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外伤性截瘫的流行病学及截瘫患者管理现状调查
作者:邹西峰 程爱国 王翔洲 杨玉海 李世波 王世昌 姬曙光 连宏午
单位:邹西峰(华北煤炭医学院附属医院神经外科 063000 河北省唐山市);程爱国(华北煤炭医学院附属医院神经外科 063000 河北省唐山市);王翔洲(原煤炭部办公厅卫生处);杨玉海(潞安矿物局总医院);李世波(晋城矿务局总医院);王世昌(铜川矿务局总医院);姬曙光(峰峰矿务局第一职工医院);连宏午(阳泉矿务局总医院)
关键词:
中国脊柱脊髓杂志000214 中图分类号:68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406X(2000)-02-0109-03
目前,我国煤炭系统有外伤性截瘫患者7700余人,他们不但身受病痛的折磨,不能继续创造劳动价值,而且常需1~3人专护。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如何改善患者的康复条件,减少社会及企业的经济负担,有必要在对煤炭系统外伤截瘫患者健康特征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截瘫患者管理办法。为此,我们自1996年3月至1998年3月,对全国5个统配矿务局的26个煤矿就煤炭系统外伤性截瘫病进行了抽样调查,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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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料与方法
1.1 抽样方法
横断面调查,分层抽取采煤机械化程度不同的5个统配矿务局,整群抽取若干煤矿进行调查。样本含量的计算方法〔1〕∶据粗略估计,煤矿外伤性截瘫的患病率在2‰~3‰之间,取2.5‰,设容许误差为0.15P,计算公式为:N=178×Q/P=178×(1-P)/P=178×(1-0.0025)/0.0025=71,022,也就是说至少需调查一个含量为7万的样本。实际抽样26个煤矿,抽样煤矿职工总数121,410人,占全国统配煤矿职工总数的2.75%(12.14万/440.9万),超过设计抽样人数。
1.2 调查对象
抽样煤矿1996年12月31日以前存活的以ICD-9标准诊断为伴有截瘫的脊柱骨折或伴有四肢瘫的脊柱骨折的煤矿工人和1996年内因该病而死亡的煤矿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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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调查方法
抽样煤矿外伤性截瘫患者人数、发病时间、残疾等级。各矿1996年全矿职工总数来源于各煤矿劳资科或计划科。
2 结果
2.1 发病情况
本研究共抽样调查了全国5个统配矿务局的26个煤矿。1996年患病总数325例,含当年新发生的外伤性截瘫病例6例,死亡7例,发病率为0~78.33/百万/年,平均49.42/百万/年。患病率为0.89‰~4.42‰,平均2.62‰。病死率为0~15.39%,平均2.46%。
2.2 性别分布
煤矿开采属重体力劳动,煤矿职工多为男性,现患煤矿外伤性截瘫患者亦多为男性,322人,占99.09%,女性3人,仅占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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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年龄分布
现患煤矿外伤性截瘫患者的最小年龄为20岁,最大年龄为73岁,平均年龄为47岁。以30~54岁人数最多,占76.1%。说明煤矿外伤性截瘫疾病对煤矿工人的影响主要是青壮年。
2.4 受伤的直接原因
顶板煤块掉落占34.32%,冒顶占32.10%,矿车挤伤占11.07%,高处坠落7.01%,支柱倒塌占6.64%,其它占8.86%。
2.5 伤员受伤时工种
以掘进为主,占53.51%,其次为采煤,占30.63%,余为井下运输等辅助工种。
2.6 伤员受伤时单工种工龄
以10年以下者最多,占43.17%,其次为10年以上、20年以下者,占28.41%,余为20年以上。患者人数随单工种工龄的延长逐渐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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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受伤时班次 早班(6~14点)占46.49%,中班(14~22点)占22.88%,晚班(22~次日6点)占30.63%。
2.8 社会学特征
2.8.1 文化程度 以初中和小学为主,各占36.53%和34.32%,高中、技校及以上学历仅占13.28%,文盲和半文盲占15.87%。
2.8.2 婚姻状况 未婚者占7.75%,已婚者占(包括再婚者)占86.35%,离婚丧偶者占5.90%。
2.8.3 家庭结构 两代家庭(包括夫妻和子女)者占53.51%,三代家庭(包括夫妻、子女和父母)占40.22%,独身者占6.27%。
2.8.4 经济状况 经济来源以本人为主的占83.02%,以本人和配偶为主的占16.98%。家庭人均月收入平均为170.69元,48.86%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00~200元之间,低于100元的家庭占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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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康复期保健管理的现状
