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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100md.com 《法律与医学杂志》 199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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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与医学杂志990224

    医疗事故谁来明断(作者:格格,北京青年报1998年11月1日)。一起手术纱布遗留腹腔达12年之久的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案已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事主与医院达成协议,医院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营养费、就医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今后治疗费、精神赔偿费共计20万元人民币,这是三级医疗事故中赔偿额较高的一起官司,引起人们重视。作者提出5个方面的问题:(1)医疗事故赔偿额度小,最高仅赔8000元。(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在哪?卫生主管部门对此解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是一个临时性机构,没有办法联系,平时个人在各医院各忙其事,有事才凑一块研究。(3)医务人员坦言:医院没有给患者知情权。作者援引刘英华大夫的话:……很多病人对医疗过程不了解,对什么是误诊,其界限不清楚,看病只是一种糊里糊涂的消费。医师给病人开药,明明同样效果的药品,一种是10元,一种是200元,可能医师给患者开了200元的那种药,消费者还得说谢谢,消费者不明白医师给开200元的药,是多拿了回扣。医师的药品回扣愈演愈烈。(4)律师替患者打官司劳心费神无结果。(5)赔偿应立法使保险应介入医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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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者猝死病床并非医疗事故,医院虽无过错也应公平承担(作者:蓝志中,廖美春 人民法院报1998年11月3日)。陈某之夫黄某因支气管哮喘曾在南康市境坝卫生院下属的连成分院就诊过两次。1996年8月4日上午,黄某复诊。接诊医师肖某诊断同前,处方同前,随后肖某因事回卫生院。10∶40,护士吕某按处方给黄臂部肌注胎盘组织液2支,因有另一病人也在注射室,吕某让黄稍候再注射其他药。约5~6分钟后,黄突然出现过敏反应,咳嗽不止,黄即叫医师谢某,谢询问用药情况后叫人取氧并叫肖某回来。此时黄病情出现异常,谢即对其抢救。11时左右黄心跳停止而死亡。10月23日,南康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黄某的过敏反应属概率极小的反常现象,卫生院的诊疗及抢救措施符合常规,因此不属医疗事故。赣州地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后,维持原鉴定结论。南康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某之夫黄某因病在被告处医治,肌注胎盘组织液后发生过敏反应,经被告采取符合医疗常规的抢救措施后无效死亡,原被告对此均无过错,但根据公平原则,被告应对原告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故作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抚养费等费用的50%,即4688.50元。二审认为原审法院适用公平责任处理合理,但对死者的死亡补助费未计算,欠妥,故作出由被告加附死亡补助费1.32万元中的50%。编者点评:《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了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原则,第132条也对公平原则作了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案中黄某患病到医院求医的行为并无过错,被告医师用药及抢救措施均恰当,故被告亦无过错。当时黄某之死给原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考虑到当时的实际情况,全部由原告承担则有悖于社会主义的公平原则,故一、二审法院判令无过错的被告赔偿原告一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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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妇死亡谁之过?(作者:王静,东杰,建明 人民法院报1998年12月22日)。1997年11月3日下午2∶40,河南省济源市韩某怀孕到市计生站待产,入院检查,除B超发现宫缩缓慢外,余均正常。晚8时,韩出现胸闷、发冷,医院在没有采取其他措施的情况下送入产房生下一男婴。9时50分,韩出现休克前表现。因需要输血,医师令韩的家属前往济源市血库取血,11时许作交叉配血实验。11∶20,医师交代病人可能是羊水栓塞,需手术,家属同意手术并签字。手术在病房进行,设备简陋。11月4日零时40分,韩某死亡。因尸体安葬过早,没有尸检资料,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计生站在没有明确指征的情况下使用催产素,并且用量超过常规剂量,又缺乏严格的产程观察及滴速记录,导致产妇出现羊水栓塞。