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棍危机:亚洲男性人口过剩的安全启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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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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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棍危机是瓦莱丽写的关于男性过剩的研究,主要讲述了在很多国家男性过剩造成的不平衡的性别比例,是造成社会暴力犯罪的很大的原因,一定程度上威胁着国家稳定。

光棍危机内容介绍
一个有太多男人的社会会发生什么?在这本书中,作者认为,从历史上看,男性对女性的高比例往往是国内和国际暴力的触发因素。多数暴力犯罪是由缺乏稳定社会关系的年轻未婚男性实施的。虽然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这些过剩的男人经常在社会中普遍存在的暴力行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政府有时回应这个问题是通过招募过剩的年轻男性从事军事活动和高风险的公共工程项目。男性对女性比例高的国家也很可能会发展出专制政治制度。瓦莱丽和安德莉亚指出,许多亚洲国家的性别比例,尤其是中国和印度,占世界人口的40%,不平衡的性别比例,可能是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通过后代的性别选择,这些国家获得不成比例的地位较低的成年男性。瓦莱丽和安德莉亚认为这种过剩的男性人口在亚洲最大的国家威胁着国内稳定与国际安全,同时这些国家的性别比例将在21世纪有全球性影响。
作者信息
瓦莱丽·M. 赫德森(ValerieM. Hudson),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博士,为美国杨百翰大学政治系教授,并曾任教于西北大学、罗格斯大学,也曾担任过作家、编辑。著作包括《政治心理学及国际政策》、《国家自治的极限》。研究着重于国际政策分析、安全学研究、计算机统计模型等。
安德莉亚·M. 邓波尔(AndreaM. den Boer),英国肯特大学博士,肯特大学政治及国际关系系讲师,以及人权及国际关系研究所的所长。她目前的研究着重于性别、人类安全学及人权方面的议题。
在线
为了确定性别选择的手段造成多少女性人口的消失,柯尔、克拉森及文克调查了西亚及次撒哈拉地区有大量人口及女性高死亡率的国家。克拉森及文克研究西亚及撒哈拉以南非洲的国家。我们的研究重点则集中在有着较高性别比和较高死亡率的亚洲中南部和东部,因为90%“消失的女性”原诞生于此。尽管其他国家如埃及和伊朗的性别比也显示出可能有性别歧视,但还是需要进一步调查以查明原因。当下它们的青少年性别比并未显示出广泛施行了杀女婴和性别选择性堕胎。根据柯尔、克拉森及文克评估,西方的总性别比例正常值应在96.4(男)∶100(女)—100.3(男)∶100(女)之间。结合这个预期值及最新的人口普查数据,我们在表2-4中计算出这些地方有超过9000万的女性消失了(见表2-4)。其中中国大陆占45%,印度占43%,剩下的5个国家和地区则占了12%。“消失的女性”人数占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全部女性人口的比例很高,例如阿富汗拥有全世界1%的消失女性人口,但她们占该国全部女性的9.5%。评估阿富汗的人口数字要很小心,因为阿富汗的人口数字是由联合国调查的,阿富汗从1979年就没有进行人口普查了。不过,这个数据与学者们对于这个国家的性别歧视水平所作的评估是一致的,特别是在过去十年。中国大陆、印度、巴基斯坦,各自丧失了它们女性人口的6.2%、7.3%及8.6%。孟加拉国、尼泊尔及中国台湾地区失去了它们女性人口的4%,韩国“消失的女性”人数最少,对全部的女性人口来说,比例只有0.7%。
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新生儿性别比比预期的要高,但这两者占总消失女性的比例却很少,可能因为这两地的人口本来就少,所以对整体的影响不大。在2000年,台湾地区共有307200个婴儿出生,其中146670个是女性[性别比例为109.45(男)∶100(女)]。[189]台湾地区预期的性别比例是105.2(男)
∶100(女),也就是说有3037个女性在那一年消失了。韩国的低出生性别比数据事
实上有些误导。韩国人口在55岁以后女性成为多数,24岁以前男性占多数,两者互相抵消,造成了总人口性别比例平衡的假象。事实上,24岁以下的性别比例为110.8(男)∶100(女),代表在这个年龄层有475561个“消失的女性”人口。[190]”这个数字占全国女性人口的2.1%,这算是低的。
书籍章节目录
第一章环境与人类安全的性别维度
一、方法学
二、后代性别选择的产生
三、后代性别选择的持续
四、结论
五、本书的架构
第二章历史上的后代性别选择——从杀婴、堕胎,到“消失的女性”
一、与性别无关的后代选择行为
二、后代性别选择
三、如何判断性别比例是否正常
四、后代性别选择概况
五、当代不同文化中的后代性别选择
六、亚洲人重男轻女
七、消失的亚洲女性
八、结论
第三章印度的消失女性
一、历史背景
二、宗教
三、社会制度
四、女性的地位
五、杀女婴的开始
六、公开谴责并试图终止杀女婴
七、目前的情况
八、过去、现在和未来
九、结论
第四章中国的消失女性
一、中国和它的人民
二、中国的女性
三、杀婴的历史及后代性别选择
四、20世纪的变化
五、独生子女政策及重男轻女
六、上升的出生人口性别比
七、性别比例不断上升的原因
八、政府关注过高的性别比例
九、婴儿的死亡率
十、“消失的女性”及中国的单身汉
十一、结论
第五章高性别比例社会中的光棍:理论和案例
一、光棍的特征
二、光棍的行为倾向
三、社会性别比例居高的后果
四、高性别比例对女性的影响
五、政府的观点
六、其他历史案例
七、结论
第六章21世纪的光棍——政策建议
一、现代光棍的特征与行为分析
二、政府面对光棍问题的对策
三、结论
第七章结论:高性别比例社会的安全考虑
一、大预测
二、结论
光棍危机:亚洲男性人口过剩的安全启示截图


目录
第一章 环境与人类安全的性别维度
一、方法学
二、后代性别选择的产生
三、后代性别选择的持续
四、结论
五、本书的架构
第二章 历史上的后代性别选择——从杀婴、堕胎,到“消失的女性”
一、与性别无关的后代选择行为
二、后代性别选择
三、如何判断性别比例是否正常
四、后代性别选择概况
五、当代不同文化中的后代性别选择
六、亚洲人重男轻女
七、消失的亚洲女性
八、结论
第三章 印度的消失女性
一、历史背景
二、宗教
三、社会制度
四、女性的地位
五、杀女婴的开始
六、公开谴责并试图终止杀女婴
七、目前的情况
八、过去、现在和未来
九、结论第四章 中国的消失女性
一、中国和它的人民
二、中国的女性
三、杀婴的历史及后代性别选择
四、20世纪的变化
五、独生子女政策及重男轻女
六、上升的出生人口性别比
七、性别比例不断上升的原因
八、政府关注过高的性别比例
九、婴儿的死亡率
十、“消失的女性”及中国的单身汉
十一、结论
第五章 高性别比例社会中的光棍:理论和案例
一、光棍的特征
二、光棍的行为倾向
三、社会性别比例居高的后果
四、高性别比例对女性的影响
五、政府的观点
六、其他历史案例
七、结论
第六章 21世纪的光棍——政策建议
一、现代光棍的特征与行为分析
二、政府面对光棍问题的对策
三、结论
第七章 结论:高性别比例社会的安全考虑
一、大预测
二、结论附表
参考文献第一章 环境与人类安全的性别维度
生物学家、社会学家以及人类学家们长久以来一致认为稀缺性——无论是自然
产生还是人为制造的——是社会竞争与冲突的主要诱因。所谓资源稀缺,可以是具
体的,如牛群、水源;也可以是抽象的,如社会地位和族群身份。
几十年来,很少有国际关系方面的研究注意到这种稀缺性,或者说是竞争与冲
突的生物学根源,人们更多关注冷战背后的意识形态问题。冷战的结束给了人们重
新审视这一问题的机会,学者们开始更为全面地思考稀缺性与不平等性在制造国
内、国际冲突中的作用。应运而生的是安全研究领域的新分支:环境安全。
安全研究领域的另一个新兴分支是人类安全,在这当中有更为详尽的关于个人
安全如何与国家安全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讨论。[1]其中学者认为,安全是从下至
上、从内而外、个人到个人、家庭到家庭、群体到群体、社区到社区逐层建立。除
了一般意义上的外部威胁评估,国家安全还派生于这些微观层面的安全。因此,国
家安全有两个参照指标,即国家整体层面的安全和个人层面的安全。两者其一发生
变动,势必引起另一方面的深刻变动。我们可以直观感受国家整体安全如何影响个
人安全,关于个人安全如何反作用于国家整体安全,学者们的研究才刚刚起步。更
进一步而言,环境安全分支与人类安全分支之间可能存在的微妙关系也颇为值得玩
味。对人类安全学者而言,稀缺性和不平等性的重要性,仅次于国家安全。
我们渐渐可以在环境安全领域较为近期的文献中发现这种微妙的关系。国际关
系专家逐渐增加了对民族主义、身份认定和移民等要素的关注度,他们开始用这些
要素来解释后冷战时期的世界纷争。1994年,安全学者、环境安全分支的奠基人托
马斯·荷姆狄克森(Thomas Homer-Dixon)指出:“这种资源的稀少,是过去以来发
展中国家之间暴力冲突的触媒,也是未来即将爆发的更大冲突的前兆。”[2]包括荷
姆狄克森在内的很多学者预测,这种暴力活动的增多不仅会引发国内战争,还会导
致国际争端。在环境安全领域还有一个重要的关联性问题,那就是稀缺性和环境压
力之间的关系。为了获得这种稀缺资源,大量的人口将在国界间移动,势必引起不
同族群之间的纷争。[3]自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环境安全领域的学者们大量阐述了
由于上述原因而产生的国内和国际争端的案例。近来,其他领域的研究也佐证了环
境安全专家们的论证。[4]因此,环境安全这一新兴分支逐渐被国际安全研究领域所接受。[5]
我们的研究主要关注环境安全和人类安全的关联性。在本书中,我们认为资源
稀缺性和获得这些稀缺资源的不平等性是不同层面各种纷争的最关键的原因。然
而,与其他环境安全研究所关注的重点不同,我们不讨论臭氧层空洞和森林退化,我们致力于研究一个对人类安全进程影响更为显著的变量,这个变量至今都没有受
到环境安全学者们的重视,而其对稀缺性和资源获取的不平等性的贡献是那样显
著,这个变量就是,严重的性别不平等。这种严重的性别不平等的标志就是单纯因
为性别而对女性实施的暴力。如果避而不谈“针对女性的暴力”和“社会内部乃至
社会之间的暴力”之间的关系,环境安全研究就会大为失色。本研究将会揭开环境
安全和人类安全研究中交叉领域的冰山一角。
目前几乎每个社会对妇女都有某种程度的歧视,例如她们的地位较低,受的教
育较少,营养和医疗较为不足,不能够独自作出重要的决定,等等,她们在政治、法律、社会、经济上的权利都不如男性。然而,不是所有的社会都存在“严重
的”性别不平等。本书主要探讨“严重的”性别不平等。何谓“严重的”性别不平
等呢?就是一个婴儿能否存活,完全取决于他(她)的性别。一种性别能活,另一
种性别必死。为人父母者几乎都想有男孩,但在“严重的”性别不平等的社会里,相比男性而言,女性的生命变得毫无价值。[6]父母毫不留情地采取子女性别选择手
段,以确保得到男孩。在一个社会中,没有比出生性别选择更能显示性别不平等的
证据了。
如果说针对女性的暴力会进一步导致社会内部乃至社会之间的暴力的话,那么
针对女性的暴力越严重的社会中这种关系就越为显著。盛行实施后代性别选择的社
会,例如中国和印度,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两个国家,这两个国家的人口占世界的
38%,由于它们都默许子女性别选择,以致两国15—34岁的年轻成年男性人数远大
于同龄女性人数,这种差距已经到了仅凭自然力量无法企及的地步。中国人把这群
过多的男性称为——“光棍”。在当今的中国和印度,年轻男女数量上的差距超过
了历史上的任何一个时期。
所以,亚洲性别比例的男性化,是现代最被忽视的一个大趋势,它将影响21世
纪的国家乃至国际局势。在中国、印度和亚洲其他地区,人为改变性别比例的规模
是空前的。出于对各自国家安全的考虑,各国学者和政策制定者必须慎重对待亚洲大规模人口变化所可能产生的潜在影响。在性别比例失衡的国家,国家安全的涵义
