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药价该不该管
作者:朱直美
单位:233300 安徽五河县人民医院
关键词:合资药品;价格管理;利润率
医药导报990581 1 加强价格管理不是恢复计划经济体制
美国药品研究与制造商联合会(PHRMA)认为新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是恢复了计划经济条件下控制药品价格的“老办法”。其实新制定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把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一对药品价格实行分类指导,有管有放:只对带有一定垄断性、临床应用量大面广的少数基本治疗药物和特殊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其品种不到总量的1%,销售额占总量约30%。对生产技术相对简单、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供求基本平衡的大多数一般性药品由生产企业自主决定价格。二对企业定价的药品放中有管,活而不乱:除对一些市场竞争充分的小药品价格不加任何限制外,对其他实行企业自主定价的药品,必须按政府规定的作价办法,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定价。三对政府定价的品种管中有活,管而不死:政府定价实行分级管理,并允许企业在不突破国家规定价格的前提下根据市场确定具体价格,形成有限竞争。据调查,政府对药品价格进行管理和干预也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常作法。例如,法国由政府统一制定价格的药品约占总量的93.0%,并限制批发利润率和药房利润率;德国对处方药制定参考价格,也限制批发商和药房的利润率;英国对药品实行利润率和价格双重控制,对大的生产企业实行利润率控制,对独家生产的处方药由政府直接定价,其他处方药由药物管理协会公布价格;澳大利亚、瑞士政府制定全部处方药价格;日本政府直接定价的药品1万多种;西班牙所有药品由卫生及消费部确定最高限价和利润率;瑞典政府每年制定药价总水平,具体价格由价格竞争委员会和工商企业协商制定,并在全国实行统一零售价格。因此,对药品价格是否进行管理,不是区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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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合资药品价格管理没有歧视色彩
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66条规定:“合资企业在中国国内销售的产品,除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参照国际市场价格定价以外,应执行国家规定价格,实行按质论价”。显然,我国现行法规并未在价格管理上给三资企业以超国民待遇。但过去由于多种原因,实际上对三资企业没有进行有效的约束和管理,因而其生产的药品价格,普遍比国有企业同类产品高几倍以至十几倍,成为“高定价、高折扣、大回扣”的带头羊。虚高的定价隐藏着高回扣,既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又滋生社会腐败。势必刺激药品生产企业相互攀比虚高定价,形成不良竞争,造成药价水平过快上涨。把三资企业生产的药品纳入管理范围,与国有企业实行同样的价格政策,有利于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在同一基础上展开公平竞争,是规范药品价格秩序,和对三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的必然要求。
3 利润率的控制符合中国国情
, 百拇医药 外商认为,控制利润率会诱导企业通过高成本获得高利润,所以,不应控制利润率;即使控制利润率,也应采用企业综合平均利润率更为合理;他们还抱怨起初在中国投资时政府并没有控制利润率。但是,在当前药品价格既高且乱,尚未形成公平有序竞争的情况下,对药品实行利润率控制,是有很强的针对性、现实性的。利润是价格构成的主要因素之一,管理药品价格除规范企业的成本核算外,同时要控制利润率,否则就会造成价格虚高,无法从根本上铲除“高定价、大回扣”产生的基础。控制利润率的方法,是按单个产品控制好,还是按企业综合平均利润控制好的问题,各有利弊。在我国目前法律尚不健全、财务监督管理薄弱、药品价格秩序尚未恢复正常的情况下,只能先按单个产品控制。鉴于一些三资企业和国内企业的某些品种利润率较高,为避免对企业经营产生过大的影响,国家正拟对新办法颁布前已获得我国专利、行政和新药保护的研制药品,可以分步将其实际利润率降到新办法规定的水平。
4 10%广告费的比例限制不偏小
外商及合资企业认为,新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中对药品的广告费包括宣传推销费不得超过定价成本10%的比例偏小。建议将限制比例的广告费定义为产品通过大众传媒进行宣传所发生的费用,宣传推销可允许按实际发生数额计入成本,不受限制。据了解,国外对处方药禁止做广告,我国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均允许做药品广告,通过扩大广告宣传有可能误导病患者购药的倾向,并滥用“宣传费”和“促销费”,使其在企业定价成本中的比例过大、成为“回扣”的重要渠道,如1997年某合资药厂的广告促销费占完全成本的19%;另一合资制药有限公司的销售费用占完全成本的39%,其中广告费10%,促销费9%,销售佣金及代销费13%。因此,对药品的广告费、宣传促销费进行上述限制是完全必要的,如果一些新研制的药品,因疗效好而市场知名度低,投入市场前期的广告费开支比例大,执行此项规定有困难的,经国家物价等有关部门核准后,可在一时期适当放宽限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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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他国研制费不列入成本
