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二)精神病违法者的刑事责任能力与犯罪特征
作者:胡泽卿 刘协和
单位:胡泽卿(成都,华西医科大学法律精神病学教研室 610041);刘协和(成都,华西医科大学法律精神病学教研室 610041)
关键词:精神病违法者;犯罪
临床精神医学杂志000127 【摘要】 目的:了解精神病违法者的刑事责任能力与犯罪学特征的关系。 方法:对281例精神病违法者进行研究。 结果: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组中,26.12%的被鉴定人是伤害自己的亲人,54.48%无诱发事件,64.18%无作案动机,66.41%无作案前准备,71.64%无自称遗忘,35.8%停留现场,74.63%有精神病态,与有刑事责任能力组比较存在显著性差异(P<0.01)。 结论:不同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违法者有不同的犯罪学特征。
关于不同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违法者(mentally ill offender,MIO)的犯罪学特征,研究甚少。我们进行了此项研究,报告如下:
, http://www.100md.com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1993年1月~1996年3月在我室鉴定的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年龄16岁以上;作案前、中、后的资料完整、可靠;鉴定诊断清楚、刑事责任能力明确,共计281例。按责任能力分为3组,有责任能力组(有责组)105例(37.37%),部分责任能力组(部分组)42例(14.95%),无责任能力组(无责组)134例(47.69%)。样本的人口学资料:性别以男性为主,263例(93.59%);平均年龄(31.33±9.49)岁;文化程度以小学为主,137例(48.75%);已婚135例(48.04%);职业以农民多见,170例(60.50%);汉族267例(95.02%)。
1.2 方法
根据案卷和检查进行登记。犯罪学特征分为:精神病史、被鉴定人与被害人的关系,诱发事件,作案动机,作案前准备,自称遗忘,作案后反应。
, http://www.100md.com
采用SPSS/PC4.0.1和PEMS2.1软件包对有关资料进行统计处理分析。
2 结果
不同责任能力与各种因素的关系见表1。
表1 不同责任能力与各种因素的关系[例数(%)] 因素
例数
责任能力
χ2值
有(105例)
部分(42例)
无(134例)
精神病史
, http://www.100md.com
有
97
33(31.4)
23(54.8)
41(30.6)
无
184
72(68.6)
19(45.2)
93(69.4)
8.97**
被鉴定人与
, http://www.100md.com
被害人关系
亲密
59
16(15.2)
8(19.9)
35(26.1)
一般
185
69(65.7)
22(52.4)
94(70.1)
不识
32
, 百拇医药
16(15.2)
12(28.6)
4(3.0)
仇恨
5
4(3.8)
0(0.0)
1(0.8)
29.49**
诱发事件
有
172
, http://www.100md.com 99(94.3)
39(92.9)
34(25.4)
无
77
3(2.9)
1(2.4)
73(54.5)
未定
32
3(2.9)
2(4.7)
27(20.1)
, http://www.100md.com
139.65**
作案动机
清楚
161
99(91.4)
39(92.9)
26(19.4)
不清楚
95
6(5.7)
3(7.1)
86(64.2)
, 百拇医药
无
25
3(2.9)
0(0.0)
22(16.4)
150.67**
作案前准备
有
97
60(57.1)
18(42.9)
19(14.2)
, 百拇医药
无
131
30(28.6)
12(28.6)
89(66.4)
未定
53
15(14.3)
12(28.6)
26(19.4)
57.29**
自称遗忘
, 百拇医药
无
219
83(79.0)
40(95.2)
96(71.7)
部分
531
18(17.2)
2(4.8)
33(24.6)
全部
9
4(3.8)
, http://www.100md.com
0(0.0)
5(3.7)
10.85**
作案后反应
逃跑
119
69(65.7)
25(59.5)
25(18.7)
停在现场
62
9(8.6)
, http://www.100md.com
5(11.9)
48(35.8)
自首
12
5(4.8)
0(0.0)
7(5.2)
不守监规
11
0(0.0)
0(0.0)
11(8.2)
辩解
, 百拇医药
58
41(39.1)
10(23.8)
7(5.2)
精神病态
121
4(3.8)
17(40.5)
100(74.6)
172.32**
注:3组比较,**P<0.01
