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医疗纠纷的不同见解
作者:陈栓青 王松芳
单位: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医疗纠纷;不同见解
中华医院管理杂志991215 摘要 我们针对社会上要求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患者权益的舆论,从3个方面阐述了我们的不同见解:①我国卫生事业的性质决定了医院不是提供商品性消费服务的“经营者”;②患者接受对疾病的诊疗过程中的被动地位,及得到的诊疗服务不是等价交换,决定了患者不是接受一般服务的“消费者”;③由于医疗工作的不可完全预见后果的高风险性和医务人员无私奉献,诊疗服务不是一般的“服务”。因此,我们建议尽快专门立法,规范医患关系,处理医患纠纷。
Challenging views on the handling of medical disput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f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
, http://www.100md.com
Wang Songfang, Chen Shuanqing.
Department of Medical Administration of the Second Affiliated Hospital of Shanxi Medical University
Abstract The public opinion that patients right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f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 is challenged from 3 aspects. ①The nature of Chinas health cause rules out the possibility of hospitals being operators that provide services like consumer goods. ②The passive status of the patient in the course of taking medical treatment and the fact that the medical service he gets is not exchange at equal value exclude the patient from being a “consumer” receiving ordinary services. ③The high-risk nature of medical work wherein consequences can hardly be fully anticipated and the selfless sacrifices made by medical workers determine that medical services are different from ordinary services. It is thus suggested that special laws be enacted as soon as possible so as to standardize care provider-patient relationships and deal properly with medical disputes.
, 百拇医药
Key Words Law of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 Handling Medical disputes Challenging views
“3.15”被消费者奉为自己的节日。每年“3.15”前后各种媒体,不论电话、广播,还是报纸、杂志几乎都把医疗纠纷作为热点问题。“3.15”这一天投诉医院(医生)的患者(家属)更是摩肩接踵,他们期望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利益,有的甚至与医院打官司,要赔偿。人民群众意识到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本来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是大好事情,但是处理医疗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在应该好好商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三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以上两条规定是目前患者(家属)、社会舆论要求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这两条明确规定了它调整的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因消费者购买、使用经营者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而建立。医院与患者的关系不能等同于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与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让我们一一解析。
, 百拇医药
一、医院不同于“经营者”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品经营无一不遵循市场规律,追逐利润。医院则不同,它的发展是在政府卫生区域规划指导下的计划发展,随着改革的深入可能引入更多的竞争机制,但绝不应该形成自由竞争的所谓医疗市场。我国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这个性质决定了医院不能作为一般意义上的商品经营者。医院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项服务从来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社会效益第一。医院要生存、要发展,在政府投入不足、补偿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尽管必须兼顾经济效益,但医院必须本着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对患者不论贫、富都一样的认真诊治,特别对急、危、重症患者,哪怕是一分钱也收不回也要救治。试想哪一个消费者能在急需救助时能从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那里得到商品或者服务。若遇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医院更是召之即来,这些都是商品经营者们所永远做不到的。
二、患者不同于“消费者”
, 百拇医药 首先,患者在医院就诊得到的诊疗服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花钱买来的商品(服务)消费,商品交换有两个重要的属性,一是等价交换规律,二是商品的价格是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目前,我国对许多第三产业的收费标准已从原先的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下的市场定价,可是对医院的医疗收费仍然坚持执行政府的指令性价格,不能采取市场调节,随行就市。这个指令性价格尽管也几经调整,但是因为受到许多价值外因素的制约,总是低于实际成本。实际上是患者的生命、患者的健康的价值与诊疗服务价格不统一。患者以这种严重违背价值规律的价格所交的费用,与其得到的诊疗服务就肯定不是等价交换了,所以患者不同于“消费者”。