要和那些拥有正常性别比例的国家大为不同。虽然“性别”的议题在国家安全的领
域中从未获得重视,但我们预测在本世纪它将成为一个重要的聚焦点。
在下面的章节中,我们会讲到本书的研究方法和理论路径。继之综述有关人类
后代性别选择起源的文献。之后我们发掘了为什么在最初诱因消失了之后,后代性
别选择还能持久存在的真相,那与特定的宗教习惯和择优而嫁的社会结构中个人必
须履行的义务息息相关。
一、方法学
本研究采用荷姆狄克森的“验证过程追溯”方法。[7]在极其复杂的系统里,社
会变量和物理变量同时存在,实证方法要优于证伪方法。当一个变量不确定是否充
分且必要时,只有实证方法才允许其还能作为某一现象的一整套充分条件的一部
分,被纳入到研究框架中来。这样的一个变量,可以放大、加强所研究的现象,也
可能与其他变量一起引起该现象的发生。
我们的方法学可能不会满足那些希望见到性别比例和国际冲突有线性关系的
人。[8]我们也不认为这两者之间是简单的线性关系。因为我们认为一个简单的线性
关系并不能说明这个问题。虽然在实施后代性别选择的社会里,有着很多冲突,但
在没有后代性别选择的社会,也会发生重大事故。因为出生性别选择与社会冲突之
间的关系非常复杂,并且包含多种充分条件,所以唯有一种包容所有复杂和微小变
量的研究方法,才是最适当的。
我们采用“过程追溯”(process-tracing)之后,发现由于性别不平等和环境
压力的双重因素,父母被迫选择后代的性别,继之又引发了更大的暴力及冲突。我
们通过检验杀女婴和堕女胎的数量来确认性别比例被人为扭曲的程度。为了了解中
国和印度年轻人口的性别比例面貌,我们也研究了不同年龄层的性别比例,包括0—
4岁的婴儿和5—14岁的青少年分性别的死亡率和自杀率。我们发现处于15—34岁年
龄层的年轻男性,与社会内部及社会间冲突的关系最为显著,他们要为近乎全部的
犯罪行为负责。
我们接下来回顾后代性别选择的历史根源,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后代性别选择在
亚洲尤为盛行。我们发现,最初,后代性别选择是人们对环境压力的一种无奈之举,而之后,这种做法逐渐被宗教和其他社会规范所允许,以至于当最初的环境压
力消失之后,后代性别选择仍持续存在。
二、后代性别选择的产生
为什么人类会作出后代性别的选择?为什么它还会持久不衰?历史文献中对后
代性别选择的起源和持续施行的原因作了大量的假设和阐述。我们发现在两种环境
下——军事侵略和生存环境不利时——父母会被迫作出后代性别选择。所说后代性
别选择盛行,是指在社会各个阶层为数甚多的家庭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采取这种手
段控制后代性别,而且即使在违反当时法律的情况下,这种行为也没有受到制裁。
这两种环境压力只是引发了后代性别选择从偶然的、个别的转为广泛的、典型的这
个动态过程,我们的研究称之为“恶毒的抵抗政策”。在不利的环境结束后,既得
利益者为了永享资源,与传统宗教互相结合,让后代性别选择成为普遍采用的手
段。
(一)军事侵略
军事侵略有两个功能:消灭个体生命和消灭社会。一个特定团体的生命灭绝首
先是通过男性人数的损失感受到的,尤其是年轻的男性。因为他们可以作战,冒着
生命危险保护族群。赢得战争后,侵略者通常会找出存活的战士和其他的年轻男
性,将之处死。
对群体的社会性灭绝,则通过侵略者强掳女性为妾、通婚或为奴。若没有女性
繁殖和教育下一代,被侵略的族群会在一代或两代之内绝迹。
因此,防止男性的个体伤亡和女性的社会性流失对于团体的生存极为关键。认
清个体生命的损失和社会性流失之间的区别至关重要,因为正如我们稍后将会分析
到的,有些观点认为,防止女性流失最好的方法就是杀死她们。
军事侵略会导致食物短缺和疾病,会使死亡的阴影从战场上扩大到难民营,给
被侵略的族群带来巨大的环境压力。尽管军事侵略是被侵略的族群实施后代性别选
择的原因之一,但这不是主要原因。并不是所有族群在遭受外族军事入侵时都会进
行后代性别选择。事实上,对族群身份认同产生的威胁——通常伴生于食物短缺和
其他环境压力——才是导致后代性别选择盛行的真正原因。[9]至少有三个与军事入侵相关的原因导致了后代性别选择的盛行。第一,为了阻
止男性人数减少,族群鼓励生男孩。为了确保男婴的存活,父母通常要投入两年的
时间和精力,包括出生和哺乳期或是预计的停经期。父母不希望把精力浪费在养育
女婴之上。杀掉女婴后,能让母亲在一年内再生小孩。性别选择性杀婴能够增加母
亲在一年内再次生产的可能性,不用等上两年半时间。
第二,女婴会降低族群的抵抗力,威胁其存活。因为为了保护女孩的名誉,防
止她们被侵略者掳掠或强暴,常会使得更多的男性丧失生命。所以女性越多,这个
团体就变得越弱。因此在战争和被占领期间,人们认为与其失去一些女性和保护她
们的男性,还不如不让这些女性出生。
第三,女性需要适当的婚姻对象。为了族群的延续,她们只能从族群中或可以
被接受的族群内找寻婚姻对象。但侵略者也会找被侵略的团体中的女性作为性对
象,以强暴来摧毁她的道德观及她的族群身份感。为了防御,族群会把女性集中在
一个地区保护,但这样会造成一些男性的死亡,也减少了她们可能的婚姻对象。另
外,有些有权有势的家庭,不希望他们的财富因为嫁女儿而被分散,所以严格控制
女儿的婚姻,但在军事侵略和被占领时,就会造成找到理想的女婿的困难。因此,在种种的考虑下,杀女婴对于一个正在为她的身份而战的族群,代价可说是最小
的。
当然,也不是所有的族群在受到军事侵略时,都会杀女婴。例如犹太血统学就
认为,所有犹太女子所生的小孩都是犹太人,所以就算有任何团体成功掳掠犹太女
子,她们所生的小孩都算是犹太人。这种情况延续至今。萨格勒布的伊玛目就鼓励
波斯尼亚伊斯兰教徒(Bosnian Muslim)去娶在20世纪90年代的波斯尼亚冲突时曾
被塞族的军队强暴的女人,也鼓励他们接受因强暴而诞生的小孩,并把小孩抚养成
波斯尼亚伊斯兰教徒。[10]
还有一种防御的办法,是让这些女性变得对侵略者没有吸引力。中国古代盛
行“缠足”,可能就是汉族想阻止女儿被蒙古人掳走;同样的,犹太教让已婚的女
性剃光头,也是怕她们被侵略者强暴。当已婚的犹太女性碰到侵略者时,她们会把
假发拿开来吓人。更激烈的方式,是把女性生殖器官的外阴唇缝合在一起。
在军事入侵的情况下,与屈服于入侵统治相比,后代性别选择是一种极端压力
下的抵抗策略。或者说,这是为了实施抵抗而产生的一种掠夺性社会实践。(二)长期不利的生存环境
长期处于受到饥饿威胁或遭遇真正饥荒的社会,就会通过后代性别选择对所遭
受的风险做出应激反应。自然规律也会对这种脆弱的社会发生作用,让族群的妇女
生育能力减低。例如在20世纪初期,澳大利亚土著女性几乎都长期不孕,几年才会
排卵一次。妇女要受孕,身体内的黄体素必须维持在一定程度,同时她也需要有相
当的体脂肪,若体脂肪长期低于标准,女性就会失去生育力。[11]其他自然的避孕方
式,例如女性哺乳期的增长及在哺乳期间不得性交,也会被这些社会所采用。[12]
在某些类似的社会体系中,女性体重下降的程度不足以避孕。尽管有一些性交
禁忌,女性还是可能生出很多孩子,以至于超出该社会体系能够承载的数量。这种
情况下就可能出现后代性别选择;与此同时,与性别无关的杀婴现象也会出现。下
面就用一个简单的案例对这种情况加以说明。
北极区的人如因纽特人,住在地球上最不适合人类居住的地方。生存对他们来
说,是日以继夜的挣扎,农耕是不可能的,打猎及捕鱼就成为最重要的维生之计。
长久以来,这里形成了一种根据性别分工的生活方式。男性专注于打猎和捕鱼,女
性照顾小孩、煮菜、做衣服和维护居所。捕鱼打猎在北极是非常危险的,许多男性
因此死亡或伤残,但因为没有其他可替代的食物来源,至少在过去是这样的。在两
性之间出现的严格的劳动分工,以及男人们在获取食物时体力上的优势,使得男性
在族群中更为有用。当家中生男孩时,代表这个家将会有新的猎人或渔人出现,即
使家中有男性被杀或伤残,还有人可以取而代之。因此对因纽特人而言,维持猎人
和非猎人(女性、小孩或老人)的人数之微妙平衡,攸关生死。非猎人过多,族群就
要挨饿,甚至死亡。也因此,北极的因纽特人族群发展出一个控制非猎人人数的方
法。老人会被要求离开,母亲会被要求长期哺乳,以降低怀孕几率,他们也采取杀
女婴的方式来降低非猎人的人数及未来母亲的人数。虽然他们今天已经享有现代生
活的便利,拥有精密的打猎工具,可是在一些因纽特人部落中,男女比例还是失衡
的。[13]
在许多社会中,食物获取方式决定了他们是否会杀女婴。如果以打猎、大型牲
畜的畜牧和重型器械农耕为主,儿子会比女儿有价值。[14]在这样以男性为中心的食
物获取体系下,代代实行父居制(patrilocality),妻子不仅在婚后加入丈夫的家
庭,而且要和她的亲生父母断绝联系。女性也不被允许继承土地,否则在她们婚后,土地会落入夫家。事实上,女性在婚前即不被视为家庭的成员而是客人,投资
在她们身上是赔本的,“养女儿就像在别人的花园里浇水”。儿子跟家庭成员生活
在一起,照顾他们的起居,并为他们提供生活所需,因此对父母更加有用。[15]
因此,以男性为中心的食物获取体系和父居制结合起来,使得女儿的价值相当
低,需要靠嫁妆才能把她们嫁掉。嫁妆制度让父母对女儿原有的一点亲情消失殆
尽,因为她们的出生可能让父母破产[16],难怪广东有一句老话:“女儿是贼。”嫁
后从夫的习俗、以男性为中心的食物供给体系和嫁妆,这三重威胁使该文化中杀女
婴的做法成为一种理性选择。相反,在母系社会中,女性是主要的食物提供者,例
如在产米、养蚕造丝及小动物畜养的社会中,女儿不但不会造成经济负担,反而是
重要的资产,而且女性也可以继承土地,男性在结婚时需要支付聘金。1948年解放
之前,印度南部就保留着这样的文化,在那里,杀女婴几乎闻所未闻。
当种族遭到军事入侵时,女儿们个体生命的消亡较之其社会性消亡更有利于一
个身处脆弱生存环境中的族群。女儿嫁后从夫,对于娘家而言就是一种社会性消
亡,对娘家的损失是巨大的,娘家如不愿独自承担这种损失就会要求夫家支付聘
金。而有些族群更为极端,他们宁愿选择杀女婴,用女儿的个体生命消亡来减小其
社会性消亡的损失。更有甚者,有些社会(比如因纽特人)理所当然地把女儿的个
体消亡当成零和博弈的理性结果。他们认为,女儿们无论是刚出生还是长大以后,会威胁到食物供给者和非食物供给者之间完美的平衡。此外,如果一个家庭选择拒
绝分担损失和风险,不接受聘金等形式的补偿的话,也是造成杀女婴行为存在的原
因之一。
有些情况下,由于拒绝分担损失和风险,杀男婴的现象也偶有出现。在历史上
的中国,经过几代人的继承,人地比例越来越紧张,很多农民担心有数个儿子分财
产,田地会被分得太小,以至于无法耕种。为了防止这点,父母可能会把其他的儿
子杀掉,只留下一个或两个,这样做就可以避免一家人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遗产被
分割得越来越少,直到最后被卖掉。[17]
在某些文化中,当饥荒来袭,所有的婴儿,无论男女,都被杀掉。[18]事实上,在某些案例中,甚至出现易子而食的情况。在其他文化中,风险是被共担的,全家
人宁愿忍饥挨饿也不会杀掉婴儿和其他孩子。[19]如前所述,让女儿们参与寻找食物
的活动能够降低娘家损失,使女儿和儿子一样有用,也会阻止杀女婴的行为。然而还有一些案例中,即使环境压力和其他各种不利生存的压力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杀
女婴的行为仍旧不合常理地继续存在,而且作为某种恶毒的抵抗措施被该文化所接
纳。
三、后代性别选择的持续
当造成杀女婴的环境已不存在时,为什么这个恶习还会继续存在呢?为什么在
最后一次军事入侵和大规模饥荒过去几百年之后,杀女婴和后代性别选择的行为仍
然顽固地存在于某种文化当中呢?我们发现有两个原因:一是宗教信仰对该行为实
施的惩罚在不断地发展和变化;二是社会上逐步确立的僵化的男高女低式婚嫁制
度,也就是女性必须嫁给一个条件比她更好的男性。
(一)宗教扮演的角色
在有些文化中,杀女婴是很普遍的,虽然他们的宗教经文禁止并谴责这种行
为。但宗教方面的反对声音,随着时间逐渐消失,而当军事侵略和饥荒到来时,宗
教领袖的家中也会采用这种手段。到了该行为毫无理性可言的时候,宗教方面理应
对其作出惩罚却秘而不宣,使之持续存在找到了借口。而这往往是因为宗教领袖或
某些杰出人物在杀女婴行为中得到了好处。宗教领袖也会选择杀女婴来保全其家庭
不受环境压力的影响。
在印度教的社会中,这种现象最为明显。印度教的经典——吠陀经文说所有的
生命都是神圣的。事实上在吠陀时代以前以及在吠陀时代,女性的社会地位和宗教
地位比今天高得多,女人可以成为战士甚至将军。政府中也有女性代表,女性可以
选择自己的丈夫,婚嫁时男方需要付聘金。早期的其他印度教经文也提到禁止杀
婴,例如圣者的警告,有三个行为可以让一个女人被视为不贞:为非作歹而被社会
放逐,谋杀丈夫,谋杀未出生的小孩(Vas.Xxviii.7)。根据乔达摩的说法,流产是
