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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260310
医疗机构在《执业医师法》实施中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http://www.100md.com 《中华医院管理杂志》 1999年第7期
     作者:王凯戎

    单位:100050 北京市医院管理研究所

    关键词:医师法;医疗机构

    中华医院管理杂志990702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实施,给医院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提出了新的问题。医疗机构作为医师执业的地点,具有在集体办理医师资格认定和医师执业注册方面、注销医师执业注册的报告方面、保障医师实现权利义务和履行执业规则方面、对医师的考核和培训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如不履行法定的权利义务,医疗机构可能将承担法律责任。文中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实施后医师与医疗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医疗机构、医师与患者之间的医患法律关系的变化,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实施可能在医师的管理体制、医师的人才流动和医师队伍的优胜劣汰等方面促进医院管理体制的改革。

, 百拇医药     Rights and duties and legal liabilities of medical institutions in implementing

    the Practising Doctor Act

    Wang Kairong.

    Beijing Hospital Management Institute,Beijing 100050

    Abstrac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actising Doctor Act of t he PRC presents new issues to the theoretical study and practical work of hospital management.Medical institutions,being the places where doctors practice,have th e rights and duties to do all of the following.They can handle collectively cred entials ratification and practising registration for doctors,write off their app lication for practising registration,ensure the realization of their rights a nd duties and their adherence to the practising regulations,and conduct examinat ions and training for them.If they fail to assume their legal rights and duties, medical institutions may have to bear legal liabilities.The article analyzes the changes in the following relationships after the adoption of the Practising Doc tor Act of the PRC.They includ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doctors and medical ins titutions in their respective rights and duties,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edica l institutions and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of health in their respective righ ts and duties,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edical institutions,doctors and pati ents in the legal aspect.It is pointed out tha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act ma y give impetus to the reform of the hospital management system.It may lead to ch anges in the doctor management system,the mobility of talented doctors and the s election of the superior and the elimination of the inferior in the ranks of do c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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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ey Words Practising doctor act Medical institutions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已于1999年5月1日起实施,这是卫生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作为我国建国以来的第一部规范医师执业活动的重要法律,它的实施,对于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执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促进和保障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执业医师法》中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及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各自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在医师执业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包括医师和患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医师和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医疗机构和医师之间的法律关系都由《执业医师法》进行规定和调整。因此,《执业医师法》的实施,给医院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提出了新的问题,是“依法治院”的一个重要方面。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及时理解和适应这种变化,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进行医师的管理,保障执业医师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并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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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医疗机构的权利义务

    《执业医师法》规定了医师必须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医疗机构作为医师执业的地点,具有以下方面的权利义务。

    1.在医师资格取得和医师执业注册方面: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执业医师法》在这里规定的是“可以”,也就是说,为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是医疗机构的权利,而不是一定要履行的义务。但是在医师资格认定和注册的“老人老办法”政策方面,由医疗机构承担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申报资格认定和进行注册的责任。《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执业医师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2.在注销医师执业注册的报告方面:医疗机构在医师执业活动中的一项重要的义务,是在注销医师注册方面负有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责任。《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规定:“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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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在保障医师实现权利义务和履行执业规则方面:《执业医师法》在规定医师的权利义务和执业规则时,间接地规定了医师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为医师的执业活动提供保障。例如,第二十一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根据这一规定,医师执业所在的医疗机构,应为医师提供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提供工资报酬、津贴和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允许或在必要时接纳医师对本单位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鼓励医师依法参与本机构的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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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医师法》还规定,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家属同意。这里规定了对在本机构执业的医师所要进行的实验性临床医疗,医疗机构有批准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卫生部1998年3月2日发布的《药品临床试用管理规范(试行)》的规定,在药品临床试验的过程中,必须对受试者的个人权益给予充分的保障。试验开始前,伦理委员会应对试验方案进行审阅,研究者必须向受试者提供有关临床试验的详细情况,包括实验的目的、过程、期限与检查操作、可能的受益和可能发生的风险与不便等;试验期间受试者可随时了解与其有关的信息资料;必须给受试者充分的时间以便考虑是否愿意参加,如获同意,双方应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对无行为能力的受试者,应由其法定监护人签字。如果医疗机构不履行其批准的义务,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在医师的考核和培训方面:《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的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执业医师法》实施的过程中,某些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能会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对一定范围内的执业医师进行考核。这些医疗机构应承担对有关医师进行定期考核的义务,并负有向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结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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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医师的培训教育,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

    5.医疗机构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中规定了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于在本机构中执业的医师所出现的应当注销注册的情况,有向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义务。在“罚则”中规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另外,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所指的违反《执业医师法》的情况,包括医师法中涉及到有关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各个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为申请执业注册者开具虚假证明,并向准予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不实的考核结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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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执业医师法》实施后医疗机构法律地位的变化

    1.医师与医疗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执业医师法》实施前,医师是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接受医疗机构的管理,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几乎不存在着直接被管理的关系。然而,在《执业医师法》开始实施后,医疗机构和医师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执业医师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执业医师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这两种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之间又存在一些重要的联系。