18时产妇感到发冷、心慌,已是羊水栓塞早期表现,但由于主管医师的理论水平和临床经验有限,没有引起注意,并一直未采取措施,致使羊水栓塞进一步恶化,23时诊断羊水栓塞再采取措施为时已晚。病人入院后的种种情况,均说明计生站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在承担危急重症产妇抢救工作上还存在较大差距。鉴定结论为一级医疗技术事故。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采用济源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同时还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6)44号文件通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妇幼保健工作,除此之外的医疗活动,应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被告计生站未经审批开展接生业务,显属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的规定及第119条的规定,计生站赔偿医疗费1868元,交通住宿费330元,护理费33.2元,丧葬费2540元,鉴定费200元,律师代理费4074.56元;韩的丈夫精神损失费3万元;儿子抚养费、教育费16496.5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父母赡养费5760元,精神 失费各1万元。共计131302.26元。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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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拎着阑尾找鉴定(作者:任彦宾 中国青年报1999年1月14日)。1997年5月11日,穆某13岁的儿子因扁桃体发炎、高烧住进呼和浩特铁路中心医院,值班大夫诊断为急性阑尾炎。穆称:在没有作化验的情况下,大夫要求作手术,家属反对无效的情况下,听从大夫安排。院方对此予以否认。术前王大夫违规要了红包。穆说,术后王大夫把阑尾交给我,说“这个阑尾是好的”,我要求作病理检查,王大夫以“超过40分钟”为由拒绝。次日又找外科赵主任,赵以“超过6小时”为由拒绝。又找其他两家医院,均不愿介入此事。4天后,找铁路中心医院院长,院长收下阑尾,同意作病理检验。两个多月后告诉我,是阑尾炎。之后,穆多次就病理检验时限咨询有关部门,答复“4小时后作的病理检验不准确”。后穆要求有关部门作医疗事故鉴定。内蒙古卫生厅答复:铁路医院的主管部门是铁路局卫生处,医疗事故鉴定由他们做。穆找到该卫生处领导,答复:根据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鉴定应由地方卫生部门组织实施,铁路局作为企业,没有组织鉴定的权利。穆回到医院,拿到“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意见书。穆拿此鉴定找呼市卫生局,有关人员回答:“铁路医院不属于地方管,我们从来没有为铁路系统的医疗纠纷做过鉴定。作者最后说:穆某眼下遇到的难题,也是目前发生医疗纠纷的患者遇到的一个普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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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鉴定倾斜的天平(作者:钟呼顺,北京法制报1999年3月20日)。30岁出头的辽宁省鞍山矿业公司窦先生1986年被医院误诊为阴茎癌,作了阴茎海绵体切除手术,失去了男人的生理尊严。由于术后疼痛难忍,医院给他注射度冷丁,他又从此染上了毒瘾……日前,窦先生将医院送上被告席。1992年北京一女性在医院早产一2000g重的婴儿。当时婴儿各项指标良好,因医院的医疗条件差,建议转院。但在转院过程中,医院没有给早产儿携带氧气袋,也无医护人员陪同,致婴儿缺氧时间过长而成为弱智。大连某厂工人谭某因病住院接受手术治疗,但手术缝合针遗留在其肝脏内。当患方质问医师时,医师还理直气壮:当时情况危急,手术针遗留在肝内是为了救他……作者认为,今年来,要求医疗事故鉴定的案例迅速增加,但被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几乎不到一成,作者分析其中原因认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有关认定医疗事故的依据有厚此薄彼之嫌,自然使医疗事故鉴定偏向医院一方。而且即使符合三级标准的事故,鉴定起来也很难。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是一个临时机构,只是有事才临时组合,且成员都是本系统医务人员,所以公正性打了折扣,信任危机久已存在。作者还认为,从长远来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应该是个中立组织,不应该从属于哪一个机构,应该有医院的专家、精通医学的律师、受害人家属、类似法院中的陪审员参加。另外医疗事故的经济赔偿办法也应该改革,主要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从法律上确定患者去医院看病是消费行为,应该受“消法”保护;赔偿额度提高会使医院面临困境,应该让保险公司介入医疗过程,在一些费用上附加保险费,也可以让医师上保险,一旦手术有误,由保险公司出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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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博士:我不应该是罪犯(作者:高晓岩 南方周末1999年2月5日)。因第2天手术急需角膜,北京医科大学临床眼科高博士未经任何人同意,从尸体上取下角膜为他人移植,手术是成功的,可他从此却惹上了纠纷。死者家属向司法机关举报,他被取保候审,并立案侦查。尸体属于谁,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器官捐献与移植,死亡标准等,法律均没有明确界定,这是引起这类纠纷的关键。有学者指出,高博士违法但未犯罪,有可能成为一起民事纠纷。