外商及三资企业建议鼓励药品的研制开发,药品的研制费用可以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约15%)提取并计入成本。据了解,外商在我国投资生产的药品,很多都是用国外原料药生产的制剂,其研制费用已通过原料药高价销售或通过转让专利技术以及将专利技术作为投资资本入股等方式得到补偿。如某国有制药厂反映,其与某国合资的公司,由外商供应的原料药头孢噻肟钠的价格为每千克1000美元,比国际市场价格高出1倍。按我国现行的财务制度规定,研制药品的费用,必须按实计入成本;他国研制费到我国列入成本或按比例提取研制费的做法是不允许的。我国鼓励外商到我国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研制开发费可以按实计入成本,因而自然可以得到补偿。
6 外资进入中国药品市场是有利可图的
改革开放以来,外商主要考虑我国药品市场资本回报率高(收益率)和市场容量大等而逐步扩大对中国投资。据原国家医药管理局统计,1996年全国415家三资企业的药品销售额约147亿元,占全国工业环节药品销售总额约15%;销售利润率12.14%,资本回报率(税后利润与注入资本之比)25.5%。有的三资企业的销售利润率和资本回报率竟高达34%和400%;据了解,英国大的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利润率<10%。三资企业虽然获得了丰厚的利润,但与我国政府“新技术、新品种、外向型”的要求相差甚远,亟需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目前三资企业生产的药品基本上都不在保护期内,实行新办法后,其销售利润率和销售价格均应适当下调,这部分利润部分是靠“高定价、大回扣”的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的过高的不合理的利润,不但对国内民族医药工业产生较大的冲击,而且成为药品价格秩序混乱的重要根源。即使按新限定的利润率水平,三资企业的资本回报率也仍然高于国际市场的一般水平,而且三资企业,尤其是外方控股的三资企业,普遍存在通过抬高原料价格变相增加外方利润的现象,外商实际的资本回报率会更高。所以,外商,尤其是大的跨国公司,不会轻易放弃我国巨大的药品市场,而只会调整对中国的投资策略。因为新办法规定新药和原料药利润率较高,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力度的加强,将有利于改变和优化外商对我国药品投资的结构,吸收三资企业的外方为获取较高的销售利润将专利药品和新药以及原料药移到我国境内生产。据了解,新办法公布后,已有一些外商准备将技术含量较高的药品转至我国国内生产的意向。中美史克必成公司已正式决定在我国上海投资建生物制品合资企业,将生产一类疫苗。世界第一大制药集团英国葛兰素威康公司也正在研究在中国大规模投资新药和原料药事宜。
(1998-12-14收稿 1999-01-20修回), 百拇医药
单位:233300 安徽五河县人民医院
关键词:合资药品;价格管理;利润率
医药导报990581 1 加强价格管理不是恢复计划经济体制
美国药品研究与制造商联合会(PHRMA)认为新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是恢复了计划经济条件下控制药品价格的“老办法”。其实新制定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把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一对药品价格实行分类指导,有管有放:只对带有一定垄断性、临床应用量大面广的少数基本治疗药物和特殊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其品种不到总量的1%,销售额占总量约30%。对生产技术相对简单、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供求基本平衡的大多数一般性药品由生产企业自主决定价格。二对企业定价的药品放中有管,活而不乱:除对一些市场竞争充分的小药品价格不加任何限制外,对其他实行企业自主定价的药品,必须按政府规定的作价办法,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定价。三对政府定价的品种管中有活,管而不死:政府定价实行分级管理,并允许企业在不突破国家规定价格的前提下根据市场确定具体价格,形成有限竞争。据调查,政府对药品价格进行管理和干预也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常作法。例如,法国由政府统一制定价格的药品约占总量的93.0%,并限制批发利润率和药房利润率;德国对处方药制定参考价格,也限制批发商和药房的利润率;英国对药品实行利润率和价格双重控制,对大的生产企业实行利润率控制,对独家生产的处方药由政府直接定价,其他处方药由药物管理协会公布价格;澳大利亚、瑞士政府制定全部处方药价格;日本政府直接定价的药品1万多种;西班牙所有药品由卫生及消费部确定最高限价和利润率;瑞典政府每年制定药价总水平,具体价格由价格竞争委员会和工商企业协商制定,并在全国实行统一零售价格。因此,对药品价格是否进行管理,不是区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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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合资药品价格管理没有歧视色彩
