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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婚姻,要守护财产和爱.pdf
http://www.100md.com 2020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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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见附件(6332KB,233页)。

     好的婚姻,要守护财产和爱,这是一本关于生活与婚姻的书籍,在婚姻中我们需要双方尊重才能稳定感情,同时作者对一些婚姻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的介绍。

    好的婚姻简介

    世界变化越来越快,离婚大战在我们身边时有上演。作为一名离婚律师,吴杰臻律师目睹了婚姻百态,当“教人离婚”成为日常工作时,他也在不断对婚姻进行思考,希望能从中吸取教训,如何让现代人的婚姻更加幸福。本书总结了隐藏在婚姻法背后的三大含义,提出“重塑婚姻安全”的核心概念,以通俗精准的语言,系统地教你婚前自保法则,以及如何解决婚恋问题中的彩礼、嫁妆、房产、个人财产、股权等常见财产安全漏洞,每章都特别设计思维导图,让复杂法律问题可视化。只有熟悉婚姻法中的法律规则,建立婚姻安全框架,才能给婚姻上道保险,消除或者缓解婚姻焦虑,让我们拥有未来更美好的生活。

    好的婚姻作者

    吴杰臻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主任,广东省婚姻法研究会理事,获巴黎第二大学和巴黎第十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尤其擅长处理重大复杂离婚诉讼,长期负责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婚姻案件以及担任企业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客户的私人顾问,采访评论常见于中央电视台、广东电视台、广州电视台、新华社、广州日报等媒体。

    好的婚姻特点

    1、系统讲解恋爱、婚姻、离婚相关法律法规知识,通俗精准的语言+丰富生动的案例,提供解决婚恋难题的律法依据,简单可操作

    2、纠正大量已不被现有法律支持的落后观念,提出醒脑婚恋忠告,避免误入婚恋那些坑

    3、每一章都特别设计思维导图,复杂法律问题可视化,帮你快速掌握精华要点

    好的婚姻主目录

    第一章 婚姻法的三大隐藏含义

    第二章 彩礼与嫁妆

    第三章 婚恋中的房子

    第四章 个人财产/共同财产

    第五章 婚前自保法则

    第六章 出轨的婚姻

    第七章 对家暴说“不!”

    第八章 离婚,别怕!

    好的婚姻,要守护财产和爱截图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好的婚姻,要守护财产和爱吴杰臻著.--北京:北京联合出版

    公司,2019.12

    ISBN 978-7-5596-3795-6

    Ⅰ.①好… Ⅱ.①吴… Ⅲ.①婚姻法-中国-通俗读物

    Ⅳ.①D923.9-49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9)第243485号

    好的婚姻,要守护财产和爱

    作 者:吴杰臻

    责任编辑:管 文

    选题策划:韩 烨

    内文排版:刘龄蔓

    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出版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83号楼9层100088)

    三河市冀华印务有限公司印刷 新华书店经销

    字数228千字 700毫米×980毫米 116 印张17

    2019年12月第1版 2019年12月第1次印刷

    ISBN 978-7-5596-3795-6

    定价:49.80元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或抄袭本书部分或全部内容

    如发现图书质量问题,可联系调换。质量投诉电话:010-82069336推荐序

    常有人喜欢怀旧,怀念过去的时代,怀念乡下的美好。

    我比较少有这种情怀。我唯一怀念的是过去的自然环境,更有田

    园乡村的味道。

    但对于人的社会环境来说,特别是对女性,我真看不出,她们有

    什么理由怀念过去,何况是怀念多年前的农村。我在河北农村长大,深切地知道,过去农村的一些习俗对女性来讲是何等的不公平,甚至

    是残酷和可怕。我讲几个吧。

    一、女孩没继承娘家家产的资格,虽然在未出嫁前家里分地时,她们有份额,但一出嫁,她们在娘家村庄的地,就没份了。这种情况

    常常意味着,一旦离婚,她们就一无所有。如果丈夫去世得早,她们

    自己甚至包括她们的孩子,常常会被婆家和娘家联合起来剥削,被夺

    走丈夫留下的房产、田地以及其他财产。这种做法有个非常形象的名

    字,叫“吃绝户”。

    二、早些时候,部分落后地区有换亲的习俗。一般是,自己娘家

    的兄弟条件不好,找媳妇困难,那就找一个类似的家庭,自己嫁给对

    方家一样难娶到老婆的男人,以换取自己兄弟娶对方家的姐妹的条

    件。

    三、在很多自杀现象中,一直以来有一个特别的现象,就是女性

    的自杀率明显高于男性。要知道,在世界各国中,这是一个几乎独一

    无二的数据,因为在其他国家都是男性自杀率高于女性。出现这个数

    据现象是因为农村女性的自杀率远高于农村男性。

    补充一句:这个数据,现在终于改变了。最近的流行病学调查显

    示,中国人的自杀率在急剧下降,其中女性的自杀率已低于男性。

    以上这些现象,可以一直讲下去,洋洋洒洒写上几万字不成问

    题。

    因为重男轻女的落后思想,我们社会中的女性在小的时候,不能

    掌握自己的命运;长大后如果太急着进入婚姻,又容易被盘剥。当代

    女性真得庆幸自己活在现代的中国,虽然以上类似的现象仍有残留,但很多地方已经大有改善。特别是对于生活在城市文明中的当代女性

    来说,她们实质上已经拥有巨大的资源和条件,可以掌握自己的命

    运。

    一个人年轻的时候,是掌握命运的最佳时机,所以要慎重对待婚

    姻,特别是慎重对待生孩子这件事儿。可以好好恋爱,但别忘记提升

    自己,人格成熟和经济独立非常重要。

    男女资源的不平等在我们社会的男男女女心中一样存在着,甚至

    成为难以觉知到的潜意识,当代女性在掌控自己命运的路上,特别需

    要去不断认识这些东西。

    在这个方面,心理学可以帮到她们。同时,在法律层面上,广大

    年轻人的法律意识还是比较欠缺,需要更多和更深的普及,特别是普

    遍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需要有意识地去学习这些东西。

    因此,我特别推荐吴杰臻律师的这本《好的婚姻,要守住财产和

    爱》。作为长期关注离婚案件的专业律师,他的工作让他看到了社会

    中更多的真相,以及同样未被大家察觉的“潜意识”。吴律师在法律

    方面很专业,思维缜密而且具有洞见力,更为难得的是,他的确有一

    种天然为弱者鼓与呼的情怀。这份洞见让他一直在自己的专业领域

    内,特别关注着婚姻双方,特别是女性该如何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

    己,同时让更多的男性关注自己的母亲、妻子、女儿的处境,帮助婚

    姻双方进入双向安全的范围。

    如果你在恋爱和婚姻中有困惑或难题,想掌控自己的命运,吴律

    师这本书不可不读。

    武志红

    2019.9前言

    婚姻安全≠算计

    我是一名离婚律师,常年在离婚场上厮杀,目睹了离婚百态。正

    如医生,目睹了生死万状。

    当“教人离婚”成为日常工作时,我也难免不断地对婚姻进行思

    考,希望从他们身上吸取教训,思考如何才能让婚姻更幸福。

    然而,这些终究只是个人看法,不能成为普遍的真理。千万人眼

    里,有千万种幸福。我的幸福,不等于他人的幸福。更何况,如果哪

    天我从“离婚律师”变为“离婚当事人”,那个曾经的“情感教

    父”将会永远被钉在耻辱柱上。人们就会不约而同地说:“哈!你

    看!吴律师那个大骗子!”

    因此,这本书注定不会跟大家讲心灵鸡汤。

    那这本书讲什么呢?

    讲的是婚姻安全!

    为什么要讲婚姻安全?

    因为,安全的婚姻不一定幸福,但不安全的婚姻大多不幸福。

    幸福是一种主观感受,不安全的婚姻会让人产生焦虑。这种焦

    虑,难免会把美好的幸福感逐步吞噬掉。

    当丈夫回家很晚时,没有安全感的妻子会想,他今晚和谁在一起

    了?她会闻一闻丈夫身上有没有女人的香水味,会偷偷翻看丈夫的衣

    服口袋,会查看丈夫的手机。最终,她什么都没发现。可是,她会就

    此罢休吗?她只会想,他收拾得这么干净,心里一定有鬼。于是,她

    的疑心又加重了。她可能会经常打电话给丈夫,会要求视频通话,或

    总是借题发挥,莫名发火。

    请问,这样的婚姻还能继续吗?

    可她又有什么办法呢?结婚五年了,她不知道丈夫赚了多少钱,也不知道这些钱放在哪里,他们也没有买过房子。离婚的话,她可能

    会一无所有。这种离婚的无助感,又让她更加担心丈夫出轨。那丈夫又是怎么想的呢?他会想,他没有出轨啊,怎么把他当贼

    一样防着?天天都感觉背后有双眼睛在盯着他。

    当婚姻没有一个安全的框架时,类似的事情就会发生。

    当然,如果人们并没有意识到婚姻如此危险,相信人性善良,信

    奉爱情永恒,那么他们就像被打上“思想钢印”一样,认为建立在爱

    情基础上的婚姻本身就是安全的。他们会说:“婚姻如此算计,还不

    如不结婚。”“还没结婚,就想着离婚!有病啊?”总之,他们认为

    学习婚姻法律会危害婚姻幸福。

    不可否认,有时候回避“离婚怎么办”,回避一切婚姻法律知

    识,他也许可以活在幸福感中。这种幸福感,也许可以一直持续到离

    婚或死亡的那一刻。因为在某种意义上,无知,也确实是一种难得的

    幸福。

    然而,互联网资讯如此发达,离婚率年年攀升,离婚大战在身边

    时有上演,大多数人再也不能活在自己编织的童话里。

    我在微博上发布的《谈婚论嫁时偷偷按揭买房》和《婚姻律师对

    全体女性的20条吐血忠告》两篇文章平平无奇,却引爆了网络成为热

    搜。这两个话题在微博上有4亿阅读量,可见人们对婚姻的焦虑是

    以“亿”为单位的。

    因此,大家只有学习婚姻中的法律规则,建立婚姻安全,才能消

    除或缓解婚姻焦虑。

    或许,有人会有疑问,还没结婚,就想着离婚,这怎么行啊?感

    情好,就不要计较那么多。

    在中国文化里,人们对不吉利的东西往往是避而远之,身为离婚

    律师,我深有体会。我去参加婚礼时,常有人问我是做什么的,我说

    我是律师。他又接着问我做哪方面的业务,我说专门做离婚案件的。

    然后,对方就会立即终止聊天,似乎离婚律师就是个扫把星。他们不

    会换一种想法:啊,吴律师,您做离婚业务的,太好了,我女儿刚好

    准备结婚买房,想找您咨询下。我的一个粉丝把《婚姻律师对全体女

    性的20条吐血忠告》这篇文章转发给闺密看,闺密居然怪她诅咒自己

    离婚,并把她拉黑了。

    这也太神奇了!

    人们做生意都有散伙的思想准备,谈恋爱也有分手的思想准备,奇怪的是结婚却不能有离婚的思想准备。似乎一旦有这种想法,就是

    罪恶的,内心就会受到谴责。究竟是什么给了人类对爱情永恒、婚姻不变的信心?毫无防备地“进城”,运气好的,白头偕老;运气不好

    的,被榨干后扔出“城”外。我们中国人对白头偕老的信念,似乎比

    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还强。

    其实,我们可以问问自己,为什么要买保险?难道是冲着死亡去

    的吗?我们开车时为什么要系安全带,难道是盼着自己出车祸吗?道

    理很简单,一想就明白。对婚姻来讲也是同样的道理,我们只是想给

    婚姻上一道保险,而不是为了算计对方。

    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一直鼓励夫妻双方都来听我的财产保护课。以

    我自己为例,我的太太天天巡视我的微博和微信公众号,她还第一时

    间听我的课程。我巴不得她天天看,有妻如读者,知己难求。她学会

    这些后,我们对财产的处置就有默契,就有安全感。如果我不按课程

    所说的那样操作,马上就会露馅。她可以说:你是这样教别人的!而

    我会无以反驳。

    当然,如果有心的读者听了我的课程或看了我的书,利用知识信

    息差去算计对方,另一方必然被动。所以无论你是否知道对方有没有

    学过,只有自己主动掌握这些知识,才能避免遭受算计。

    正如我在微博上说:20条忠告,条条都在教你自保,没有一条教

    你害人。有人给婚姻上道保险,有人选择性失明,有人裸装进场。刀

    给了你,我希望你能拿来自保,而不是拱手交给对方以表忠心——亲

    爱的,我不会学这些旁门左道来害你。对方呢?你要想一想。

    在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对婚姻产生怀疑的时候,婚姻法已成为成年

    人的必修课。人生必不可少的彩礼和嫁妆,不是房子,不是车子,不

    是金钱,而是一本能通俗、精准地普及婚姻法的书。这正是我写这本

    书的初衷。

    这本书里的内容可能会震撼你。但我要强调,我不是来歌颂美好

    的,也不是来散播焦虑的。我讲黑暗,是希望你们遇到它的时候,不

    会束手无策。需要凝视的深渊,我都帮你们看过了。该走的路,你们

    走好。目 录 推荐序

    前言 婚姻安全≠算计

    第一章 婚姻法的三大隐藏含义

    第一节 女性在离婚案中常处于被动

    丈夫出轨,她却被净身出户

    职场女性回归家庭后的离婚困境

    第二节 强化私有财产的隔离

    婚前财产不因婚龄变共有

    隔离婚前个人按揭房

    隔离婚前父母为子女买房

    隔离婚后父母为子女买房

    第三节 婚姻中的剩余价值

    剩余价值的秘密

    剩余价值的成因

    剩余价值的破解

    第四节 脆弱的共同财产制

    不能以名查房

    不能“以名查账号”

    查银行流水有限制

    第五节 重塑婚姻安全

    什么是婚姻安全

    让感情的代价可以承受

    第二章 彩礼与嫁妆

    第一节 彩礼三大门道

    彩礼四大核心要素

    返还彩礼六大要点

    彩礼六大高发盲区

    第二节 嫁妆五大盲区

    结婚后收嫁妆

    嫁妆放婆家嫁妆与彩礼混同

    陪嫁车辆写男方名字

    送股权作嫁妆

    第三章 婚恋中的房子

    第一节 为何婚前自己买房更划算

    最大限度享受增值

    无共同还贷,则无补偿

    离婚时可分到房子

    避免婚后买房变共有

    第二节 谈婚论嫁时买房的坑

    谈婚论嫁时偷偷按揭买房

    切勿为对方房子出资装修

    谈婚论嫁时买房的七点建议

    第三节 房子写一人名字很危险

    签署放弃产权声明

    单方出售或抵押房屋

    假借父母出资买房

    第四节 警惕父母出资变借款

    赠与和借款之争

    推定为借款的趋势

    第五节 借名买房要三思

    为何会借名买房

    借名买房的风险

    借名买房的五点忠告

    第六节 婚后置换婚前房要小心

    学区房写谁的名字

    如何偿还婚前按揭房的贷款

    第七节 父母出资买房的陷阱

    婚前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

    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大漏洞

    第四章 个人财产共同财产

    第一节 区分夫妻财产五大通用技巧

    一方婚前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共同所有

    个人专用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

    因身体受伤获得的赔偿归个人所有

    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原则上归共同所有

    个人财产不因婚后的形态变化而成为共同财产

    第二节 个人房屋在婚后的租金

    第三节 保险是个人财产吗

    第四节 警惕个人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

    财产过户

    财产混同

    财产约定

    财产出售

    第五章 婚前自保法则

    第一节 警惕骗婚陷阱

    敛财型骗婚

    隐瞒病情型骗婚

    隐婚型骗婚

    佯装富豪型骗婚

    隐瞒婚史型骗婚

    骗婚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婚前必查事项

    了解原生家庭

    交换征信报告

    交换体检报告

    房产查册

    查婚姻档案

    查报警记录

    第三节 警惕套路孕

    什么是套路孕

    擅自堕胎是否要赔偿

    第四节 婚前同居

    事实婚姻

    同居中的财产

    同居中的子女第五节 需要婚前协议的三大人群

    为何企业家需要婚前协议

    为何再婚人群需要婚前协议

    为何买婚房人群需要婚前协议

    第六章 出轨的婚姻

    第一节 出轨的法律后果

    出轨的四种形态

    出轨会净身出户吗

    出轨会少分财产吗

    出轨要赔偿吗

    第二节 出轨是最危险的两性关系

    出轨导致身败名裂

    出轨导致倾家荡产

    出轨导致仕途尽毁

    出轨导致家破人亡

    出轨导致牢狱之灾

    第三节 发现配偶出轨该怎么办

    第四节 发现出轨,如何固定证据

    如何利用录音证明对方出轨

    如何利用微信短信证明出轨

    如何利用照片视频证明对方出轨

    第五节 跟踪偷拍的证据有效吗

    长期跟踪会有什么后果

    在家里偷拍偷录有效吗

    在车上偷拍偷录有效吗

    针孔摄像头拍摄有效吗

    第六节 发现配偶赠送情人钱财,怎么办

    能否要回赠送情人的钱财

    如何要回赠送情人的钱财

    是否必须要回赠送情人的钱财

    第七节 控告重婚的四大要领

    如何迅速判断有无控告重婚的可能

    报案的五大注意事项

    起诉的四大注意事项常见的重婚罪证据

    第八节 忠诚协议有用吗

    忠诚协议是一剂毒药

    法院对忠诚协议的态度

    第七章 对家暴说“不!”