一个让女性被放逐的正当原因(G.xxi.9)。
吠陀时代结束后蒙古人入侵,新的宗教经文诞生了,其中最有影响的是《摩奴
法典》。它的概念是,男人结婚的原因是为了生儿子,儿子才能在自己死后为自己
举行仪式,净化亡灵。如果没有儿子来举行这些仪式,灵魂是要下地狱的。另外,印度教认为儿童在2岁前没有灵魂,所以在2岁前死亡,不算是人的死亡,不至于侵
渎宗教。印度社会如此重男轻女,除了环境因素外,宗教上的默许让杀女婴的犯罪感消失,也是主因。
中国的佛教文化,对杀女婴的态度也模棱两可。例如纪思道(Nicholas
Kristof)和伍洁芳(Sheryl WuDunn)写道,中国16、17世纪有一部很有影响力的
道德经典,其中禁止杀婴。可是这些禁止的文字是出现在一堆冗长的文字里,例
如:要求人不要跳过放在地板上的食物,不要跨过睡在地毯上的人,面对北方的时
候不要哭泣、吐口水和小便;不要对流星吐口水,不要对彩虹指指点点,如果你违
反了,命运的主宰就会把你的生命减少三天至三百天。这段文字中并不认为杀婴会
比面对北方小便更糟糕。[20]
另外,根据另一部中国佛教文献,杀婴会阻碍你的灵魂得救[21],相当于对写色
情小说行为的惩罚力度。与印度一样,在20世纪之前的中国人的观念中,杀女婴是
很普遍的。中国的哲学家汪士铎(1802—1889)曾倡导杀女婴,他认为这是控制人口
增长的一个好办法。[22]与印度教一样,佛教文化中,女儿不能为祖宗灵魂主持香火
仪式——只有儿子才能从事这些重要的宗教仪式。另一个与印度文化惊人的相似之
处是,中国文化也认为1岁以下的婴儿,或牙齿长满之前,都不算是完整的人。[23]
中国的寓言甚至说天神也赞成杀婴。寓言是这样的:有一对年轻的夫妻,担心婴儿
会消耗太多的食品,他们认为食品应该先给丈夫生病的母亲享用,就决定把婴儿活
埋。这个孝举感动了天神,所以在他们为婴儿挖坟时,天神让他们找到了一坛金
块。[24]
当然,也不是所有的宗教都默许后代性别选择。在伊斯兰教前期,阿拉伯的游
牧民族曾流行杀女婴。但先知穆罕默德谴责这种行为,他要追随者想象在最后大审
判时,大家都站在上帝的面前,当那个被活埋的女婴被问到究竟犯了什么罪才被
杀,这时,每一个灵魂都必须承担他所造的孽。[25]这一段经文否定了宗教包容杀
婴。事实上,杀女婴违反了伊斯兰教的道德规范。与印度接壤的伊斯兰社会除外。
历史上,宗教在后代性别选择进程中发挥了多种作用。人们在决定是否实施后
代性别选择行为时,宗教发展的动态变化始终在起作用。
(二)女性择优而嫁的必要性
没有了军事侵略及不利的生存环境后,单凭宗教惩戒的力量,很难让杀女婴的
行为,在特定的社会中,历经几个世纪,甚至上千年,还能持续地存在。让人们认识到女婴生而带来的威胁的还有更基本的要素。
我们认为,这个原因就是——家庭担心女儿的出生,会让他们损失既有的资
源。因为社会地位让人与人之间有区别——身份的区别,以及财富、权力、特权、风险、脆弱性和安全性的区别。区别让某些家庭或群体独享资源,也让他们在资源
的累积和享用上拥有优势。在环境压力增加的时期,拥有显赫社会地位的家庭和群
体无需为保障其安全做出改变;相反,非家庭或群体成员就要脆弱得多,他们面对
环境压力的增加,只能做出牺牲,忍受灾难,并作出其他改变。因此,群体成员抗
拒适应环境压力,会导致非群体成员很难改变处境。然而,这种社会地位的体系存
在明显的缺陷,因为人们总要在自己的家族之外寻找伴侣,而家族的排他性与此冲
突。
家庭是区分人们社会地位最基本的单位,家庭所积累的财产、权力,唯有通过
继承才能延续。没有了下一代,所有花在积累财富及资源上的努力就白费了,这也
是中国帝制时代太监的困扰。太监们为了争取过继子嗣的权利进行了长达几个世纪
的抗争,继子可以让太监们拥有家庭,也能继承他们的财富。
理论上,如果一个家庭能够近亲繁殖,那么所积累的财产就能够完整地维持下
去。但近亲繁殖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人类都知道必须与外通婚。
但这也造成了一个棘手的情况——新一代的产生必须能够维护原有的社会资
源,但与外通婚会牺牲一些社会资源,并且减损资源占有的排他性。因此,婚姻不
仅重要,而且暗含风险。要如何在与外通婚时,减轻它对自己的威胁呢?理解到这
个顾忌,就容易理解家庭对于儿女婚姻及继承所作的抉择,也可以了解血缘、阶级
对资源维护的影响。为了摸清家庭和群体如何尽量减少资源的损失和资源占有排他
性的减损,我们作了以下三个假设:(1)以家庭为基础的资源积累和资源获取具有恒
久价值;(2)保有社会地位的欲望会促成财富积累和财富排他;(3)出于生物学原
理,人们需要与外通婚。基于以上三点假设,我们得到以下七个结论:
第一,在传统社会里,家庭严格地为子女选择伴侣,尤其是儿子。理由至少有
三:(1)儿子更有能力保护所积累的资源。(2)儿子是打猎、捕猎、农地开垦和作
战时最主要的力量。(3)儿子比女儿能繁育更多的下一代。华裔美国人口学家田心源
认为:“男孩能够增加家庭的生产力,提供父母老年时的保障。进一步而言,人们
之所以想要很多孩子(至少一个儿子),还有其他原因。在农村,人们要想生存下去,必须抵御邻里的敌意乃至施威于人,这些都是家庭和亲属圈子大小的决定因
素。”[26]
第二,女儿出嫁后,不能参与娘家财产的分配,这样娘家的社会地位和资源才
能维持。女儿不能继承家庭财产,尤其不能继承土地。现在虽有法律来维护女性的
继承权,但是许多传统家庭仍然坚决地传子不传女。
第三,为了防止现有的社会地位被侵蚀,女婿必须从社会地位更高的家庭中选
出[27],女儿不能下嫁到社会地位更低的人家,这种通婚策略可保证女儿家庭的地位
如果被改变,也只是越变越好。鲁基·加雅拉曼(Ruki Jayaraman)描述印度社会
的最高阶级,为了保护自己的地位,把阶层制度定得密不通风,反而对女性造成迫
害。[28]这种观点能够在具有男高女低婚嫁习俗的社会中找到支撑。中国的广东人和
福建人认为女儿是“赔钱货”,在她身上的投资最后都会拱手让给夫家。[29]所以只
有把女儿嫁给地位更高的家庭,且夫家对娘家的态度良好,这样娘家才能获得较多
的保护或协助。男高女低式的联姻会提高新娘娘家的社会地位。把女儿嫁过去相当
于将两家的力量结合在一起,这种被延伸了的社会关系让娘家可以保护其现有的社
会地位,更好地完成资源积累和资源排他。
第四,嫁女儿代表单方面地提供新娘,所以娘家的气势比较低。中国有句谚
语:“嫁女儿的头低低,娶媳妇的头抬高”[30]。在受到军事侵略时,有些家庭干脆
把女儿献给侵略者,使得嫁女儿的家庭颜面尽失,因此夫家必须支付聘金来补偿。
第五,根据狄克曼(Mildred Dickermann)的婚嫁理论,为了保护既有的资
源,女儿的家庭会努力安排一个好婚姻。[31]许多婚姻是“门当户对”,也就是地位
相同的家庭彼此通婚,其他的则是“男高女低”。在人口学上,这至少导致了三个
方面的结果:(1)社会地位最高的家庭很难嫁女儿,而且一不小心,就会危及娘家。
(2)中等阶层的家庭,比较容易为几位女儿安排婚姻,也不需要担心自己的地位受
损。(3)最低阶层的家庭根本就无法为儿子找到妻子。
第六,如果嫁女儿的费用太昂贵,危及其家庭的社会地位,有些家庭就会选择
杀女婴,或是提倡妇女的贞节,让女儿终生不嫁。过去有些非常隐秘的尼姑和修女
修道所,专门收容社会高层的女儿,她们的家庭为此会支付一笔相当于嫁妆的钱。
家庭的社会地位越高,其女儿被“藏”得越好。日本几位天皇的女儿,最后都被送
到修道院。被英国接管之前,印度北部拉其普特人的部族,为了维护自身的社会地位,选择把所有的女婴都杀了;印度东部的孔特人的部落则是为了种族的纯正而杀
害女婴。中产家庭可以通过一两个女儿的联姻稳固其社会地位,一旦女儿的数量超
过其所能承受的范围,就很可能导致新生女婴的被杀。
第七,女性择优而嫁让社会最底层的找不到妻子的男性愈来愈多。被排除在婚
嫁市场之外的女儿人数越多,择优而嫁的女儿越多,底层讨不到老婆的男人就越
多。最底层的女性通常会被卖给同级的男士,或被卖给地位更低者为妻。婚姻主要
的交易模式是“聘金”而非嫁妆。因为可以获利,所以底层的父母不会杀女儿,性
别比例在这个阶层也最正常。
(三)反例分析
我们找到至少两个反例。第一,在财富较为平均的社会里,或家族积累的财富
和独享的资源无法长期占有,或像现代市场经济中那样,家庭的社会地位可能在短
时间内发生巨变。人们可以互相交换女儿为其成婚,父母也没有必要杀女婴,像是
中古世纪的德国乡村,杀女婴的现象几乎不存在。这也是英国人推广“婚姻市
集”的原因之一,这种做法阻止了殖民时期印度的杀女婴现象。在这些案例中,相
互交换女儿成婚很普遍,阶级差异也不那么绝对。
第二,女性如果是经济体系中主要的财富制造者,或至少是平等的财富创造
者,食物获取方式是非传统的,则女性可以继承,女儿是宝,女婴也不会被杀。在
中国的珠江三角洲及印度南方,属于稻米文化或养丝文化,这些地方的女性可以制
造财富,所以很少听到杀女婴的消息,而且当地的性别比例也很正常。另外,大部
分东南亚地区的性别比例都近乎正常,这可能因为女性是当地经济的主要生产力之
故。
研究这些反例有一个重要的注意事项:当社会政策要求每个家庭只能拥有一个
孩子时,即便在现代近乎平等的社会里,大多数人仍然偏好男孩,因为他们认为男
孩能够更好地保护父母、创造资源、维护家庭。在有独生子女政策的社会中,一个
家庭是否生了儿子,的确会决定这个家庭的幸福与否。因此,虽然妇女地位看上去
更平等了,但后代性别选择会变本加厉,这种趋势是逐渐形成的。在现代的中国,即便法律同样要求儿女照顾父母,他们也有同等的继承权,情况却并未改变。
四、结论历史上,对后代作性别选择,是人类对抗不利环境,例如遭到军事侵略或长期
的天灾人祸的正常反应。在某些文化中,后代性别选择是为了保护族群及家庭既有
的社会地位和资源。但后代性别选择得以持续,多数情况还是由于长久以来宗教的
默许以及男高女低的婚姻制度所造成的。我们将在后面的章节分析,持续这么做,人类社会将要付出极大的代价。
五、本书的架构
本书共有七章,在第二章,我们会探讨历史上的后代性别选择。我们会简单地
介绍动物世界的杀婴及故意堕胎,以及人类社会中与性别无关的杀婴。我们也会讨
论后代性别选择的相关数据及其优缺点。我们还汇集了一些古罗马、古希腊、历史
上欧洲社会及世界其他地方杀婴的文献,最后讨论现今的后代性别选择实践。
在第三、四章,我们检视了印度及中国的后代性别选择的历史,讨论了当前的
性别比例并分析了不同的资料来源。我们讨论各种不同的地区、不同的部落、城市
乡下人口的数据,以便评估有多少剩余的年轻成年男性或光棍,并预测2020年时的
情况。
在第五章,我们提供了“光棍愈多,社会愈不安”的理论及历史案例。人类
学、生物学、犯罪学、心理学、组织行为学和社会学的文献都指出,过多的年轻未
婚成年男性会对社会的安定形成威胁。光棍是社会上受教育最少、最没有一技之
长、也最容易使用暴力来改善他们低下地位的人群。中国的捻军起义、葡萄牙
的“收复失地运动”、印度殖民地前期的奥德(现在的乌塔普拉德汗)及清朝统治时
期的台湾,都验证了在当时光棍就是社会动荡的主因。我们还探讨了另类光棍,例
如中国及波利尼西亚古代的太监和僧侣。
在第六章,我们研究中国及印度现在的光棍族群,比较他们和古代光棍的相似
之处,例如他们的流动性、低下的社会地位、缺乏教育和群聚性。同时,我们也对
现代光棍为什么容易吸毒、暴力犯罪和群殴行为,作了行为学分析。通过整体相关
性分析我们证明在性别比例和犯罪率之间,有着显著的统计学上的关联。我们也讨
论了通过政府干预来消减高性别比例社会中不稳定性的可能性,许多相应的对策是
令人不快且无用的,还有些甚至会造成国际社会的更大的冲突。但也有一些正面的
手段,可以缓和未来不安的局势。最后,在第七章,我们说明为什么所有的国家都应该了解,高性别比例的社会
和正常性别比例的社会有着截然不同的安全系数。在高性别比例的社会中,女性地
位的低落必然影响社会民主及和平进程。既然全世界有近半数的人口住在高性别比
例的社会里,他们对于全世界安全的影响非同小可。第二章 历史上的后代性别选择——从杀
婴、堕胎,到“消失的女性”
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亚洲的高性别比例引起了举世的瞩目。学者发现,男
性人数过多是由于父母采取后代性别选择手段,像是杀女婴、堕女胎的结果。为了
了解和解释后代性别选择得以持续的原因,我们回顾历史,找出杀婴、特别是杀女
婴的原因及程度。杀女婴是因为人们重男轻女,在很多文化中人们都有这种偏好,然而亚洲社会特别重男轻女,通过分析东南亚人口数据可以发现他们以杀婴、堕
胎,以及对女婴疏于照顾等方式,来确保生育男孩。最后,我们回顾了关于亚
洲“消失的女性”的讨论,并进一步评估了当今女性消失的程度。
一、与性别无关的后代选择行为
为了给我们讨论人类后代性别选择行为提供一个大背景,一定要弄清楚在自然
界和人类社会中,与性别无关的杀婴和堕胎行为是很普遍的,这点很重要。自然界
的杀婴和堕胎,其实相当普遍。[32]专家们已经发现不仅仅昆虫这样的低等动物会吃