    医疗事故缘体增多(作者:刘秀凤 人民法院报1999年2月10日)。作者分3种情况列举4个案例。(1)1998年7月11日湖南常宁市占金容因发热、畏寒就医于衡阳市煤炭职工医院,值班医师开药后便外出。输液期间病人发生输液反应,因抢救不及时致使病人死亡。法院判令被告衡阳市煤炭职工医院赔偿死者家属3.2万元。1998年在该法院审理的另一起医疗纠纷案件与该案类似。(2)发生医疗事故的另一种原因是违反诊疗常规,擅作主张。1998年7月5日,湖南常宁市农民刘方右因右食、中、环指伤就医,接诊医师在未经得刘方右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将病人的右食、中指一并切除,酿成医疗事故纠纷,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调解达成协议,医院一次性给付患者补偿费2000元。常宁法院在1998年审结的7起医疗纠纷案件中,有5起均是由于医师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的。(3)医师医疗水平低下也是酿成事故的原因之一。1997年6月6日7岁的蒋小会因感冒就诊,医务人员在注射青霉素时,致其左侧胫神经损伤,法医鉴定属九级伤残,经法院调解后,医院赔偿受害人5000元损失。作者还认为,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组成不科学,则潜在地弱化责任者的责任,不利于消除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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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检“夹带”人体实验(作者:刘蓓蓓 南方周末1999年2月12日)。1998年10月7日,葛某到北京协和医院参加单位组织的体检,在没有经得葛同意的情况下,为其作运动诱发电位检查,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后双方自愿签署调解协议,医院向葛道歉,并赔偿5000元精神补偿。梁慧星教授认为,从法律上看,该事件是关键的问题是实验没有得到当事人的同意。一个人应该由他自己决定是否接收这样的检测,在本人同意下才可以做。他还指出:这种情况不能适用《执业医师法》第26条的规定,因为第26条规定的“实验性临床医疗”是为患者本人服务的,和医师自己作实验的目的不同。

    卵巢被误切,要求赔偿92万(作者:张建葵,北京法制报1999年2月13日)。1994年出生的王某于1996年在电子工业部402医院住院期间,因做阑尾切除术而被误切右侧卵巢。事件发生后,院方又擅自篡改病理报告,从而引发纠纷。1998年石景山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和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属于三级技术事故,但家属认为均是依据篡改后的病理检验报告作出的。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其伤残程度,属于七级伤残。目前本案已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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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行手术应告知家属(作者:张建平 人民法院报1999年2月16日)。1998年1月16日,原告应右手中指、环指挤压伤就诊,医师在未征得原告本人及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对原告实行全麻,并切除两指末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在未征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为原告实施截指手术,给患者造成伤残,且未向法院提供施行手术必要性的可信理由和有效证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法医鉴定费、伤残补助费共计8292.82元。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颁发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同意时,应当取得家庭患者关系人同意;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关系人在场,或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立法橇开医疗鉴定暗箱(作者:冉多文 法制日报1999年2月24日)。1997年8月26日下午3时,山东益都中心医院为8岁的傅某做二期隐睾手术,直到次日上午10时,小孩才被送出手术室,但昏迷不醒。一个月后,孩子仍处于昏迷状态。青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这是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事故。