318名存活病例中,238名患者依据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2〕标准进行了伤残鉴定。煤矿外伤性截瘫患者以二级残疾为主,143人,占60.08%;其次为三级残疾,69人,占28.99%;一级19人,占7.98%;四、五级共7人,占2.95%。康复期的管理方式可划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两种,在1978年改革开放以前,煤矿外伤性截瘫患者康复期的疗养为集中式疗养,即患者住在医院,日常生活由各矿派工人照顾,一般每个患者派3名工人进行护理。患者及护理工均按在职人员开支,费用支出巨大,而且医疗费增长较快,但患者的生活质量却逐年下降。改革开放以后,一些效益较差的煤矿改为分散疗养即康复期患者在自家疗养,家属或家属和工人混合护理患者,同时给家属一定经济补偿。1993年国家职工工资套改后,有的矿务局对截瘫患者进行了伤残鉴定,根据伤残等级,对患者工资进行套改和发给护理费,患者回家疗养,家属护理。对医疗费、消耗品费用实行包干制,节余归患者。如果当年发生医疗费,则扣回包干医疗费后报销当年全部医疗费,有效遏制了医疗费的过快增长。但由于种种原因,集中式疗养还广泛存在,形成两种疗养方式并存的局面,本次调查的325名截瘫患者中45.85%(149)为集中式疗养,54.15%(176)为分散式疗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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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讨论
3.1 煤矿工伤截瘫的发病情况
据Michael等报道〔3、4〕,1979年美国SCI的发病率为35~48/百万/年。新宫彦助报道〔5〕1990年日本为28.3~45/百万/年。我国尚无具体统计数字。但据逄其南〔6〕报道1991年江苏无锡市为35/百万/年。我国职业人群工伤性SCI的发病率未见报道。本次所调查的5个统配矿务局煤矿职业人群工伤性SCI的发病率为0~78.33/百万/年,平均49.42/百万/年,高于以上报道的水平,而且分布很不平衡。煤矿外伤性截瘫是煤炭工业生产中后果最严重的创伤,虽煤矿井下开采属重体力工种,井下工作环境狭小复杂是煤矿井下外伤发生的潜在危险因素,但煤矿井下工伤的发生与机械化程度、安全生产关系也较大。重在预防,各煤矿企业仍需进一步加强技术改造和安全生产教育,减少外伤性截瘫的发生,降低非煤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从发病原因看,煤矿外伤性截瘫的发生主要是顶板煤块掉落和冒顶,其次是矿车挤伤、支柱倒塌等。从煤矿外伤性截瘫患者发病时的工种看,主要是掘进、采煤和井下运输。提示掘进、采煤和井下运输为预防的重点工种。从发病时的单工种工龄看,近一半患者的单工种工龄都小于10年,提示该病的发生与工人的技术熟练程度和对井下作业环境的熟悉程度有关,说明单工种工龄在10年以下的职工是高危人群,各矿务局应按照《煤矿创伤救治规范》,参照“矿山创伤急救手册”〔7〕、“矿山急救须知”〔8〕和“创伤急救图解手册”〔9〕定期对其加强技术培训和井下作业的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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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煤矿工伤截瘫患者的基本状况
从煤矿工伤截瘫患者的社会学特征看,截瘫患者的工资是其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平均年龄较轻、家庭供养人口多、人均月收入少是截瘫患者的共同特点。在制订煤矿工伤截瘫患者康复期管理办法时,这些基本情况应予以充分考虑,方能行之有效。从患者的残疾程度看,煤炭系统外伤性截瘫患者主要为2级和3级伤残人员,生活部分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还有不同程度的医疗依赖。煤炭系统外伤性截瘫患者康复期医学研究的重点应是积极探索能预防合并症、提高患者康复期生存质量的各种医学方法,包括康复期疗养方式、药物预防和治疗合并症等。在日本、瑞典和美国都有截瘫职员保护法,对职员截瘫后的经济补偿、医疗保险和再就业保护等都作出了详尽的规定〔10〕。在我国还没有类似的法律法规。在有的企业,由此带来的经济负担很重,而有的企业中,患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且由于出发点不同,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理解的不同,患者与企业之间的矛盾时有发生。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各项法律制度的完善,急需从不同角度研究现存的两种管理方法,结合《劳动法》、《煤炭法》、《工资法》和《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我国《煤炭系统外伤性截瘫病管理办法》,以保证企业负担合理、患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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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为原煤炭部科教司资助项目
参考文献
[1]钱宇平主编.流行病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6.56-57.
