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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277620
无法归类的精神障碍——读者来信
http://www.100md.com 《临床精神医学杂志》 2000年第5期
     作者:姚芳传

    单位:南京医科大学附属脑科医院

    关键词:

    临床精神医学杂志000550 编辑先生:

    临床上,无法归类的精神障碍(精神病性或非精神病性)的诊断(CCMD-2-R)并非十分少见。请教专家:①是否其仅为诊断名称而非疾病单元;②其在DSM-Ⅳ及ICD-10中相应位置;③国内外是否有相关研究报道;④其转归或本质是否多为“重精神病”?望赐复。

    江苏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 徐斌 1999年12月29日

    答读者来信

    徐斌医师:

    CCMD-2-R中“精神疾病分类”最后一章的题目是“9其它精神障碍及与司法鉴定和心理卫生密切相关的几种情况”(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学会.CCMD-2-R.第1版.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1995:132)表明其中所包含的,可以是精神障碍,也可以不是精神障碍,而只是“几种情况”,因此不一定能构成疾病单元,如99.0诈病,99.1无精神病,99.4自杀等。“无法归类的精神病性障碍”和“无法归类的非精神病精神障碍”即为如此。它们的共性是:①无法归类;②有精神障碍,按有无精神病性障碍而分列为以上两种。其诊断标准规定“或因病史不详,或无法直接进行精神状况检查,或其临床表现不符合任何一种精神疾病的诊断标准”,因此可能是这种疾病,也可能是那种疾病;可能是一种疾病,也可能不止一种疾病;可能是以前各章所列出中的某种疾病,也可能是一种尚未列出的新的疾病,只是由于以上原因,未能明确而已,那当然不能作为一种疾病单元。

    ICD-10“类别目录”中最后一章“F99,精神障碍,未在他处标明”与之相称,也说明“用于F00~F98的编码都不能采用的情况”,而且认为这一残余类别不提倡使用。若能肯定其病因是否器质性,症状性,则可分别归入“F09未特定的器质性或症状性精神障碍”及“F29未特定的非器质性精神病”,也都不应作为疾病单元。

    DSM-Ⅳ在附录中有“300.9未特定精神障碍(非精神病性)(687)”含义也与之相仿。若已能归为某一章精神障碍而不能确定为哪一种,在各章后都附有“未在他处特定(NOS)”的条目,则实际上已经可以归为某一大类了。

    尚未见到这方面专题的研究报道,由于其归类不明,性质不明,病因不一,疗程不一,转归当然也不能一概而论,没有理由说转归或本质多为“重精神病”。以上意见供参考。

    南京医科大学附属脑科医院 姚芳传

    2000年1月18日,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