作者以医疗意外、医疗责任事故、医疗鉴定的两难处境和改革势在必行为题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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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法规有望今年特批。网易新闻(http://www.nease.net)1999年1月26日报道,长期以来,医患纠纷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广大群众意见强烈。最近有关部门官员透露,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将有望走出“黑箱操作”的时代,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被纳入立法建议,并有望今年被特别审批通过。有关的实质性工作上半年即将展开。新的办法将变原来医院单方补偿为民事赔偿,使医患双方的权利趋于平等,赔偿则可能由医师,院方及有关保障、保险机构承担。

    (陈良俊 供稿)

    “黑匣子终于打开”——卫生部通报修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原则和进程(http://www.nease.net/~angelo)。据《健康报》1999年3月8日报导:3月7日,卫生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透露了对《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修订原则,有关意见将于今年上半年出台。主要原则如下:(1)医疗事故鉴定实行见证制度,聘请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鉴定见证人,但无投票权;(2)鉴定必须聘请法医参与,法医为鉴定委员会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3)病人有权复印病历,原件由医院当场封存,以减少误会与分歧;(4)严格鉴定中的回避制度和无记名投票制度;(5)事故鉴定一律遵循属地原则,部属、省属医院及三甲医院不可直接申请高级鉴定,以保护当事双方的申诉权;对最终鉴定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6)对“医疗事故罪”的界定应慎重,不构成犯罪亦应受到相应的处罚;(7)病人权益不能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权益,其赔偿也不应等同于一般消费赔偿;(8)对医疗事故的补偿数额将参照交通事故赔付办法;(9)对于精神赔偿采取慎重态度,以往判定的有关医疗事故精神赔偿的判例,不作为今后判决示范;(10)规范医疗服务,实施风险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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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人输血染丙肝责任谁负(作者:佘生布 法制日报1999年2月2日)。在同一所医院,同时有三人因输血而传染上丙肝,此案倍受人们关注。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巨化集团公司职工医院赔偿三名受害者计人民币103429.91元,建德市血站赔偿三名受害者计人民币155144.85元。1994年5月13日,方东明、余平叔和王世堂在工作时被严重烧伤。厂方立即把三人送到设立在巨化集团公司职工医院的衢州市烧伤治疗中心救治疗期间,三人分别输用了浙江建德市血站提供的血液,一个多月后,三人经抽血化验发现已传染上了丙型肝炎。当方东明等三人得知病因可能是因输血而引起时,要求医院给个说法并期望医院能给予一定的赔偿,但被院方拒决。医院称血是建德市血站提供的,医院不承担责任,而建德市血站也告知三人不承担责任,三人只好将医院和血站推上了被告席。经调查,建德市血站在1994年5月之前,在未领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采供血业务,直到1997年4月18日才经浙江省卫生厅批准,领取了《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巨化职工医院明知血站属无证供血而使用其提供的血浆,对上述损害后果有过错,血站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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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走上手术台(作者:纪光伟 吴宏怀)。据《中国青年报》1999年3月11日报导:武钢二医院于3月4日为周梅根实施了我国第一例公诸报端的公证手术。87岁的周梅根股骨颈骨折,需做人工股骨头置换术,但术前检查发现其并发有许多严重内科疾病,经医生讨论认为麻醉风险极大。面对这种情况,医院对手术有许多顾虑。而病人却十分痛苦,曾3次自杀。为了解除医生的后顾之忧,更好地给父亲治病,老人的子女想到了法律公证并和医生一起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经过周密的准备,医院顺利地完成了手术。对手术进行公证有必要吗?经过采访,无论是病人还是医生,都认为手术公证通过法律手段能公正,公平地解决相关事宜,但也产生了许多问题。诸如公证费用的承担,公证的程序及什么样的手术应该进行公证等。有关专家认为,在探讨的同时,更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医院、医生、病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公证能更好地得到保证,这有利于我国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