掉幼虫和幼崽,小型哺乳动物,如猫和仓鼠,也会如此。猩猩、猴子甚至海豚,为
了维护社会等级,也会杀婴。堕胎也有生物学的原因:老鼠在受到不熟悉的公鼠释
放的费洛蒙的影响时,会自然堕胎;也有主动引发流产的情况,强占配偶的公马会
踢已怀孕的母马肚子,以流掉其他公马的后代。
人类的发展也始终伴随着杀婴现象。人类学家莱拉·威廉姆森(Laila
Williamson)说: “杀婴发生在每块大陆、各种教育程度的人群中,从游牧民族到
享有高等文明的人群,包括现代西方世界人们的祖先。杀婴不是例外,它是常
态。”[33]下面的分析为我们揭示了杀婴行为的背景,为我们进一步讨论有性别选择
的杀婴行为奠定了基础,历史学家威廉·森玛(William Sumner)认为,驱使父母杀
婴的心理是:“儿童增加生存的负担,父母对子女是单向的牺牲,尽管偶有回报,但改变不了双方利害冲突的立场。如果不是出于对后代的热爱,人类宁可选择不要
这个负担。堕胎及杀婴说明了在人类早期,儿童的负担就大到让父母想要逃避的地
步。”[34]在避孕药不发达的时期,父母认为怀孕生子可能不可预期、无法避免,但
养育孩子的责任却能抛弃。人类会无性别选择地杀婴主要有六点理由[35]:
其一,从历史文献中我们发现,非洲、美洲、亚洲、欧洲、大洋洲,几乎在所
有人类文化中,人们都会抛弃“不完美”的婴儿,某些地方甚至会杀害生出畸形婴
儿的母亲,仅仅因为人们怀疑致畸的原因可能是她曾不忠于丈夫。亚里士多德的
《政治学》一书和塞涅卡(Seneca)的《论愤怒》(De Ira)也赞成抛弃畸婴。
其二,生产状态异常时,所生的婴儿也会被杀。太平洋列岛及西半球的土著认
为孪生婴儿是不吉之兆而将其中之一或两者都杀害,有时连母亲也一并杀死。[36]赫
伯特·埃特卡(Herbert Aptekar)及爱德华·威斯特马克(Edward Westermarck)提
到,有些非洲土著会将第十个出生的,或是门牙比下排牙齿先掉落的(西非),或在
不祥之日出生的小孩杀掉。[37]非洲东南部的土著会杀害寡妇再婚后所生的第一个小
孩,认为这个小孩会带来厄运,无论其亲生父亲是谁。[38]道德哲学家威斯特马克在
研究20世纪早期的伦理学时发现,牺牲改嫁者第一胎的传统遍及非洲、澳洲、中
国、欧洲、印度及北美的土著部落。[39]
其三,于婚外诞生的小孩被杀的风险很高,像是私生子、强暴或乱伦后出生的
小孩、混血儿等。有时,怀孕的母亲会试图引产,通过吃草药或按摩腹部,如果这
些办法都不成功,她就干脆杀婴。有些婴儿会被淹死或被“压死”(母亲说这是因为
她在睡眠中不小心造成的),有的则被丢弃。在基督教社会中,非婚生子造成的后果
很严重,包括母亲被乱石砸死、吊死、淹死或烧死。在早期欧洲,私生婴儿普遍遭
到杀害,一位退休的船长托马斯·柯南(Thomas Coram)叙述自己:“沮丧极了,每
天都会看到婴儿的尸体被丢到伦敦的垃圾堆中。”1741年,他决定成立伦敦第一家
弃婴医院。[40]只是被收容的弃婴最后仍多死于疾病或营养不良(或是二者兼具)。欧
洲有不少被丢弃的婴儿(大约三分之二是私生子),它们被送到“杀手护士”或“天
使制造者”的手中去照顾,结果可想而知。[41]
其四,如果家庭觉得负担太重,也会杀婴。在很多文化中,父亲有权杀自己的
儿女(有时还包括孙儿女),甚至仆人的儿女。举例来说,在古代的希腊和罗马,如
果父亲决定不要一个孩子,这个孩子通常会被活埋。结果造成了古希腊罗马都是小
家庭,而且性别比例相当不正常。又如原始的条顿人,如果父亲把刚出生的婴儿从
地上提起来,他就可以活下来,受洗、被命名,否则,婴儿就会被抛弃。17世纪
时,耶稣会的传教士惊恐地发现,单是在北京,“每天都有几千个婴儿像垃圾一样被抛到街上,第二天一早由清道夫捡起,将他们丢到城市之外的大坑中”。[42]一些
太平洋的小岛上,婴儿的死活由部落酋长决定,而不是父亲。[43]虽然在某些文化中
有些弃婴会被其他家庭收养,但在大多数的情况下,被弃只是婴儿死亡的一种托
词。在19世纪的英格兰,数以千计的婴儿被扔在河流、沟渠、甚至下水道中,这些
孩子被“弃置”在了水里。还有一些案例中,母亲会因担心无法照看她们的婴儿而
选择杀婴。[44]如北美游牧部落,母亲如果担心婴儿会让自己跟不上其他人的话,就
会杀婴。
其五,在天灾人祸时,父母会杀婴儿及幼童,以免消耗资源。[45]如澳洲的土著
民族,直到被英国统治接管之前,始终存在杀婴行为,特别是沙漠地区和食物短缺
时期。在部分亚洲地区,杀婴现象也很普遍,尤其以中国和日本为甚。
其六,杀婴还有一个简单的原因,就是父母不想同时拥有太多的婴儿和过小的
孩子,担心会来不及照顾。有些母亲认为她一次只能喂一个小孩,这样她如果还在
喂奶,再生出来的婴儿就会被杀。[46]这种情况是真实存在的,在历史上的原始部落
中,其游牧式的生活让人们非常注重流动性。此时,为了保护正在养育着的孩子,杀掉后出生的婴儿就很平常。
婴儿的生命在过去被认为没什么价值。根据史学家威廉·莱克(William Lecky)
的观察,杀死不想要的婴儿“司空见惯,父母根本不当回事”。[47]在基督教的教义
中,杀死无辜是不道德的,但导致婴儿死亡就不那么严重,一直到18、19世纪杀婴
才被定为死罪。约翰·包斯威尔(John Boswell)在跨时代的研究《仁慈的陌生人
——从中世纪之前到文艺复兴时代西欧的弃婴》中,证实了虽然在数据收集方面存
在很大困难,仍能得出这一事实,即弃婴和杀婴在古代相当普遍。近代的西欧有10%
—40%的都市儿童被弃,数字与古代类似。[48]不同时期的学者纷纷指出杀婴行为的
持续存在简直就是“屠婴的狂欢”、“对无辜者的大屠杀”、“中古时代遗留下来
的普遍且难除的罪恶”。换句话说,后代性别选择这个古代的恶行一直被延续至
今。[49]我们马上就来说说后代性别选择。
二、后代性别选择
历史上,在所有出生性别选择的案例中,父母几乎都选择男婴。出生性别选择
可以在受孕之前就开始,例如现代的精子分离术。也可以在受孕之后、出生之前,以性别选择式堕胎的方式或其他生殖技术为之;或出生以后,通过主动或被动的杀
婴行为完成,这包括不给食物、衣物、住所、医疗等方式,放弃不想要的小孩。判
断胎儿性别的方法古即有之,中国在4400年前就有这类的文献。[50]希腊哲学家阿
纳萨格拉斯(Anaxagorous)及亚里士多德认为,性交时男女身体的位置可以控制婴
儿的性别。[51]为了确保男孩的出生,很多民间偏方指出受孕时间(不同寻常的日
子、有冷风吹的夜晚和满月之夜等)和特定的食物(红肉和咸味的零食等)能起决定作
用。在印度《阿育吠陀经》(古代经文,描述药物治疗的方法)中指出,胎儿在受
孕六周之内性别是不确定的,该经文还列出在受孕六周之内改变胎儿性别的办
法。[52]同样是在印度,怀孕的女人可以在头三个月吃特殊一种名叫seh palatna的
药物,以确保生男孩。
对儿子的偏爱是跨时代及地域性的,一般来说,父系社会的家庭都希望至少有
一个儿子,而儿子的人数自然是越多越好。这种偏好取决于三类决定女性价值的因
素:(1)经济因素,包括女性工作的价值,女性对家庭收入和劳动力的贡献,以及她
们是否有嫁妆。(2)社会因素,特别是亲属关系、婚姻模式和宗教信仰。(3)心理因
素。这会影响家庭的组成,造成大家庭及高生育率,当然,如果父母采用适当的后
代性别选择手段,或父母不干预后代性别,也可以拥有小家庭。我们特别关注的是
那些采取各种手段以实现理想的家庭性别结构的人群。
三、如何判断性别比例是否正常
人类偏爱儿子的历史很长,在古籍中就有关于如何判断胎儿性别方法的描述。
但如何检验男孩的出生的确是人为选择的结果呢?或者说,如何证明女孩是因为其
性别而被主动或被动地杀死的呢?办法之一是查看当时社会中的性别比例,即男女
人数的比例,来确定人口的性别是否平衡。只有当人口性别比例符合正常的生物学
规律时,才存在所谓的性别平衡。性别比例有两个重要的指数,一是新生儿性别比
例,正常值是105—107(男)∶100(女),不同人群因父母的生育年龄和饮食营养状
况而有所差异。[53]另一是总人口性别比例,正常值是100(男)∶100(女),因整个
社会的年龄结构、死亡结构和跨国流动性等因素而存在差异。[54]
由于女性普遍长寿,所以在发达地区性别比例为97—98(男)∶100(女)。新生
儿性别比例超过105—107(男)∶100(女),则可以认定性别比例不平衡。在孩童人
口基数足够大的前提下,整个社会的总体性别比例若超过100(男)∶100(女),则表示存在女性的非正常死亡。0—4岁孩童性别比例超过105(男)∶100(女),则可断定
存在后代性别选择现象。如果男性是100或更高,就表示女性死亡率过高。
新生儿性别比例才是该社会性别是否平衡的最准确的指标,总人口性别比例容
易造成误判,例如中东国家有大量的外国男性劳工,就会造成过高的总性别比
例。[55]类似,城市性别比例也会因为男性向城市的流动性更强而偏高。总性别比例
就算正常,也可能掩盖问题的存在,例如后代性别选择只存在于某部分的人口中,却被全体女性的长寿给抵消了。因此,我们必须把数据分开来剖析,才能决定该社
会是否采用子女性别选择的手段。
判断性别是否被人为操纵,在现代社会是很直截了当的,因为有精准的数据。
但在工业革命之前或在没有准确记录的社会中,难度就大了。有些国家,如印度,通过人口普查有了总人口的性别比例,却没有新生儿性别比例。
考古学家及人类学家发现,从更新世以来的埋葬场可以找到的证据足以证明杀
女婴是个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现象。[56]但这些证据的价值有限,因为不知道当时
人口的性别组成如何。学者们只能在有限的历史文献中发掘证据。在西方文化中有
详尽的关于性别选择性杀婴的记载,来源可靠。而其他文化中相关记录则寥寥无
几。当然,也有例外。中国、印度、古希腊、古罗马早期的法律、宗教文献、地方
传说、旅行家及传教士的记录,也有关于当时杀女婴的情形。无论数据来源为何,在作分析及结论时必须很小心,因为这些数据本身可能有偏差或根本就是错的。
下文分述了不同地区的后代性别选择的相关文献,之后是关于后代性别选择为
何得以长久持续的讨论。
四、后代性别选择概况
澳大利亚、南太平洋、中东、古希腊、古罗马、欧洲、南美、北美及亚洲都不
看重女婴,因为男性在食物的取得及劳动的参与上贡献较大,其他例如:男人可以
打仗(尤其是南太平洋的部落、南北美洲的土著)、照顾年老的父母(南太平洋、北美
洲)、举行宗教仪式(南太平洋、亚洲)及延续家族香火(欧洲、亚洲)。古希腊、古罗
马认为女性在体力、智力及精神上都不如男性,同时在欧洲养育女儿的花费比儿子
高,因为需要嫁妆。当然,偏爱儿子不代表女婴非死不可,还要视父母对家庭组成
的期待(几男几女),养儿育女的成本(在欧洲、亚洲需要嫁妆),以及社会是否看重婴儿的生命。尽管欧洲及中东的宗教严禁杀婴,但这方面的法律一直到16世纪至19
世纪才在欧洲确立。而南美的雅诺玛莫部落根本没有这样的法律。以下关于区域性
杀女婴的讨论,也许并不全面,但很有代表性。
(一)澳洲及南太平洋
大洋洲的土著民族很早就开始进行后代性别选择了。一位妇女回忆:“当我出
生时,母亲仍躺在床上,父亲走过来倚着栏杆,大喊着问是男是女。母亲回答‘女
孩’,父亲说:‘杀了她,丢掉吧。’母亲拒绝了,所以我被正式命名
Letahulozo,代表‘杀了她,丢掉吧’。”[57]根据兰格尼斯(L.L.Langness)的
说法,在新几内亚高原的比纳比纳部落一直都有杀女婴的历史,他说,杀女婴最常
发生在母亲还在喂奶时。[58]比纳比纳的人认为女孩不会成为战士,而且一旦嫁人就
无法照顾年老的父母。[59]历史上大溪地部落杀女婴的原因也类似。[60]
约瑟夫·伯塞尔(Joseph Birdsell)研究澳洲土著,发现18世纪末期(与欧洲人
接触之前)的性别比例约为150(男)∶100(女)。[61]土著会用杀女婴来控制人口和
性别结构。他们经常迁移,母亲喂奶的时间很长,通常每三年才要一个小孩。[62]
詹姆斯·派格斯(James Peggs)转述一个传教士在19世纪时和新西兰土著接触的
经验:
我们和土著讨论这个主题,他们以快乐的口吻谈到了好几位当地最受尊敬
的女性,她们就曾以ro-mea(在婴儿出生时把鼻子掐住的方法)杀死自己的女
儿,然后用蚌壳将自己割伤,大声哭喊,让别人误以为她在哀悼死去的婴儿。
她们这么做,一方面是由于女婴对她们在战争中御敌无用,这是最主要的原
因;另一方面,如果孩子人数过多,母亲的负担就会过重。于是她们杀死女
婴,留下男孩。[63]
战时,女性不仅无法御敌,还需要男性的额外保护,以防止被掳掠或强暴。
(二)中东
《古兰经》中也有古代中东地区杀女婴的记录,例如在第16章第58、59节经文
中描述生女儿的“不幸”——“当他们中的一个人听说自己的妻子生女儿的时候,他的脸黯然失色,而且满腹牢骚。他为这个噩耗而不与宗族会面,他多方考虑:究竟是忍辱保留她呢?还是把她活埋在土里呢?”第81章第8、9节中提到活埋女
婴:“当太阳黯黮的时候,当星宿零落的时候,当山峦崩溃的时候,当孕驼被抛弃
的时候,当野兽被集合的时候,当海洋澎湃的时候,当灵魂被配合的时候,当被活