    第一节 什么是家暴

    第二节 远离家暴的最佳方法

    第三节 遇到家暴如何取证

    第四节 遇到家暴如何报案

    报警

    警察到来之前的准备工作

    警察到来之后的处理

    如何固定伤情证据

    如何做治安调解和解

    第五节 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

    在什么法院申请

    保护令有什么措施

    保护令的期限是多少

    对方违反人身保护令,如何救济

    第六节 如何在法庭上发问,补强家暴证据

    第七节 如何把家暴情节变成离婚中的“王牌”

    第八章 离婚,别怕!

    第一节 抢占先手后发制人

    离婚的本质

    抢占先手的应用场景

    后发制人的应用场景

    第二节 为何会害怕离婚

    女性害怕离婚的原因

    男性害怕离婚的原因

    第三节 离婚官司成本

    打一场离婚官司需要多少钱

    真正没钱打官司的情形

    花钱打官司的价值在哪里第四节 克服弱者思维

    精神贫穷

    物质贫穷

    以弱胜强

    第五节 离婚谈判的四个维度

    双方对诉讼结果的预测

    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期待

    双方受感情因素的影响

    双方受案外因素的影响

    第六节 假离婚的误区

    拒不复婚,可以要求撤销离婚证?

    一方不复婚,离婚协议无效?

    约定一方不复婚就赔偿?

    第七节 如何才能多分财产

    法定多分财产的五种情形

    照顾性多分财产的三种情形

    第八节 常见离婚财产分割

    存款如何分割

    股票基金如何分割

    车辆如何分割

    房产如何分割

    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住房公积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复员费

    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债务如何承担

    第九节 离婚,孩子跟谁

    决定抚养权归属的主要因素

    如何搜集抚养权证据

    轮流抚养

    抚养费攻略

    第十节 协议离婚的秘密

    离婚协议的八大陷阱

    离婚协议可以反悔

    离婚后能否推翻协议后记 婚姻安全忠告三十条

    一、结婚前的忠告

    二、结婚后的忠告第一章

    婚姻法的三大隐藏含义

    第一节 女性在离婚案中常处于被动

    丈夫出轨,她却被净身出户

    2011年是改变离婚案走势的一年。一些稳赢的官司,瞬间转向败

    局。注定是有人欢喜,有人悲凉。

    在这些离婚案里,男女双方至少有一套婚房写在男方名下,都是

    在婚后购买的。有些是男方父母出钱买的,有些是夫妻二人赚钱买

    的。常识告诉我们,这些都是婚后共同财产,写谁的名字无所谓。正

    是这种该死的常识,为他们的婚姻埋下了地雷。

    小芳(1)

    ,就像中国大多数传统女性一样,人生最大的目标是嫁到

    一户好人家。她嫁给小刘后,再也不想受餐馆老板的气了,于是干脆

    辞职,在家做全职太太。当别人住出租屋时,她已经住上了大房子,每个月还能拿到一万元生活费。她出门开车,不用挤公交;看到名牌

    化妆品,也不用一忍再忍,直接刷信用卡买买买。反正到了月底,小

    刘会帮她还钱。结婚三年,小刘名下已经有了三套房子,只不过全都

    是他父亲出钱买的。

    小芳的闺密对她羡慕至极——嫁了个好人家,有三套房子,人生

    简直太完美了啊!

    好景不长,小芳发现丈夫出轨了,而且出轨的对象还不止一个。

    离婚,终将要上演。

    小芳说:“我问过律师了,婚后买的三套房子都是夫妻共同财

    产。离婚的话,我可以分一半。”

    小刘咬牙切齿地骂她:“你凭什么分我家的房子?你出过一分钱

    吗?你赚过一分钱吗?你吃我家的,住我家的,你连儿子都生不出

    来,你对我们家贡献过什么?是零!是零!”小芳说得对吗?她真的可以分到房子吗?

    她说得没错,她确实可以分到房子。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二十二条(2)

    规定,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视为对夫妻

    双方的赠与。尽管这三套房子都是她丈夫的父亲出钱买的,但都是对

    他们夫妻俩的赠与,所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无意外,官司打下

    去,一套半房子唾手可得。

    可偏偏在官司过程中,《婚姻法司法解释(三)》(3)

    出台了。其

    中第七条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

    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

    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

    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这个司法解释,这三套房子由小刘的父亲出资,写在小刘名

    下,属于小刘的个人财产。小刘只是在父亲厂里打工,每个月领的钱

    只够夫妻俩花,根本没有积蓄,他名下的车辆又是在婚前买的。此

    时,小芳将要净身出户!

    2011年以后,类似的案例有很多。传统婚嫁模式大多是男方家买

    房子,当房价一路高涨,常常要动用三代人的积蓄。一旦子女离婚,三代人的积蓄立刻被腰斩。此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应运而

    生,旨在消灭依附型婚姻,把女性从家庭中解放出来。

    在这个美好愿景里,出资方家庭自然可以松一口气。甚至,有一

    种声音说:人家父母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凭什么离个婚就被分走

    一半?不劳而获,离婚致富,这岂不成了穷人对富人的合法打劫?

    从长远发展来看,鼓励女性从家庭中解放出来是具有积极意义

    的,不过对一些已经当了几年甚至几十年家庭主妇的女性来讲,这是

    一种对婚姻安全感的挑战。她们当初甘愿当家庭主妇,是因为她们觉

    得即使离婚了也能得到一半财产。如今她们听到了另一种声音:男方

    父母买的房子跟你们无关,你们要自己买房,你们要出去找工作,你

    们不能窝在家里!

    十年没工作的女性,现在要出去工作,毫无疑问,她们将面临十

    分残酷的就业竞争。这是不是太残酷了?

    如果结婚之前,她们就能未雨绸缪,恐怕一定会要求在房产证上

    加上自己的名字吧?又或者,她们根本不会选择跟这些“好吃懒做啃老”的“小刘”结婚吧?

    2011年,女性在离婚案中陷入了被动,是因为新司法解释来得太

    迅猛,把那些沉迷于依附型婚姻里的女性打击得措手不及。如果将

    来“进城”的女性,不吸取教训,那就真的要吃哑巴亏了。

    职场女性回归家庭后的离婚困境

    也许,很多人会说,主动走进依附型婚姻是自掘坟墓,不值得同

    情。然而,我们不得不思考另外一个群体——因传统育儿分工等因

    素,不得不成为家庭主妇的职业女性。她们成为家庭主妇后,面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却陷入了两难境地。

    小丽,“985”院校本科毕业,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工作四年就

    升到了销售部中层,年收入近30万元。当她怀孕后,就再也没法像以

    前那样拼搏了。由于销售业绩上不去,所以收入锐减。孩子出生后,她事无巨细地亲自照顾。尽管孩子的爷爷奶奶也会帮忙照顾小孩,但

    因为育儿理念的差异,她不放心丢下小孩回归销售事业。

    此时,丈夫主动提出让父母买一套房子作为保障,好让她安心在

    家照顾小孩。当然,这套房屋的房产证上只写了丈夫一个人的名字。

    小丽虽隐约感觉不妥,但大家都说婚后的房子写谁的名字都一样,都

    是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如此,何必计较,于是这事也就这样了。

    一眨眼,四年过去了。丈夫出轨了一位女同事,毫无意外,故事

    并无新意,离婚势在必行。

    律师告诉她,那套房子是男方的个人财产。

    晴天霹雳!不是说婚后买的房子都是夫妻共同的吗?这四年难道

    就这样白白付出了吗?她不甘心。

    可不甘心又能如何?法律就是法律。倘若离婚,她将面临:

    1.什么财产都分不到;

    2.法院很可能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即使有也只是可怜的两三万

    元;

    3.离婚后,可能找不到好的工作。

    如果当初小丽不辞职,继续拼搏四年,可能已经成为销售总监,四年的年薪可以让她独自买一套房子,还能积累丰富的社会资源。无论婚姻出现什么变故,小丽都会没有后顾之忧。

    幸好,她趁丈夫还有一丝内疚时,让丈夫写了一份承诺书,承诺

    女方有权和儿子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子里直至女方再婚。

    正因为这份承诺书,她丈夫在调解时花了100万元人民币买断了这

    个房子的居住权。如此一来,小丽便有了钱为自己购入一套产权干净

    的房子。

    然而,很多职场女性回归家庭后,在离婚时并没有像她这样“幸

    运”。

    同样是企业高管的曹姐,辞职在家做家庭主妇九年。离婚时,她

    丈夫所有的股权均通过别人代持,没有一分钱进入她丈夫的账户。

    没钱交诉讼费,没钱交律师费,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为了家庭而牺牲了事业,最后却连家庭也没了。这就是某些职场

    女性成为家庭主妇后的真实写照。

    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虽然引起了一些家庭

    的阵痛,但进行了一场非常彻底的婚姻家庭理念的变革。活在当下的

    我们,无论如何都要懂得它、顺应它、运用它。否则,你可能就是下

    一个故事的主角。第二节 强化私有财产的隔离

    强化私有财产的隔离,是婚姻法的第一条隐藏含义。它告诉我

    们,直接通过结婚获得财富的可能性变得越来越小。夫妻的共同财

    富,只能在婚后创造。

    婚前财产不因婚龄变共有

    时至今日,坊间仍在流传:结婚八年,婚前的财产就会变成夫妻

    共同财产了。个别来访者,对此坚信不疑。当我说该规定早已过时

    时,他们一脸狐疑。或许,他们甚至在心里嘀咕:你这位律师究竟专

    不专业?

    他们产生这种误解,并非空穴来风。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

    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规定:

    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

    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

    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个司法解释至今仍未被正式废止,部分规定仍然有效。只是,这一条规定早已跟现行婚姻法相悖,在实践中已寿终正寝。

    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

    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

    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

    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里面第(一)项就明确指出“一方的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而这些婚前财产是否会因为婚龄增加而转为共同财产,《婚姻法

    司法解释(一)》(4)

    第十九条给出了明确答案: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

    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

    由此引申出另外两条规则:

    1.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不导致所有权发生

    变化(5)。

    2.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 (6)。

    有个案件里,男方结婚前就有一笔3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和一套房

    屋,为了婚后便于照顾生病的父母,他把婚前房屋卖了,用售房款和

    30万元人民币存款买了另外一套房屋。后面这套房屋虽然是在婚后购

    买的,但资金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只是形态上发生了变化,所以仍

    然是男方的个人财产。

    也许,有读者会疑惑,婚前房子在结婚后就涨价了,为何这些婚

    后收益不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因为房屋的涨价是自然增值,而不

    是附加了婚后的劳动创造。

    《婚姻法》反对“不劳而获”,显而易见。

    隔离婚前个人按揭房

    以前,我们判断房屋是不是共同财产,往往只需看房产证出来的

    时间。在婚前出来的,是个人财产;在婚后出来的,是共同财产。

    有一种房子非常微妙,发生在谈婚论嫁的时候,这套房子被称为

    婚房,是新婚夫妻的爱巢。这个时候,大家去按揭买房,房产证往往

    在结婚后才能拿到。按照中国的婚嫁传统,男方买房子,女方装修或

    买车。大家都会把这套房子视为共同的。那么,房产证是婚后出的,房子是共同的,那银行贷款怎么办?这是新郎一个人婚前向银行借

    的,新娘不用偿还吧?事实上,每一对夫妻都会用到婚后的共同收入来偿还。在法律上,因贷款用于购置共同生活之用的婚房,离婚时会

    成为共同债务。

    现在“新婚姻法”告诉你,这套婚前按揭房是个人的,离婚时只

    需要向对方补偿一笔钱——婚后共同还贷款及对应增值的一半(7)。

    如果婚后没有动用到共同存款去还贷呢?对不起,一分钱都不用

    补偿。

    隔离婚前父母为子女买房

    当了解第二点规则后,我们知道,对方以自己的名义在婚前按揭

    买的房是个人财产。那么,有人会说,那就以双方名义买房啊,这样

    是不是就可以把个人财产变为共同财产呢?

    当然,如果事情顺利的话,这套房子是共同财产,按揭款也应共

    同承担。然而,如今房价高涨,普通家庭要动用三代的积蓄方能凑够

    首付。刚结婚的年轻人,哪来的钱付首付呢?十有八九也是父母给

    的。

    此时,婚姻法又是如何成功隔离掉父母的财产的呢?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

    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

    的除外。

    这笔首付款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对应的房屋份额自然也应

    是个人的。

    假设一套房子价值300万元,首付90万元,按揭210万元,男方父

    母出90万元首付。房屋13的份额是男方个人的,23的份额是共同

    的,而210万元债务是共同的。这也只是意味着女方可以享受到房屋

    13的增值,因为他们要实打实地共同承担210万元债务。男方父母出

    的90万元首付及对应的增值完全被隔离掉了。

    隔离婚后父母为子女买房当了解第三点规则后,有些人就会感叹,与其婚前买房,不如婚

    后买房。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还规定:“当事

    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

    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让对方父母在婚后买

    房,不就变成赠与双方了吗?

    哪里有漏洞,哪里就有可能被补上。抱着侥幸心理的人,最终还

    是会被“摆了一道”。

    2011年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

    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

    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

    一方的个人财产。

    假设结婚之后,男方父母出300万元买了一套房屋,只写了男方一

    个人的名字。这就视为对男方的个人赠与,是男方的个人财产,与女

    方没有任何关系。

    至此,婚前私有财产已被婚姻法成功隔离。结婚要房子,只能开

    口要。可是,如果开口要房子,恐怕婚也难结了。

    暗地里嫁给房子的时代一去不复返。第三节 婚姻中的剩余价值

    婚姻中也会产生剩余价值,只是被共同财产制所掩盖。这是婚姻

    法隐藏的第二条含义。

    剩余价值的秘密

    在工作中,我接触了大量男性和女性来访者,两个群体的诉求有

    明显差别。男性来访者很少要求对方净身出户,而相当多的女性来访

    者希望对方净身出户或自己分到更多财产。

    也许人们会说,那肯定是男性出轨多,他们才不好意思提,女性

    才会要求对方净身出户。然而,有趣的是,在女性出轨的情况下,男

    性也很少提出让对方净身出户的诉求。

    这个疑问一直困扰着我。带着这个疑问,我又注意到女性在离婚

    时总是会提到她们对家庭的无偿付出。

    婚姻法不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吗?这也是网络上大量女性的声音

    ——没错!法律就是不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

    但这种说法很容易就遭到反击了。丈夫虽然没有给妻子发工资,但他赚的钱都是夫妻共同所有,一人一半啊。这只是夫妻分工不同,各司其职,产生的家庭收益不分你我。夫妻共同财产制,就是对家务

    劳动价值最大的承认。怎么就说法律不承认了呢?

    他们甚至搬出法条。

    《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

    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

    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

    补偿。

    你们看!即使双方约定了财产AA制,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无法获

    得对方创造的财富,在离婚的时候也可以要求补偿!不管怎样,家务劳动的价值还是被充分认可的!