[2]国家技术监督局.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1996.248-263.
[3]Michael J.Prevalence of spinal cord injury[J].Arch Neurol,1980,37:707.
[4]Sover SL.The epidemiology and economics of spinal cord injury[J].Paraplegia,1987,25:225.
[5]新宫彦助.日本1990年外伤性SCI的流行病学调查[J].中国脊椎脊髓杂志,1993,3(6)∶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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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逄其男.无锡市1991年外伤性SCI的流行病学调查[J].中国脊椎脊髓杂志,1993,3(6)∶266.
[7]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主编.矿山急救手册[M].北京:地质出版社,1992.64-70.
[8]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主编.矿山急救须知[M].北京:地质出版社,1992.9-21.
[9]程爱国主编.创伤急救图解手册[M].天津:中国医药出版社,1992.234-257.
[10]Siosteen A,Lundqvist C,Blomstrand C,et al.The quality of life of three functional spinal cord injury subgroups in a Swedish community[J].Paraplegia,1990,28:476.
收稿日期:1998-11-10
修回日期:1999-05-11, http://www.100md.com
单位:邹西峰(华北煤炭医学院附属医院神经外科 063000 河北省唐山市);程爱国(华北煤炭医学院附属医院神经外科 063000 河北省唐山市);王翔洲(原煤炭部办公厅卫生处);杨玉海(潞安矿物局总医院);李世波(晋城矿务局总医院);王世昌(铜川矿务局总医院);姬曙光(峰峰矿务局第一职工医院);连宏午(阳泉矿务局总医院)
关键词:
中国脊柱脊髓杂志000214 中图分类号:68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406X(2000)-02-0109-03
目前,我国煤炭系统有外伤性截瘫患者7700余人,他们不但身受病痛的折磨,不能继续创造劳动价值,而且常需1~3人专护。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如何改善患者的康复条件,减少社会及企业的经济负担,有必要在对煤炭系统外伤截瘫患者健康特征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截瘫患者管理办法。为此,我们自1996年3月至1998年3月,对全国5个统配矿务局的26个煤矿就煤炭系统外伤性截瘫病进行了抽样调查,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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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料与方法
1.1 抽样方法
横断面调查,分层抽取采煤机械化程度不同的5个统配矿务局,整群抽取若干煤矿进行调查。样本含量的计算方法〔1〕∶据粗略估计,煤矿外伤性截瘫的患病率在2‰~3‰之间,取2.5‰,设容许误差为0.15P,计算公式为:N=178×Q/P=178×(1-P)/P=178×(1-0.0025)/0.0025=71,022,也就是说至少需调查一个含量为7万的样本。实际抽样26个煤矿,抽样煤矿职工总数121,410人,占全国统配煤矿职工总数的2.75%(12.14万/440.9万),超过设计抽样人数。
1.2 调查对象
抽样煤矿1996年12月31日以前存活的以ICD-9标准诊断为伴有截瘫的脊柱骨折或伴有四肢瘫的脊柱骨折的煤矿工人和1996年内因该病而死亡的煤矿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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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调查方法
抽样煤矿外伤性截瘫患者人数、发病时间、残疾等级。各矿1996年全矿职工总数来源于各煤矿劳资科或计划科。
2 结果
2.1 发病情况
本研究共抽样调查了全国5个统配矿务局的26个煤矿。1996年患病总数325例,含当年新发生的外伤性截瘫病例6例,死亡7例,发病率为0~78.33/百万/年,平均49.42/百万/年。患病率为0.89‰~4.42‰,平均2.62‰。病死率为0~15.39%,平均2.46%。
2.2 性别分布
