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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278801
药品经营企业换证工作启动
http://www.100md.com 《医药导报》 1999年第5期
     作者:徐荣周

    单位:

    关键词:药品经营企业;换证;通知

    医药导报990585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出通知,从1999年下半年开始,到2001年6月30日结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

    通知规定,本次换证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启用新版《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取代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及国内贸易部印制的《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凡在1999年3月底之前持有“两证”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均按本通知规定,申请换发统一印制的新版《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持有的上述“两证”,在核发新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后自行作废。

    通知还规定,本次换证工作根据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革进展情况分步实施,未组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地方暂缓换证工作。通知指出,申请换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换证,并收回旧证:①“两证”不全者;②经营假劣药品,情节、后果严重者;③开办药品集贸市场者;④出租、转让“两证”者;⑤未按规定程序、标准取得“两证”者;⑥未经营药品时间达半年者;⑦未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换证申请者;⑧经审查达不到换证标准要求者。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缓换证,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本通知下发之后有下列行为者,不予换证并收回旧证:①异地经营药品者;②超越核定经营范围经营药品者;③超越核定经营方式经营药品者;④招商经营药品或参与招商经营活动者;⑤购销药品无票据或开虚假票据者;⑥参与药品集贸市场经营者。

    通知指出,已经组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省(区、市),在做好换证准备工作后,要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开展换证工作申请报告,经同意后开始实施。

    通知强调,本次换证取消批发兼零售经营方式的核准。对批发兼零售企业,按换证标准、条件审查合格后,分别发证;对“零售兼批发”企业,只换发零售《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期间,企业因改组、改制、兼并、联合等原因,涉及企业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变更,以及非企业法人改为企业法人的,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1年6月30日暂不受理。为今后严格区分药品批发企业法人和非法人的界限与管理,此次换证工作,药品批发企业法人和非法人单位的换证标准适度有别,分开进行管理,核发不同形式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对经营条件较差、达不到换证标准要求的药品批发企业,可按零售企业验收标准、条件审查,合格后换发零售《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1999-09-07 收稿),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