    这个反驳直击要害,难以辩驳。

    那么多女性客户嚷着要丈夫净身出户,我自然也要敲醒她们:打

    仗都拿不到的东西,你想在谈判桌上争取到?别做梦了!同时,我也

    不自觉地代入离婚的角色中。我想,换作我的话,我会不会净身出

    户?恰巧,好几位律师同行在离婚时都是净身出户。其中一位已经结

    了三次婚,两次净身出户。他们离婚后没几年就恢复元气,业绩仍然

    蒸蒸日上。

    此时,我意识到离婚时净身出户不会对律师伤筋动骨,相反,陷

    入无休止的离婚诉讼中才会损失惨重。律师是靠技能、靠口碑吃饭

    的,而且越老越吃香。年轻时花五年积累的财富,可能比不上后续两

    年积累的多。净身出户又如何?马上就赚回来了。

    此时,我终于发现有一样东西是对方绝对分不走的,那就是自身

    的无形资产——可实现财富、地位、名声等元素的自身价值。

    婚姻里的个人要取得这样的无形资产,并不仅仅依赖自身的努

    力,还需要依赖配偶在家庭劳务中的付出。正因为配偶承担了大量的

    家庭劳务,才能让另一方从家庭中解放出来,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

    入事业中。正如前述案例中的小丽,原本是外企销售部门的中层管理

    人员,年收入30万元人民币。她回归家庭做了全职太太后,丧偶式的

    育儿不仅让她损失了职业发展的黄金四年,也让自己的职业能力停滞

    不前。而正是小丽的这些付出才让对方没有了后顾之忧,成就了一番

    事业。然而离婚时,对方的无形资产原本有她的功劳,却被对方无偿

    独占了。

    至此,婚姻中剩余价值的概念也就呼之欲出了。

    产业中,资本家主要通过强迫工人延长劳动时间的方法来赚取利

    润(8)。

    婚姻中,一方主要通过强迫另一方延长家务劳动时间的方法来赚

    取无形资产。

    产业中的剩余价值本来是工人劳动的产物,应归工人所有,却被

    资本家凭借对企业的所有权无偿独占,这就是资本家剥削工人发财致

    富的秘密(9)。

    婚姻中的剩余价值本来含有一部分夫妻的共同付出,但在离婚后

    却被不从事家务的一方无偿独占了,这就是一方剥削另一方而获取无

    形资产的秘密。这才是法律并未完全承认家务劳动价值的证据。

    这也是为何女性离婚时往往要求对方净身出户的原因之一。

    一方面,不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无偿独占了这部分剩余价值,有

    能力持续创造财富;另一方面,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尤其是家庭主

    妇,离婚后没有创造财富的能力,就指望着眼前的财产过日子,自然

    要求对方净身出户了。

    婚姻中的剩余价值无处不在,只是职业不同、发展程度不同罢

    了。如果男性专职从事家务劳动,女性全身心投入事业中,剩余价值

    同样会被女性独占。剩余价值,针对的是家庭分工,而非性别。

    剩余价值的成因

    剩余价值的成因有两个。一是“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家庭分

    工文化;二是离婚时没有赡养费。

    法律强调男女平等、同工同酬,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

    价值内核更是希望女性走向经济独立,实现从家庭到职场的蜕变。法

    律并没有强迫夫妻一方必须承担更多的家务劳动。女性多是从事家务

    劳动的一方是上千年来封建社会“男主外,女主内”的文化惯性导

    致。这不仅与现代男女平等的价值观相悖,而且与我国法律所倡导的

    价值观冲突。

    在这种传统文化惯性下,一部分女性甘愿全职从事家务,并坐享

    丈夫所创造的财富;另一部分女性虽仍在职场,但丈夫及其长辈仍沉

    醉于这种封建文化思想中,仍在家做甩手掌柜。丧偶式育儿已经把职

    场女性压得喘不过气来,因家务分担不均而引发的离婚案也不少。这

    又往往被归结为“因生活琐事”而离婚。当然,随着男女平等的理念

    逐步深入人心,也有不少男性开始分担家务、共同育儿。这应该是喜

    闻乐见的,也是现代男性的榜样。

    离婚时没有赡养费,导致了这种生育和家务付出得不到充分的补

    偿,剩余价值归一方所有也就成了必然结果。同样是夫妻财产共有制

    的法国,则制定了“离婚赡养费”(10)

    的规定。虽然其理论基础不是剩

    余价值,目的是平衡因离婚导致的夫妻双方生活条件的差异,却起到

    了一定的平衡剩余价值的作用。如果我国婚姻法能够建立一套完善的离婚赡养费制度,也许能缓

    和因生育和家务付出不公而带来的诸多矛盾。无论夫妻间采用何种家

    庭分工,在离婚时长期进行家务劳动的一方都能得到法律保障。

    剩余价值的破解

    笔者提出剩余价值的概念,并非要挑唆男女关系,而是希望男女

    双方都能深刻地认识到:让一方承担全部或主要家务,实际上是在让

    美好的婚姻变成一场隐形剥削。这种夫妻关系,最终伤害的是婚姻里

    的每一个人。

    阿慧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结婚前,她和丈夫都从事课外培训行

    业,但各自的资源不在同一城市。由于感情需求,阿慧接受了异地恋

    并最终结婚了。

    她一直都坚持等事业走上正轨后再生孩子,但丈夫却因为家里的

    压力急着生。在此期间,阿慧发现自己意外怀孕了。她想打胎,但医

    生说打胎可能会导致她失去生育能力,这让她很纠结。如果把孩子生

    下来,就要到丈夫的城市生活育儿,事业很难从头再来。实际上,很

    多夫妻关系中出现的问题,远比这个例子复杂、揪心。

    传统的中国家庭文化,要求女性回归家庭,男性在外拼搏事业,形成依赖型婚姻。现代婚姻制度要求男女平等,都要靠自己的努力创

    造财富,杜绝依附型婚姻、敛财型婚姻。这必然把女性从家庭拉到社

    会竞争之中。如今,很多都市女性早已意识到了这一点,而部分男性

    却还未转变意识。他们要求职场女性不仅要赚钱,还要顾家。最终,职场女性就在现代婚姻制度和传统家庭文化的夹缝中生存,迟迟不敢

    步入婚姻,又或者被压垮后选择逃出婚姻这座围城。

    见过了那么多离婚案,我认为平等健康的夫妻关系应该是:

    对外,鼓励双方都充分参与社会竞争,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这

    种社会价值,不仅会带来社会地位、权力、金钱等附属品,还会带来

    自我认可和外部认可,满足内在的精神追求。

    对内,应鼓励双方分担家务,共同育儿。双方才会更加体谅对

    方,才会容易产生共情,关系才能持久。

    目前,我们社会中的一部分夫妻却不是这样。丈夫在外面累死累

    活,把赚到的微薄收入还了房贷后,是没法请保姆的。不工作的妻子,会对丈夫有诸多不满,甚至拿别人的丈夫来比较。诸如,你整天

    在外面忙,也不做家务,也没见你赚钱。看看邻居家的谁谁谁,多有

    本事。这就导致丈夫想逃离家里,假装在加班,实际上是在打游戏、在打麻将、在胡吃海塞。

    丈夫呢?没参与家务,也没法理解妻子育儿之不易,回到家做甩

    手掌柜,甚至“诈尸式育儿”,抱怨妻子做得不够好,觉得妻子靠他

    养着,还不好好伺候他全家。一百件类似的生活琐事,终会把妻子压

    垮。

    这种家庭分工是互害型的。

    剩余价值产生的内因是夫妻一方承担了过多的家务劳动。消除剩

    余价值最好的办法是夫妻双方分担家务、共同育儿。在客观条件允许

    的情况下,可以请钟点工分担家务,释放出夫妻的时间,以便投入自

    己的事业中。

    当家政行业发达了,家务劳动市场价格也就趋于稳定,家庭分工

    就会转化为社会分工,这能帮助更多的人正确认识自己的价值。究竟

    给他人当保姆,还是在自己家当“保姆”,还是从事其他社会分工,自有理性判断。第四节 脆弱的共同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制,意味着婚后收入是共同的,却因为有限的财产

    知情权而变得无比脆弱。这是婚姻法隐藏的第三条含义。

    不能以名查房

    一对夫妻在婚后存了200万元人民币,这无疑是共同存款。任何一

    方用这笔钱买的房子,也是共同房产。这很简单,是常识。然而,现

    实操作又往往会扇我们一记耳光。

    这200万元存在男方的账户里,他偷偷地在某个小城市买了套住

    宅。后来,女方发现存款几乎没有了。她问那200万元哪儿去了。男方

    说在某城市买了套房子。几年后,他们闹离婚。女方要分割那套房

    子,但法院需要她提供房产登记资料。她兴冲冲地跑到房管局,提供

    丈夫的名字和身份证号,要查询他名下的房产。但房管局说,需要提

    供房产证号码或房产地址才可以查。此时,她就很被动,如果她拿不

    到这套房屋的准确地址,就查不到房产资料。如果她没有线索,就申

    请法院派人到房管局调查,也很难有结果。总之,主动权不在自己手

    里。

    这其中的奥秘就是“以名查房”和“以房查房”了。

    所谓“以名查房”(11)

    ,是指向房管局提供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即

    可查询到其名下的所有房产。与之相对应的是“以房查房”(12)

    ,即提

    供特定、准确的房屋地址或房产证号或不动产单元号,方可查询该套

    房屋的信息。

    这两种查询方式规定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里,只

    有房屋的名义所有权人才可以“以名查房”。例如,我们拿自己的身

    份证到房管局的自助查询机或窗口,查询自己名下的所有房产。

    而配偶作为利害关系人,需要提供房屋地址或房产证号或不动产

    单元号,才可以查。这里的不动产单元号,并不是日常用语中

    的“503”之类的房号,而是每个不动产都有一个唯一的单元号,比居民身份证号还长。如果连房屋地址都记不住,绝无可能记得住这个单

    元号。

    目前,不动产登记尚未全国联网,即使法院愿意取证,也无法到

    每一个城市给当事人排查。以广州市为例,在中心六区的房管局就查

    不到广州郊区花都、增城、从化的房子信息。

    为了保障配偶的财产知情权,在各方努力下,“以名查房”的权

    利最终被收入2010年的《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13)

    里,并通过

    2014年的《广州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14)

    落实到位。夫妻一方

    只需要出示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和结婚证即可查到配偶在广州辖区

    内名下的房产。尽管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

    查询暂行办法》在2019年制定了新的查询办法,但在实务中夫妻一方

    依然可以凭“三证”查询配偶名下的房产。

    广州地区实施夫妻间“以名查房”只是全国个例,其他大多数城

    市的夫妻就没有这种福利了。

    不能“以名查账号”

    不能“以名查账号”比起“以房查房”就更不方便了。毕竟房子

    是大宗资产,不是每个家庭都可以随便全款买一套。只要涉及按揭,配偶就必须到场签字。配偶也就对这套房子的信息有所了解、有所控

    制了。

    假如丈夫在外做生意,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妻子并不知道丈

    夫赚了多少钱,也没留意他有哪些银行卡。有一天,她发现丈夫有情

    人,于是就闹离婚。此时,她才想起来要分丈夫的存款。

    她不向法院提供具体的银行账号,法院就不会去调取流水。没有

    流水,就分不到存款。

    这非常不公平!

    作为律师的我们也纳闷,还有法院查不到的账号?但在实务中就

    是这样的,法官说没有账户,他们去了银行也会被拒。这可能跟银行

    的司法查询系统有关,需要在系统里输入账号。

    在实务中,有些法院会开律师调查令给我们,上面没有明确查某

    个具体账户,而是被告名下的账户及流水。此时,银行柜台可以先查

    出被告名下的账户,然后再通过司法查询系统逐个账户地查流水。当我们掌握了对方大量账户,并成功地调取其流水后,对方却没

    法提供我方当事人任何一个账户。此时,对方往往也会宣称要男女平

    等,骂我方当事人藏着很多账号,要求一起去中国人民银行查询双方

    名下的账户。而我方只需要回应:原告有多少账号和存款,举证责任

    在被告。我方早已申报了相应财产,不同意一起去查询账户。对方会

    转而向法官继续请求,得到否定性答复后,其顿时垂头丧气。这种打

    击,确实让人绝望。

    一方控制大量存款的离婚案,非常典型、非常可怕。配偶若不在

    平常多加留心,离婚时多半损失惨重。

    查银行流水有限制

    当你平常小心翼翼地把对方的银行卡收集起来,以为万无一失

    时,现实又要抽你耳光了。

    按常理,法院应该把双方从结婚到现在的流水调出来,才能知道

    有没有转移财产。但这并未在司法实践中形成共识。

    以某地区法院为例,原则上考虑三个时间点开始调流水:

    1.起诉离婚前一年;

    2.感情不和分居至今;

    3.感情恶化时至今。

    想利用第2、3点,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从什么时候开始

    谈离婚的。如果什么证据都没有,或者证据不充分,法院就只从起诉

    离婚前一年开始调取。

    在每一个案件里,我们都会积极地跟法官沟通,要求再往前调流

    水。理由是如果他买了二至三年的定期存款、理财、基金,现在尚未

    到期,若只调取一年的流水,我们根本看不出来。

    此时,法官可能会说:“你们有什么证据?没有证据,我们只能

    这样处理。”

    曾经有一个案件,对方在一年前买了25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理财。

    法院只调取一年的流水,根本没有这笔理财的购买记录,而存款余额

    只有几千块。幸亏,我方当事人曾对那笔理财拍了照片,不然,她根

    本分不到这笔钱。这可是250万元啊!不是250元啊!

    如果丈夫三年前给第三者转账200万元买房,而法院也只调取了一

    年的流水,则妻子根本无法追回这200万元,也没法要求丈夫赔偿。

    此时,如果法院还要妻子提供证据,那恐怕真的强人所难了。有

    没有转移、隐匿存款,把流水全调取出来,不就一清二楚了。若不调

    取出来,哪里会知道有还是没有呢?

    当然,我们在一些地方办案,有些法官也会允许调取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所有的流水,但这种情况少之又少。

    房子是中国家庭的主要资产,银行账号是家庭资产转化的源头和

    线索。配偶不能在离婚时以名查询,不能查婚姻全区间流水,另一方

    就可以在转移、隐匿财产上肆意妄为。离婚时,财产在谁手上,大概

    率就是谁的。在婚姻里,谁负责赚钱,谁就有控制财产的主动权。婚姻法的三大隐藏含义思维导图第五节 重塑婚姻安全

    什么是婚姻安全

    当我们谈论婚姻安全时,往往会说到安全感。安全感是一种强大

    的力量,当一方全身散发出这样的魅力时,另一方会相信与他相处是

    安全的,此谓之信赖。

    有位读者曾经问我:吴律师,在男女交往中,你认为女人对男人

    最高的评价是什么?

    我答她:这应该是你们女人回答的问题。

    她跟我描述了一个场景:在一个陌生的地方,与丈夫在人群中走

    散,她心里也不着急,能够很平静地等着,而且相信他一定会找过

    来。

    这应该就是安全感带来的信赖。

    朋友托我给她介绍优质男性,我翻开微信找了一位律师同行。她

    看了一眼照片说:“我才不要这种,长得像花花公子,一点都不安

    全。”

    因此,我们在婚嫁群体里经常听到一种声音:找个老实人嫁了。

    言下之意,老实人不会花心、不会害人,有安全感。

    当有人在婚姻里没有安全感时,就常问自己:对方还爱我吗?对

    方会出轨吗?对方此时在做什么?对方有骗我吗?对方不爱我了,我

    该怎么办?于是,此人就常常翻对方的衣服口袋,随时要求视频聊

    天,甚至在家里放置录音设备。

    此时的安全感依赖于对方的品质和双方的感情。彼此相爱,所以

    相信对方不会害自己;因为对方的品质,相信即使分开对方也不会害

    我。

    如果仅就个人品质和感情谈婚姻安全,那就成无稽之谈、空中楼

    阁了。世界上最不可控的就是感情,最不可知的就是人心。当初爱得

    死去活来,如今撕得你死我活,这种戏码随时都在上演。举个例子:男方在平淡的婚姻中,遇到了女方,两人一见如故。

    男方为此离婚,把所有财产给了前妻,并与女方结婚。可惜这段姻缘

    并不比前段婚姻更幸福。多年以后,男方发现女方多次出轨。女方

    说:“这些年咱们交流越来越少,彼此之心越离越远。这种没有交流

    的婚姻,生不如死。正如当年你遇到我,如今我也遇到了别人。”他

    们没有离婚,但女方出轨一次,男方就性暴力一次。女方再也忍受不

    了,她要离婚。他却逼女方签净身出户协议。女方不就范,他就弄得

    街知巷闻。虽最终也未能如愿,却传遍了孩子就读的整个学校,导致

    他们俩的孩子不得不转校。

    男方当初净身出户,也验证了其个人品质让他在分开时不会祸害

    对方。而男方在第二段婚姻中感觉到背叛,却不肯离婚,大概是因为

    他为这段婚姻付出的代价是净身出户,只能说明他还爱着女方。然

    而,他越来越觉得屈辱,就不断使用暴力控制对方。当女方决心离婚

    时,他又想方设法让其净身出户,最终鱼死网破。感情的背叛,也在

    影响着一个人的品质。

    不可否认,深厚的夫妻感情是建立婚姻安全最简单的方式。然

    而,从结果上反推,又是另外一种景象。没有了爱,又为何不加害?

