,积极参加无偿献血,特别是临床急救用血一时供应不上时,要敢于积极为危重患者无偿献血。②要大力搞好临床节流:一是坚决杜绝不合理输血。各医疗机构要严格输血适应症,避免不必要输血,对一般情况尚好、预计失血量将在可以安全地耐受限度内的患者,不应随意输血。例如:预计失血量在500mL~600mL以下的成年患者,如果术前一般情况尚好,血红蛋白高于100g/L,血细胞压积高于30%,可用晶体液补充循环容量的损失,不需输血,必要时可补充一些胶体。二是做好围手术期的血液保护和减少手术失血。例如:改进手术方式,及时、彻底止血,改善麻醉控制术中血压,术中适当稀释血液,使用好局部止血药等等。三是做好择期手术患者自身储血或自身输血和家庭亲友互助献血的工作。四是要大力推行成分输血。成分输血疗效好、安全程度高,又可以一血多用,节约用血,是全世界临床输血的发展方向,发达国家和地区,临床成分输血比例已经普遍达到90%以上,我国一些做得好的大中型医院也达到了75%~90%以上,值得全国各地大力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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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在医疗机构中营造无偿献血光荣的氛围:对于持无偿献血证书到医疗机构就诊的公民,医疗机构要为他们提供一些方便和照顾,使他们感到无偿献血既光荣,同时,看病就医时还可以享受到一些照顾和方便。这对鼓励更多的群众参加无偿献血将有积极作用。

    第四,要组织医务人员学好《献血法》:落实医疗机构的开源节流工作,有许多具体的技术措施,要使这些技术措施得到有效的落实,首先需要医务人员以对患者输血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转变轻视输血工作的观念,转变输“人情血”、“关系血”、“保险血”的观念,树立并强化输血风险意识、依法输血意识和科学用血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增强依法执业、科学用血的自觉性。为此,各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采供血机构、临床医疗机构,要组织广大医务人员学好《献血法》,这是做好临床输血工作的基础。

    第五,要加强临床输血的管理: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加强临床输血管理,建立健全临床输血委员会,健全临床输血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将执行《献血法》的情况纳入医务人员的人事考核内容,与奖金、工资、职称晋升等切身利益挂钩,加强对临床输血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指导、监督和奖惩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调整、改进,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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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要健全采供血机构网络和加强行政监督:施行《献血法》后,我国的临床输血工作发生了两个根本性变化:一是输血管理法制化,二是献血制度无偿化。在这样一种新形势下,各地应当按照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的要求,规划好采供血机构的布局,特别是尚未建立采供血机构的偏远地、州、县、旗,应当尽快按照统一规划,建立符合《献血法》要求的、适合当地情况的采供血机构。在大中城市,在统一规划下,可以探索形成以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为龙头,以他们的若干固定采血点和流动采血为网底的采血网络,以适应无偿献血制度下采血分散化的实际情况。但是,无论是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及其所属的固定采血点,以及还是流动采血点、流动采血车,都必须符合安全、卫生、便利的要求。

    面对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的新情况,各级血站应当主动适应,积极深化内部改革,加强科学管理,完善运行机制,增强活力,在保证采供用血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改革完善采供血服务方式,最大限度地方便无偿献血者。这既是施行《献血法》对各级血站的要求,也是血站系统自身健康发展的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完善有关配套政策、规章、标准,完善血站经济补偿政策,保证血站在实行无偿献血制度的新形势下,能够继续稳定运行、健康发展。同时,协调好血站和医院在采供用血方面的关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采供用血工作的监督管理,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血液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防范和打击偏远农村基层的地下非法采供血活动,对发现的违法活动,应当及时依法严肃惩处,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建立良好的采供用血工作秩序。同时,对执行《献血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表彰奖励,大力树立正面典型,使有关方面学有榜样。

    (收稿:1998-09-14),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