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婚姻制度(图)
红杨木鼻烟壶
父系社会奠定了男权的主导地位后,女性便彻底地从属于男性。随着群婚杂交为一夫一妻制所替代,性禁锢与*并存,男女之间的性关系便进入了以理性为幌子的虚伪时代。婚姻制度就是这个时代的产物。《吕氏春秋》云:“昔太古常无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妇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这种婚姻状况与当时生产力十分低下,人们不得不群居杂处以共同进行生产和抵御自然界各种灾害的原始社会形态相关联。远古时期世界上其他国家与地区和中国的情况基本类似。婚姻的承诺之所以成为一种制度,说明男女性关系需要有一定的社会约束。从这个意义上讲,婚姻制度的建立正是人类两性关系的历史性进步。但这种进步还是有限的。由于男主女从的观念在人们思想里根深蒂固,而女子从夫之前总是隐于深闺,以至民间婚姻缔结的主要途径便镶上了“媒”字的色彩。即不论是掠夺婚、买卖婚还是媒约婚,都要有媒婆从中“牵线搭桥”。据敦煌记载,在隆重的结婚仪式上新娘要根据媒人的布置询问新郎一些问题,直到获得满意的回答后,才可以嫁给他。离异并不是现在人发明的产物。在中国古代也就有过离婚的事,只是说法不同而已。古代人称离婚为“出妻”、“绝婚”、“来归”、“休妻”等。封建礼教规定男性可以根据“七出”提出离婚,但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又有“三不去”之说。对于女性,早期封建礼教的束缚不严,以及性风俗的开放,直到唐代,离婚与再嫁尚不被认为很不光彩。随着宋明理学的兴起,对女性贞节要求的加强,由女性主动提出离婚和再嫁就越来越不为社会所容。晚婚早在古代也就有人主张过。《黄帝内经》提出,女性14岁、男性16岁即可交合可能受孕而有子,但身体发育成熟的年龄为女性21岁、男性24岁。然而由于封建社会经济生产力对人口的需求、封建宗法制度对子嗣的重视。早婚的现象很普遍。文献记载的一般女性婚龄始于13岁,男性始于15岁,并以男性稍长于女性的婚姻为常见。一夫一妻制是各朝各代的一国之君所钦定的“法律”,但由于封建体制本身就是男人的等级专制体制,而许多男人对女人又缺乏应有的责任感,因此当时的一夫一妻制只是一种有名无实的婚姻形态。18世纪西方有一位叫路德的人曾从各方面论证了一夫多妻并不为上帝所禁止,即使像被认为是十分纯正的基督教徒的亚伯拉罕也有两个妻子。古代中国的帝王除“三宫六院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之外,还有众多后宫佳丽,更为欧洲一些君主望尘莫及。至于民间,中国古人在一妻之余的纳妾现象也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事。还以敦煌为例,《敦煌零拾?十二时》有云:“纵然妻子三五房,无常到来不免死……广置妻房多系绊”。一夫多妻制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在男权社会中男性统治、压迫、玩弄女性的社会现象,男性可以更多地满足自身的*需求和多生育子女的需要。在古代社会中,有些人即使只有一个妻子,这种一夫一妻制也并不一定完善,因为这种一夫一妻制往往是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可笑的是,中国古代的这种陋习居然还曾被日本所沿用,并被视为一种法定制度。在《塔尔玛德法典》中就有过“贤者曾予以忠告,男子的妻不应超过四人”的规定。在据说是德漠斯泰尼的辩护词《驳斥尼埃拉》的结尾中,作者陈述了一段所谓的格言:“我们拥有情妇,是为了享受*;我们纳妾,是为了让她们每天来照料我们;我们娶妻,是为了有一个合法的后代和一个忠诚的家庭女卫士。”①据考证,在国外其他国家中当时也有许多男子的妻子还不止四人。  , http://www.100md.com
父系社会奠定了男权的主导地位后,女性便彻底地从属于男性。随着群婚杂交为一夫一妻制所替代,性禁锢与*并存,男女之间的性关系便进入了以理性为幌子的虚伪时代。婚姻制度就是这个时代的产物。《吕氏春秋》云:“昔太古常无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妇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这种婚姻状况与当时生产力十分低下,人们不得不群居杂处以共同进行生产和抵御自然界各种灾害的原始社会形态相关联。远古时期世界上其他国家与地区和中国的情况基本类似。婚姻的承诺之所以成为一种制度,说明男女性关系需要有一定的社会约束。从这个意义上讲,婚姻制度的建立正是人类两性关系的历史性进步。但这种进步还是有限的。由于男主女从的观念在人们思想里根深蒂固,而女子从夫之前总是隐于深闺,以至民间婚姻缔结的主要途径便镶上了“媒”字的色彩。即不论是掠夺婚、买卖婚还是媒约婚,都要有媒婆从中“牵线搭桥”。据敦煌记载,在隆重的结婚仪式上新娘要根据媒人的布置询问新郎一些问题,直到获得满意的回答后,才可以嫁给他。离异并不是现在人发明的产物。在中国古代也就有过离婚的事,只是说法不同而已。古代人称离婚为“出妻”、“绝婚”、“来归”、“休妻”等。封建礼教规定男性可以根据“七出”提出离婚,但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又有“三不去”之说。对于女性,早期封建礼教的束缚不严,以及性风俗的开放,直到唐代,离婚与再嫁尚不被认为很不光彩。随着宋明理学的兴起,对女性贞节要求的加强,由女性主动提出离婚和再嫁就越来越不为社会所容。晚婚早在古代也就有人主张过。《黄帝内经》提出,女性14岁、男性16岁即可交合可能受孕而有子,但身体发育成熟的年龄为女性21岁、男性24岁。然而由于封建社会经济生产力对人口的需求、封建宗法制度对子嗣的重视。早婚的现象很普遍。文献记载的一般女性婚龄始于13岁,男性始于15岁,并以男性稍长于女性的婚姻为常见。一夫一妻制是各朝各代的一国之君所钦定的“法律”,但由于封建体制本身就是男人的等级专制体制,而许多男人对女人又缺乏应有的责任感,因此当时的一夫一妻制只是一种有名无实的婚姻形态。18世纪西方有一位叫路德的人曾从各方面论证了一夫多妻并不为上帝所禁止,即使像被认为是十分纯正的基督教徒的亚伯拉罕也有两个妻子。古代中国的帝王除“三宫六院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之外,还有众多后宫佳丽,更为欧洲一些君主望尘莫及。至于民间,中国古人在一妻之余的纳妾现象也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事。还以敦煌为例,《敦煌零拾?十二时》有云:“纵然妻子三五房,无常到来不免死……广置妻房多系绊”。一夫多妻制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在男权社会中男性统治、压迫、玩弄女性的社会现象,男性可以更多地满足自身的*需求和多生育子女的需要。在古代社会中,有些人即使只有一个妻子,这种一夫一妻制也并不一定完善,因为这种一夫一妻制往往是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可笑的是,中国古代的这种陋习居然还曾被日本所沿用,并被视为一种法定制度。在《塔尔玛德法典》中就有过“贤者曾予以忠告,男子的妻不应超过四人”的规定。在据说是德漠斯泰尼的辩护词《驳斥尼埃拉》的结尾中,作者陈述了一段所谓的格言:“我们拥有情妇,是为了享受*;我们纳妾,是为了让她们每天来照料我们;我们娶妻,是为了有一个合法的后代和一个忠诚的家庭女卫士。”①据考证,在国外其他国家中当时也有许多男子的妻子还不止四人。  ,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