    更何况大多数离婚,带来的是难忘的恨。因此,通过感情建立的婚姻

    安全,是最盲目、最不可控的。

    相信单凭感情带来婚姻安全,本质上是“爱情统治论”“感情万

    能论”。这个逻辑的前提是感情不变、爱情永恒。显然,单凭感情无

    法带来婚姻安全。因此,婚姻安全应有更多的元素,才有现实意义。

    在我看来,婚姻安全至少包括三个元素。婚姻安全的元素

    针对感情而谈的安全,是无稽之谈。因为感情不可控,身体是对

    方的,不管怎么去控制,都控制不住。越要控制,越失控。婚姻自

    由,既意味着结婚自由,也意味着离婚自由。如果感情彻底破裂,无

    法挽回,即使一方十万个不情愿,法院也得判决离婚。

    真正可以落地和有必要进行控制的,只有两个——人身安全和财

    产安全。只有这两个才看得见、摸得着。只要有了这两个安全元素,你自然就有安全感。毕竟谁离开谁都能继续活下去,但被打断腿、净

    身出户、被负债,就活得艰难了。

    让感情的代价可以承受

    婚姻安全,分为单向安全和双向安全。单向安全,依靠一方对另

    一方的控制。这种控制,包括经济控制和暴力控制,但往往又互为手

    段。而双向安全,则非常困难和考验智慧。

    关于单向安全,有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妻子长年在家操持家

    务,丈夫在外负责赚钱,但妻子不掌握家庭财政大权,不知道丈夫的实际收入,没有购置大宗家庭资产。多年来,妻子就靠丈夫每个月给

    生活费过日子。当妻子不听话时,丈夫就不给钱或少给钱;当妻子反

    抗时,丈夫就动手打人。有一天,妻子发现丈夫在外面三妻四妾。她

    想离婚,然而她既没钱请律师,也没钱交诉讼费,更不知道丈夫的存

    款藏在哪里。她既分不到财产,又无生存技能,她敢离婚吗?她敢不

    听话吗?如此,丈夫的婚姻倒是安全了,而妻子则毫无安全可言。

    在婚姻里,一方对另一方常见的控制方法有:

    1.让其辞职失业,使其在经济上产生依赖。

    2.在日常生活中对其进行价值否定,如什么都不会做、只会花

    钱、不赚钱等。

    3.每个月只给少量生活费,实施经济控制。

    4.否定其好友,限制其社交,使其失去援手。

    5.暴力控制,不听话就打。

    如此,这些人就可以放心地在外面胡作非为,即使被配偶知道,配偶也不敢反击,也没能力反击。光没钱这一条,就够了。

    然而,这种以控制为核心的婚姻关系,既不符合男女平等的法律

    规定,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们不能也不应提倡,而要旗

    帜鲜明地反对。

    我所提倡的婚姻安全,有且只有一种——双向安全。

    当婚姻安全指向财产安全时,就很容易陷入“谈钱伤感情,谈感

    情伤钱”的两难境地。比如,有一对情侣到了谈婚论嫁时,女朋友要

    买一套房子,但首付却需要15万元人民币。此时,她跟男朋友借钱。

    男朋友说,如果结婚了,这笔钱就不用还;如果结不成婚,就要还。

    于是,他让父母转了15万元给女朋友,并备注为“借款”。女朋友很

    担心男朋友因这15万元占有房屋的份额,也担心离婚时被男朋友的父

    母起诉返还。但她羞于开口与男朋友协议,于是把钱转回去,让对方

    拿现金给她。男方的父母一听要拿现金,心里就慌了,担心女方是在

    骗婚。最后,他们在相互猜疑中把美好的感情都消耗殆尽。

    当我们说“谈钱伤感情”时,潜台词是“我那么爱你,你居然不

    相信我”;当我们说“谈感情伤钱”时,潜台词是“我就是因为当初

    无条件相信你,才落得人财两空”。

    这种非黑即白的思维,确实阻碍我们走上婚姻幸福的大道。其原

    因在于我们把“爱情”等同于婚姻的“感情”。爱情被注入了文学性,感情被注入了法律性。感情可容纳很多不

    纯粹的东西,如利益;而爱情则容不得沙子,会让很多人谈钱即婚姻

    安全时会有罪恶感。感情是可以变化的,爱情则应该是永恒的。然

    而,整部婚姻法从来没出现过“爱情”二字,而用了“感情”二字。

    婚姻法所传达的精髓——婚姻正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利益结合,如共

    同生活、共同财产、合作育儿等。在婚姻里,当我们用“感情”去替

    代“爱情”时,婚姻安全也就变得顺理成章了。否则,当有人在婚姻

    里失去一条腿时,却有人感叹“你失去的只是一条腿,紫菱失去的可

    是她的爱情啊”!别说失去一条腿,哪怕只是失去一套房子,恐怕都

    没多少人可以接受。大家反复体会以下对白:

    女:“你相信爱情吗?”

    男:“我当然相信了。”

    女:“我爱你,你知道吗?”

    男:“你不说,我也知道。”

    女:“那好,你能把房子过户给我吗?”

    男:“那不行,离婚的话,怎么办?”

    女:“你究竟是不相信爱情,还是不相信我?”

    当然,男方也可以换一种说法:既然我们相爱,我们永远在一

    起,为何一定要把房子过户给你?你是不是不相信我?然后,这种争

    论可以无休止下去,并无实际益处。

    婚姻的起点是感情稳定,终点是感情破裂。当我们承认这点时,也就等于承认感情是重要的,感情是会变化的。在变化的感情里,需

    要加入一个元素,让婚姻里的感情代价变得可以承受。

    这就是婚姻安全框架。

    没有安全框架的婚姻,在感情不断变化时,彼此之间的信赖将失

    去支点。当信赖发生危机时,感情也必然会遭到破坏。

    过于强调安全的婚姻,对细枝末节斤斤计较,必然会反过来损害

    感情,导致信赖崩溃。

    婚姻安全,只需要解决重大安全漏洞。它让感情变化的代价变得

    可以接受,从而让感情主导剩余的婚姻生活,让婚姻变得美好。如此

    一来,婚姻才能避免成为一场赤裸裸的经济合作。

    就上面谈婚论嫁的例子而言,双方的诉求很简单。女方需要15万

    元,男方愿意给女方15万元,但担心女方悔婚。那么,双方签一个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协议就可以了,功能与彩礼相当,恰好保障了双方

    的需求,消除双方的猜疑。解决了这个重大安全漏洞后,其余细枝末

    节的问题,则由双方的感情来解决。双方在这个框架内,可以任性地

    付出真感情。

    至此,我所提出的婚姻安全的原理和功能也就明朗了。接下来,我将要为大家揭示婚姻里需要进行控制的安全漏洞。

    婚姻安全框架思维导图

    (1) 如无特别注明,本书涉及的故事均根据法律和常见案例编撰,不涉及特定个人,如有雷

    同,纯属巧合。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本书简

    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

    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

    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

    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3) 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本书

    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本书简

    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认为,当事人以生产、经营之外的其他方

    式使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该财产的形式因此发生了变化,不导致上述财产所有权

    及其自然增值归属的变化。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1期(总第53辑),人民法

    院出版社,2013年7月第1版。

    (6)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

    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7)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

    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

    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

    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

    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

    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8) 参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论述。

    (9) 参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论述。

    (10) 见《法国民法典》第270条至280条。

    (1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不动产权利人可以申请以下列索引信息查

    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

    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特定主体身份信息;(二)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信息;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号;(四)不动产单元号。

    (12)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以下列索

    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一)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三)不动产单元号。

    每份申请书只能申请查询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

    (13) 《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第二十三条: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

    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

    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

    应的书面材料。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财产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

    (14) 《广州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第六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凭其身份证明原

    件,可查询房地产的自然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情况。房地产所有权人配偶凭其身

    份证明、户口本和结婚证等夫妻关系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可查询相关房地产登记结果信

    息。第二章

    彩礼与嫁妆

    第一节 彩礼三大门道

    说起彩礼,大家都不陌生。可是,里面的门道或许会刷新你的认

    知。

    彩礼四大核心要素

    在讲彩礼的概念之前,大家先思考以下5道题:

    1.恋爱期间,男方给女方买了钻石戒指、金条。

    2.恋爱期间,男方多次微信转账5200元、13140元等吉利数字的

    款项给女方。

    3.结婚前,男方转账20万元给女方购买房屋。

    4.结婚前,男方转账88888元款项给女方。

    5.喜酒期间,男女双方收到了亲戚朋友的礼金共计10万元。

    请问,以上哪些财产属于彩礼?恐怕读者们很难直接下定论吧?

    实务中的彩礼,往往也是如此复杂,难以区分。法院每年都会审理大

    量的婚约财产纠纷。彩礼绝对称得上是重大的婚姻安全问题。搞懂彩

    礼的门道,可以减少婚姻里不必要的纷争。

    那么,什么才是彩礼呢?对于这么重要的问题,婚姻法没有明确

    规定!

    大家都知道,我国地域广阔,全国各地的婚姻习俗差异很大。订

    婚时一般是男方给女方及其父母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实物财产。给付这

    些财物时,有时是包括各项在内的土豪式“大包干”;有时则是有明确分项的,如彩礼多少钱、衣服款多少钱、金银首饰款多少钱、行李

    款多少钱、父母奶水钱、看钱、认门钱,等等。

    那这些形形色色、名目众多的财物,即“彩礼”,是否都是法律

    上认定的彩礼呢?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主要参考以下四个核心要素:

    1.地方风俗

    地方风俗是认定彩礼的关键性因素。地方越小,彩礼风俗越明

    显;地方越大,彩礼风俗越不明显,尤其在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婚

    前给付的财物是不是彩礼,往往极具争议。

    2.是否以结婚为目的

    在认定彩礼时,要看赠与财产的前后,双方是否已经表达过结婚

    的意愿、是否已经谈婚论嫁。比起彩礼更大的概念是“以结婚为条件

    的赠与”或“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在恋爱期间,男方为了追求女方,在节日期间发5200元、13140元

    等特殊数字的红包,一般视为联络感情的普通赠与,在分手或结婚不

    成时,无权要求女方返还。所以,没有结婚意愿,乱发巨额红包,就

    很危险了!

    3.财产的价值

    一般而言,财产价值越大,越容易认定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

    财产价值的大小判断,不看绝对值,而看相对值。富豪送女明星一辆

    法拉利,跟普通人家用卖房钱买豪车送给美女,完全不是一回事。前

    者很可能会被视为追求女性的礼物,后者即使没有证据反映出结婚意

    愿,也有可能被视为以结婚为条件。

    4.赠与的时间

    赠与的时间越靠近悔婚时间或提出结婚时间,越容易被认定为彩

    礼或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

    以第一道题为例,如果在悔婚前两年送出钻戒、金条,没有其他

    证据,很难被采信为彩礼。如果在悔婚前两个月送出钻戒、金条,则

    容易被推定为彩礼。

    以第四道题为例,如果离悔婚时间较近,88888元这样的吉利数

    字,也较为容易被推定为彩礼。返还彩礼六大要点

    关于彩礼返还的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里只列举了三

    种男方可以请求女方返还彩礼的情形(1)

    :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值得注意的是:

    1.男女双方没有领结婚证、曾共同生活,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但

    可能会打折。

    因为双方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彩礼既有可能用于结婚

    喜酒,也有可能用于生育孩子或堕胎,会产生实际支出。如果有证据

    证明彩礼已用于上述共同生活中,则应予扣除。根据2011年最高法的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说法,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

    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

    及返还数额(2)。

    2.男女双方已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也有可能酌情返还彩

    礼。

    例如,女方收取了48000元彩礼,双方结婚后均到外地打工,长期

    分居,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又无生育子女,法院判决女方酌情返还

    24000元彩礼(3)。

    3.什么叫生活困难?

    所谓的“生活困难”不是指男方给付彩礼前后生活相差悬殊的情

    况,而是指男方给付彩礼后靠自己的能力已经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

    活水平(4)。或者可以理解为:男方给女方彩礼后自己变成了“乞

    丐”!

    彩礼六大高发盲区

    1.婚后收取彩礼以前遇到一些离婚咨询,彩礼是在婚后收到的。比如,女方说自

    己的存款有100多万元,其中有30万元是男方家给的彩礼。那这30万元

    究竟是女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呢?谁都知道彩礼就是个人财

    产!可是,事隔多年,怎么证明是彩礼呢?如果证明不了,这30万元

    就成夫妻共同财产了。

    先收彩礼,后领结婚证,这个道理很简单。然而,实务中还是有

    很多人会犯错。很多人想都没想,赶着2月14日、5月20日、5月21日这

    些日子去领证。结果领完证后,喜酒还没摆。要知道,直到摆喜酒前

    或当天,女方才收到很多彩礼,这下彩礼又成共同财产了。

    2.实物彩礼,由谁保管

    一般而言,男方给对方金银首饰等实物彩礼,没有收据。这就导

    致结婚不成时,男方难以证明给过什么彩礼,自然也就无法要求对方

    返还。

    对于女方而言,她嫁到男方家里,金银首饰一般也保存在男方家

    里,而这些金银首饰常常由男方母亲保存。我就遇到过一些案例,男

    方母亲当晚就把这些金器全部收走了,名义上是替他们保管。日后,女方不好意思开口要回来。离婚时,女方找不到这些金器,也就无法

    要求分割了。

    3.现金彩礼,谁能证明

    当男方以现金方式给了女方彩礼,在悔婚时他也很难证明曾经给

    过女方多少现金。万一女方拒不承认,男方也就毫无办法了。

    4.用彩礼购房,有何坑

    我在本节提出的第三道题——结婚前,男方转账20万元给女方购

    买房屋。

    这20万元既有可能是男方和女方共同出资购房,也有可能是男方

    给女方的彩礼。假设三年后房价大涨,离婚时男方大多会主张为共同

    买房,要求分割房屋。如果女方无法证明是彩礼,那么法院也就有可

    能按首付出资比例认定份额。如果女方悔婚,同样可能出现这种麻

    烦。

    当然,我也见过另外一种判法,法院要求男方证明该出资款是彩

    礼,当男方证明不了时,则认定为是男方向女方普通赠与(5)

    ,驳回男

    方要求返还的主张。

    可见,提前明确彩礼的性质和数额,对双方而言均是一种保障。5.借钱付彩礼,可能会变成夫妻共债

    现实中,男方家庭本身经济能力有限,但为了娶妻,不惜四处举

    债。由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一方在婚前举

    债,如被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6)。当女方收取

    了这笔彩礼,成为这些借款的直接受益方,就有可能被视为用于夫妻

    共同生活,最终会共同承担债务。

    因此,女方收取彩礼时,要尽量考虑到男方家庭的经济能力。因

    为,男方家是否借钱给彩礼,女方很难识别和控制。

    6.酒席期间收到的金银首饰份子钱

    这里的财产一般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然而,离婚时因难以证

    明存在这些财产,法院一般无法处理。最终,谁控制这些财产实际上

    就归谁。彩礼的思维导图第二节 嫁妆五大盲区

    嫁妆是女方父母赠与女方的个人财产,虽不如彩礼复杂,但如操

    作不当,也很容易变成共同财产。在嫁妆这件事上容易出现五大盲

    区。

    结婚后收嫁妆

    不知道为何,在我们接到的咨询里,女方在婚后才收到嫁妆的现

    象比较多。可能是因为很多人先登记结婚后摆喜酒,父母往往在喜酒

    前把嫁妆给女儿。时隔几年,他们要离婚。此时,要证明那笔钱是嫁

    妆就颇为困难,尤其是有些父母喜欢拿现金给女儿。此种情况下,根

    本无法证明款项来源于父母,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这笔钱被分割。

    同样,父母在婚后买了车辆给女儿,也会被当作共同财产。因为

    这是婚后获得的赠与,原则上推定为赠与夫妻双方。

    为了避免这个坑,我建议先摆酒后领证。如此一来,父母顺着风

    俗在摆酒前给嫁妆,也就成了婚前赠与。

    嫁妆放婆家

    大家先来思考一个问题:

    婚宴当天,你们收到了很多金银首饰,包括家人送的贺礼。你们

    一天忙前忙后,参与各种仪式。你们会把这些东西都放到哪里呢?