    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是经卫生行政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注册、准予行医的医学专业人员;同时,他们又必须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执业医师法》规定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没有直接规定医疗机构对医师执业活动实施管理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是医师取得执业注册的前提条件。因此,医疗机构与具备执业资格的医师应先建立聘任、聘用等关系,否则医师不能注册行医。既有聘任、聘用关系,医疗机构应有对在该机构执业的医师实施管理的权利和义务,而这种管理,必须是依法进行的,一切违反《执业医师法》的所谓“管理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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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某些情况下,医疗机构与医师之间可能会存在利益冲突。例如,当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出现《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报告义务后,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注销医师的执业注册,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时,提出复议或诉讼的当事人,有可能以报告失实或者报告的证据不足为由,把医疗机构推向被告席。

    2.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前所述,由于医师和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医师和医疗机构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医疗机构对在本机构中执业的医师进行管理是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重要工作。医疗机构应主动协调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配合他们做好医师执业的管理工作。

    《执业医师法》实施后,医师已不再单纯接受医疗机构的管理。他们经卫生行政部门考试或认定,取得医师资格,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这是医院管理工作者应深刻理解的重大变化。医疗机构对医师的管理,不能仅仅考虑本机构的利益,而应服从国家对医师执业活动进行管理的大局。例如,某位医师因不负责任给病人造成损害,即使这位医师能为本医疗机构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医疗机构也应从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执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护人民健康,促进和保障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社会利益出发,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其实施依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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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在对医师进行管理时,也有可能发生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矛盾。例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报告或考核的情况作出的注销注册、停止执业等决定或吊销注册的行政处罚,有可能导致当事人提出行政诉讼,诉讼中可能涉及履行报告或者考核义务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这种矛盾冲突,将依照《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划分责任并予以调整。

    由于《执业医师法》中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医师执业所在的医疗机构各自的权利义务规定得比较具体和详细,医院管理者必须熟悉这些规定,明确什么是医院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应该按照什么样的法定程序去做,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才能维护医师和本机构的合法权益,也维护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3.医疗机构、医师与患者之间的医患法律关系:患者到医院就医时,是与医疗机构之间建立医患法律关系。医患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如果医方存在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执业医师法》实施后,由于该法中规定了医师的各项权利、义务和执业规则,如果医师在执业过程中有滥用权利、不履行义务或者违反执业规则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医师本人也有义务承担。也就是说,应由医疗机构和医师共同承担医疗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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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由于现代化医疗工作既有医师个人临床思维和技术操作的特点,又有群体性的特征,一旦出现医疗责任,除直接责任之外,可能涉及其它科室、部门及其他医务人员,或者与医院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有关,这时,医疗机构和医疗责任当事人之间会因为责任的划分问题发生利益冲突。有时,还会发生个别医师利用医疗机构的场所、设备和其它条件为个人谋私利,或者实施非职务行为时造成患者损害,患方以医疗机构为诉讼对象要求赔偿,医疗机构和医师之间的矛盾可能会非常严重。

    目前很多地区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中都规定了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后,由直接责任人负担一定比例的补偿费,很多医疗机构也制定了有关的规章制度。《执业医师法》实施后,由于医师的权利义务和执业规则已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今后在这方面的管理力度应该加强,以便强化医师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依法执业,保护人民健康。对于这些新问题,有必要深入进行研究。

    三、《执业医师法》的实施可能促进医院管理体制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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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产生于20世纪末,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全国卫生系统正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应与《执业医师法》的实施结合起来。《执业医师法》的立法原则是与国际接轨的,采用了许多国家通行的做法,如果我们固守现有的一些落后的卫生管理和医院管理体制,就不能适应《执业医师法》的实施。

    1.关于医师的管理体制: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医师是自由职业者,他们向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在医疗机构行医或者自己开业行医,他们甚至可以同时在多所医疗机构行医,但他们不属于医院的雇员。这种管理体制与我国目前的医院中的医师管理体制有很大的不同。当前在卫生改革中,特别是医院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中,一些医疗机构大胆试行高年资医师在若干所医疗机构中巡回工作等新的管理体制,以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当然,这些新的管理形式,要符合《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

    2.关于医师的人才流动:《执业医师法》实施后,强调对医师管理的社会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这些规定,打破了医师受所在机构管理的单一局面,医疗机构对医师的管理也必须依法进行。因此,有利于医师的人才流动,并有可能受医疗需求的引导,流向基层和边远地区医疗机构,实现医疗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另外,由于规定了必须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才能予以注册,也将鼓励医学人才安心临床工作和基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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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促进医师队伍的优胜劣汰:《执业医师法》虽然规定了一次注册长期有效,但要对医师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的结果直接影响医师是否能继续执业。规定了执业过程中出现不能执业或不应执业的情况要注销注册,出现违法情况要吊销注册,还规定了对医师进行表彰或奖励的情况,并规定了罚则。这些规定,对于保证和提高医师队伍的质量,实施医师队伍的优胜劣汰,将会起到良好的作用。医院在对医师实行聘任或聘用时,应把遵照执行《执业医师法》作为条件之一,这也是《执业医师法》可能促进医院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方面。

    《执业医师法》实施后,我们将会遇到一些其它国家曾经遇到或者正在遇到的问题。这是医院管理理论和实践的一个新的领域。可以预言,《执业医师法》的实施,可能会促进医院管理和医师管理体制的改革,同时,也为改革中出台的各种新的措施,提供了法律的限制和依据。医院管理工作者和研究人员,应能充分理解和认识《执业医师法》实施所引起的医院管理工作法律环境的变化,增强法治意识,主动适应这种变化,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做好这一领域的医院管理工作。

    收稿:1999-03-12 修回:1999-03-22,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