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规范医院党政群行为的思考
作者:黄峪生 马希贤
单位:041000 山西省临汾地区第二人民医院
关键词:
中华医院管理杂志990516 自从1985年国务院下发62号文件要求“各级卫生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院、所、站长负责制,院、所、站长由上一级任命,或民主推荐报上级批准,并实行任期制”,随后全国各地陆续推行院长负责制。由于是“积极创造条件”,因此,各地在执行中差异很大,有搞得好的,也有在执行中有偏差的。总之,我国医院领导体制改革经过这10几年的运行实践,取得了不少经验。但是,党、政、工的关系如何理顺,如何保证院(站、所、校)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至今仍然是个“摸着石头过河”的问题,还需在实践中探索和解决,还要继续去完善。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会议报告中就有关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时指出:“要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这对我们完善领导体制,规范“党政群”行为提供了依据,指明了方向。据此,我们认为明晰党委的政治权力、院长行政权力和职工民主权力的思路是制定三个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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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党委工作条例框架原则: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以来,党中央相继发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文件,出台的这些文件充分体现了党对改革的指导思想。我们认为,经历了10几年的改革实践,应该相应地制定一个规范性文件,时机已经成熟。我们在基层工作的同志应该为此作出努力。经过几年工作实践和学习,我们体会到在制定这一规范性文件时,应坚持以下原则:(1)首先规定医院党委政治领导地位和责任,并赋予应有的权力。党委对全院实行政治领导,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在医院的贯彻执行;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有权检查、了解人事、财务、物资、统计、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情况,但不包办行政、业务工作;对党政共同决策的事项,组织党员、群众保证决策的实施;领导精神文明建设,领导职代会、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工作,同时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2)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结合院长负责制,行政中层干部在民主推荐、院长提名、党委考察、认可后,由院长聘任或解聘。不能再片面强调院长个人的中层干部任用权。党群系列中层干部由党委研究决定。(3)加强纪检、监督工作。《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条规定了该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并将错误归纳为7大类。党委纪检监督工作可按条例规定和党章第31条的规定,结合医院实际作出详细规定。有监察室的,可与纪检合署办公,由党委统一领导;有的医院党委书记分管审计工作亦可借鉴。(4)党务活动经费实行由党委负责人审批的原则。医院理应将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管理费预算开支。但二、三级医院可借鉴国有企业的具体做法:按上年末职工工资总额的1.5%左右的比例,年初由党委编制年度计划预算,列入财务计划,在计划范围内,日常开支由党委负责人审批,院长必须保证党务活动经费的落实。(5)党务工作人员按职工总人数的1%比例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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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院长工作条例框架原则:(1)确定院长的行政中心地位和法人代表资格,明确对行政、业务工作负全面责任,主动接受党委政治领导和监督,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2)规定院长的任职资格即要注重个人品质、管理知识,和任期目标责任制,要突出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制。(3)将医院的决策分为两大类:即一般决策和“三重一大”决策。①一般决策:是指日常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后勤保障、财务开支等工作方面的决策,包括紧急状态下的临时处置决策。由于医院是救死扶伤的主要场所,专业性极强,人命关天,要体现决策快、效率高的特点,由院长决定或者院务会讨论决定,但其他成员的意见均为参考性意见,院长有最终决定权和指挥权,体现单一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的统一。②“三重一大”决策:是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六次全会规定的“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奖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这类决策容易出现失误造成损失或产生腐败现象,要规定严格的程序,体现党委政治权力、职工民主权力对行政权力的合理制约。发生问题时,要视情节追究领导集体的责任。其决策程序一般是:首先党政主要领导商量,共同确定决策问题;③决策议题确定后,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科学论证;然后按照决策议题分别由院长主持院务会,书记主持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最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双方人数接近时,一般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统一认识后再进行表决。④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要有科学、量化的考核、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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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代会工作条例框架原则;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报告中指出:“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与改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压制民主、强迫命令等错误做法”。[2]根据这一精神,必须健全职代会,明确规范它的职权范围和作用:(1)职代会在党委领导下工作,工会为其办事机构。(2)职工代表的资格、产生办法、任期、权利、义务、议事规则。(3)审议院长工作报告。(4)认真执行《工会法》、《劳动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5)规定必须通过职代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如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废除,大型基建计划、工程招标方案,大型设备购置方案,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等。
规范医院“党政群”行为是医院领导体制改革的重大课题。经过加强党的建设,完善院长负责制,合理划分政治权力、行政权力、民主权力的职责范围,从而依规治院,必将给卫生事业带来勃勃生机。
参考文献
1 江泽民.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1997.27.
2 江泽民.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1997.25.