    大概率会交给婆婆保管吧?

    给她保管后,第二天你会主动跟她要回来吗?大概率不会,对

    吧?

    当有一天,你觉得金银首饰全部放在她那儿,似乎不是很妥当,但你也很难开口跟她要过来吧?日复一日,这些嫁妆就一直放在婆婆的房间里。直到你们闹离

    婚,你想去拿这些金银首饰。婆婆说:什么首饰?我这里没有首饰,不是你自己保管的吗?

    上了法庭,你也无法证明这些首饰在哪里,自然也就无法分割。

    我记得自己结婚时,除了结婚戒指外,其余的当天也全部托我母

    亲保管,后来也一直未跟她要回来。直到我在实务中遇到很多这类咨

    询时,才找了些借口跟母亲要回来,交给妻子保管,这也算是我自己

    践行婚姻安全的理念。我妻子听了我的线上课程后,方才知道我的用

    意,我们彼此之间,又多了一份信任。

    嫁妆与彩礼混同

    大家继续思考一个问题:

    假如你家里给你20万元现金作为嫁妆,你会存在哪里?

    显然,你不会存到丈夫的卡里。你会存到自己的卡里。那么,这

    张卡大概率也存了男方给的彩礼20万元。如此一来,你就有40万元在

    同一张卡里。接下来,你用了25万元买房,10万元买车,5万元用于准

    备婚礼。此时,你们万一结不成婚了,彩礼怎么退?

    房子可能会升值,车辆一定会贬值。你会说:对方给的20万元彩

    礼,其中的5万元用于准备婚礼,10万元用于买车。对方会坚持认为其

    给的20万元用于买房了,所以要分房子。此时,就很难分清楚20万元

    彩礼和20万元嫁妆的用途,因为它们已经混同在一起了。

    因此,你要学会用两张银行卡,分别收彩礼和嫁妆。

    陪嫁车辆写男方名字

    在结婚前,你们可能需要一辆车。由于房子太贵,很多父母喜欢

    送车给女儿当嫁妆,反正女儿嫁过去也有地方住。如此一来,两口子

    有房有车,住、行就都解决了,多完美。

    如果女方本身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没有车辆指标,怎么

    办?可能会用上男方的指标,用他的名字购买和上牌。这会有什么坑呢?

    离婚时,女方跟律师说,丈夫名下的车辆是她的嫁妆,但没有证

    据。这就很可能成了男方的个人财产。此时,律师又生一计,此车原

    价20万元,现在贬值到8万元,不要也罢。你父母可以说是借款啊,反

    正也有银行转账。

    他们离婚时,要打两场官司,一场是女方告离婚,另一场是女方

    父母告男方还钱。

    因此,遇到这类情况,双方就应该书面约定清楚车辆的归属,以

    免徒增事端。

    送股权作嫁妆

    有些人家里很有钱,嫁女儿时不仅送钱、送车,还送公司股权作

    为嫁妆。这也就权当分家,剩下的财产就跟女儿无关,全归其他子女

    了。

    大家再思考一个问题:

    结婚之后,这家公司发展得很好,可能要上市了。原来股权只值

    100万元,现在要升到2000万元了。丈夫能从中分一杯羹吗?

    毫无疑问,女方婚前拿到的股权是个人财产,但它在婚后增值了

    1900万元,增值这部分能否分割呢?这就争议很大了。

    这取决于你有没有参与这家公司的经营。一般认为,如果婚后参

    与了公司的经营,这1900万元的增值就是共同的。如果婚后没有参与

    经营,这1900万元增值就是个人的。至于怎么样才算参与经营,实务

    中也争议纷纷。

    为了避免此类纠纷,女方不如选择婚前财产协议或让父母继续代

    持股权。嫁妆盲区

    (1)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

    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

    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0条: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

    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

    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

    返还及返还数额。

    (3) 见《婚姻家庭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第22页,肖峰、田源主编,法律出版社,2017

    年3月第1版。

    (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

    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5) 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15500号判决,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6)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

    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三章

    婚恋中的房子

    第一节 为何婚前自己买房更划算

    某找房平台对该平台2018年成交的房产交易进行汇总后发现,女

    性的购房率较之以前大大增长,照这个趋势下去,女性买房很快就会

    成为主流。女性买房成主流也反映了现代女性独立意识的增强。

    曾经有一位小姑娘咨询我,她说目前刚毕业两年,在一家银行工

    作,收入为12000元每月,日子过得还算轻松。身边的同事一直在谈房

    子,去年才8000元每平方米的房子,现在涨到12000元每平方米了,她

    看着不断上涨的房价就着急了。于是,她和父母说要买房,希望父母

    能资助她。但她父母说:“女孩子买什么房,等你嫁人了,让丈夫买

    就行了。”她问我要不要婚前买房?怎么说服家里人出首付给她买?

    后来,她根据我的分析,成功地说服父母资助她买房。

    在房屋价格大趋势不改的前提下和当前的婚姻制度下,婚前自己

    买房无疑是最划算的。

    最大限度享受增值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1)

    规定,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个

    人财产。当然,这里要加注两个前提:一是用自己的婚前个人存款购

    买,包括存放自己账户的存款、个人凑的、父母资助的、他人赠与的

    钱等;二是全款购买,而不是按揭购买。

    如今房价高涨,普通家庭难以全款购买。如果婚前按揭购买,这

    套房屋又该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2)

    ,只有婚后共同还

    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所有,其余部分属于个人所有。离婚时,法院会把房屋判给购房人,购房人补偿另一方婚后共

    同还贷及对应增值的一半。

    假设女方买了一套200万元的房子,首付60万元,贷款140万元

    (30年),每个月还款7300元。结婚两年后离婚,也就是还了175200

    元贷款,只占房款的8.76%。

    房子在离婚时涨到300万元,女方只需补偿对方300万元

    ×8.76%÷2=131400元,离婚后贷款由女方自己继续还,尚未还贷的按

    揭款的增值,与对方无关。离婚时房子868600元利润是属于女方的。

    当然,这种计算方式没考虑贷款利息,只是为了简便展示。

    无共同还贷,则无补偿

    婚后的收入是共同财产,无论以谁的存款还贷,都会推定为共同

    还贷。但实务中也会出现以下情况:

    1.女方父母每月打一笔钱到子女的还贷账户还贷;

    2.女方父母动用其住房公积金为子女还贷;

    3.女方用嫁妆还贷;

    4.女方用彩礼还贷;

    5.女方用婚前积蓄还贷。

    此时,夫妻没有共同还贷,离婚时女方无须补偿对方。也就是

    说,整套房子都是女方的,跟对方毫无关系!离婚时,对方什么都分

    不到。

    离婚时可分到房子

    离婚时,很多夫妻会争夺房子归属,却无法预知结果。当只有一

    套共有房产时,法院往往会判给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因为,孩子更需

    要稳定的住所。此时,孩子抚养权的争夺也就变得更为激烈。

    当你拥有一套婚前按揭房时,法院就会将其判给你。如果有共同

    还贷,则只需补偿对方一笔钱,这里面还有一个鲜为人知的门道。法院要确定你补偿多少钱给对方时,就要先确定房屋的价值。双

    方先协商房价,协商不成则评估。假设评估出来的结果是300万元。此

    时离法院作出判决还有一段时间。三至六个月过去了,法院才判决离

    婚。此时,房价涨到330万元。当有一方不服上诉,又六个月过去了,房价又涨到380万元了。二审法院不会再重新评估房价了,只会根据

    300万元的评估价来确定补偿数额。

    试想一下,如果你不是婚前按揭房屋,而是婚后和对方一起买

    房,这套房屋就未必会判给你了。万一判给对方,对方只按300万元的

    价格来补偿给你,但房价已经涨到380万元了。你拿到的补偿款是不是

    严重缩水了?你只能买更小的房子住。但是,若你婚前按揭买了房,那就没这个烦恼了。是不是很划算?

    避免婚后买房变共有

    如果结婚后购房,那么这套房子写谁的名字?谁出钱?这些都要

    商量,不同的组合会带来不同的效果,非常复杂,操作不当,就会损

    失惨重。

    最典型的例子,你要买那套200万元的房子,父母给了你60万元首

    付,房子也写了你一个人的名字。这60万元是赠与你个人的,还是赠

    与夫妻双方的,很有争议,我会在后面的章节详细分析。万一被认定

    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那整套房子都是共同的,这就损失惨重了。

    如果结婚之后,你的存款进进出出,婚前存款和婚后存款混同,离婚时你证明不了这60万元来源于婚前存款,最后会被认定是以夫妻

    共同财产出资的,则整套房子会被平分。这种情况下,60万元所对应

    的房屋价值都被分走了一半,亏得更大。

    又或者,婚后购房登记了两个人的名字,共同所有,也是一样的

    结果,你把60万元搭进去了,整套房子算共同的财产。第二节 谈婚论嫁时买房的坑

    谈婚论嫁时偷偷按揭买房

    小玉跟男朋友谈恋爱三年了,打算几个月后结婚。她在广州的收

    入是8000元月,男朋友收入6000元月,本来双方家里打算出点钱给

    他们当首付在番禺买套房子。可是,男朋友偷偷在7月份按揭了一套房

    子,首付是他家里人凑借来的。

    男朋友的父母跟她说:“小玉啊,我们家呢也不是富贵家庭,但

    儿子结婚还是要给儿子凑个首付。你们的工资也不高,结婚之后还要

    生活,要养孩子,你嫁过来也不能让你受苦。结婚后房屋的贷款也不

    用你们操心,我们两老还有些积蓄和退休金,可以帮你们还月供。”

    她听完觉得婆家不错,但还是有些不放心,所以找我咨询了。

    我问:这套房子是以谁的名义购买的?

    她说:男朋友的名义。

    我问:这套房子家私家电的钱由谁出?

    她说:我和男朋友打算凑8万元去简单装修一下。

    接着,我说你这是给他们家补贴去了,本来商量好两家人出钱,为什么又偷偷私下按揭了一套房子呢?

    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

    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

    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

    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

    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

    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

    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套房子是男方的婚前按揭房,属于他的个人房产,离婚的时候

    法院会判给他。如果存在婚后共同还贷,他补偿给你的钱=(婚后共同

    还贷+该部分的增值)2。

    现在他父母说婚后帮你们还,那就意味你们没有共同还贷,这套

    房屋跟你没有任何关系。至于婚后还贷钱是不是他父母的,谁也不知

    道。你男朋友完全可以日常取现给他父母,他父母再转账到你男朋友

    的还贷账户里。钱是你们夫妻共同的,但证据上显示是他父母的。

    而你婚前的钱呢?一部分用于装修了,离婚的时候分点家私家电

    给你,也不值钱。婚后你的工资用于家庭开支,到离婚的时候估计你

    也没存款结余。他们家的钱是凑借的,婚后还要偿还。即使你们俩赚

    了钱,估计他也是要拿些钱帮他父母还债的。他们家把钱都买了房

    子,估计也没多少钱给你作彩礼。

    结婚之后,你想买房就属于二套房,需要七成首付。我想一般家

    庭也没这么多钱,在广州二套房要七成首付,你很难拥有第二套房子

    了。

    切勿为对方房子出资装修

    在谈婚论嫁阶段,一方偷偷去按揭一套房子,虽可保障自己的利

    益,但破坏了双方的利益平衡,产生了一个不安全的漏洞。此时,购

    买房屋的一方仍让对方出钱装修,会进一步损害对方利益。这与尚未

    谈婚论嫁时单方买房有本质区别,前者故意损害对方,后者则只是顺

    其自然。

    有些时候,“男方买房,女方出钱装修”是沿袭了传统婚嫁模

    式,而非故意为之。比如,一对情侣要结婚,男方父亲说要给儿子买

    房,并负责还贷一段时间。未来岳父认为男方家庭通情达理,自愿掏

    20万元供他们装修。这种看似大方合理的做法,却隐藏了以下门道:

    1.男方父母每月还贷的钱,来源不可控。既有可能是男方父母

    的,也有可能是男方取现给他们的。这样一来,婚后还贷部分就不属

    于夫妻共同财产。

    2.由于男方父母帮忙供房,婚后双方可支配的收入就多些。人心

    欲望难以控制,人们一般都拿去消费了。今天买个游戏装备,明天和

    哥们儿喝个酒,后天买个手表,明年买辆车等。3.如果是夫妻两人自己供房,可支配的钱少,消费自然会有所节

    制,但供房的钱算是夫妻俩的投资了。

    4.父母给自己的孩子还贷,帮的是自己的孩子。如换作夫妻还

    贷,他们每个月补贴钱给夫妻俩花销,恐怕就不会愿意了吧?

    谈婚论嫁时买房的七点建议

    综上所述,如果双方已经到了谈婚论嫁阶段,请务必与另一方商

    量,根据情况而定:

    1.双方家庭均可以买房,宜各自按揭一套,双方均享受首套房福

    利。

    2.一方家庭富裕,另一方经济条件不足以买房。想买房的一方,应问另一方是否有买房意向,是各自买房,还是合资共同买房。

    3.双方经济条件均不足以独自买房,宜商量合资买房。

    4.如合资买房,建议协商各自出资比例和房屋份额,避免各自暗

    地里盘算对方。

    5.无论如何,任何一方都不应让对方出资装修,而应转化为购房

    出资款。

    6.男方在协商房屋份额比例时,可以考虑将相应份额换算成彩

    礼。

    7.房产证加名,可以约定为按比例享有的按份共有。不是所有加

    名均意味着一人一半,大家在商量房产证加名时,请勿激动。第三节 房子写一人名字很危险

    婚后买房写谁的名字都一样,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常识。

    签署放弃产权声明

    我曾听到一个故事:夫妻俩买了一套二手房,中介带他们到房管

    局办手续。丈夫跟妻子说,反正是我们婚后买的房子,都是共同的,就不写你的名字了,妻子欣然答应。窗口工作人员给了很多材料让他

    们签署,其中有一张是放弃产权声明书,同意登记为丈夫单独所有。

    妻子根本来不及看这些材料,只是埋头一顿签字。房屋中介看在眼

    里,却默不作声。事后,丈夫跟中介说:“这是我家的事,不要跟我

    妻子讲。”

    听完这个故事,我头皮有点发麻。在一些咨询里,我也听说当夫

    妻一方申请登记时,房管局会要求共有人签署类似的声明。这原本一

    道行政管理的手续,但若打起官司来,究竟是否会被当成夫妻书面财

    产约定,我也不好下结论,需要法院的最后判决。

    忽视了这一点,就等于把房屋的所有权置于不确定状态,破坏了

    婚姻安全。这正是由“婚后买的房子写谁的名字都一样”的“常

    识”所致。

    婚后买房写谁的名字都一样,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常识”。

    单方出售或抵押房屋

    婚后买的房子写谁的名字都一样,都是夫妻共同的房子。那么,当房屋写他一个人的名字时,他想把房子卖了,过户的时候究竟需不

    需要配偶签字?