埋的女婴被询问的时候:‘她为什么罪过而遭杀害呢?’当功过簿被展开的时候,当
天皮被揭去的时候,当火狱被燃着的时候,当乐园被送近的时候,每个人都知道他
所做过的罪恶。”(译文参考了马坚译《古兰经》中译本。——译者注)先知穆罕
默德浇灭了杀女婴的热情,但一些伊斯兰国家中(尤其是孟加拉国及巴基斯坦)的性
别比例仍然过高。
(三)希腊、罗马及欧洲
在西方,身为女性是不利的。古希腊、古罗马的哲学家认为,女性的体温比男
人低,所以体力、智力也低,亚里士多德认为体温会影响她们推理的能力,很多人
还认为她们的灵魂也比男性软弱。值得一提的是,柏拉图派及斯多葛派并不同意这
种说法,他们认为女性在灵魂及美德上都可以与男性并驾齐驱。[64]此外,女儿不被
重视还因为嫁妆太贵。(当然,儿子太多的家庭还会面临财产分割的问题。)[65]
多数学者认同古罗马存在杀女婴的行为,但这种行为被实施的程度尚存讨论空
间。在古希腊、古罗马的神话和戏剧中常有弃婴的故事。[66]弃婴和杀婴不同,弃婴
不一定造成婴儿的死亡。古希腊、古罗马的法律都有养育弃婴的条款,明确他们长
大之后是奴隶还是自由人。法老时期的埃及允许弃婴被其他家族成员收养,但古罗马
对此是明令禁止的。[67]
从法律条文中,我们也可窥见历史上的后代性别选择长期存在。公元前8世纪的
法律揭示了杀女婴在当时很普遍,罗马的开国君王罗慕洛斯(Romulus)(公元前753
—前716年)要求罗马的公民“把每个男婴及长女抚养成人”。[68]父母不得杀女
婴,除非是畸形婴,但他们可以将婴儿给五个近邻看过,并征求他们的同意后,将
之抛弃。
在已经发现的古罗马统计文献中,当时的人口是男多于女,但专家们认为该数
据是不可靠的。公元前2世纪公民的注册记录也显现男多于女。潘慕洛(Sarah
Pomeroy)认为,这表示当时就已盛行杀女婴。[69]特尔斐(Delphi)的铭文记载,在
有公民身份的600个家庭中,只有1%有一个以上的女儿。[70]公元前228—前220年美里塔司人记录,在79个公民家庭中共有118个儿子、28个女儿。[71]罗塞尔(Aline
Rousselle)研究古罗马,发现当时弃婴相当普遍,尤其是奥古斯丁的法律规定一家
只能有3个孩子。[72]由于不希望女儿们未来找不到结婚对象,而且男性死于战争的
几率很高,女儿嫁不掉的可能性大增。[73]为了避免让家庭没面子,被弃的女婴远多
于男婴。贫穷的家庭尤其容易弃婴,促使康斯坦丁大帝于公元315年时,决定提供贫
户儿女的衣服及食物。由于宗教法律约束,基督教的欧洲在公元4世纪早期就禁止了
杀婴行为。[74]而当杀婴造成了公元374年罗马人口的大幅减少时,罗马也将杀婴定
为谋杀罪。[75]
古希腊也有杀女婴的现象。一封古希腊公民希拉润(Hilarion)在公元前1年写
给太太阿丽丝(Alis)的信中说:“如果你怀孕,是男孩的话就留下来,女孩就打
掉。”[76]公元前3世纪的一部希腊喜剧中谈到抛弃女婴:“所有人,包括穷人,都
养儿子;所有人,包括富人,都杀女儿。”[77]父亲通常把不要的婴儿放在陶罐内,弃置于住宅附近的路边。希腊、罗马的法律赋予父亲很大的权力,杀婴往往不被定
罪。[78]在某些案例中,女人虽有杀婴嫌疑,只要声称是贫穷导致的,通常也会被宽
恕。事实上人们很少提请杀婴诉讼,因为很难证明婴儿的死亡是有意为之还是出于
意外。但因弃婴太多,古罗马在公元787年成立第一所弃婴收容所,类似的机构随后
在欧洲各地纷纷成立。[79]
许多世纪以来,杀婴逐渐被当作一种需要严厉惩罚的罪行。16世纪法国法律、17世纪英国及苏格兰法律均要求,非婚怀孕者必须登记,不登记就被认定是有意杀
婴,被处以烧死或绞刑。[80]德国及瑞士也通过了类似的法律,妇女如犯此罪会
遭“利棒穿身而活埋”。[81]到了18及19世纪早期,整个欧洲都把杀婴定为死罪,俄罗斯除外。[82]
杀婴及弃婴的两个主要原因是:对嫁妆和社会地位的顾虑。欧洲当时嫁妆的金
额十分昂贵,15世纪早期意大利甚至有嫁妆的保险(女儿的父母可存一笔钱直到她出
嫁,只要他们的女儿活着且顺利出嫁,利息就付给丈夫作为嫁妆)。[83]另外,有些
富有家庭宁可抛弃女儿,也不愿意冒险把她嫁给地位太低的丈夫。[84]有权无钱的家
庭,干脆把女儿送进修道院,以免筹不到嫁妆钱或找不到适婚对象。[85]
艾米莉·科尔曼(Emily Coleman)研究了公元9世纪巴黎圣日耳曼德普莱的农村
人口,她指出另一个与杀女婴有关的因素是给妇女劳动所赋予的价值。[86]她从税收记录中发现,可耕地的面积和性别比例有密切关联,耕地越多产量越高的农场,性
别比例越正常;耕地面积和产量若不足,性别比例就会呈现男多女少。[87]在面积大
于17布努阿里亚(bunuaria,1布努阿里亚相当于120平方码)的农场里,成人的性别
比例为97.33(男)∶100(女);在面积小于1布努阿里亚的农场,成人性别比例为
421.05(男)∶100(女)。对应于上述两种农场面积,儿童的性别比例则分别为
107.14 (男)∶100 (女)和200 (男)∶100 (女)。[88]然而,性别比并没有因为农
场尺寸的增加而上升,因为中型农场的性别比例也高达169 (男) ∶100 (女) 。根
据科尔曼的观点,这些高性别比例的出现并非因为女性样本的代表数不足,而是因
为存在杀女婴的现象。科尔曼认为税务清单上的数据来源“相对合理,且结构严
谨”,不会忽略女性纳税人。[89]她得出结论:杀女婴反映了一种认识,即男婴在农
场会更有价值。性别比例可能会根据生活在农场的男性数量和特定土地上的劳动类
型而发生变动。高性别比例是因为在农场耕作或林地开垦时,都需要男性。[90]
科尔曼还发现,与其他欧洲地区流行“男高女低”的婚嫁模式不同,在圣日耳
曼德普莱的农业人口中流行“女高男低”的婚嫁模式。女性多嫁给地位不如己的男
士,因为她看重的不是社会地位而是他的劳力价值。我们并不能从圣日耳曼德普莱
这一案例中推断历史上的法国流行杀女婴,在一国内的不同地区,性别比例也存在
差异。例如莫尼克·泽娜查达万妮(Monique Zerner-Chardavoine)在研究税务记录
时发现,在公元9世纪的马赛,女孩的人数多于男孩。[91]
中古世纪后期欧洲女性的地位日高,性别比例也趋向正常,甚至有女多于男的
地方。始于14世纪都市的女性劳工渐多,富有人家雇用来自较低阶层的女佣、奴隶
及奶妈。[92]年轻妇女开始从事家庭手工业或农业,也是在这一时期,女性获得了拥
有财产的权利。经济机会和权利多了,女婴的存活率也高了。
不过,例外还是有的,文艺复兴时期的历史学家崔斯勒(Richard Trexler)就
发现15世纪意大利的佛罗伦萨曾杀女婴。[93]他从弃婴医院及税赋记录中,找到在
1427年的新生儿性别比例是114.6(男)∶100(女),1岁是
118.4(男)∶100(女)。[94]这些数据类似于同年0—4岁的主要性别比例
119.7(男)∶100(女)。戴维·赫尔里奇(David Herlihy)在对于中世纪女性预期
寿命的研究中发现,当把佛罗伦萨的城市和乡村混合起来计算,儿童的性别比例比崔
斯勒所引述的更高。赫尔里奇指出,0—12岁的儿童性别比例是
123.59(男)∶100(女)。[95]崔斯勒进而提出,有钱人家重男轻女,0—4岁的性别比例在缴税多于400佛罗林银币(florins)的家庭是124.56(男)∶100(女)。[96]佛
罗伦萨的弃婴收养院里有许多女孩,也显示一种对女孩的排斥[97],这一点也得到教
会告解记录(父母向教士忏悔以求获得原谅)的确证。弃婴医院及教会的告解记录
(父母向教士忏悔杀婴以获得原谅),崔斯勒得出的结论是:“无论在法律中、家庭
中还是在收容所里,欧洲社会偏爱男孩,导致不少女婴被杀。”[98]
凯勒姆(Barbara Kellum)研究中世纪的英国,同时找到非性别选择杀婴和杀女
婴的证据。[99]虽然关于英国被杀儿童的性别数据不可获,仍有证据表明至少在部分
地区存在杀女婴的现象。她参阅了《尸检后的审查报告》(当时佃农关于其所有物和
继承人的公共记录),发现从1250—1348年及1430—1545年,人口性别比例从
100(男)∶100(女)增至133(男)∶100(女),在农民及农奴的相关报告中,性别
比例更高,是170(男)∶100(女)。[100]杀婴的原因无非是:未婚生子的耻辱、私生
子女继承的困难、杀婴后果不严重以及养儿育女负担太重。而杀女婴的原因则并不
这么明显,凯勒姆并未指出杀女婴的行为动机,我们推测这仍与中世纪女性的社会
地位和社会价值相关。
到了16世纪,几乎每个欧洲都市都有弃婴收容机构,兰格(Lange)说,这些机
构中的死亡率很高,弃婴在送进来时通常就已奄奄一息而无法存活。其余存活的就
被放在通风不良、食物不足的地方,又因为护士人手缺乏,所以弃婴得被送到护士
集中站,而在长途跋涉的途中大多数婴儿都夭折了。[101]那些活下来的婴儿不断死
于蔓延于医院和济贫院的传染病。根据兰格的统计,在18、19世纪法国弃婴收容所
中,80%—90%的弃婴在第一年内死亡,许多是在几天内就丧生了。[102]
(四)北美洲
北美洲是否也有杀女婴的习俗,看法不一,但杀女婴的案例在北极区时有所闻
——包括奈茨利克的因纽特人(Netsilik Innit) ,他们生活在佩利湾的奈茨利
克,位于布西亚半岛的哈德逊湾西北部。根据弗里曼(Milton Freeman)的说法,历史文献显示,因纽特人常常杀死女婴是因为他们认为儿子比女儿更有价值。[103]
半岛地区的因纽特部落,父亲把儿子视为同伴及合伙猎人,女儿则因为亲近母亲,威胁到父亲的地位,所以不为父亲所爱,并因此遭到杀害。
瑞奇(David Riches)认为,不利的环境也会造成杀婴。他指出,因纽特部落的性别比例在19、20两世纪中随着环境的好坏而变动。[104]他认为,杀女婴也和通婚
制度有关,奈茨利克人会把尚未命名的女婴许配给近亲,如果没有对象,她极可能
被杀害,因为父母不愿意冒险把女儿嫁给存在竞争关系的对手。[105]艾里克
(Eric)和史密斯(Abigial Smith)认为,埃森巴利克对奈茨利克人的研究发现,母亲与祖母在杀女婴的决定中起着一定的作用,因此,这一习俗不能单纯地由男性
统治这一因素来解释。[106]
根据1880—1930年的人口普查数据,杀女婴发生在从阿拉斯加的斯迈斯海角
(Cape Smyth,极区的西北)到巴芬岛(Baffin Island)的整个区域。[107]近来
尽管学者推论说一些因纽特人的性别比例并没有严重扭曲,如一些数据所显示,在
105—224之间变动,基本指标为173(男)∶100(女),但他们确认,存在杀女婴的
情形。[108]艾利克(Eric)和史密斯(Abigail Smith)不认为他们杀女婴是想平衡成
年人口的比例(成年男性多于觅食时死亡)或控制人口规模,他们的假设是——杀女
婴是因为投资男孩的回报较大。如此假设成立,便可对奈茨利克人之外的因纽特人
也杀女婴的行为作出解释。[109]
美国非土著的族群中也有不正常的儿童性别比例,只是数据并不完整。汉默尔
(E.A.Hammel)等人在研究19世纪美国儿童性别比的过程中,发现除了人口迁徙的因
素,男女童所受照顾不同、女孩死亡率过高是当时儿童性别比例扭曲的重要原
因。[110](14岁以前女童死亡人数多过男童),因为“在农业经济中,男孩与女孩的
经济价值不同”。[111]尽管在城市中心,男孩女孩被视为具有同等价值,但乡村家
庭仍然愿意要能够承担繁重农活的男孩。
(五)南美
南美有几个部落实施后代性别选择。南美的雅诺玛莫印地安人部落在委内瑞拉
南部,靠近巴西北部,共有约125个村庄,部落之间至今战争不断。该部落男女婴儿
都杀,但杀的女婴更多。在对南美雅诺玛莫人的研究中,人类学家查冈(Napoleon
Chagnon)发现成人和儿童人口的高性别比例。1964—1968年在7个村庄所作的人口
调查,显示共有449位男性及391位女性,性别比例为115(男)∶100(女)。[112]这个
数字其实低估了女婴被杀的数目,因为有许多男性都已死于部落战争。[113]根据尼
尔(James Neel)和查冈的研究,年轻的雅诺玛莫人的性别比例还要更高:15岁以
下人口的性别比例是128.6(男)∶100(女)。[114]查冈认为,这些数据证实了雅诺玛莫人实施了性别选择性杀女婴,父母把有限的资源投资在儿子身上,因为他有一天
会成为战士及猎人。[115]
他们没有预见到的是,杀女婴最后让这些战士都找不到太太,这个问题又被酋
长的“一夫多妻”所激化,最后雅诺玛莫的战士只好频频袭击邻近的村庄,强掳女
性为妻。[116]
其他南美的部落,包括亚马孙河附近的萨拉纳华(Sharanahua)部落及沙万提
(Xavante)部落也会杀女婴。[117]在沙万提部落,0—14岁人口的性别比例是
124(男)∶100(女),秘鲁的卡什纳华(Cashinahua)部落的性别比例曾高达
148(男)∶100(女)。[118]正如在雅诺玛莫人中发生的情形一样,狄克曼认为:“择
偶的竞争及一夫多妻制的刺激,使儿童订婚和成人抢婚成为南美部落的常见现
象。”[119]
(六)日本
罗伯特·恩格(Robert Eng)研究日本中原地区18、19世纪的历史,发现了当时