其次,医生在整个诊疗活动中都是主角,他们时时、处处处于主导地位、支配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生可在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检查,医学处置,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尽管医院非常重视患者(家属)对病情的知情权、治疗方案的选择权和拒绝权,但是,或者因为对医学了解的局限,或者因为病情危重紧急,患者(家属)对医院的诊疗意见不能像挑选商品一样选择,也不能讨价还价,完全处于被动的、配合诊治的地位。正因为医生在疾病诊治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因此,对医生的职业道德的要求就高于其它职业。如果医院把患者当作消费者,付多少钱,给予等价的服务,实际就降低了医生的职业责任和职业义务,患者的利益会受到损害。患者不是一般的消费者,他与医院的关系不仅要寻求法律规范,更需要道德来规范。
, http://www.100md.com
三、患者接受诊疗不同于“接受服务”
一般的商品或者商业服务都有明确的质量标准,消费者也都有明确的消费要求,对商品或服务质量发生争议时有客观的指标可衡量、仲裁。患者接受诊疗服务的要求就是解除痛苦,恢复健康,延年益寿。如果是技师修理一台仪器设备,就有其原理、结构、运行机制,只要解除故障就可恢复正常运转。医生面对的是人,人体不能完全为人类自知,医学永远有未解开的疑难。为病人作诊疗,每一患者都是一个特殊个体,如果再加上物理、化学、生物、社会、心理等致病因素的千差万别,每个患者都是一个特例。医生的诊疗活动是运用已经掌握的科学理论与方法,以及他们自己的经验,以共性认识来指导疾病的诊治,由于个体的千差万别,往往不能完全预见其发展、转归、预后,所以在实践中经常通过治疗观察,修正诊断,修改治疗方案。这一点和一般的消费服务完全不同。
人的医疗服务需求是永远无法满足的渴望,这种渴望是医学进步的原动力。医学发展只是一部人类与疾病抗争,不断战而胜之的历史,它的每一页都记录着人类(包括医务人员和患者)为了征服疾病付出的心血与艰辛,甚至付出了他们的健康与生命,是敢于冒风险的一代一代的医学家伟大的献身精神和孜孜不倦的努力探索精神发展了现代医学。但是直到今天医学对人的生命活动的研究仍有局限性,这就决定医院(医生)治病救人的活动永远是具有探索性质的,是需要承担风险的。问题是这种风险谁来承担?如果只要发生患者“被伤害或死亡”,就要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42条中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伤害、死亡的要进行一系列的赔偿,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负刑事责任。如此“保护患者的权益”,其结果首先是极大的损害医院的权益,极大的伤害广大医务人员为了治病救人不断开拓创新的积极性。因为,如此高风险的压力使医务人员感到人人自危,如临深渊,运用新技术,开展新工作畏首畏尾,抢救疑难危重病例缩手缩脚,失去挑战困难的精神,长此下去,必将影响医学发展与技术进步,最终也从根本上损害了广大患者重新获得健康的权益。对医疗工作的这种高风险特性,应该呼吁全社会给予更多的理解与支持,医生、患者、社会共同承担风险,共同与疾病作斗争。
, http://www.100md.com
法律应该体现公正、平等的基本原则,调整医院、患者关系的法律既要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也必须保护医院的合法权益,绝不能反其道而行之。
法律的意义和目标是最终达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达到真正维护人民大众的合法权益,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对医疗卫生工作这一特殊的服务行业,法律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的同时,要维护医院(医生)的合法权益。既要惩治那些对病人不负责、或技术水平低下造成医疗事故的少数医务人员,也要惩治那些寻找借口、无理取闹、破坏医院秩序、危害社会安全的不法之徒。
作者单位:030001 太原,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医务处
(收稿:1999-05-10), 百拇医药
单位: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医疗纠纷;不同见解
中华医院管理杂志991215 摘要 我们针对社会上要求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患者权益的舆论,从3个方面阐述了我们的不同见解:①我国卫生事业的性质决定了医院不是提供商品性消费服务的“经营者”;②患者接受对疾病的诊疗过程中的被动地位,及得到的诊疗服务不是等价交换,决定了患者不是接受一般服务的“消费者”;③由于医疗工作的不可完全预见后果的高风险性和医务人员无私奉献,诊疗服务不是一般的“服务”。因此,我们建议尽快专门立法,规范医患关系,处理医患纠纷。
Challenging views on the handling of medical disput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f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
, http://www.100md.com
Wang Songfang, Chen Shuanqing.
Department of Medical Administration of the Second Affiliated Hospital of Shanxi Medical University
Abstract The public opinion that patients right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f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 is challenged from 3 aspects. ①The nature of Chinas health cause rules out the possibility of hospitals being operators that provide services like consumer goods. ②The passive status of the patient in the course of taking medical treatment and the fact that the medical service he gets is not exchange at equal value exclude the patient from being a “consumer” receiving ordinary services. ③The high-risk nature of medical work wherein consequences can hardly be fully anticipated and the selfless sacrifices made by medical workers determine that medical services are different from ordinary services. It is thus suggested that special laws be enacted as soon as possible so as to standardize care provider-patient relationships and deal properly with medical disputes.