煤矿开采属重体力劳动,煤矿职工多为男性,现患煤矿外伤性截瘫患者亦多为男性,322人,占99.09%,女性3人,仅占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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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年龄分布
现患煤矿外伤性截瘫患者的最小年龄为20岁,最大年龄为73岁,平均年龄为47岁。以30~54岁人数最多,占76.1%。说明煤矿外伤性截瘫疾病对煤矿工人的影响主要是青壮年。
2.4 受伤的直接原因
顶板煤块掉落占34.32%,冒顶占32.10%,矿车挤伤占11.07%,高处坠落7.01%,支柱倒塌占6.64%,其它占8.86%。
2.5 伤员受伤时工种
以掘进为主,占53.51%,其次为采煤,占30.63%,余为井下运输等辅助工种。
2.6 伤员受伤时单工种工龄
以10年以下者最多,占43.17%,其次为10年以上、20年以下者,占28.41%,余为20年以上。患者人数随单工种工龄的延长逐渐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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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受伤时班次 早班(6~14点)占46.49%,中班(14~22点)占22.88%,晚班(22~次日6点)占30.63%。
2.8 社会学特征
2.8.1 文化程度 以初中和小学为主,各占36.53%和34.32%,高中、技校及以上学历仅占13.28%,文盲和半文盲占15.87%。
2.8.2 婚姻状况 未婚者占7.75%,已婚者占(包括再婚者)占86.35%,离婚丧偶者占5.90%。
2.8.3 家庭结构 两代家庭(包括夫妻和子女)者占53.51%,三代家庭(包括夫妻、子女和父母)占40.22%,独身者占6.27%。
2.8.4 经济状况 经济来源以本人为主的占83.02%,以本人和配偶为主的占16.98%。家庭人均月收入平均为170.69元,48.86%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00~200元之间,低于100元的家庭占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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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康复期保健管理的现状
318名存活病例中,238名患者依据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2〕标准进行了伤残鉴定。煤矿外伤性截瘫患者以二级残疾为主,143人,占60.08%;其次为三级残疾,69人,占28.99%;一级19人,占7.98%;四、五级共7人,占2.95%。康复期的管理方式可划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两种,在1978年改革开放以前,煤矿外伤性截瘫患者康复期的疗养为集中式疗养,即患者住在医院,日常生活由各矿派工人照顾,一般每个患者派3名工人进行护理。患者及护理工均按在职人员开支,费用支出巨大,而且医疗费增长较快,但患者的生活质量却逐年下降。改革开放以后,一些效益较差的煤矿改为分散疗养即康复期患者在自家疗养,家属或家属和工人混合护理患者,同时给家属一定经济补偿。1993年国家职工工资套改后,有的矿务局对截瘫患者进行了伤残鉴定,根据伤残等级,对患者工资进行套改和发给护理费,患者回家疗养,家属护理。对医疗费、消耗品费用实行包干制,节余归患者。如果当年发生医疗费,则扣回包干医疗费后报销当年全部医疗费,有效遏制了医疗费的过快增长。但由于种种原因,集中式疗养还广泛存在,形成两种疗养方式并存的局面,本次调查的325名截瘫患者中45.85%(149)为集中式疗养,54.15%(176)为分散式疗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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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讨论
3.1 煤矿工伤截瘫的发病情况
据Michael等报道〔3、4〕,1979年美国SCI的发病率为35~48/百万/年。新宫彦助报道〔5〕1990年日本为28.3~45/百万/年。我国尚无具体统计数字。但据逄其南〔6〕报道1991年江苏无锡市为35/百万/年。我国职业人群工伤性SCI的发病率未见报道。本次所调查的5个统配矿务局煤矿职业人群工伤性SCI的发病率为0~78.33/百万/年,平均49.42/百万/年,高于以上报道的水平,而且分布很不平衡。煤矿外伤性截瘫是煤炭工业生产中后果最严重的创伤,虽煤矿井下开采属重体力工种,井下工作环境狭小复杂是煤矿井下外伤发生的潜在危险因素,但煤矿井下工伤的发生与机械化程度、安全生产关系也较大。重在预防,各煤矿企业仍需进一步加强技术改造和安全生产教育,减少外伤性截瘫的发生,降低非煤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从发病原因看,煤矿外伤性截瘫的发生主要是顶板煤块掉落和冒顶,其次是矿车挤伤、支柱倒塌等。