日本人杀女婴的证据。18、19世纪的日本中原村,曾通过杀女婴,日语称为
mabiki,意味“家庭瘦身”来操纵家庭的人口及组成。父母根据孩子的性别和已有
孩子的性别来选择是否留下新生儿,还是“送回去”。[120]当家中儿子多于女儿
时,父母希望下一胎是女儿[下一胎的性别比例为79(男)∶100(女)]。儿女人数
相等的,则希望下一胎是儿子[下一胎的性别比例为168(男)∶100(女)]。[121]样
本数据显示了对男性后代的明显偏好。小家庭对后代的性别选择尤其明显(家中有一
到三个儿女),性别比例是188(男)∶100(女),中型家庭(四至五个孩子)的性别比
例是130(男)∶100(女),大家庭(六个或更多的小孩)的性别比例是
107(男)∶100(女)。[122]在日本家庭人口较多的时期,杀女婴的现象并不多见。但
是18、19世纪时期,日本社会以小家庭居多。
石井良一(Ryoichi Ishii)通过研究日本人口趋势发现,人口压力是不同时期
杀婴行为的导因,而且不仅限于杀女婴。[123]根据石井的观点,日本的社会历史反
映出,环境压力(特别是饥荒)和经济困境(大多数人的贫穷及微薄的遗产继承收
入)都会导致人们采取杀婴来限制家庭规模和构成。他认为,杀婴在日本人口的各
个层面都广泛存在。[124]一部19世纪末期的作品《人民恶习之条件》(Minkan Akushu Jojitsu)解释
了江户时代杀婴的原因:[125]有三个(二男一女)以上的小孩会对家庭和社会造成负
担,而且年纪大了还生孩子会让家族蒙羞。尽管江户时期的调查中没有作人口的年
龄组分类,到了19世纪晚期和20世纪早期,这种数据已可获得,学者可用来估算婴
儿性别比例。1884—1930年五岁以下的儿童性别比例为:1884年
112.5(男)∶100(女)、1893年117.5(男)∶100(女)、1903年
128.1(男)∶100(女)、1913年133.4(男)∶100(女)、1920年
133.3(男)∶100(女)、1925年138.3(男)∶100(女)、1930年
139.8(男)∶100(女)。[126]
狄克曼在对日本人口的研究中发现了类似的结论。他认为,随着人口的迅速成
长,18世纪初期,日本杀婴行为开始出现。杀婴使得父母能放弃女婴而保留儿子,以继承家族香火。根据1750年日本的人口普查,总性别比例为114(男)∶100(女),在以后的两个世纪性别比例逐渐降低,直到1950年成为正常。[127]在那之后,后代
性别选择在日本就不是问题了。
五、当代不同文化中的后代性别选择
在世界许多地方,重男轻女的观念至今依然。南希·威廉姆森(Nancy
Williamson)于1976年所作的调查发现,美国、拉丁美洲、加勒比地区、泰国以及
以色列的人,重男轻女的程度较为适中。黎巴嫩郊区的女性、印度的都市人、印度
的基督教徒、韩国人、台湾地区的人则是“非常”重男轻女。阿尔及利亚的农村、埃及、突尼斯的女人,印度的安德拉邦、古加拉特邦、扎莫和克什米尔邦、克拉拉
邦、中央邦等地区的男人,以及古加拉特邦的女人表现出了极度的重男轻
女。[128]1983年《世界生育调查》的作者检视了27个国家对后代性别的偏好,发现
其中有6个国家——孟加拉国、约旦、尼泊尔、巴基斯坦、韩国及叙利亚,“极
度”重男轻女,有8个国家——多米尼加、斐济、莱索托、马来西亚、墨西哥、斯里
兰卡、苏丹及泰国,“相当程度”上重男轻女。[129]
重男轻女会造成高生育率——女性为了生儿子而大量生育,对女孩疏于照顾,以及堕胎。《世界生育调查》发现阿拉伯女性虽然也偏爱男孩,但却不会因此改变
生育模式。[130]但墨西哥及亚洲国家(如斐济、马来西亚、尼泊尔、巴基斯坦、韩
国、斯里兰卡)的生育率,则和母亲是否节育有直接关系。[131]威廉姆森的研究表明,重男轻女并不局限于发展中国家。克里斯南(Vijaya
Krishnan)认为,在发展中国家,社会变迁如女性参与劳动和获得更多的教育机会
比子女性别更能影响对于生育和家庭结构的决定;然而性别可能仍然在女性决定是
否避孕中起到作用。她发现加拿大女性在决定是否避孕时,会受到她已有的子女的
性别影响——已有两个儿子的会比有两个女儿的,更可能使用避孕药。[132]美国人
是否也重男轻女,至今我们还没有定论。1988—1996年,在7个欧洲国家所作的生
育率调查指出,特别想要儿子、女儿的人都有,也有人根本不在乎。但捷克、立陶
宛及葡萄牙人似乎偏爱女孩。[133]
最重男轻女的地区是在亚洲。1994年联合国人口基金及韩国政府支持的研讨会
中,众口一致地认为亚洲国家和地区对儿子偏爱。[134]研究中注意到孟加拉国、中
国大陆、印度、尼泊尔、巴基斯坦、韩国、台湾地区及越南,最重男轻女,尽管与
会者也注意到这种偏爱在这些国家或地区之内因地域和种族不同而有所不同。他们
补充说:“在存在着高生育率或较高生育率地区,甚至生育率的适度下降可能都会
加重对女婴、女童和女胎的歧视。”[135]尤其当现代人的怀孕次数减少时,更激化
了亚洲家庭对儿子的期待。因此,许多家庭以性别选择的手段来获得他们所期待的
家庭组成,造成了亚洲特别扭曲的性别比例。表2-1及表2-2显示世界各地区的总人
口性别比例与0—4岁的儿童性别比例。本章后两部分将讨论亚洲地区的重男轻女。
表2-1 2000年世界人口的性别比例,年龄介于0—4岁之间
来源:United Nations, Department of Economic and Social
Affairs, Population Division, World Population Prospects The 2002
Revision and World Urbanization Prospects: The 2001 Revision,http:esa.un.orgunpp。表2-2 2000年世界人口的性别比例
来源:United Nations, Department of Economic and Social
Affairs, Population Division, World Population Prospects The 2002
Revision and World Urbanization Prospects: The 2001 Revision,http:esa.un.orgunpp。
六、亚洲人重男轻女
亚洲的东部及南部至今仍流行杀女婴,一般是由于对她们疏于照顾而致其死
亡。在印度和中国都有关于主动杀女婴的记录,但是由于忽略造成的女婴或女童死
亡则更为普遍。卡罗尔·麦克柯南克(Carol MacCornack)研究妇女的健康和社会权
利时发现,女性地位的低落,使得社会对她们的投资较少。这一倾向反映到男女儿
童的死亡率上。[136]
男女在不同年龄的死亡率有所不同。[137]男孩在出生第一年及幼儿期,比女孩
更容易死亡。男婴对遗传疾病较无抵抗力,特别容易受到消化及呼吸系统的感
染。[138]这可能因为X染色体上有控制免疫力的基因,而男孩只有一个X染色体的缘
故。[139]在生育期,女性的死亡率较高,因为生小孩很危险。进入老年后,男性较
女性早死,女性一般寿命较长。
当然,也不是所有国家的情况都一样,例如在孟加拉、中国、印度、尼泊尔,婴儿死亡率(每1000个活胎在第一年的死亡率)及儿童死亡率(1—4岁,每1000人中
的死亡率),女性都比男性高。这种对女性的歧视甚至出现在各个年龄段。海伦·威尔
(Helen Ware)认为,造成女性在1—4岁时的死亡率较高的是社会因素。在这个年龄段,女性因为性别而处于劣势,这是“重男轻女造成影响最大的时期”。在这个年
龄段,父母通常需要对食物、医药等有限的资源在儿女间做分配,这类的决定都对
女儿不利。[140]经济学家阿玛蒂亚·森(Amartya Sen)也认为,在极度歧视女性的贫
穷社会里,性别歧视表现在食物及医疗资源的分配上。[141]
一份1954年联合国人口处对于婴儿及幼童的死亡率研究中,可以看到从1915—
1949年,在63个国家和地区里女婴的死亡率比男婴低。[142]但在锡兰、厄瓜多尔、中国台湾、墨西哥、巴勒斯坦、波多黎各及委内瑞拉,女童(1—4岁)的死亡率却较
高。[143]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于1986年发表《世界儿童状况研究》,提供45个发展中
国家的资料,其中43国的女童1—4岁的死亡率比男童高。[144]1998年联合国研究成
果《年轻的死亡:基因或性别》(Too Young to Die: Genes or Gender?)记录
了亚洲中南部搜集的82个发展中国家女孩的健康和生存现状,尤其是在孟加拉国、印度、尼泊尔及巴基斯坦,女孩的生存状况最差。[145]联合国人口学家估算,到了
2000年,仍有孟加拉国、文莱、中国、印度、伊朗、巴基斯坦、斐济、巴布亚新几
内亚、瓦努阿图等9个国家,女婴死亡率高于男婴。[146]根据美国人口统计局国际数
据库2002年的数据,在227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5个国家和地区0—4岁的性别比例
大于107(男)∶100(女)。[147]其中,中国大陆是109.8(男)∶100(女),中国香港
地区110.7(男)∶100(女),韩国111.1(男)∶100(女)及台湾地区
108.7(男)∶100(女)。高性别比例代表男孩、女孩得到的待遇不同,女孩的死亡率
较高。
因为父母偏爱男孩,所以会利用性别选择的技术(尤其是超音波及羊膜穿刺)来
堕掉女胎,这点可以从新生儿性别比以及医院对流产胎儿的性别统计得到印证。性
别选择的运用,在中国大陆、印度、韩国及中国台湾地区十分普遍,但在孟加拉国
及巴基斯坦,我们却没有什么具体的证据。
以下我们讨论四个亚洲国家和地区的性别选择方式:孟加拉国、巴基斯坦、韩
国及中国台湾地区。在孟加拉和巴基斯坦,下降的生育率也伴随着持续的重男轻女
倾向,这导致女婴和女童的高死亡率,表现出对女婴出生的歧视,进而会引发杀女
婴。然而在中国台湾,没有证据显示对男女后代有区别对待,或是有杀女婴的情
况;在这一地区,重男轻女表现在使用性别选择技术来堕女胎。在韩国,过去女婴
和女童的高死亡率表明存在杀女婴的情况,最近的数据显示,杀女婴正被性别选择
性堕胎所取代:韩国出生性别比例高,但女婴和女童的死亡率低。(一)孟加拉国
根据1996、1997年的《人口及健康调查》,孟加拉国女孩的死亡率比男孩高了
27%,正如在其他亚洲国家一样,在那里人们偏好的家庭结构是两个儿子和一个女
儿。[148]一项对孟加拉国玛特拉布地区(Matlab)儿童的研究显示,5岁以下的女孩
的死亡率则比男孩高50%。[149]女孩所获得的食品及医疗少得可怜。[150]莫胡里
(Pradip Muhuri)及普莱斯顿(Samuel Preston)发现,家庭的组成通常为两个儿
子、一个女儿。他们在1981年到1982年调查了14125个出生个案,发现父母期待的
子女性别组成,影响儿童死亡率最大,至于社会经济因素、母亲的受教育程度、医
疗资源的取得,对死亡率影响并不大。这篇报告指出,女孩比男孩的死亡率高,若
已有长女,则次女的死亡率比没有姐姐的女婴高5.8倍。男孩的死亡率则不受家庭性
别组成的影响,除非他们有两个以上的哥哥,但这不如有几个姐姐的影响那么
大。[151]
尽管玛特拉布的研究呈现女婴和儿童的高死亡率,但孟加拉国2001年的性别比
并未反映出对女性的严重歧视。孟加拉国2001年的总性别比例
103.8(男)∶100(女),相比1951年的109.7(男)∶100(女),呈下降趋
势。[152]2001年人口普查公布, 0—4岁人口性别比例106.1(男)∶100(女),相比1991年人口普查中的102.9(男)∶100(女),儿童性别比例有明显增
长。[153]2001年的总性别比例只反映出较高的女婴和女童死亡率,如果出生性别比
例低于106.1(男)∶100(女)的话。然而孟加拉国的新生儿性别比数据并不可
靠,一份1988—1989年的出生数据,显示新生儿性别比为100.2(男)∶100(女),但另外一份报告却说是113(男)∶100(女)。[154]可能因为许多出生及死亡未被登
记,所以我们需要更多的数据,才能决定孟加拉国重男轻女的观念如何影响其婴儿
死亡率。
(二)巴基斯坦
与印度西北部各邦类似,巴基斯坦对儿子偏爱也反映在它非常高的性别比例上
[从拉贾斯坦的109.5(男)∶100(女)到旁遮普的114.5(男)
∶100(女)]。[155]尽管近年来几乎没有对于巴基斯坦整个人口性别比例的研究,但年轻人的性别比例透露出这个国家杀女童的事实。[156]1961年,在45个地区中有
37个地区0—9岁儿童性别比例高于正常值105—107(男)∶100(女),一些比例高达114.6(男)∶100(女)。[157]根据巴基斯坦的人口普查,1961年0—9岁的儿
童性别比例是109.4(男)∶100(女),1972年是109.2(男)∶100(女),1981年是
107.7(男)∶100(女),1998年是106.2 ∶100(女)。[158]1998年的总性别比例为