表1提示,精神病史对责任能力的评定有关。进一步作两两比较显示,部分组与有责组、无责组的校正卡方值分别为5.9719(P=0.0145)和7.0589(P=0.0079),提示既往有精神病史对评定为部分责任能力的影响较大。在被鉴定人中有34.52%的人有精神病史,也说明在普通人群中的精神病人具有潜在的危险性[1]。精神病人的暴力行为具有显著的流行性[2]。
, 百拇医药
被鉴定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无责组与有责组、部分组在统计学上有显著性差异。进一步做两两比较发现,在被鉴定人与被害人的亲密关系中,无责组高于有责组,有26.12%的被鉴定人是伤害自己的亲人,这与司法精神鉴定实践相吻合。
不同责任能力与诱发事件的关系在统计学上有显著性差异;做两两比较发现,无责组与有责组、部分组均有显著性差异。有责组中,有诱发事件的明显高于无责组。说明精神病人作案多无正常人可以理解的诱发事件。
不同责任能力组的动机有显著差异,卡方值为150.67(P=0.00)。做两两比较发现,无责组与有责组、部分组均有显著差异,卡方值分别为122.45(P=0.00)和74.18(P=0.00)。有责组的被鉴定人作案动机多清楚(91.43%),无责组的作案动机多不清楚(64.81%)和无作案动机(16.42%)。
3组在作案前有无准备总的来说有显著性差异,卡方值57.29(P=0.00)。做两两比较显示,有责组与部分组比较,卡方值为4.49(P=0.11),提示两组的被告人在作案前准备方面无显著性差异。有责组、部分组与无责组比较,卡方值分别为50.71(P=0.00)和21.74(P=0.00),说明有责组的被鉴定人在作案前多有准备(57.14%),无责组的多无准备(66.41%)。
, http://www.100md.com
3组自称遗忘的情况,总体上有统计学意义,卡方值为10.85(P<0.05)。进一步分析发现,部分组中无遗忘的高于有责组和无责组,无责组中自称部分遗忘占24.63%,高于部分组的4.76%。
被鉴定人作案后,可以有2种或以上的行为反应。3组被鉴定人作案后的反应不同,卡方值为172.32(P<0.05)。进一步分析,有责组与无责组有显著性差异,卡方值为163.84(P<0.05),可以认为有责组的被鉴定人作案后逃跑、辩解(分别为65.71%和39.05%)高于无责组,无责组的被鉴定人作案后停留现场(35.82%)、不守监规(8.21%)、精神病态(74.63%)明显高于有责组。
3 讨论
3.1 犯罪学认为,犯罪动机是促使行为人决意犯罪的意识上的起因,它是犯罪主观方面要件的一个因素。犯罪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报复、贪利、嫉妒等,通常查清犯罪动机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基本条件之一。在英美法系国家,大多数犯罪都要求两个基本要素:①自愿行为或犯罪行为(voluntary conduct或actus reus);②意图或犯罪意图(intent或mens rea)。在被告人梦中把亲生儿子杀害的条件中,因难以找到这两个因素而被宽恕。用通俗的语言来说,宽恕非自愿行为的公式是:“我不能避免它”,宽恕的理由是缺乏辨认和预见行为后果的能力:“我不知道我做的什么”。然而,法律上的这些宽恕公式却难以确认。
, 百拇医药
精神因素导致无罪的法律模式已受到关注[3]。某些精神病患者的作案动机往往基于根本不存在的事实,而“报复”妄想中的仇人,经典的麦克劳顿(McNaughten)案例即属此类。在鉴定中,虽然我们关注办案机关提出的有无犯罪动机问题,但是不赞同“动机决定论”,即无犯罪动机就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观点。
3.2 被告人自称遗忘,在司法鉴定中并不少见。TayLor和Kopelman(1984)报道在杀人案中,被告人自称遗忘占26%[4]。笔者认为,首先要区分是真遗忘,还是把遗忘作为一种逃避罪责的策略。如是真遗忘,则要进一步确认遗忘的原因和程度。虽然遗忘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但主要是与受审能力评定有关系。
本研究说明,不同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违法者有不同的犯罪学特征,这些犯罪学特征对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有不同程度影响。
参 考 文 献
, 百拇医药
1,Calcedo-Barba AL,Calcedo-Ordonez A.Violence and paranoid schizophrenia.Int J Law Psychiatry,1994,17:253
2,Cirincione C.Schizophrenia as a contingent risk factor for criminal violence.Int J Law Psychiatry,1992,15:346
3,Kaplan HL,et al.Comprehensive textbook of psychiatry.Vol 2.4th ed.1985:1965
4,Taylor PJ,Kopelman MD.Amnesia for criminal offences.Psychological Med,1984,14:581
