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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276902
子宫内翻致死1例法医学鉴定分析
http://www.100md.com 《法律与医学杂志》 1999年第2期
     作者:姜有生 蔡蕴莲

    单位:姜有生:.河南省睢县公安局,476900;蔡蕴莲:河南省睢县人民医院,476900

    关键词:

    法律与医学杂志990220 子宫内翻在妇产科临床中极为少见。因子宫内翻致死者罕见。笔者在实际工作中遇见一例,现报告如下:

    案情

    王某,女,28岁。1998年7月12日下午2点左右,在某村个体妇产科卫生室(未经卫生部门批准)生产第一胎,为其接生的是一位具有30多年临床经验的妇产科医生,2点40分小孩头先露顺利降生,10min后胎盘未娩出,医生采取拽住脐带一端往外拉拽胎盘,30min后产妇突然疼的尖叫一声,胎盘随之娩出,随胎盘出来一个圆形的肿块,医生误诊为肿瘤,自己处理不了,随拨打120急救,1h后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尸检与结果

    尸体外表及解剖检验:女性尸体,发育、营养良好,身长168cm。全身皮肤苍白。尸斑不明显。尸僵强,达全身大小各关节。角膜轻度混浊。瞳孔双侧等圆等大0.5cm。阴道口外有20cm×12cm×10cm的子宫,内与宫颈相连。胎盘剥离完整。全身其它部位外表检验均未见明显损伤。解剖检验,盆腔、腹腔均未见到子宫,肠管苍白,心、脑、肺生命主要器官及肝、脾、肾、胰均未见明显肉眼损伤及病变。

    毒物检验:心血及胃、肝提取检材化验均未检出毒物。

    病理检验:心、脑、肺、肝、肾、脾、胰均未见特殊病理性改变。

    讨论 子宫体部分或全部经子宫颈翻出于阴道内,称子宫内翻。临床上极为少见。

    子宫内翻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为产妇本身产程中的问题。另一方面为接生员操作不当所致。如果单纯由于多胎妊娠等膨大子宫突然排空致子宫内翻,而无其它人为的作用(如强力牵拉脐带等)则构不成医疗事故,属罕见的分娩并发症。如果第三产程处理不当,强行牵拉脐带,压迫宫体等粗暴操作致子宫内翻则可认定为医疗事故,具体情况又分为医疗技术事故或医疗责任事故。如缺乏产科知识者为医疗技术事故。有产科知识,而不负责任者为责任事故。而既有产妇方面的原因,接生者也有一定操作不当者,应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接生人员无行医资格则勿需讨论是否为医疗事故,则属非法行医。当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问题解决后,诉讼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本例接生员是医务人员,但非产科专业人员,而是第三产程操作不当,强力牵拉脐带达30min之久,致子宫内翻,又没有及时做急救处理,当120救护车于1h后在路途中接到病号时,因时间过长,产妇休克而死亡。经县卫生局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接生员张某已于近日经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医疗责任事故罪”,作出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承担3万元人民币的民事责任的处罚。

    (本稿承蒙商丘市公安局主任法医师李树民老师的指导,在此表示感谢)。

    (收稿:1998-08-19,修回:1998-12-28),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