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66条规定:“合资企业在中国国内销售的产品,除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参照国际市场价格定价以外,应执行国家规定价格,实行按质论价”。显然,我国现行法规并未在价格管理上给三资企业以超国民待遇。但过去由于多种原因,实际上对三资企业没有进行有效的约束和管理,因而其生产的药品价格,普遍比国有企业同类产品高几倍以至十几倍,成为“高定价、高折扣、大回扣”的带头羊。虚高的定价隐藏着高回扣,既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又滋生社会腐败。势必刺激药品生产企业相互攀比虚高定价,形成不良竞争,造成药价水平过快上涨。把三资企业生产的药品纳入管理范围,与国有企业实行同样的价格政策,有利于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在同一基础上展开公平竞争,是规范药品价格秩序,和对三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的必然要求。
3 利润率的控制符合中国国情
, 百拇医药 外商认为,控制利润率会诱导企业通过高成本获得高利润,所以,不应控制利润率;即使控制利润率,也应采用企业综合平均利润率更为合理;他们还抱怨起初在中国投资时政府并没有控制利润率。但是,在当前药品价格既高且乱,尚未形成公平有序竞争的情况下,对药品实行利润率控制,是有很强的针对性、现实性的。利润是价格构成的主要因素之一,管理药品价格除规范企业的成本核算外,同时要控制利润率,否则就会造成价格虚高,无法从根本上铲除“高定价、大回扣”产生的基础。控制利润率的方法,是按单个产品控制好,还是按企业综合平均利润控制好的问题,各有利弊。在我国目前法律尚不健全、财务监督管理薄弱、药品价格秩序尚未恢复正常的情况下,只能先按单个产品控制。鉴于一些三资企业和国内企业的某些品种利润率较高,为避免对企业经营产生过大的影响,国家正拟对新办法颁布前已获得我国专利、行政和新药保护的研制药品,可以分步将其实际利润率降到新办法规定的水平。
4 10%广告费的比例限制不偏小
外商及合资企业认为,新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中对药品的广告费包括宣传推销费不得超过定价成本10%的比例偏小。建议将限制比例的广告费定义为产品通过大众传媒进行宣传所发生的费用,宣传推销可允许按实际发生数额计入成本,不受限制。据了解,国外对处方药禁止做广告,我国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均允许做药品广告,通过扩大广告宣传有可能误导病患者购药的倾向,并滥用“宣传费”和“促销费”,使其在企业定价成本中的比例过大、成为“回扣”的重要渠道,如1997年某合资药厂的广告促销费占完全成本的19%;另一合资制药有限公司的销售费用占完全成本的39%,其中广告费10%,促销费9%,销售佣金及代销费13%。因此,对药品的广告费、宣传促销费进行上述限制是完全必要的,如果一些新研制的药品,因疗效好而市场知名度低,投入市场前期的广告费开支比例大,执行此项规定有困难的,经国家物价等有关部门核准后,可在一时期适当放宽限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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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他国研制费不列入成本
外商及三资企业建议鼓励药品的研制开发,药品的研制费用可以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约15%)提取并计入成本。据了解,外商在我国投资生产的药品,很多都是用国外原料药生产的制剂,其研制费用已通过原料药高价销售或通过转让专利技术以及将专利技术作为投资资本入股等方式得到补偿。如某国有制药厂反映,其与某国合资的公司,由外商供应的原料药头孢噻肟钠的价格为每千克1000美元,比国际市场价格高出1倍。按我国现行的财务制度规定,研制药品的费用,必须按实计入成本;他国研制费到我国列入成本或按比例提取研制费的做法是不允许的。我国鼓励外商到我国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研制开发费可以按实计入成本,因而自然可以得到补偿。
6 外资进入中国药品市场是有利可图的
改革开放以来,外商主要考虑我国药品市场资本回报率高(收益率)和市场容量大等而逐步扩大对中国投资。据原国家医药管理局统计,1996年全国415家三资企业的药品销售额约147亿元,占全国工业环节药品销售总额约15%;销售利润率12.14%,资本回报率(税后利润与注入资本之比)25.5%。有的三资企业的销售利润率和资本回报率竟高达34%和400%;据了解,英国大的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利润率<10%。三资企业虽然获得了丰厚的利润,但与我国政府“新技术、新品种、外向型”的要求相差甚远,亟需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目前三资企业生产的药品基本上都不在保护期内,实行新办法后,其销售利润率和销售价格均应适当下调,这部分利润部分是靠“高定价、大回扣”的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的过高的不合理的利润,不但对国内民族医药工业产生较大的冲击,而且成为药品价格秩序混乱的重要根源。即使按新限定的利润率水平,三资企业的资本回报率也仍然高于国际市场的一般水平,而且三资企业,尤其是外方控股的三资企业,普遍存在通过抬高原料价格变相增加外方利润的现象,外商实际的资本回报率会更高。所以,外商,尤其是大的跨国公司,不会轻易放弃我国巨大的药品市场,而只会调整对中国的投资策略。因为新办法规定新药和原料药利润率较高,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力度的加强,将有利于改变和优化外商对我国药品投资的结构,吸收三资企业的外方为获取较高的销售利润将专利药品和新药以及原料药移到我国境内生产。据了解,新办法公布后,已有一些外商准备将技术含量较高的药品转至我国国内生产的意向。中美史克必成公司已正式决定在我国上海投资建生物制品合资企业,将生产一类疫苗。世界第一大制药集团英国葛兰素威康公司也正在研究在中国大规模投资新药和原料药事宜。
(1998-12-14收稿 1999-01-20修回), 百拇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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