(收稿:1999-03-19), 百拇医药
单位:胡泽卿(成都,华西医科大学法律精神病学教研室 610041);刘协和(成都,华西医科大学法律精神病学教研室 610041)
关键词:精神病违法者;犯罪
临床精神医学杂志000127 【摘要】 目的:了解精神病违法者的刑事责任能力与犯罪学特征的关系。 方法:对281例精神病违法者进行研究。 结果: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组中,26.12%的被鉴定人是伤害自己的亲人,54.48%无诱发事件,64.18%无作案动机,66.41%无作案前准备,71.64%无自称遗忘,35.8%停留现场,74.63%有精神病态,与有刑事责任能力组比较存在显著性差异(P<0.01)。 结论:不同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违法者有不同的犯罪学特征。
关于不同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违法者(mentally ill offender,MIO)的犯罪学特征,研究甚少。我们进行了此项研究,报告如下:
, http://www.100md.com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1993年1月~1996年3月在我室鉴定的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年龄16岁以上;作案前、中、后的资料完整、可靠;鉴定诊断清楚、刑事责任能力明确,共计281例。按责任能力分为3组,有责任能力组(有责组)105例(37.37%),部分责任能力组(部分组)42例(14.95%),无责任能力组(无责组)134例(47.69%)。样本的人口学资料:性别以男性为主,263例(93.59%);平均年龄(31.33±9.49)岁;文化程度以小学为主,137例(48.75%);已婚135例(48.04%);职业以农民多见,170例(60.50%);汉族267例(95.02%)。
1.2 方法
根据案卷和检查进行登记。犯罪学特征分为:精神病史、被鉴定人与被害人的关系,诱发事件,作案动机,作案前准备,自称遗忘,作案后反应。
, http://www.100md.com
采用SPSS/PC4.0.1和PEMS2.1软件包对有关资料进行统计处理分析。
2 结果
不同责任能力与各种因素的关系见表1。
表1 不同责任能力与各种因素的关系[例数(%)] 因素
例数
责任能力
χ2值
有(105例)
部分(42例)
无(134例)
精神病史
, http://www.100md.com
有
97
33(31.4)
23(54.8)
41(30.6)
无
184
72(68.6)
19(45.2)
93(69.4)
8.97**
被鉴定人与
, http://www.100md.com
被害人关系
亲密
59
16(15.2)
8(19.9)
35(26.1)
一般
185
69(65.7)
22(52.4)
94(70.1)
不识
32
, 百拇医药
16(15.2)
12(28.6)
4(3.0)
仇恨
5
4(3.8)
0(0.0)
1(0.8)
29.49**
诱发事件
有
172
, http://www.100md.com 99(94.3)
39(92.9)
34(25.4)
无
77
3(2.9)
1(2.4)
73(54.5)
未定
32
3(2.9)
2(4.7)
27(20.1)
, http://www.100md.com
139.65**
作案动机
清楚
161
99(91.4)
39(92.9)
26(19.4)
不清楚
95
6(5.7)
3(7.1)
86(64.2)
, 百拇医药
无
25
3(2.9)
0(0.0)
22(16.4)
150.67**
作案前准备
有
97
60(57.1)
18(42.9)
19(14.2)
, 百拇医药
无
131
30(28.6)
12(28.6)
89(66.4)
未定
53
15(14.3)
12(28.6)
26(19.4)
57.29**
自称遗忘
, 百拇医药
无
219
83(79.0)
40(95.2)
96(71.7)
部分
531
18(17.2)
2(4.8)
33(24.6)
全部
9
4(3.8)
, http://www.100md.com
0(0.0)
5(3.7)
10.85**
作案后反应
逃跑
119
69(65.7)
25(59.5)
25(18.7)
停在现场
62
9(8.6)
, http://www.100md.com
5(11.9)
48(35.8)
自首
12
5(4.8)
0(0.0)
7(5.2)
不守监规
11
0(0.0)
0(0.0)
11(8.2)
辩解
, 百拇医药
58
41(39.1)
10(23.8)
7(5.2)
精神病态
121
4(3.8)
17(40.5)
100(74.6)
172.32**
注:3组比较,**P<0.01
表1提示,精神病史对责任能力的评定有关。进一步作两两比较显示,部分组与有责组、无责组的校正卡方值分别为5.9719(P=0.0145)和7.0589(P=0.0079),提示既往有精神病史对评定为部分责任能力的影响较大。在被鉴定人中有34.52%的人有精神病史,也说明在普通人群中的精神病人具有潜在的危险性[1]。精神病人的暴力行为具有显著的流行性[2]。