108.5(男)∶100(女);在四个省与两个地区,人口性别比例从西北边境较低的
105(男)∶100(女)到伊斯兰堡(首都地区)的117(男)∶100(女),差异较
大。[159]阿玛蒂亚·森计算出巴基斯坦1999年人口性别比例为111.1(男)
∶100(女),如果准确的话,那么这一数据要比其他国家的都糟糕。[160]芭芭拉·
米勒(Barbara Miller)认为巴基斯坦过高的性别比例,源自该国女性地位的低落。
这个国家以小麦为经济基础,遵守男尊女卑的婚姻制度,嫁女儿需要嫁妆(虽然嫁妆
的金额不像印度那么高)。[161]
根据1990—1991年《人口及健康调查》(DHS),巴基斯坦男婴和女婴的死亡率
分别是102.1‰和85.5‰。据联合国评估,在2002年女婴实际的死亡率仍比男婴高
8%,巴基斯坦女童的死亡率比男童高66%(女童死亡率36.5‰,男童为
22‰)。[162]原因是男童可以获得较好的医疗照护(特别是免疫及治疗)及营养补
充。[163]
(三)韩国
重男轻女是韩国的传统,只有儿子可以传宗接代、延续家族姓氏、祭祀祖先、对父母提供经济保障。[164]虽然女性的地位算是高的,而且在婚嫁时不需要嫁妆,但对儿子的偏好却仍影响了家庭的规模和性别组成。人口学家朴柴冰(Park Chai
Bin)及朴赵文(Cho Nam-hoon)发现韩国的新生儿性别比从1985年开始突然增
加。[165]在1970年之前,出生的性别比例维持在105(男)∶100(女)—
107(男)∶100(女)之间,1980年增至108.3(男)∶100(女),1985年为
108.6(男)∶100(女),1990年为116.9(男)∶100(女)。[166]裴华玉(Bae Wha-
oak)断言,性别比例的增加,性别比例的增加,原因不是女婴在出生时未被登记,因为韩国的人口普查及出生统计制度相当可靠。[167]但由于政府对于反性别选择法
律的坚持,所以根据2000年普查的结果,新生儿性别比又降到
109.6(男)∶100(女)。[168]
性别比例的增加和生育率降低也有关系,1971年的总生育率(每位妇女所生下的
孩子之平均人数)是4.7,到了1982年降到2.7,到1990年再降到1.63。[169]1988年韩国国家生育率及健康调查显示,人们满意的家庭结构影响到人们对于儿子的偏
爱:有一半的女性认为有一个儿子是必要的,61%的女性表示有一个儿子后就不再生
了,但只有39%的女性表示有一个女儿后就不再生了。[170]从1974年以来,孩子出
生的顺序愈是排在后面,新生儿性别比就愈高。到了1992年,家中第四个孩子的性
别比例高达228.6(男)∶100(女)。[171]
1991年韩国国家生育率及健康调查显示,第一胎的性别比增长惊人。1991年以
前,第一胎的性别比例相当正常,只有第二胎以后才会变高。但1991年的调查发
现,第一胎的性别比例就是117.9(男)∶100(女)。[172]我们怀疑韩国女性现在采用
性别选择的手段,来保证第一胎的性别。[173]
韩国人重男轻女也反映在女婴和女童的不同死亡率上。甚至在出生人口性别比
例正常的时期,3—4岁儿童的性别比例也不同寻常的高。1955年韩国出生人口性别
比例是105.7(男)∶100(女),但3—4岁儿童的性别比例却是108.1(男)∶100(女)
及107.5(男)∶100(女)。[174]1985年出生人口性别比例为108.6(男)∶100(女),5
年后,这个5岁群体的性别比例却变为111.4(男)∶100(女)。[175]这些高性别比例
显示父母故意对女婴及女童的照顾较差,致使她们死亡。最新的性别选择技术可以
让父母得到他们所期望的儿子或女儿,这意味着女婴和女童不再受到差别对待。
2000年的韩国人口普查显示,在婴幼儿死亡率中,男婴高于女婴,韩国的父母现在
不需要再杀女婴了。[176]
(四)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的人相当重男轻女(虽然程度可能不如中国大陆),原因与韩国的类
似。[177]从1985年,台湾地区开始有胎儿的性别检验技术。[178]同年台湾地区的出
生人口性别比也开始增加,从1985年的106.6(男)∶100(女)到1990年的
110.2(男)∶100(女),到了2000年略降为109.5(男)∶100(女)。[179]就1990年的
出生人口性别比来看,若把城市和乡村分开来比较,台北市有最高的比例
112(男)∶100(女),然后是农村110(男)∶100(女),及其卫星城市
109(男)∶100(女)。[180]或许学者需要解释为什么台北市的出生人口性别比这么
高,不过大家都同意性别比例在乡村和相对保守地区较高,因为都市中的女性多数
就业,其社会地位较高,在家庭之中也比较不会受到歧视。弗里德曼(Ronald
Freedman)等人认为,台湾地区的人重男轻女的倾向影响了他们的生育选择。[181]儿子愈多,父母对避孕药的使用率也愈高。与韩国类似,台湾出生次序较晚的孩
子,出生性别比例很高。1991年,第三胎和第四胎的性别比例,分别是
118(男)∶100(女)及130(男)∶100(女)。根据弗里德曼等人的观点,性别比例增长
实际上要归因于父母使用性别选择技术和随后有意识地堕掉女胎。[182]
台湾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反映出了性别选择技术的使用。但没有任何证据足以显
示女婴被疏于照顾,而且2000年婴儿的死亡率也很正常,男婴比女婴死亡率略
高。[183]
七、消失的亚洲女性
长期以来,性别选择技术的采用以及人为的疏失导致女婴死亡,使得亚洲大量
的女性人口消失了。“消失的女性”指的是如果不是因为性别歧视,今天应该还活
着的女性人数。1990年阿玛蒂亚·森统计,有超过1亿的女性从世界上消失了。[184]
柯尔(Ansley Coale)采用亚洲的生育模式及死亡率,算出消失的人口接近于6000
万人。[185]经济学家斯蒂芬·克拉森(Stephan Klasen)及克劳迪娅·文克(Claudia
Wink)对以上的方法再修正,得到全球“消失的女性”人口是9300万人。[186]
正如克拉森和文克指出的,阿玛蒂亚·森使用撒哈拉以南非洲的性别比作为指标
来评估亚洲的预期性别比,这一方法是有问题的,因为非洲出生人口性别比要比世
界其他地区低。撒哈拉以南非洲有更多女性,某种程度上是因为每年女性出生率
高。柯尔的计算也进一步通过在亚洲国家和地区观察到的超额死亡率作出。据柯尔
的观点,西方国家的性别比应该在97.3(男)∶100(女)与100.3(男)
∶100(女)之间(在无战争及女性特别死亡的情况下),这意味着由于女性有寿命
较长的优势,女性数量应该高于或等于男性数量。[187]男性出生率超过女性,但是
死亡率比女性高,在某一阶段会出现转折点,整个人口性别比会倾向于女性。柯尔
认为,整个性别比是由这个转折点出现的年龄决定的,年轻人口性别比可能会比年
长人口的略高。因此,他得出结论:如果没有超额死亡率和杀婴情况,亚洲人口性
别比应该是介于101(男)∶100(女)与103(男)∶100(女)之间。[188]
克拉森和文克声称柯尔的方法也是有问题的。首先,他们认为比较亚洲和西方
国家的死亡率淡化了亚洲国家(地区)的女性死亡率。其次,他们质疑柯尔的假设,即亚洲国家(地区)的出生人口性别比与西方等同:他们的研究认为事实上西方国家的出生人口性别比要比亚洲高一些。西方国家较好的健康和营养条件降低了流产
和死胎的几率,因为怀上男孩的比怀上女孩的多,发达国家的出生人口性别比要比
发展中国家高一些。据克拉森和文克的观点,亚洲国家(地区)出生人口性别比在
102.4(男)∶100(女)与105.2(男)∶100(女)之间变动。自1980年以来,中
国大陆、印度、韩国及中国台湾地区的出生人口性别比都比预期值要高很多。印度
有高生育率及大量人口,却没有可靠的出生统计数据。学者使用样本调查及其他方
法计算出总的出生人口性别比(表2-3是与预估数据及其与预期数据的比较)。
表2-3部分亚洲国家与地区的出生人口性别比来源:预期数据来自Stephen Klasen and Claudia Wink,“issing
Women: Revisting the Debate,” Feminist Economics, Vol.9, Nos.2-
3(July-November 2003)。报告数据来自:China Population Information
and Research Council (CPIRC),“hina Sees a High Gender Ratio of
New-borns,” May 14, 2002,http:www.cpirc.org.cnenews20020514.htm;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email communication with the director concerning an
article in Nando Times entitled
China Reportedly Has 20 Percent More Males Than
Females,”January
7,1999,http:www.nandotimes.comglobalstorybody0,1025,5301-
9190-64468-0,00.html;China, State Statistical Bureau(SSB),China
Population Statistics Yearbook,1996(Beijing: China Statistics Prss,1996),1.04 percent samples for October 1994, April 1995, and
October 1995; China, State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of China,China Birth Planning Year-book(Beijing:1996);Zeng Yi,Gu Baochang,Xu yi, Li Bohua , and Li Yongping,“causes and Implications of the
Recent Increase in the Reported Sex Ration at Birth in China,”
Population and Development Review, Vol.19, No.2(June 1993),pp.283-
302; Mahendra K.Premi,“The Missing Girl Child,” Economic and
Political Weekly, May 26-June 2, 2001,pp.1875-1880;Bharat
Jhunjhunwala,“Sex Ratio Riddles,”Statesman(India),June 2, 2001;
India, Office of the Registrar General,Compendium of India’s
Fertility and Mortality Indicators Based on the SRS(Delhi:
Controllor of Publicaitions, 1991);Beverley E.Booth, Manorama
陆、印度、巴基斯坦,各自丧失了它们女性人口的6.2%、7.3%及8.6%。孟加拉
对于这个国家的性别歧视水平所作的评估是一致的,特别是在过去十年。中国大
联合国调查的,阿富汗从1979年就没有进行人口普查了。不过,这个数据与学者们
国全部女性的9.5%。评估阿富汗的人口数字要很小心,因为阿富汗的人口数字是由
全部女性人口的比例很高,例如阿富汗拥有全世界1%的消失女性人口,但她们占该
43%,剩下的5个国家和地区则占了12%。“消失的女性”人数占这些国家和地区的
出这些地方有超过9000万的女性消失了(见表2-4)。其中中国大陆占45%,印度占
(男)∶100(女)之间。结合这个预期值及最新的人口普查数据,我们在表2-4中计算
克拉森及文克评估,西方的总性别比例正常值应在96.4(男)∶100(女)—100.3
它们的青少年性别比并未显示出广泛施行了杀女婴和性别选择性堕胎。根据柯尔、伊朗的性别比也显示出可能有性别歧视,但还是需要进一步调查以查明原因。当下
的亚洲中南部和东部,因为90%“消失的女性”原诞生于此。尽管其他国家如埃及和
及撒哈拉以南非洲的国家。我们的研究重点则集中在有着较高性别比和较高死亡率
了西亚及次撒哈拉地区有大量人口及女性高死亡率的国家。克拉森及文克研究西亚
为了确定性别选择的手段造成多少女性人口的消失,柯尔、克拉森及文克调查
Vol.10,No.3(Semptember 1995),pp.17-42.
