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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260453
医患关系的法学分析
http://www.100md.com 《中华医院管理杂志》 1999年第12期
     作者:李东晓 杨天存 陈会敏

    单位:461670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医院

    关键词:

    中华医院管理杂志991216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医患纠纷诉诸法律不断增加。所以,我们很有必要从法学角度对医患关系进行分析。

    一、医患关系也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所谓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它是由法律规范、权利主体、法律事实3个要素构成的。

    医患关系中的法律规范是国家颁布或认可的、医患双方在提供和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所应遵守的行为规则。当前它包括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执业医师法等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和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及国家认可的规范性文件。医患关系中的法律事实是当患者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医患间的法律关系就产生了;随着医疗工作的开展,患者病情逐渐好转、康复、结帐出院或抢救无效死亡、结帐出院,或病情不见好转,患者结帐、转院,则此次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履行完毕,医患间的法律关系就宣布终止。这里讲的医方,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者。如果患者欠费而私自离院,或患者在住院期间,因医务人员的技术原因或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患者死亡或严重损害了患者的身体健康;或患者及其家属因对医院、医务工作者的工作不满,而实施对医院和医务工作者有损害的行为时,医患间的法律关系就会出现变更,从而引起一种新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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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医患关系中的合法行为与不合法行为

    合法行为是形式与内容上都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并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医药费等行为以及患者按照医务工作者的治疗方案积极配合治疗,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并按规定缴纳医药费的行为。不合法行为是指与法律规范的要求不一致的行为。不合法行为依据行为人在从事该行为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可分为客观上的不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客观上的不合法行为指行为人在实施该行为时主观上没有过错,但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侵犯的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该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从而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侵犯的行为。所谓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则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行为。

    三、医患关系中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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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实施违法行为所必须承担的责任。医患关系首先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权利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医务工作者和患者及其家属。这是因为,患者到医疗机构就医,医疗机构接受患者,并为其提供医疗服务,双方即形成了一种医疗合同关系,即医疗服务合同。合同双方为医疗机构和患者。这种合同是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就患者疾病进行诊疗、护理等医务活动而形成的意见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合同一旦确立,双方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了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一方违约,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一方不法侵害另一方的权利,给对方造成一定损害的,则构成侵权行为,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在这种关系中,医务工作者的角色是双重的。首先,医务工作者是合法公民,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拥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其次,又是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医疗机构负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医务工作者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其主观过失致患者损害时,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因为医疗服务合同的双方是医疗机构和患者及患者家属,而不是医务人员和患者及患者家属。当然,导致违约和侵权行为的直接行为人也应负一定的责任,但这种责任是内部责任,应向单位承担行政责任及一定的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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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患关系中的刑事责任是指医患双方在提供和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主体行为违反了刑法的有关规定,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严重损害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医疗机构进行刑事处罚的方式:①经济处罚;②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

    四、医患关系中的违法构成与责任免除

    违法构成是违法概念的具体化,是一种特殊的事实构成,是引起法律后果——违法所必备的法律事实系统。违法构成所包括的法律事实(要件)有4个:①违法的客体:它是法律所保护而为违法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如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公民的人格尊严、集体的财产所有权等,任何违法都必须有侵犯的客体,不侵犯任何客体的行为不能认为是违法。②违法的客观方面:它是指违法是人们的一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纯的思想意识不构成违法。③违法主体:它必须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社会组织,即违法主体必须具有权利主体能力。没有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幼童和不理解与控制不住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他们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不构成违法。违法的主体除了包括自然人之外,还包括法人、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如医院不履行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合同中的义务,造成患者的身体和精神的损害的行为,也应承担刑事责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刑事违法的主体只限于自然人,法人的刑事违法由代表该组织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承担责任。④违法的主观方面:是指违法者在主观上要有过错(故意和过失),仅有客观上的损害,而无主观上的过错,不能认为是违法。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行为,由于不可抗拒而实施的行为以及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都有危害社会的后果,但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因此,也不能认为是违法,如在诊疗过程中,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的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虽然给患者造成了损害,但是由于医务工作者主观上没有过错,故不能视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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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患关系中,凡缺乏违法构成中任何一个要件的行为,都可免除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医患间法律责任免除的事由主要有以下4种:①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无法预料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患者出现无法避免的损害后果,其主要有两个特征:一是医疗单位或医务人员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主观上的过失,各种医疗活动都是按医疗工作的规章制度或常规处理的。损害后果的发生是由于病情不可逆转的发展和病员自身情况的特殊而发生的;二是损害后果的发生是由于医疗单位或医务人员难以防范的。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患者发生了难以避免的并发症,这种不良后果具有不可抗拒性。②病员不配合医务人员的诊治工作。如果损害后果纯粹是由病员不配合诊治造成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没有主观的过错,则可以免除法律责任。③没有达到法定年龄和不能理解与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造成的损害,不承担法律责任。④医务人员在非职责范围和职责岗位,无偿为患者进行诊疗护理活动,或于紧急情况下抢救危重病员和发生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因为医务工作者在这种情况下从事的医疗服务工作完全是义务的、无偿的,医患双方没有达成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收稿:1999-03-19),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