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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262760
保护病人是护士的神圣职责
http://www.100md.com 《护理学杂志》 1999年第3期
     作者:汪建平 汪宗芳

    单位:中山医科大学护理学院,广州 510089

    关键词:

    护理学杂志990341

    以疾病为中心的护理模式转变为以病人为中心的护理模式在美国已有40年之久,在澳大利亚,欧洲等国家也有较长的历史。这种转变意味着护理职责范围的扩大,和护士的角色的涵义的拓宽。护士与病人的关系,护士维护病人权益的角色在经济发达国家进行了广泛的分析和探讨。提出要承担Advocacy(拥护、提倡、辩护)的角色。本文将介绍这种辩护—保护角色的定义、范围及现状,结合国内护理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综合的分析和探讨。

    1 Advocacy的定义

    advocacy应用于医疗卫生界,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源于北美,在北美,从70年代开始,伦理和法律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成了卫生行业面对的新问题。由于公众文化素质的提高、通信和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科研和治疗方法的选择和预后的双向性,以及卫生行业中存在种种不正之风等因素的影响;另外病人相对医护人员而言,知识结构不同,对可能发生的事与医护人员不一致,为保证病人的权益,为病人的利益而辩护变得必须且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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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外护士承担Advocacy角色的现况

    大量文献表明,在美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为病人的利益辩护一直是护士职责的一部分[1]。70年代,北美的护士宣称他们认为他们与病人接触密切,最了解病人的需求,最适宜为病人辩护,特别是为“无声病人”如婴幼儿、老年人、昏迷病人和智力不全的病人。他们提出了新的角色要求,以保护病人的权利和利益。从简单的保护职能如保证病人处于最佳的自然状态,恢复其健康向更宽更广的范围发展[1]。澳大利亚的大学护理教材中编有关于Advocacy的内容。1987年在墨尔本中心举行的人类伦理学的会议就“护士是病人的保护人还是医生的助手或是别的什么?”进行了专题重点讨论。调查表明,受过大专或以上教育的护士更愿主动承担这一职责[2]。澳大利亚卫生当局明文指出,在病人的健康或利益受到他人或者环境的危害时护士应该采取适当的行动[1]

    3 护士为病人辩护的意义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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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士为病人辩护的最基本目的是保证病人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侵害,把权利还给病人,保证病人的自主权、隐私权及尊严得到尊重[3]。其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安慰、支持、建议、提供信息、沟通,甚至可在事件前或事件后向管理者或有关部门报告、揭发。辩护的内容很多,主要常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在病人的自主权被忽视时,护士应为保证病人能为自己作主而辩护,提供足够的信息及病人自由选择的机会,保证病人的自主权得到尊重。②在社区,护士应为辖区居民的卫生环境、健康状况、医疗条件而呼吁。③在精神病院,当怀疑病人被虐待时,为了病人的安危和权利护士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如向当事人指出,向有关部门反映,甚至公开揭露事实真象等。④在手术、输血、特殊检查及某些操作以前,发现病人有疑问时,护士应等到主管医生给予充分的解释后再开始操作,确保病人是在了解情况的前提下签字。⑤在新生儿的护理中,护士为公正地代表患儿的最佳利益而辩护。⑥对医生的医嘱有疑问时,护士应当与医生本人交换看法,仍有疑问则应找其上级医生弄清才可执行。

    4 我国护士对这一概念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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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许是“辩护”一词过于严重,当正式问到一些护士时,大多数人表示从未听说过或仅能从字面上猜测其意思。改变方式问“护士应该在病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时站起来替病人讲话吗?”,大多数人的答复是很肯定的;部分人的表示是犹豫的,因为这样做需要勇气;还有部分人则表示,他们不愿冒险承担这个角色。

    我国开展以病人为中心的护理模式才刚刚起步,拓宽护士的职责范围,增强护士的责任感正在进行中。卫生部张文康部长提出把推进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作为1999年的重点工作之一来抓。各医院正在加强医院文化建设,以病人为中心,使全体职工形成社会需要的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护士从病人的利益出发,为病人讲话(辩护)符合护理本身和医疗卫生发展的共同要求。目前,这一概念在我国还未被正式纳入护士的职责范围内,某些行为还得不到支持,也未被赋予法律效力。因此,护士在承担这一角色以前应权衡一下利弊,掌握辩护必备的技巧,了解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熟悉相关的法律条文,培养自己的辩护能力。

    5 讨论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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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士为保护病人的利益讲话(辩护),所涉及的事可大可小,是程度上的问题而无质的区别。如果把辩护看作是护理实践中的一部分而不是‘一个新角色’,就不应有危险和困难,也不应该被护士拒绝。如果承认超越了护士现有的职责范围,则应在意义、方法,其必要性及护士行为的准则标准等方面进行讨论。由于目前在社会、机构、伦理道德和法律上对如何才算合理和有效还存在着一些约束和争议,因而对护理实践和护理教学中的伦理学教学提出了新的课题。笔者提出以下几条建议:①必须以伦理道德和法律准则为基础;②在大专及大专以上的课程中开设系统的哲学理论课,法律知识课,人文知识,行为科学及心理学课程是必须的;③培养和提高护生和护士的批判性思维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④把为病人辩护与社会现状、风土人情和规章制度结合起来综合考虑;⑤在没有正式的条文规定之前,权衡利弊,选择适当的方式和途径。

    我国护士是否应当承担Advocacy这一角色?承担其中的哪些部分?何时开始以何种方式进行推广,还有待于护理界进行广泛的深入的研究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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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 Gray G, Pratt R, Cornell J. Issues in Australian Nursiing 3. South Melbourne: Churchill Livingstone, 1994,373-395.

    2 Melia K. Whose side are you on? Nursing Times, 1987,83(29):46-48.

    3 Tschudin V. Ethics in Nursing. London: Heinemann Nursing, 1986.86-87.

    (1999-03-29 收稿),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