(收稿:1998-09-03), 百拇医药
单位:041000 山西省临汾地区第二人民医院
关键词:
中华医院管理杂志990516 自从1985年国务院下发62号文件要求“各级卫生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院、所、站长负责制,院、所、站长由上一级任命,或民主推荐报上级批准,并实行任期制”,随后全国各地陆续推行院长负责制。由于是“积极创造条件”,因此,各地在执行中差异很大,有搞得好的,也有在执行中有偏差的。总之,我国医院领导体制改革经过这10几年的运行实践,取得了不少经验。但是,党、政、工的关系如何理顺,如何保证院(站、所、校)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至今仍然是个“摸着石头过河”的问题,还需在实践中探索和解决,还要继续去完善。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会议报告中就有关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时指出:“要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这对我们完善领导体制,规范“党政群”行为提供了依据,指明了方向。据此,我们认为明晰党委的政治权力、院长行政权力和职工民主权力的思路是制定三个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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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党委工作条例框架原则: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以来,党中央相继发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文件,出台的这些文件充分体现了党对改革的指导思想。我们认为,经历了10几年的改革实践,应该相应地制定一个规范性文件,时机已经成熟。我们在基层工作的同志应该为此作出努力。经过几年工作实践和学习,我们体会到在制定这一规范性文件时,应坚持以下原则:(1)首先规定医院党委政治领导地位和责任,并赋予应有的权力。党委对全院实行政治领导,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在医院的贯彻执行;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有权检查、了解人事、财务、物资、统计、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情况,但不包办行政、业务工作;对党政共同决策的事项,组织党员、群众保证决策的实施;领导精神文明建设,领导职代会、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工作,同时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2)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结合院长负责制,行政中层干部在民主推荐、院长提名、党委考察、认可后,由院长聘任或解聘。不能再片面强调院长个人的中层干部任用权。党群系列中层干部由党委研究决定。(3)加强纪检、监督工作。《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条规定了该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并将错误归纳为7大类。党委纪检监督工作可按条例规定和党章第31条的规定,结合医院实际作出详细规定。有监察室的,可与纪检合署办公,由党委统一领导;有的医院党委书记分管审计工作亦可借鉴。(4)党务活动经费实行由党委负责人审批的原则。医院理应将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管理费预算开支。但二、三级医院可借鉴国有企业的具体做法:按上年末职工工资总额的1.5%左右的比例,年初由党委编制年度计划预算,列入财务计划,在计划范围内,日常开支由党委负责人审批,院长必须保证党务活动经费的落实。(5)党务工作人员按职工总人数的1%比例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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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院长工作条例框架原则:(1)确定院长的行政中心地位和法人代表资格,明确对行政、业务工作负全面责任,主动接受党委政治领导和监督,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2)规定院长的任职资格即要注重个人品质、管理知识,和任期目标责任制,要突出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制。(3)将医院的决策分为两大类:即一般决策和“三重一大”决策。①一般决策:是指日常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后勤保障、财务开支等工作方面的决策,包括紧急状态下的临时处置决策。由于医院是救死扶伤的主要场所,专业性极强,人命关天,要体现决策快、效率高的特点,由院长决定或者院务会讨论决定,但其他成员的意见均为参考性意见,院长有最终决定权和指挥权,体现单一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的统一。②“三重一大”决策:是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六次全会规定的“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奖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这类决策容易出现失误造成损失或产生腐败现象,要规定严格的程序,体现党委政治权力、职工民主权力对行政权力的合理制约。发生问题时,要视情节追究领导集体的责任。其决策程序一般是:首先党政主要领导商量,共同确定决策问题;③决策议题确定后,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科学论证;然后按照决策议题分别由院长主持院务会,书记主持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最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双方人数接近时,一般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统一认识后再进行表决。④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要有科学、量化的考核、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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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代会工作条例框架原则;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报告中指出:“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与改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压制民主、强迫命令等错误做法”。[2]根据这一精神,必须健全职代会,明确规范它的职权范围和作用:(1)职代会在党委领导下工作,工会为其办事机构。(2)职工代表的资格、产生办法、任期、权利、义务、议事规则。(3)审议院长工作报告。(4)认真执行《工会法》、《劳动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5)规定必须通过职代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如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废除,大型基建计划、工程招标方案,大型设备购置方案,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等。
规范医院“党政群”行为是医院领导体制改革的重大课题。经过加强党的建设,完善院长负责制,合理划分政治权力、行政权力、民主权力的职责范围,从而依规治院,必将给卫生事业带来勃勃生机。
参考文献
1 江泽民.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1997.27.
2 江泽民.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1997.25.
(收稿:1998-09-03),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