从煤矿外伤性截瘫患者发病时的工种看,主要是掘进、采煤和井下运输。提示掘进、采煤和井下运输为预防的重点工种。从发病时的单工种工龄看,近一半患者的单工种工龄都小于10年,提示该病的发生与工人的技术熟练程度和对井下作业环境的熟悉程度有关,说明单工种工龄在10年以下的职工是高危人群,各矿务局应按照《煤矿创伤救治规范》,参照“矿山创伤急救手册”〔7〕、“矿山急救须知”〔8〕和“创伤急救图解手册”〔9〕定期对其加强技术培训和井下作业的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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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煤矿工伤截瘫患者的基本状况
从煤矿工伤截瘫患者的社会学特征看,截瘫患者的工资是其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平均年龄较轻、家庭供养人口多、人均月收入少是截瘫患者的共同特点。在制订煤矿工伤截瘫患者康复期管理办法时,这些基本情况应予以充分考虑,方能行之有效。从患者的残疾程度看,煤炭系统外伤性截瘫患者主要为2级和3级伤残人员,生活部分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还有不同程度的医疗依赖。煤炭系统外伤性截瘫患者康复期医学研究的重点应是积极探索能预防合并症、提高患者康复期生存质量的各种医学方法,包括康复期疗养方式、药物预防和治疗合并症等。在日本、瑞典和美国都有截瘫职员保护法,对职员截瘫后的经济补偿、医疗保险和再就业保护等都作出了详尽的规定〔10〕。在我国还没有类似的法律法规。在有的企业,由此带来的经济负担很重,而有的企业中,患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且由于出发点不同,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理解的不同,患者与企业之间的矛盾时有发生。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各项法律制度的完善,急需从不同角度研究现存的两种管理方法,结合《劳动法》、《煤炭法》、《工资法》和《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我国《煤炭系统外伤性截瘫病管理办法》,以保证企业负担合理、患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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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为原煤炭部科教司资助项目
参考文献
[1]钱宇平主编.流行病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6.56-57.
[2]国家技术监督局.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1996.248-263.
[3]Michael J.Prevalence of spinal cord injury[J].Arch Neurol,1980,37:707.
[4]Sover SL.The epidemiology and economics of spinal cord injury[J].Paraplegia,1987,25:225.
[5]新宫彦助.日本1990年外伤性SCI的流行病学调查[J].中国脊椎脊髓杂志,1993,3(6)∶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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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逄其男.无锡市1991年外伤性SCI的流行病学调查[J].中国脊椎脊髓杂志,1993,3(6)∶266.
[7]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主编.矿山急救手册[M].北京:地质出版社,1992.64-70.
[8]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主编.矿山急救须知[M].北京:地质出版社,1992.9-21.
[9]程爱国主编.创伤急救图解手册[M].天津:中国医药出版社,1992.234-257.
[10]Siosteen A,Lundqvist C,Blomstrand C,et al.The quality of life of three functional spinal cord injury subgroups in a Swedish community[J].Paraplegia,1990,28:476.
收稿日期:1998-11-10
修回日期:1999-05-11,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