    常识告诉我们,肯定要!因为法律默认是共同的,这也是房管局

    的传统操作。然而,2008年《物权法》出台后,越来越多城市的房屋过户已不需要配偶签名。这个单方可以签字过户抵押房屋的政策,也

    就成了婚姻安全里的致命漏洞。

    丈夫在外面包养了情人,他们已经一起生活十多年了。妻子终于

    忍不住,起诉离婚。起诉到法院她才发现,他们的三套房子都抵押给

    了融资公司,借款金额高达500万元,年息高达24%。丈夫声称这些债

    务都是长年累月、借新还旧形成的,都用于公司经营。

    丈夫未经妻子同意,擅自把房屋抵押给别人,妻子能不能主张抵

    押无效呢?显然不行。因为融资公司有一系列的转账凭证,证明融资

    公司已经支付了款项,而房屋又只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具有公示效

    力。融资公司有理由相信丈夫有权处理这些房屋。这就是《物权法》

    所规定的“善意取得”(3)。

    丈夫借到的款项不知去向,女方离婚时怎么索赔?将来怎么执行

    到位?或许,我们可以更为邪恶地设想,这24%的利息里,全部都是融

    资公司收取的吗?有没有可能融资公司私下给男方返点呢?

    接下来,我们再看一个故事。

    丈夫在四年前单方出售一套房屋获得200万元,随后用父母的名义

    买了另一套房屋。妻子现在才发现房屋已经被出售了。此时,她同样

    不能主张出售无效。因为丈夫是真的把房子卖了,购房者也付清了200

    万元房款。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4)

    规定,她只能

    要求丈夫赔偿损失。

    不过,丈夫也可以抗辩,女方知道他在四年前出售房屋。不然,这么多年她怎么不提出任何异议呢?这也是有可能被采信的。丈夫还

    可以继续抗辩,他已把200万元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现在已

    不存在了。

    即使女方主张赔偿获得支持,那赔偿的金额究竟是200万元,还是

    以现在的市值赔偿?答案也不是唯一的。

    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有被随意抵押或出售的风险,这已经

    威胁到婚姻安全了。

    假借父母出资买房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个例子:女方买了套房子写在自己名下,款项由父母的账户支付。根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5)

    规定,毫无疑问这是女方个人财

    产。

    你们可能会说,这是父母出的钱,认定为个人财产应该不会有什

    么意外!可是,你知道其中的猫腻吗?

    父母的钱从哪儿来的?是女方平常取现存进去的,还有一些其他

    收入都用了父母账户收款。这些钱其实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但男方没

    法证明。

    买房的时候,女方并没有想过要离婚,或者想防丈夫一手,只是

    做生意的人很多都会这么做。但到了离婚的时候,这些证据都可以用

    上了。

    因此,除了婚前各自按揭购房,享受首套房优惠外,宜共同出资

    购房,登记夫妻两人名字,实现双向安全。如何登记房产份额的比

    例,由双方协商而定。第四节 警惕父母出资变借款

    赠与和借款之争

    我们思考一下下面的场景:

    结婚后,男方父母给他们200万元买了套房子,房子写了夫妻两人

    名字。不到一年,夫妻闹离婚。由于房屋是婚后购买且写了两人名

    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了挽回损失,出资方拿出一张200万元的借

    条,这张借条只有男方自己的签名。如果出资方胜诉,就意味着可以

    拿回200万元成本;如果出资方败诉,就意味着女方可以轻易分走房

    屋。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这就要从2018年的一起案件(6)

    说起。

    由于判决书相当复杂,我把案情简化为:

    2010年男女双方结婚,男方跟父母要了270万元购置房屋,2016年

    双方感情恶化。2017年离婚时,男方父母起诉要求偿还借款270万元和

    利息。

    法庭上,男方父母拿出男方在2016年补签的借据,借据上没有女

    方的签名;同时,男方父母分别有2010年、2011年和2016年的录音,录音中有男方与其父母谈及借款买房的事宜。

    女方的律师提出的抗辩:2010年借款,当时没有签借据,居然特

    意录了音,录音中没有其他任何多余的话,还是由74岁高龄的父母完

    成的,疑点重重。于是,女方申请鉴定这三段录音的完整性和形成时

    间。但法官不同意鉴定,具体原因不得而知。

    最终,法院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解决的是在父母赠与

    的情况下房子归属的问题,但没有解决父母出钱究竟是赠与还是借款

    的前提。虽然借条是补签的,但也有录音做证,有转账证明,由于女

    方没有证据证明该270万元是赠与,所以借款关系成立。

    这个案件一开始究竟是不是借款?抑或是感情破裂后才转化为借

    款?我们不得而知。推定为借款的趋势

    在这类案件频繁出现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解读父母为子女

    出资购房时,认为首先应推定为赠与。这是由我国婚嫁传统决定的。

    “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绝大

    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

    得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父母出资借款给子女

    买房的概率远低于父母出资赠与子女买房。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

    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一般都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 (7)”

    因此,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房子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非自

    己的子女一方名下,这套房屋就是共同的,父母的出资属于首先推定

    为赠与而非借款。主张为借款的一方,需要负举证责任。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是2004年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是2011年出台的,《最高法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理解

    与适用》中的观点也是2011年的。那个时候房价还没有这么高,父母

    一般出资几十到百万元不等,子女离婚的时候拿不回来也就算了。

    然而,现在购房父母出资往往要几百万元,一旦子女离婚,矛盾

    就变得十分尖锐。近年来的司法判决,似乎有改变举证责任的趋势,要求被资助方来证明是赠与。(8)

    如没有相应证据证实,则推定借款成

    立。

    这或许是司法的价值取向——究竟是保护老人的财产,还是保护

    婚姻中的无形付出?如果认为婚姻里七年的无形付出不值钱,那么就

    很容易得出结论:老人家的养老钱更应该保护。正如在我们曾经办理

    的一起案件中,庭后法官对此就有所疑惑:老人家不大可能赠与你们

    这么多钱吧?就因为你们领了结婚证?

    这类案例出台,无疑给了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信号:

    父母出资买房,在离婚时很可能会变成借款。

    离婚时子女与其父母是利益共同体,可以随意补签借据,如果这

    种借据可以成立,那么另一方时刻都处于完全不可控的风险之中。为

    了控制这种风险,结婚的时候就会要求出资方的父母以书面方式明确

    出资的性质。第五节 借名买房要三思

    为何会借名买房

    婚姻里为什么会出现借别人的名义买房?我们不妨思考以下场

    景:

    1.女方父母有资格购买房改房(9)

    ,但父母没有钱。此时,他们的

    女儿不想放弃这个名额,就出全款以父母的名义买了下来,但说好是

    女儿和女婿的房子。

    2.夫妻名下有两套房子,没有资格买第三套房子了,但男方的哥

    哥还有名额。

    3.他名下有两套房子了,想投资第三套,想借某人的名义买,然

    后假结婚,再析产到他名下。

    说白了,借别人的名字买房,要么是没有购房资格,要么是为了

    省点首付,要么就为享受房改房的优惠。

    借名买房的风险

    买房的时候,夫妻双方都以为婚姻能天长地久,从来没想到会有

    劳燕分飞的一天。

    不分手还好,一旦双方闹离婚了,这种借他人名义买房的诸多问

    题就会浮出水面。

    比如,借用了父母的资格购买房改房,《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第十二条(10)

    就明确规定了,不能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把

    出资款当作债权分割。比如,当初花了100万元买了房改房,五年后房

    改房价值300万元。离婚时,也只能各自分割50万元债权。

    结婚前,小明和小花都各有一套房子。结婚后,他们想买一套大

    点儿的房子共建爱巢。由于限购,他们不能买第三套房。小明跟小花

    说:“我们可以借用我哥的名字买啊,咱们一人一半首付,按揭我们也一起还。”小花当时也没作细想,一心想着与小明天长地久。况

    且,出资和还贷都有转账证明,不怕对方抵赖。可就在2017年年底,小花发现小明出轨自己的闺密。

    离婚是没有办法的选择。

    在谈及小明哥哥名下的这套房子时,小明一口否认是夫妻共同财

    产。

    小花说,怎么不是共同的呢?钱都是我们出的。

    小明说,那是借钱给我哥哥买房,房子名字是我哥的,你别想分

    走。

    小花一怒之下,起诉到了法院。大家是不是以为小花应该能胜诉

    呢?虽然小花确实是借了小明哥哥的名义买房,然而,大量的实践证

    明,小花可能要“悲剧”了。

    1.在离婚案中既无法追加夫妻以外的任何人进来作为第三人,也

    无法处理第三人名下的财产。因为,这房子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必须

    再跟第三人打一场官司。也就是说,在离婚案中小花无法分到这套房

    子。

    2.小花起诉小明哥哥确认房屋所有权归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行

    不行?在这一点上,尽管司法实践中有些许争议,但主流观点的裁判

    规则是物权以登记为准,因“借名买房”只是合同行为,不能因此否

    定物权登记。当然,也有些法院会支持房屋确权。在这个问题上,广

    州早已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以“房屋确权”为由起诉的,统统被驳

    回,哪怕白纸黑字约定房子实际所有权人是小花和小明。

    3.小花若起诉小明哥哥依当初的借名买房约定,把房屋过户到他

    们名下,有没有机会?

    以广州为例,首先要到房管局开具购房资格证明。如果他们已经

    没有购房资格,就算有合同约定,法院也不会支持。只能等到他们有

    资格的时候,才能来起诉。

    其次,如果他们有购房资格证明,也要有充分的证据证实他们约

    定有权要求对方过户,否则也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4.小花最后的希望也只能要求小明哥哥返还购房款项。可是,一

    来依赖于当初是否有转账证明,二来依赖于对方就这些款项的辩解,三来房屋已经涨了3倍,当初花了50万元,现在也只能拿回50万元。以小明哥哥这套房屋为例,购买的时候房价是200万元,首付60万

    元,婚后还贷20万元。打官司的时候,房价涨到600万元,小明哥哥只

    需要返还80万元给小明和小花。也就是说,400万元利润都被小明以他

    哥哥的名义拿走了!

    这些还是在证据齐全的情况下最好的结果。更多的现实案例中,出资购房的一方根本没有证据。

    如果小明更有防备心的话,一开始就只拿小花的现金给他哥哥,婚后还贷也取现金给他哥哥。离婚的时候,小花连房屋的出资款都拿

    不回来!

    这种血淋淋的案例,实在太多了。

    借名买房的五点忠告

    为此,我给大家五点忠告:

    1.借父母名义买房改房,要不得。

    2.不要贪小便宜,为了省那点钱就轻易用了别人的名字买房。最

    后付出的代价,远远超出你的想象。

    3.如果真要借名买房,务必写一份完备的代持协议,包括房屋归

    属、返还房屋的请求权、房屋增值部分的利益归属和擅自处分房屋的

    责任等。

    4.所有出资款项务必通过银行转账完成,保留完整的证据链条。

    5.建议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完成。鸡都买好了,还舍不得花钱买

    酱油吗?第六节 婚后置换婚前房要小心

    我们来思考以下场景:

    结婚之前,你有一套按揭的房子。由于孩子要上小学,需要学区

    房。你们想买一套学区房,但你们钱不够。因为,二套房需要七成首

    付,要560万元,但你们手上只有100万元存款。因此,你们只能卖掉

    婚前那套按揭房。这样你们就只需要付五成首付400万元。出售婚前那

    套房子,还掉贷款后,还剩350万元。你们付了学区房的首付400万元

    后,还剩50万元。

    这种就是用婚前房屋在婚后置换的操作。

    那么,接下来就是问题了。

    学区房写谁的名字

    1.写对方名字

    学区房写了对方名字,就意味着整套房屋都是夫妻共同所有。出

    售婚前房屋所得的350万元,就转化成共同所有的房屋了。当然,这里

    面会根据银行流水进行区分。

    A.你把350万元直接转给卖家,再从100万元存款里拿50万元给卖

    家,那就等于350万元转化为房产里的价值,剩余的50万元存款则仍然

    是共同存款。

    B.如果你把300万元直接转给卖家,再把那100万元存款转给卖

    家,那就等于350万元里的300万元转化为房产价值,剩余的50万元仍

    然是婚前房屋的售房款。

    C.如果你把350万元和原有的100万元存款放在一起,再付给卖家

    400万元,则无法区分剩余的50万元是什么性质的。

    无论如何操作,最终婚前房屋的大部分个人价值都转化为婚后共

    同房产。

    2.写双方名字学区房写了双方名字,结果跟上述分析是一样的。只是房子写了

    双方名字,还可以在房产证上区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你还有机

    会在房产证上注明双方各占多少比例。

    3.写自己名字

    学区房写了自己名字,则大有不同。大家还记得我在第一章介绍

    过的一个重要的原则吗?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不导致所

    有权发生变化。

    婚前按揭房→350万元售房款→学区房

    由于学区房仍然写在你名下,因此这部分个人财产的所有权是没

    有发生变化的。如此,则避免了婚前房屋转化为婚后共同财产。

    如何偿还婚前按揭房的贷款

    你出售婚前按揭房时,婚后已经还了5年贷款,还有50万元贷款未

    还。你要把房屋过户给买家,就必须要涂销抵押,要一次性还完这50

    万元。那么问题来了,大家一般都是收了买家的首付款,然后拿去还

    贷。

    我就问大家,从买家拿了50万元首付款,然后去还贷,这50万元

    算个人还贷,还是共同还贷。

    大家还记得婚前按揭房在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是共同财

    产吗?你卖整套房屋出去的时候,里面含有5年共同还贷,假设对应的

    房屋价值为50万元。你出售这套房屋得到450万元,有400万元是你个

    人的,有50万元是共同的。然后你直接拿其中50万元一次性还给银

    行。

    现在,对方会主张这一次性还贷的50万元是用了共同的50万元,而不是你个人的400万元里面的50万元。

    这样会有什么后果?这就等于你们在婚后又用了50万元共同存

    款,一次性偿还剩余的贷款。这是共同还贷吧?由于房屋升值了3倍,所以这50万元对应的房屋价值是150万元。

    对方空手套白狼,这由原本的50万元,一下就变成150万元了。

    关于这个问题,我跟几位法官进行学术探讨时,有法官认为后面

    这50万元不算共同还贷;有法官认为后面的50万元算共同还贷。显然,这个争议是没有定论的。

    所以,大家务必要注意,卖房的时候可以通过父母的账户出钱还

    清按揭款,这样才可以避免争议啊!第七节 父母出资买房的陷阱

    婚前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

    大家思考一下婚前父母出资的场景,既有单方父母出资,也有双

    方父母出资;既有写一人名字,也有写两人名字,可分十种情形。面

    对如此复杂的出资类型,我们如何快速找到判断的规律呢?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

    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

    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根据这条规定,很容易就可以判断出a、d两种情形(见下图)下

    均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因为房子都写在自己子女名下,明显属于赠与

    自己的子女。只是在d的情形下,婚后可能会存在共同还贷,则婚后共

    同还贷及对应增值属于共同财产。

    然而,其他八种情形就比较有争议了。父母把钱给了子女,子女

    买房却登记在对方名下或双方名下。例如,男方父母给了他300万元,这300万元算他的个人存款。但是,当他用300万元个人存款购置了一

    套房屋,写在女方名下。这算不算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呢?如果算的

    话,房屋就归女方;如果不算,则房屋又该怎么认定份额呢?婚前父母出资购房的10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解释道:“《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

    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

    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细

    究该条文,其明确的仅仅是婚前双方父母的出资归属,并未涉及所购

    置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但既然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那么子女双方用该赠与资金购买房屋的行为自然等同于个人出资

    行为。相应地,不管事后子女双方有无婚姻关系抑或该房屋所有权登

    记者是谁,都应视为子女双方按各自的出资份额共有该房屋的所有

    权。”(11)

    根据最高法民一庭的观点,不管房屋登记在谁名下,父母出资部

    分由自己的子女按比例享有份额。即使男方拿了父母300万元,付了房

    屋首付,登记在女方名下,该300万元首付所对应的房屋份额也应该属

    于男方的。在b、c、e、f、g、h、i、j的八种情形下,均按各自父母

    出资的比例来享有房屋份额。

    当然,最高法民一庭的观点只是倾向性意见,尚未上升到司法解

    释的高度,仅有参考价值。在实务中,既有法院按这种观点处理(12)