, 百拇医药
被鉴定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无责组与有责组、部分组在统计学上有显著性差异。进一步做两两比较发现,在被鉴定人与被害人的亲密关系中,无责组高于有责组,有26.12%的被鉴定人是伤害自己的亲人,这与司法精神鉴定实践相吻合。
不同责任能力与诱发事件的关系在统计学上有显著性差异;做两两比较发现,无责组与有责组、部分组均有显著性差异。有责组中,有诱发事件的明显高于无责组。说明精神病人作案多无正常人可以理解的诱发事件。
不同责任能力组的动机有显著差异,卡方值为150.67(P=0.00)。做两两比较发现,无责组与有责组、部分组均有显著差异,卡方值分别为122.45(P=0.00)和74.18(P=0.00)。有责组的被鉴定人作案动机多清楚(91.43%),无责组的作案动机多不清楚(64.81%)和无作案动机(16.42%)。
3组在作案前有无准备总的来说有显著性差异,卡方值57.29(P=0.00)。做两两比较显示,有责组与部分组比较,卡方值为4.49(P=0.11),提示两组的被告人在作案前准备方面无显著性差异。有责组、部分组与无责组比较,卡方值分别为50.71(P=0.00)和21.74(P=0.00),说明有责组的被鉴定人在作案前多有准备(57.14%),无责组的多无准备(66.41%)。
, http://www.100md.com
3组自称遗忘的情况,总体上有统计学意义,卡方值为10.85(P<0.05)。进一步分析发现,部分组中无遗忘的高于有责组和无责组,无责组中自称部分遗忘占24.63%,高于部分组的4.76%。
被鉴定人作案后,可以有2种或以上的行为反应。3组被鉴定人作案后的反应不同,卡方值为172.32(P<0.05)。进一步分析,有责组与无责组有显著性差异,卡方值为163.84(P<0.05),可以认为有责组的被鉴定人作案后逃跑、辩解(分别为65.71%和39.05%)高于无责组,无责组的被鉴定人作案后停留现场(35.82%)、不守监规(8.21%)、精神病态(74.63%)明显高于有责组。
3 讨论
3.1 犯罪学认为,犯罪动机是促使行为人决意犯罪的意识上的起因,它是犯罪主观方面要件的一个因素。犯罪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报复、贪利、嫉妒等,通常查清犯罪动机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基本条件之一。在英美法系国家,大多数犯罪都要求两个基本要素:①自愿行为或犯罪行为(voluntary conduct或actus reus);②意图或犯罪意图(intent或mens rea)。在被告人梦中把亲生儿子杀害的条件中,因难以找到这两个因素而被宽恕。用通俗的语言来说,宽恕非自愿行为的公式是:“我不能避免它”,宽恕的理由是缺乏辨认和预见行为后果的能力:“我不知道我做的什么”。然而,法律上的这些宽恕公式却难以确认。
, 百拇医药
精神因素导致无罪的法律模式已受到关注[3]。某些精神病患者的作案动机往往基于根本不存在的事实,而“报复”妄想中的仇人,经典的麦克劳顿(McNaughten)案例即属此类。在鉴定中,虽然我们关注办案机关提出的有无犯罪动机问题,但是不赞同“动机决定论”,即无犯罪动机就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观点。
3.2 被告人自称遗忘,在司法鉴定中并不少见。TayLor和Kopelman(1984)报道在杀人案中,被告人自称遗忘占26%[4]。笔者认为,首先要区分是真遗忘,还是把遗忘作为一种逃避罪责的策略。如是真遗忘,则要进一步确认遗忘的原因和程度。虽然遗忘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但主要是与受审能力评定有关系。
本研究说明,不同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违法者有不同的犯罪学特征,这些犯罪学特征对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有不同程度影响。
参 考 文 献
, 百拇医药
1,Calcedo-Barba AL,Calcedo-Ordonez A.Violence and paranoid schizophrenia.Int J Law Psychiatry,1994,17:253
2,Cirincione C.Schizophrenia as a contingent risk factor for criminal violence.Int J Law Psychiatry,1992,15:346
3,Kaplan HL,et al.Comprehensive textbook of psychiatry.Vol 2.4th ed.1985:1965
4,Taylor PJ,Kopelman MD.Amnesia for criminal offences.Psychological Med,1984,14:581
(收稿:1999-03-19),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