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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277579
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http://www.100md.com 《临床精神医学杂志》 2000年第5期
     作者:贾谊诚

    单位:贾谊诚(上海精神卫生中心 200030)

    关键词:

    临床精神医学杂志000536 精神分裂症基本上属于内源性精神病,但外界不利因素也不能忽视。B受到A的精神损害发生了精神分裂症,A有无责任?是否应予B一定的赔偿?这要根据这种精神创伤的性质、程度、次数,以及时间间隔等方面来考虑。如果时间间隔过长(如超过3个月,半年或更长),就难以确定其间的因果关系,并难以要求A承担责任与赔偿。如果一位职工在工作中失误,受到领导的批评,而这种指责并不过分,一般人都能理解与接受,B方就不能以此为借口要求领导负责与赔偿。又如一个青年由于失恋或高考落第而诱发了精神分裂症,也不能诿过于对方或学校。如果所受精神刺激较强烈或多次,那就另当别论了。例如一位儿童多次受继母虐待诱发了精神分裂症,这个继母就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上海有一少妇与邻居争吵,被对方当众剥下衣裤,受到很大羞辱,诱发了精神分裂症,经法院判决,对方对其发病除承担一定责任(不是全部责任)外,还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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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罚早已被公认为不文明的教育方式,尤其对心身尚未发育成熟、心灵比较脆弱的中小学生危害更大,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已很沉重,如果再施行体罚,则对中小学生的心理健康极为不利。近期我曾被邀请参加某市一位小学生受体罚后发生精神分裂症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她年仅12岁左右,在发病前并无明显精神异常,但有学习成绩下降、反应迟钝与迟到现象,因此受到体罚,令她多次长时间罚站与跑步,还叫她坐一单独座位使她孤立,最后她发生精神崩溃,在学校中乱打老师与毁物。住进当地精神病院后,确诊为精神分裂症,至今未愈。对这个具体案例,我认为多次不当的与较重的体罚(对小学生来说)以及使其在同学中孤立的做法,构成她明显的精神创伤,卒而使她精神分裂症严重发作。对此,该教师有不可推诿的责任(当然不是全部责任),对其家庭经济损失理应适当赔偿。

    反应性精神病是指平时精神状态正常,过去无精神疾病史,在遭受强烈精神刺激后于近期内发生的急性精神病态。这种精神刺激的强度如果设身处地着想,一般人也难忍受,如妇女被强奸、被诬告入狱、亲人被害等。当一旦确诊为反应性精神病后,致害人(A)应承担全部责任,并应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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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应性精神病与心因性精神障碍本是两个概念,但ICD-10现在将它们都归于“应激性反应障碍”内(相当于我国CCMD-2-R的“急性或延迟性心因性反应”)。为了司法精神病学的需要,CCMD-2-R又特别列出反应性精神病诊断项目,以示两者法律意义不同。临床上两者的区别为:①前者所受到的精神刺激十分强烈,甚至是超强的;而后者所受到的精神刺激是次强的或是一般性的,平常人皆可忍受;②前者可以无人格或性格缺陷;而后者一般皆有一定的人格或性格缺陷;③前者的病情严重,已达精神病程度;而后者的病情较轻,较少达到精神病程度;④病情转归明显不同,前者发病急骤,随着时间推移或改变环境,病情可逐渐自愈,很少波动,病程亦较短暂(除非应激因素继续存在),一般不超过3个月,病愈后不复发(除非再遭遇相等或更强烈的刺激);而后者往往迁延与波动,常需要心理治疗;⑤两者在法律关系上意义不同。

    对心因性精神障碍,致害人(A)只承担限定责任,虽可给予对方(B)一定限度的赔偿,但不应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

    对因受精神刺激诱发的癔症,原则上与心因性精神障碍相同,最好通过调解一次性解决,在癔症发作治愈后,如果以后再有发作,致害人(A)可不继续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应予以赔偿。

    (收稿日期:2000-03-31),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