    ,也有其他处理方式:

    1.把该房屋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产时把300万元的出资款

    扣除给男方(13)。在这种处理方式下,假设房屋值600万元,剩余贷款

    100万元,房子判给男方,则男方补偿女方100万元[(600-100-

    300)2]。若房子判给女方,则女方补偿男方400万元[300+(600-

    100-300)2]。

    2.把该房屋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如有约定按份共有,则按比例分

    割;如没有约定,则当共同共有,出资方可适当多分(14)。

    3.以结婚为目的,没有证据证明明确归登记方个人所有,一般按

    夫妻共同财产处理(15)。婚前父母出资的10种结果

    由此可见,婚前父母出资购房非常容易引起争议,属于婚姻安全

    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我强烈建议通过书面约定出资金额、资金来源、资金性质(赠与或借款)、房屋比例、房贷承担比例。如此约

    定,既符合男女平等协商的理念,也锁定了相关事实,杜绝漏洞。

    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

    大家思考一下婚后父母出资的场景,既有单方父母出资,也有双

    方父母出资;既有写一人名字,也有写两人名字,可分十种情形。面

    对如此复杂的出资类型,我们如何快速找到判断的规律呢?婚后父母出资的10种情形

    判断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主要有两条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

    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

    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

    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

    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

    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

    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在实务中以下情形是没有争议的:

    1.在a情形里,单方父母全额出资,写自己子女名字,属于《婚

    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是个人房产。

    2.在b、c、e、f情形里,因登记对方名字或双方名字,明显不属

    于为自己子女购买房子,只能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

    二条第二款规定,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是夫妻共同房产。

    3.在g情形里,由双方父母全额出资,写一方子女名字,属于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故按出资比例

    享有份额。

    4.在h情形里,由双方父母出资,写双方名字,明显不属于《婚

    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只能适用《婚姻法司法解

    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是夫妻

    共同房产。

    5.在j情形里,虽是部分出资,但不是一方父母出资,且不写在

    一方子女名下,不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和第

    二款规定,只能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

    定,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是夫妻共同房产。

    实务中,产生巨大争议的就是d和i情形里的“父母部分出资”。

    这种部分出资,算不算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你们别小看“为双方

    购房出资”和“出资为子女购房”的表述差异。就是因为这种表述上

    的不统一,导致了不同的理解。

    就最高法民一庭而言,就前后出现过两种不同的观点。

    其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一书中

    认为部分出资也属于“出资为子女购房”(16)。那么d情形里,父母部分

    出资就会被视为婚后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部分出资所对应的房屋份

    额为个人财产。

    随后,其在2012年和2013年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

    问答信箱里又改变了看法,认为只有父母全额出资购房的情况下,才属于“出资为子女购房”。此时,d情形里,父母部分出资就会被视为

    婚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所应对房屋份额为夫妻共同财

    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采纳了这种观点。2015年,最

    高法民一庭第二合议庭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4期的《最高院

    民一庭第二合议庭:关于2012—2014年离婚案件相关情况的调查分析

    报告》中认为,从有利于保护妇女权益角度,也应采用此种处理方

    式。

    在d情形里,实务中还有第三种处理方式。离婚时该房屋属于夫妻

    共同财产,父母出资的那部分款项属于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相应的

    增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处理。即父母出资100万元首付,该

    首付升值到150万元,里面有100万元是个人的,50万元是共同的。

    鉴于“父母部分出资”的理解存在争议,在i情形里,究竟是按出

    资比例享有份额,还是按共同共有,亦随之产生争议。

    以上分析均建立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房产份额和父母没有明确赠

    与对象的前提上。

    由此可见,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也非常容易引起争议,属于婚姻安

    全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建议通过书面约定出资金额、资金来源、资

    金性质(赠与或借款)、房屋比例、房贷承担比例。如此约定,既符

    合男女平等协商的理念,也锁定了相关事实,杜绝漏洞。

    如不愿意双方书面约定,至少在d和i的两种情形下,单方书面明

    确该资金是否赠与自己的子女,同时在公证处公证。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10种结果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大漏洞

    上面的思维导图里,隐藏着一个惊天大漏洞,非常难发现。

    现在很多人知道在a的情形下,房子就是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与另一方无关。大部分年轻人结婚的时候自己没有钱购房,钱来自父

    母,富二代的婚姻更是如此。而未出资方根本不知道这些钱是来自

    谁,离婚的时候对方拿出父母转账的凭证,才会知道全部都是对方父

    母出资,即a种情形。所以,有些女性朋友要求男方在婚后买房时房产

    证上要写上自己的名字。这样就会变成b种情形,房子成为夫妻共同财

    产。

    然而,男方的父母也会担心子女离婚。于是,他们利用g和b的隐

    藏区别来建立防火墙。

    女方不是想要买一套房子吗?不是要加名字吗?好,干脆房子名

    字都写你女方算了。原本说好这套房子由男方父母全额出500万元,若

    男方让女方父母出20万元用于装修——此时,女方一般也会答应,这

    简直太值了——男方拿到钱后,并没有用于装修,而是把这20万元加

    上父母的480万元用于付房款。这样就变成男方父母出资96%,女方父

    母出资4%。

    大家发现区别了没有?这就由原来的b种情形变成g种情形。结果

    就是男方占有96%的产权,女方占有4%的产权。b和g情形下的后果对比

    这是极端反常识的!

    房子同样写上女方名字,b情形里男方父母出资100%,男方只分到

    50%;而g情形男方父母出资96%,男方就按出资份额分到96%。

    这是什么道理?根本没有道理,好吗?男方父母钱出得多了,男

    方反而份额越少了。对此,破解建议就是房屋登记为两人名字,变成h

    种情形,即可保持为夫妻共同共有。

    (1)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

    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

    一方的财产。

    (2)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

    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

    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

    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

    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

    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见下页)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

    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

    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

    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

    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

    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

    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

    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9865号民事判决书,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

    网。

    (7) 见《最高法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第128页,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8月第1版。

    (8) 见:四川省高法(2017)川民申4120号民事裁定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2019年3月22日刊登的《父母出资210万给孩子买房,是赠与还是借款?这对夫妻把儿子告

    上了法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18年11月2日发表的《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

    出资都是赠与吗?》。

    (9) “房改房又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现行房改房政策的有关规定,单位将原公房

    通过优惠的形式出售给已经承租或使用该房屋的职工,职工对其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

    的居住房。”见《最高法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第188页,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庭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8月第1版。

    (10)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

    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

    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

    权处理。

    (11) 见《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第124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8月版。

    (12) 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5777号民事判决。

    (13) 参考案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3873号。

    (1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夫妻一方婚前

    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修订)》第二十

    六条: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如双方未对该房产作

    出特别约定,应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

    可适当多分。

    (15) 广东高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粤高法〔2012〕240号)第65条:以结婚为

    目的,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

    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对该房屋一般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6) 在父母只支付不动产部分价款且不动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情形下,则根据本条的

    立法原意,该部分出资亦应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既然父母的该部分出资属于其子

    女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其子女以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房屋时,根据本司法解释第十条关

    于离婚时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动产的处理的规定,亦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

    产。只不过在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形下,离婚时应给予另一方补偿。——《最高人民

    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第122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8月版。第四章

    个人财产共同财产

    第一节 区分夫妻财产五大通用技巧

    尽管在不动产等特殊财产归属上,规则十分复杂,但是大部分的

    财产归属都可通过一些通用的技巧来判断。对于老百姓而言,不可能

    事事问律师,所以有必要掌握一些技巧。

    一方婚前的财产归个人所有

    一方婚前的财产归个人所有,是判断财产归属的重要通用规则。

    这里面有三个元素需要注意:

    1.婚前指的是结婚登记之前,以结婚证上的时间为准。但这存在

    两个例外:

    a.事实婚姻。此处的婚前指具有事实婚姻关系之前,主要以摆结

    婚喜酒为标志;

    b.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补办结婚证(1)。比如,2013年男女双方在农村摆喜酒,共同生活,并生育了儿子,其间男方

    做小生意赚了30万元,直至2016年才补办结婚证。虽然结婚证上的时

    间为2016年,但结婚时间会倒推到2013年。男方账户里的30万元就是

    婚后财产,而不是婚前财产。这个是非常隐秘的规则,在实务中运用

    起来,结果往往出人意料。

    2.财产在一方名下。比如车子是自己的名字,存款在自己账户

    里,公司股权写自己的名字、字画金器在自己手里等。

    3.对方没有出资。如果对方有出资,就不是那么容易判断了。既

    有可能是借款,也有可能是赠与,也有可能是合伙投资,要具体情形

    具体分析。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共同所有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

    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

    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

    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

    产。”

    1.婚后取得的财产,首先推定为共同财产。

    以彩礼和嫁妆为例,按照习俗均是对女方的个人赠与,是女方的

    个人财产。但是,若女方结婚登记后才收到这些财产,存放在银行账

    户里。离婚时,男方主张这些存款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女方需要证

    明这些存款是嫁妆和彩礼。若女方证明不了,法院就会按共同财产分

    割。

    2.婚后接受的赠与和继承所得财产,先推定为共同财产。

    结婚后,夫妻双方可能会得到父母的资助,也可能会继承父母的

    财产。通过这两种方式取得的财产,会被推定为共同财产。除非父母

    在赠与合同、遗嘱中确定只归丈夫或妻子一方所有。一般需要去公证

    处公证,以免除将来繁重的证明责任。

    个人专用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

    在分手或离婚时,有些人连当初送的手机、戒指都想要回去,算

    得非常彻底。那么,这类财产是否能分割呢?这就要借助“个人专用

    生活用品”的概念了。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个人专用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

    其重点在于对“个人专用”和“生活用品”的理解。

    所谓“个人专用”是指长期由某一方使用,或者根据物品的属性

    只能由某一方使用。比如,女性专用的衣服、化妆用品、男士手表、一方长期使用的手机,等等。

    所谓“生活用品”是日常生活中使用的物品,与贵重物品、奢侈

    品、车辆等价值较大的财产相对应。实务中,大家不会主张分割价值不大的生活用品。而一旦生活用

    品价值较大,就有可能主张分割。比如,在某明星的离婚案中,男方

    主张分割女方持有的多个名牌手提包。这才是实务的难点。在某法院

    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中,男方主张分割女方长期使用的两个某名牌女式

    手提包,女方认为那属于个人专用生活用品,而法院则认为名牌手提

    包属于奢侈品,财产价值较大,不宜纳入女方的个人专用生活用品范

    畴(2)。

    在离婚案中,戒指、项链、耳环等首饰金器,也是常见的争议焦

    点。一些法院认为首饰金器属于女方的个人专用生活用品(3)

    ,不应分

    割。如在另一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中,婚后购买的戒指、耳

    钉、项链,法院认为属于个人财产(4)。有些法院则认为该类财产价值

    较大,不宜归纳为个人生活用品,应予分割(5)。

    对于手表的认定,同样争议较大。有些法院把一万元人民币以下

    的小品牌手表认定为个人财产(6)

    ,有些法院则把价值几万元人民币的

    大品牌手表认定为共同财产(7)。

    总之,法院在认定该类财产时,会从其“用途”和“价值”两方

    面进行判断。然而,离婚时难以证明该类物品是否仍然存在、在谁手

    上以及价值如何,最终难以分割。因该类财产容易丢失、隐匿,不宜

    在婚姻里配置过多这类财产。

    因身体受伤获得的赔偿归个人所有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

    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应归个人所有。医疗费比较好理解,而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实际上只指工伤赔偿、伤残赔偿金、商业保险给付

    等。由于这些费用均是对个人身体受伤的赔偿,具有个人的人身属

    性,属于个人财产。

    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原则上归共同所有

    关于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大家可以思考以下场景:

    1.婚前100万元定期存款在婚后到期,产生5万元利息。2.婚前100万元市值的股票,在离婚时市值变成150万元。

    3.婚后,家里的母牛生了小牛。

    4.婚前种植在农场里的荔枝,在婚后收成,卖了5万元。

    5.婚前市值300万元的房屋,离婚时市值变成500万元。

    6.婚前投资的工厂,在婚后三年产生200万元收益。

    7.婚前投资300万元到某公司,在婚后五年该公司上市,股票市

    值涨到3000万元。

    这些场景里,婚前的财产都在婚后产生收益。这部分婚后收益,究竟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此时,我们就要引入一条非常重要

    的规则——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运用这条规则的重中之重在于理解和识别“孳息和自然增值”。

    何为孳息和自然增值?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是指“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8)”。包含三

    个要素:1.原物须为有体物;2.孳息的产生主要是自然因素;3.孳息

    可以与原物分离。果树产出的水果,水稻产出的稻谷,鸡生下的鸡

    蛋,母牛产下的小牛……这些均是典型的天然孳息。第3个场景家里的

    母牛在婚后生了小牛,就是典型的自然孳息。

    法定孳息是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物(9)。如存款利息、借款利

    息、股票分红等。第1个场景中100万元定期存款在婚后产生5万元利息

    就是典型的法定孳息。

    自然增值是指夫妻未投入任何时间、智力、金钱、劳动等贡献,而仅因市场因素导致的财产增值。最高法民一庭在民事问答信箱里认

    为:“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

    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质、劳动、努力、管理等

    无关。”(10)

    这有助于我们区分“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

    第5个场景里的房屋在婚后升值到500万元,完全由市场行情的变

    化所致,是典型的自然增值。然而,第2、4、6、7的场景里,就不是

    那么好判断了。此时,我们要借助“投资”“生产经营”和“主动增

    值”等元素。

    以第4个场景为例,农场里的荔枝,如果只有几棵树,婚后听之任

    之,由其自然开花结果,那么荔枝果就是自然孳息。如果农场里有数

    亩荔枝树,婚后显然需要浇水、施肥、除草、杀虫、摘叶,需要一方或双方投入资金、劳动,实为家庭承包生产经营。所产生的荔枝收

    成,便是《婚姻法》第十七条所指的生产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

    产。

    同理,以第6、7个场景为例,一方在婚前对一家公司投入资金,成为该公司股东,如果参与了公司经营,显然会被认定为婚后生产经

    营。如果其没有进行实质的管理经营,则有可能因为婚后没有“投

    入”,股权的增值视为自然增值。但若换一个视角,该公司由其他股

    东经营管理,还有资本运作等元素,公司股权的增值显然不是“因市

    场行情”而发生的价格变动,而是一种主动增值、人为增值。一方以

    婚前个人财产投入该公司的行为,亦大有可能被认定为投资行为。根

    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11)

    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

    取得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

    以第2个场景为例,婚前购买的100万元市值股票,在离婚时市值

    变成150万元,增值了50万元。那么,我们就要看他在婚后是否有操作

    过该账户,如高卖低买,又或者卖出股票后,再买入其他股票。如果

    没有操作过,那么股票的增值就完全跟股票市场行情有关,属于自然

    增值。如果有操作过,就很有可能会被视为投资行为,投入了智力劳

    动,是一种人为增值。尤其当一方以炒股谋生时,股票的收益就是非

    常明显的投资所得,属于共同财产(12)。

    由此,引发的以下婚姻安全问题,也非常值得大家重视:

    1.婚前投资的公司,是否要避免参与经营,是否要签署婚前协

    议。尤其投资者对公司将来抱有风投、上市期待,婚前协议势在必

    行。

    2.婚前购买的股票,是否在婚后进行操作,要三思。

    3.婚后个人存款购买自住以外的房屋,也有可能会被视为投资,房屋增值部分就有可能是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不因婚后的形态变化而成为共同财产

    大家思考下以下场景:

    1.婚前有一笔20万元的存款,婚后用来买车了。

    2.把婚前一套房屋出售,再买另外一套房屋。3.把婚前持有的股票抛售得50万元。

    4.由于婚前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获得5万元赔偿,并出售车辆

    得15万元。

    这些由婚前某个特定财产转为金钱,随后又转化为其他特定财

    产,就是财产的形态发生变化。我第一章里曾经提过这个规则,这些

    形态变化本身不会改变财产的归属。最高法民一庭认为,当事人以生

    产、经营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该财产的形

    式因此发生了变化,不导致上述财产所有权及其自然增值归属的变化 (13)。

    然而,大家需要注意的是:

    1.不能以生产、经营、投资的方式使用个人财产。比如,用于股

    票、期货投资,用于开公司经营。因为这样会导致增值部分属于共同

    财产。

    2.不能通过过户、加名等方式产生赠与效应。比如,婚后置换的

    房屋写了对方或双方名字。第二节 个人房屋在婚后的租金

    很多人在结婚之前就按揭买了房子,买的时候房价比较低,所以

    每个月的按揭也很低。

    比如,2015年按揭款每月3500元,2017年出租时也可以高达3500

    元月,正好以租养贷。有些人在结婚之前就按揭了好几套房子,全都

    是以租养贷。

    那么,结婚之后用租金来偿还按揭款,会面临什么问题?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婚后用了共同财产

    还贷,那么还贷的款项及对应的增值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

    候要补偿对方一半。比如,婚后共同还贷20万元,占总房价的20%。离

    婚时房屋价值是300万元,那么就要补偿对方10%,即30万元。如果婚

    后用的是个人财产还贷,那么离婚时就不需要补偿对方。

    婚后的租金究竟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上一节提到,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财产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

    增值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民法理论上,租金是房屋使用权的

    转化,应属于孳息。但是,我们国家法律并没有明确租金究竟是不是

    孳息。

    因此,实务中租金就很容易被认定为婚后收益,成为夫妻共同财

    产。

    若是单套房子,婚后出租一般不需要投入多少劳务,委托中介基

    本能够完成,存在认定为孳息的可能。

    但若是多套房屋出租,甚至是商场、写字楼出租,则客观上会投

    入很多劳务。出租本身也是一门产业,需要宣传、策划、招租、管理

    和修缮等。这种不动产出租应当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经营性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6期的指导案

    例中指出:

    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

    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一方个

    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2018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涉及756万元婚后租金的

    离婚案件(14)。在这个案件里,女方把婚前房屋首层间隔为多间小商铺

    出租,二至四层为仓库,五层为办公室,在婚后进行出租,收取了756

    万元租金。男方起诉离婚,要求平均分割该租金。

    主审法官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房屋出租存在两种情况:

    一种是普通住宅。一般只需要简单交给中介出租,甚至自行出

    租,然后定期收取租金即可,不需要为此付出人力物力。因为该类出

    租物一般租金收入不会很高,大多已用于日常生活的支出,不存在分

    割的问题。

    另一种是用于经营性的出租物业。如某些家具商场、服装商场,该类房屋的出租经营需要进行宣传、策划,需要招租和管理,维修与

    维护,即“需要投入一定的时间、精力和劳动进行管理”。简言之,租赁也是一门产业。将该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理解为经营性收益更为恰

    当。

    最终法院认为756万元租金属于经营性收入,但考虑财产来源于婚

    前个人,所以女方可分得23租金,男方分得13租金。

    如果该案中的女方,将756万元租金用于购买两套房屋,如今涨到

    1500万元,那么这两套房屋也会被视为共同财产。

    由此,婚前房产在婚后产生的租金,引发出两个婚姻安全问题:

    1.以租养贷,共同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房屋份额很可能是共同财

    产。

    2.以租金购置财产,所得的财产也同样可能成为共同财产。

    对于只有一两套住宅的人,收到的租金数额不大,用于日常生

    活,最终离婚的时候则不存在分割的问题。第三节 保险是个人财产吗

    我经常听到客户问我,参加保险公司培训或听保险经纪人讲,买

    保险可以转移财产,避免离婚时被对方分割。

    实际上,这既可能是保险经纪人讲得不够准确,也可能是客户理

    解错了。但不管怎样,在此有必要给大家普及保险在离婚的时候能不

    能分、该怎么分,希望大家不要再稀里糊涂就掉坑里了。

    我们要知道保险包含了哪些财产:

    1.购买保险的时候,缴纳的保险费。

    2.购买保险后,保险费就转化为保险合同中的利益。

    3.保险利益里有保单的现金价值、分红和保险赔偿款。

    在法律上,保险的分红被称为“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

    保险金”。比如,每年缴费1万元,缴费10年,以后每隔3年就可以领

    取5万元,总共可以领取15万元。

    保险赔偿款,则在法律上叫作“以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生

    病、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

    比如,夫妻一方买了重疾险,被保险人得了指定范围的某种病,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理赔。

    比如,父亲买了保险,身故受益人是子女。父亲去世后,子女作

    为受益人可以领取保险赔偿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

    条(15)

    的说法,保险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保险赔偿款则属于个人

    财产。

    保险公司说买的保险在离婚时不能分割,往往指的是保险赔偿

    款,而不是保险分红。

    然而,在实务中还会出现保险合同尚未到期,既没有保险赔偿款

    也没有保险分红,但夫妻双方要离婚的情形。

    这个时候,保险能不能拿出来分割?

    毕竟这份保险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费的,保险合同中也有相应的

    利益,只是还没到期而已。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

    要》第4条(16)

    已写得比较明确。该分割的是离婚时保单的现金价值。每

    份保单,在每一年的现金价值都是确定的,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就已经

    计算好,显示在合同上。

    通常来讲,保险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合同的前期相对较低,因为已

    经先行扣除了大量的管理、营销成本。比如,交了10万元保费,可能

    第二年的现金价值不到6万。从这个角度讲,可以减少在离婚时分割给

    对方的钱。当补偿了3万元给对方后,这个保险合同利益就全部是自己

    的了,合同到了分红时,就能连本带利拿回来。

    从这个角度上讲,保险确实有一点转移财产的功能。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在感情恶化阶段特别是分居、第一

    次诉讼判不离至第二次离婚诉讼期间,如一方给自己购买大额保险

    的,另一方可以主张你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你根据所交的保

    费进行补偿。对此法院也是有可能支持的。

    所以,到了感情恶化的时候,想通过保险转移大量的存款并不太

    现实。

    当然,如果有一方在感情没有恶化的时候,用了较多财产一次性

    缴费买了保险,离婚时保险价值并不是很高,另一方可以考虑不在离

    婚案中分割该保险,离婚后待该保险的现金价值高了之后再另行分

    割。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该会议纪要没有明确一点,给未成年子女购

    买保险的,离婚诉讼中是否要分割呢?

    根据司法实践,如果该保险是在感情没有破裂之前就给孩子买

    的,一般视为双方都知情并同意作出这样的财产安排,离婚时不分

    割。

    如果是在感情恶化阶段,特别是分居、第一次诉讼判不离至第二

    次离婚诉讼期间,给子女购买大额保险的,另一方可以主张是擅自处

    分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根据所交的保费进行补偿,法院对此也有可能

    支持。第四节 警惕个人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理论

    上,个人财产,将永远是个人财产。事实上,大部分个人财产都在不

    知不觉间变为共同财产。这无疑是一个非常隐秘的重大安全问题。

    财产过户

    大家可以思考以下场景:

    1.你因为需要买新车,把婚前旧车过户给妻子;

    2.你婚前有100万元存款,因为丈夫需要做生意,你转了100万元

    给他。

    3.你婚前有一套房屋,婚后变更为妻子名字。

    财产过户,实际上是因为财产赠与而变成共同财产。生活中,我

    们很少见到白纸黑字写明把某项财产赠与对方,大部分的赠与是通过

    实际行动完成的。

    以第1、3个场景为例,他们把车辆、房产变更为对方名字。这就

    是典型以过户方的实际行动实现赠与效果。

    现实生活中,妻子可能会说,当初因为某种原因,如生了儿子,丈夫答应把车辆、房子赠与她个人,是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丈夫则

    矢口否认,认为该房屋仍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

    规定,夫妻财产的归属,需要书面方式约定。在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况

    下,即使房子和车子都变更登记为妻子一人名字,也不能视为个人财

    产,只能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以第2个场景为例,丈夫拿到100万元后,其中有20万元用于个人

    消费,30万元用于给情人消费,50万元用于发放工资、付场地租金等

    开支。离婚时,丈夫说100万元已经消耗掉了,不存在了。妻子则认为

    这100万元是借款,要求丈夫返还。然而,妻子并未跟丈夫订立借款约

    定。此时,法院会认为这属于妻子对丈夫的资助,无须偿还。如此一

    来,妻子就非常冤枉了。财产混同

    比“财产过户”更可怕的是“财产混同”,一不留神就进坑了。

    财产混同是指婚前的财产和婚后的财产混合在一起,已经分不清楚哪

    些是婚前,哪些是婚后的了。常见高发领域为存款、证券。

    女方婚前有20万存款,存在A账户里。结婚前,男方给她10万彩

    礼,也转进A账户。结婚后,女方每个月工资收入,也转入A账户。平

    常生活开支、大额消费、还信用卡都在A账户里操作。两年下来,A账

    户里仍然只有30万。此时,你还分得清楚这30万里含有多少婚前存

    款,多少个人存款吗?

    如果女方一开始把30万婚前存款都买了定期理财,每次到期后又

    立即购买。这样的流水可以清晰显示出30万并没有跟后续的收入混

    同,平常的开支均来源于婚后的收入。可是,生活中又有多少人能做

    到这点呢?

    若这30万存款发生了混同,女方用这笔存款支付一套房屋首付,房产证登记自己的名字。五年后,房子涨了2倍,原来的30万首付也就

    涨到了60万。此时,该首付所对应的房屋价值60万随之成为共同财

    产。

    这是不是很可怕?一个不留神,就亏了30万啊!如果是300万婚前

    存款呢?那就涨到600万,亏了更多啊!

    发生在佛山市的一起离婚案里,女方要求分割男方股票账户里的

    股票。截至2015年3月3日,男方账户里有以下股票,市值合共312710

    元:

    1.亿利能源股票100股(证券代码600277),证券市值940元;

    2.中国人寿股票6500股(证券代码601628),证券市值229450

    元;

    3.中联重科股票5000股(证券代码000157),证券市值31150

    元;

    4.中航飞机股票100股(证券代码000768),证券市值2622元;

    5.长江证券股票2800股(证券代码000783),证券市值40628

    元;

    6.北科股票6000股(证券代码400030),证券市值7920元。男方辩称在婚前股票市值就有1136765元,现在剩余的股票都是婚

    前个人财产。

    法院则认为:虽然男方婚前已开始投资股票,但婚前的股票现均

    已卖出,婚后又有财产投入股票账户,婚前、婚后男方股票账户频繁

    地买入、卖出,且股票资金流动时间长。众所周知,股市有风险,有

    可能股票某时段严重亏损,后又大幅增值,即使存在股票增值,既可

    能是婚前所购股票的增值,也可能是婚后投入的财产增值。并且男方

    庭审中也陈述婚后股票账户中部分资金已取出用于购房、还贷及家庭

    生活开支。可见,男方股票账户内的资金在婚前、婚后发生了混同。

    现男方所持有的股票已无法查实是否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男方并未

    能充分证明现有的股票属于个人财产,而夫妻双方婚内财产又未独立

    分开,故本院认定上述股票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17)。

    由此可见,若不对婚前存款、股票账户进行单独管理,很容易跟

    婚后存款发生混同,最终难以辨认。而这个证明责任则落在主张为个

    人财产的一方,另一方基本上会躺着赢官司。

    财产约定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18)

    的规定,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夫妻双

    方可以就婚前财产、婚内财产进行约定,从而划分财产归属。这种约

    定必须采用书面方式,否则没有效力。显然,这是双方摆在桌面上协

    商的结果。主要的风险并不在拥有个人财产的一方,而在获得对方个

    人财产份额的一方。

    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19)

    还规定了夫妻一方把

    房产赠与给另一方,在办理过户之前,可以任意撤销。

    把这两条规定放在一起,就很容易出现争议了。请大家思考以下

    场景:

    1.夫妻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2.夫妻约定婚后一套共有的房子归妻子单独所有,由于按揭尚未

    还清,无法过户。

    3.夫妻约定把丈夫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子归妻子所有,由于婚后向

    银行抵押贷款做生意,现在无法过户。若干年后,他们要离婚。妻子说,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

    定,这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签字就生效,不得反悔。丈夫则说,这是

    财产赠与,房子尚未过户,可以反悔。

    第1种情形,由于存款已经在各自名下了,无论是财产约定,还是

    赠与,均可视为“过户”(法律上动产权利转移叫交付),不能撤

    销。

    第2种情形里,丈夫实际上把自己的房屋份额约定给妻子;第3种

    情形里,丈夫把整套个人房产份额约定给妻子。不难看出,这里面均

    有不同程度的赠与成分。若视为财产赠与,则可以任意撤销;若视为

    财产约定,则不能撤销。两字之差,天渊之别。这也是目前司法实践

    争论不休的原因。

    为了规避这种风险,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尤其是房产归属,均

    要到公证处公证。因为,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20)

    ,即使尚未过户,也

    不能任意撤销。

    财产出售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把个人财产出售,本身不会导致所有权

    变化。但在很多情况下,个人财产多变为共同财产,都是从出售财产

    开始的。

    为何?因为能够拿出来出售的财产,都是特定物,即具体某辆

    车、某套房屋、某个公司股权等。出售所得就变成存款,这就是种类

    物,且是非常特殊的种类物——货币。

    手上有了存款后,就很容易发生存款混同,也容易把存款交给对

    方管理,还会为对方购置其他财产。经过一系列不注意的操作后,这

    些存款就可能转为其他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区分规则思维导图

    (1)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2) 见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书,来源于无讼案例。

    (3) 如:靖宇县人民法院(2011)靖民一初字第153号离婚纠纷案、黄骅市人民法院(2016)

    冀0983民初2975号等,来源于无讼案例。

    (4) 如:靖宇县人民法院(2011)靖民一初字第153号离婚纠纷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黑民申1519号离婚再审纠纷案,来源于无讼案例。

    (5)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168号离婚纠纷案。

    (6)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8174号离婚纠纷案,来源于无讼

    案例。

    (7)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2民终324号,来源于无讼案例。

    (8) 见《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第96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

    年8月第1版。

    (9) 见《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第96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

    年8月第1版。

    (10) 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9辑民事审判信箱,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5月版。

    (11)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

    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

    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12)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22号离婚纠纷案。

    (13) 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1期(总第5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7月第

    1版。

    (14) 见《婚前有套房,婚后收了租,离婚时756万巨额租金怎么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微信公众号2018年6月14日发布。

    (15)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

    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

    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

    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6)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

    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

    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

    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17)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22号离婚纠纷案,来源:中国裁判文

    书网。

    (18)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

    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

    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19)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

    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

    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20)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

    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

    定。第五章

    婚前自保法则

    第一节 警惕骗婚陷阱

    敛财型骗婚

    敛财型骗婚,是指打着“恋爱结婚”的旗号诈骗钱财,并非真心

    结婚。这些敛财型的骗婚,往往发生在“天价彩礼”“老少配”“大

    学生恋爱”“网恋”的人群中。

    1.骗取彩礼

    骗取彩礼,一般是团伙作案,善于利用男性急于结婚生子的心

    态,巧立各种名目收钱。当“新娘”收到彩礼后,就消失或在生活中

    借题发挥,制造家庭冲突,然后回娘家。若追查下去,可能会发现有

    多人报案,且所谓的“舅舅”“父母”和“媒人”均是由团伙假扮。

    他们甚至伪造假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假名交往。当受害人去派出所

    报案时,发现查无此人。

    要避免此类骗婚,建议多交往,认识她的朋友,前往对方老家见

    父母,顺道向亲戚邻居打听,不要急于结婚。若严格执行婚前必查事

    项,一般可发现其伪造身份的痕迹。由于此类团伙多处作案,受害者

    不止一人,一般会采用虚假身份交往,以逃避刑事责任。通过查征

    信、房产查册、婚姻登记档案等,可以发现诈骗的蛛丝马迹。她会找

    各种理由拒绝查询,推托到其家乡见父母、朋友等。

    若是采用真实身份交往,通过保留彩礼的转账凭证、交往照片

    等,向公安机关报案,看此人是否已被多次举报。若对方未曾被举报

    过,公安机关未必会立案侦查。此时,只能起诉返还彩礼。

    2.恋爱中索要车辆、房屋

    情侣之间互赠礼物,本是感情的联络。然而,若一方频繁地索要

    贵重财物,就是危险信号。每个人资产和收入情况不一样,对于一般人而言,我建议把警戒线画在3个月收入以内。不管对方是不是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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