, 百拇医药
Key Words Law of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 Handling Medical disputes Challenging views
“3.15”被消费者奉为自己的节日。每年“3.15”前后各种媒体,不论电话、广播,还是报纸、杂志几乎都把医疗纠纷作为热点问题。“3.15”这一天投诉医院(医生)的患者(家属)更是摩肩接踵,他们期望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利益,有的甚至与医院打官司,要赔偿。人民群众意识到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本来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是大好事情,但是处理医疗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在应该好好商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三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以上两条规定是目前患者(家属)、社会舆论要求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这两条明确规定了它调整的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因消费者购买、使用经营者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而建立。医院与患者的关系不能等同于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与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让我们一一解析。
, 百拇医药
一、医院不同于“经营者”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品经营无一不遵循市场规律,追逐利润。医院则不同,它的发展是在政府卫生区域规划指导下的计划发展,随着改革的深入可能引入更多的竞争机制,但绝不应该形成自由竞争的所谓医疗市场。我国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这个性质决定了医院不能作为一般意义上的商品经营者。医院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项服务从来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社会效益第一。医院要生存、要发展,在政府投入不足、补偿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尽管必须兼顾经济效益,但医院必须本着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对患者不论贫、富都一样的认真诊治,特别对急、危、重症患者,哪怕是一分钱也收不回也要救治。试想哪一个消费者能在急需救助时能从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那里得到商品或者服务。若遇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医院更是召之即来,这些都是商品经营者们所永远做不到的。
二、患者不同于“消费者”
, 百拇医药 首先,患者在医院就诊得到的诊疗服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花钱买来的商品(服务)消费,商品交换有两个重要的属性,一是等价交换规律,二是商品的价格是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目前,我国对许多第三产业的收费标准已从原先的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下的市场定价,可是对医院的医疗收费仍然坚持执行政府的指令性价格,不能采取市场调节,随行就市。这个指令性价格尽管也几经调整,但是因为受到许多价值外因素的制约,总是低于实际成本。实际上是患者的生命、患者的健康的价值与诊疗服务价格不统一。患者以这种严重违背价值规律的价格所交的费用,与其得到的诊疗服务就肯定不是等价交换了,所以患者不同于“消费者”。
其次,医生在整个诊疗活动中都是主角,他们时时、处处处于主导地位、支配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生可在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检查,医学处置,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尽管医院非常重视患者(家属)对病情的知情权、治疗方案的选择权和拒绝权,但是,或者因为对医学了解的局限,或者因为病情危重紧急,患者(家属)对医院的诊疗意见不能像挑选商品一样选择,也不能讨价还价,完全处于被动的、配合诊治的地位。正因为医生在疾病诊治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因此,对医生的职业道德的要求就高于其它职业。如果医院把患者当作消费者,付多少钱,给予等价的服务,实际就降低了医生的职业责任和职业义务,患者的利益会受到损害。患者不是一般的消费者,他与医院的关系不仅要寻求法律规范,更需要道德来规范。
, http://www.100md.com
三、患者接受诊疗不同于“接受服务”
一般的商品或者商业服务都有明确的质量标准,消费者也都有明确的消费要求,对商品或服务质量发生争议时有客观的指标可衡量、仲裁。患者接受诊疗服务的要求就是解除痛苦,恢复健康,延年益寿。如果是技师修理一台仪器设备,就有其原理、结构、运行机制,只要解除故障就可恢复正常运转。医生面对的是人,人体不能完全为人类自知,医学永远有未解开的疑难。为病人作诊疗,每一患者都是一个特殊个体,如果再加上物理、化学、生物、社会、心理等致病因素的千差万别,每个患者都是一个特例。医生的诊疗活动是运用已经掌握的科学理论与方法,以及他们自己的经验,以共性认识来指导疾病的诊治,由于个体的千差万别,往往不能完全预见其发展、转归、预后,所以在实践中经常通过治疗观察,修正诊断,修改治疗方案。这一点和一般的消费服务完全不同。
人的医疗服务需求是永远无法满足的渴望,这种渴望是医学进步的原动力。医学发展只是一部人类与疾病抗争,不断战而胜之的历史,它的每一页都记录着人类(包括医务人员和患者)为了征服疾病付出的心血与艰辛,甚至付出了他们的健康与生命,是敢于冒风险的一代一代的医学家伟大的献身精神和孜孜不倦的努力探索精神发展了现代医学。但是直到今天医学对人的生命活动的研究仍有局限性,这就决定医院(医生)治病救人的活动永远是具有探索性质的,是需要承担风险的。问题是这种风险谁来承担?如果只要发生患者“被伤害或死亡”,就要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42条中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伤害、死亡的要进行一系列的赔偿,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负刑事责任。如此“保护患者的权益”,其结果首先是极大的损害医院的权益,极大的伤害广大医务人员为了治病救人不断开拓创新的积极性。因为,如此高风险的压力使医务人员感到人人自危,如临深渊,运用新技术,开展新工作畏首畏尾,抢救疑难危重病例缩手缩脚,失去挑战困难的精神,长此下去,必将影响医学发展与技术进步,最终也从根本上损害了广大患者重新获得健康的权益。对医疗工作的这种高风险特性,应该呼吁全社会给予更多的理解与支持,医生、患者、社会共同承担风险,共同与疾病作斗争。
, http://www.100md.com
法律应该体现公正、平等的基本原则,调整医院、患者关系的法律既要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也必须保护医院的合法权益,绝不能反其道而行之。
法律的意义和目标是最终达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达到真正维护人民大众的合法权益,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对医疗卫生工作这一特殊的服务行业,法律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的同时,要维护医院(医生)的合法权益。既要惩治那些对病人不负责、或技术水平低下造成医疗事故的少数医务人员,也要惩治那些寻找借口、无理取闹、破坏医院秩序、危害社会安全的不法之徒。
作者单位:030001 太原,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医务处
(收稿:1999-05-10),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