in Asia: What We Know,”Asia-Pacific Population Jounal, Roy,“ Sex Ratio at Birth in China, with Reference to Other Areas website5-gpyeabookchpt02-1.htm1;and Gu Baogchang and Krishna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2002), http:www.gio.gov.twtaiwan- pp.59-84;Taiwan, The Republic of China Yearbook-taiwa, 2002(Taiwan:
Population and Development Review, Vol.21, No.1 (March 1995), Fertility Society: Imbalance of the Sex Ratio at Birth in Korea,” and Cho Nam-Hoon,“Consequences of Son Preference in a Low Korea(Seoul: National Statistical Office, July 2001);Park Chai Bin 2001 Report of the National Statistical Office of South 26, 1991-January 2, 1992,pp.18-19;South Korea (Republic of Korea), McDonald,“Unwelcome Sex,”Far Eastern Economic Review, December Journal, November 12, 1994, pp.1259-1261;Hamish in Punjab,India: Corralations and Implications,”British Medical Verma, and Rajbir Singh Beri,“Fetal Sex Determination in Infants 国、尼泊尔及中国台湾地区失去了它们女性人口的4%,韩国“消失的女性”人数最
少,对全部的女性人口来说,比例只有0.7%。
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新生儿性别比比预期的要高,但这两者占总消失女性的
比例却很少,可能因为这两地的人口本来就少,所以对整体的影响不大。在2000
年,台湾地区共有307200个婴儿出生,其中146670个是女性[性别比例为
109.45(男)∶100(女)]。[189]台湾地区预期的性别比例是105.2(男)
∶100(女),也就是说有3037个女性在那一年消失了。韩国的低出生性别比数据事
实上有些误导。韩国人口在55岁以后女性成为多数,24岁以前男性占多数,两者互
相抵消,造成了总人口性别比例平衡的假象。事实上,24岁以下的性别比例为
110.8(男)∶100(女),代表在这个年龄层有475561个“消失的女性”人
口。[190]”这个数字占全国女性人口的2.1%,这算是低的。
表2-4在选定的亚洲国家与地区根据普查数据得到的消失的妇女数量
来源:阿富汗——联合国人口司:《世界人口展望(2002年版)》,http:www.un.org.esapopulationpublicationswpp2000annex-
tables.pdf;孟加拉国——孟加拉国国家统计局,《人口普查,2001年:初步报
告》,http:www.bbsgov.org;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00年
人口普查数据的重要图表》,2002年4月23日,第1号,http:www.stats.gov.cnenglishnewreleasestatisticalreportts200204230084.htm;
论。
个高性别比例的人口大国对世界的影响是什么?我们将在第三章和第四章中一一讨
比例是会降低还是升高?两国的政府和人民关心这个问题吗?当前现实显示,这两
扭曲吗?这种不正常的比例是全国皆然,还是有地区的差异性?这两国未来的性别
一直都这么高吗?为什么会这么高呢?在各国不同的年龄层中,性别比例也是这么
我们也以这两个国家作为研究的重点,我们想问的是:印度和中国的性别比例
共“消失的女性”人口超过9000万人,其中又以印度和中国大陆最多。
包括阿富汗、孟加拉国、中国大陆、印度、巴基斯坦、韩国及中国台湾地区,总
的,韩国及中国台湾地区的高性别比则来自于堕女胎。把南亚及东亚综合起来——
女性别选择方法也不同,在孟加拉国及巴基斯坦,女性死亡率高是杀女婴所造成
们获得的医药和营养较差,这也是某种程度上的杀婴。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所用的子
同的男女死亡率。出生人口高性别比是因为堕女胎,女婴女童的高死亡率则代表她
重男轻女的社会会有偏高的新生儿性别比例、儿童性别比例、总性别比例及不
男轻女观念相当明显,父母都会采用各种手段来得到他们想要的儿子数量。
少,她们出嫁时父母需要支付嫁妆。世界各地都有重男轻女的现象,然而亚洲的重
母,增加家庭的收入,能够祭祀祖宗。相比之下,女性的就业机会少,受的教育
然。重男轻女的原因通常是经济上的考虑:男性劳力较有价值,能够照顾年迈的父
在对性别选择行为的调查中,我们发现对女性的歧视,自古至今,全世界皆
八、结论
《对普查结果的历史比较(2000)年》,http:www.stat.gov.tw。
人口普查(2000年)》,http:www.nso.go.kr;中国台湾——台湾统计局:
http:www.pap.org.pkpopulationsec2.htm;韩国——国家统计局:《韩国
坦——巴基斯坦政府统计局人口普查处,《1998年的巴基斯坦人口普查》,总数》(新德里:印度,2001), http:www.cesusindia.netresults;巴基斯
印度——印度注册总署:《印度人口普查2001年,系列1,第1篇:印度各邦的人口
在随后的百年间,几个王朝(主要为拉其普特人的战士)企图建立版图,但终为
攻城略地。公元前184年,孔雀王朝结束,新的战国时代开始了。
在印度的历史上,除了部落之间的战争,还有来自阿富汗及巴基斯坦侵略者的
们根据自己年龄和身份履行责任。
经文和传统中有描述。社会和谐与稳定据信是依赖于社会所有成员的正义,以及他
阶段(它决定了地位、目标、责任和义务),以及正义和神圣法律——这些在印度
瓦尔纳—人生阶段—佛法(varna-ashrama-dharma)的准则——包括阶级、人生
部落体系内部的治理。随着印度文明的诞生,也产生了一个复杂的社会结构,遵循
公元前1500年定居达罗毗荼原住民的地域,几个族群之间不断地分合,最后产生了
在印度次大陆定居的讲雅利安语的移民所说的印度河(Indus River)。[192]他们于
“印度”之名来自于梵文词Sindu,用来形容从里海和黑海之间高地一路迁徙并
一、历史背景
区,甚至她的出生顺序的不同而不同。
性,就需要先了解它独特的历史、宗教及社会结构。印度女性的地位随着时代、地
级、地域、经济,以及在家庭中出生次序的不同而不同。要了解印度如何歧视女
关。女性地位在整个历史或国家中不是始终如一的;女性的地位随着宗教、社会等
印度性别选择的历史与这个国家的历史、宗教、社会结构及其女性角色紧密相
性别不平衡的程度、原因及其含义。
年,性别比例降为107.2(男)∶100(女)。本章主要探讨印度与性别选择相关的
∶100(女)—113.8(男)∶100(女)之间徘徊,实际数字可能更高。到了2001
近来学者关注的重点。在1991年的人口普查后,它的新生儿性别比在110.2(男)
家最感兴趣的议题,尤其是男女的不平等,造成印度女性愈来愈少,这一问题更是
人口总有一天会超过目前排名第一的中国。[191]印度人口一直是人口学家、社会学
人口第二多的国家。它的人口增长的速度最快,每年为全世界增加1800万人,它的
印度的人口在2001年已超过10亿,其中男性5.31亿人,女性4.96亿人,是世界
第三章 印度的消失女性伊斯兰教的侵略者所击败。伊斯兰教教徒于公元997年进入印度,在公元1175年统
治了次大陆的大部分地区。[193]伊斯兰王国及印度王国之间的纷争,严重骚扰了北
部及西北部的地区,间接鼓励莫卧尔王国于1556年入侵。莫卧尔王国到1707年开始
式微,1858年彻底瓦解,以马拉塔族和锡克族为主的小国之间不断进行战争,19世
纪中期英国控管了印度,直到1947年印度才独立。
印度声称有28个邦、7个联邦属地。[194]人口从6万到16600万不等(其中19个
邦的人口都超过1000万);讲15种国语(包括英文),还有一些被承认的方言,它们
是从至少1652种口语和方言中选出的。印度15200公里的边界把它和6个邻国分开:
孟加拉国、不丹、缅甸、中国、尼泊尔和巴基斯坦。喜马拉雅山成为印度与其北边
邻国的分野,印度境内的高山、丛林和沙漠则把一块块肥沃的地区隔离起来,阻止
内部文化统一,并把印度区分成五块:北部、西北、东东北、西部、南部。
如图3-1及图3-2显示,印度的各邦边界在1990年后期发生了变化,我们在此讨
论这个时期前后的历史,这样便可了解边界是如何变化的。图3-1 1996年印度所辖的邦和地区图3-2 2003年印度所辖的邦和地区
二、宗教
印度最主要的宗教是印度教,82%的印度人口信仰,它没有统一的教义,承认多
神,接纳不同的信仰,因此不同于一神教的基督教和伊斯兰教。印度教崇尚自然秩序,认为人应该依其年龄、性别与身份各尽其责,奉《吠陀经》(写于公元前1400
—前1000年之间)为圣经。[195]大多数印度人更感兴趣的是《梵书》、《奥义书》
和神秘的《往世书》,以及史书《罗摩衍那》和《摩诃婆罗多》(包括印度最多人
在读的印度教经典《薄伽梵歌》)。
伊斯兰教是印度的第二大教,总人口的12%是它的信徒,剩下有6%的人信奉基督
教、锡克教、佛教、耆那教等。[196]
三、社会制度
印度的种姓制度源于印度教,它认为每个人都与生俱来且终其一生地隶属一个
迦提(jati,梵文,又称亚种姓)——上万个家族集团之一,迦提又从属于四个瓦
尔那(varnas,梵文,又称种姓)之一。一个人的迦提和瓦尔那决定了他的社会地
位、职业和婚姻。迦提和瓦尔那都是世袭,婆罗门是这个制度中的最高种姓,而贱
民则是最低种姓。《摩奴法典》(公元前5世纪)被公认是印度教的法条,详述种姓的
戒律。[197]虽然佛教、基督教、耆那教、伊斯兰教、锡克教不讲求种姓制度,但它
们的教徒都受到印度教的势力影响。在按种姓划分的人群以外,还有8%的人住在喜
马拉雅山边,他们各有不同的宗教、语言、经济模式和地理位置,各部落之间完全
平等。领导者的产生不靠世袭传承而是靠个人的魅力,部落之间可以自由通婚。为
了维护迦提的纯度,所有和较低种姓的接触,包括通婚和交际,都受到严格的控
制。在乡村,亲族是迦提的基础。每个乡村中通常都有2—30个迦提,每个迦提至少
须和35—40个其他的迦提联络,以便通商或交流。[198]
通婚对确认迦提的社会地位十分重要,父母为子女安排适当的婚姻,是责无旁
贷的。而大多数的婚嫁对象都在同等的迦提中找寻,唯一的例外就是女性可以嫁给
种姓更高的男性,但她绝不能嫁给低阶层男性,以免破坏本身迦提的纯度。因此,印度的婚姻模式是一夫多妻制;女性必须嫁给同等身份或者更高身份的男性。狄克
曼如此形容:“种姓制度犹如金字塔,等级愈高,女儿婚配的对象就愈少,形成了
对稀有资源——‘高阶层男性’的竞争。”[199]印度女性在结婚时,必须提供嫁妆
给新郎的家庭,阶级愈高,嫁妆就需要愈多。
人类学家努尔·雅门(Nur Yulman)描述了女性、婚姻、种姓、一夫多妻制与种
姓纯正的关系:根据印度男尊女卑的婚配制度和种姓纯正的戒律,男性占尽性别的优势,女性
则处处受限:(a)她可以和更高阶层和“种姓纯正”的男子发生性关系。这对种姓纯
度没有伤害。(b)她可以和“种姓纯正”或相同种姓的男士生小孩。……但是如果她
和低阶层男子发生性关系的话,她便从内部“被污染”,因此所怀的小孩也是“被
污染”的。……很显然,一夫多妻制是与这样的体系直接联系,即群体成员身份是来
自父母双方,而群体纯度则由女性维护……因此,尽管种姓身份来自父母双方,这些
体系仍存在内在的不对称性。[200]
在世袭的社会,身属某个种姓靠父母,但种姓的纯正则要靠女性来维护。因此
女性的交往,尤其是她的婚姻,受到严格的控制。印度有几种通婚模式:在北部,女性只能在同种姓内通婚及相应的亚种姓内异族通婚内通婚,血亲之间禁止通婚。
对于来自他们曾把女儿嫁过去的村庄的新娘,很多迦提会拒绝接受迦提,南部则是
两个村庄之间相互通婚,家族之间常会亲上加亲。中部的婚姻则是以上两种方式都
有。
在印度人的生活中,家庭和亲族占很重的分量。个人在家中的地位,取决
于年龄、性别和他与领导阶层的关系。例如在喀拉拉邦中的纳雅人,家中最年
长的男性权威最大,虽然他不是唯一的财产继承者。根据印度的法律,家中每
一个男性都可以参与财产分配,最年长的可能分到最多;女性唯有通过婚姻才
能参与分配,尽管目前的法律赋予她们同等的继承权。
四、女性的地位
在印度,儿子的出生受到盛大的欢迎,包括敲锣打鼓、唱歌跳舞、公开宣告。
生女儿时就安静多了,但并非一向如此。在印度早期历史中,女性和男性享有同等
地位,她可以成为传教士,选择自己的婚姻对象,管理家庭;是否存在萨提(sati,指女人坐在丈夫葬礼的火堆上陪伴丈夫一起死)并不清楚,但在前吠陀时代寡妇可
以再嫁。[201]那时(公元前1500—前800年)的民间传说都褒扬女性的美丽、价值和
力量。其中一个故事讲述道,有位名叫莎特巴纳(Satyabhama)的女子,她勇敢无
惧。当她见到正在作战的丈夫不敌对手时,奋不顾身地拿起武器,将敌人的手臂砍
断,救了丈夫的性命。女人可以陪男人到任何地方,她们的活动和贡献被认为对未
来世代的生存不可或缺。[202]公元前900年写的《梨俱吠陀》(Rig Veda)是吠陀里最古老最重要的文献,其中提到嫁妆、一夫多妻、新娘的价格等,女性的地位应该是从那时开始改变
的。[203]吠陀晚期的作品《罗摩衍那》及《摩诃婆罗多》,一再强化女性次等公民
的角色。[204]到了公元前600年之后,女人的地位开始恶化;她们已不能成为传教
士,她们的教育被忽视,她们的适婚年龄也降低了。[205]从公元6世纪以来,印度的
经典文献中都出现男人必须控制女人的说法,最典型的代表就是《摩奴法典》,其
中说道:“女人不该独立,在孩童时代她必须听从父亲,婚后受控于丈夫,夫死从
子。”男人还被警告:“女人热情、易变,却也无情,她们倾向于对丈夫不
忠。”[206]所以,《摩奴法典》宣称:“女孩必须在8岁至12岁结婚,否则她的父母
及长兄就有罪,将来会下地狱。”[207]上层社会的女性被家庭藏起来,由一位男性
亲属监控,只能和近亲见面,这种做法在印度北部最为普遍,那儿也流行一夫多
妻、嫁妆和种姓制度。
现在印度女性的地位反映在识字率和工作参与度上。20世纪以来,印度女性的
识字率一直在上升,但和男性比起来差别仍很大。根据1991年的普查,有53%的男
性识字,但只有32%的女性识字,在乡村及北部的识字率更低。[208]最新的就业数据
显示,在乡村的受薪人口中,女性占29%,男性占55%。在城市的受薪人口中,女性
占16%,男性占53%。[209]
重男轻女在印度的情形与亚洲其他国家一样严重。1997年在印度全国所作的一
次研究揭示,重男轻女的情形在印度各个年龄层、各个教育水平的人群中都存在。
印度人重男轻女的缘由是:宗教信仰、社会风俗(嫁妆、宗族祭祀、亲属关系等)、经济利益(照顾年老的父母)。对17—41岁的人群来说,理想的家庭组成是两个儿
子、一个女儿。42—61岁的人群只想要儿子,可能因为他们担心会无法负担女儿的
嫁妆,并希望在年老后有儿子照顾。父母教育程度愈高,对儿子愈不会偏心。但大
学程度以上的男性,反而特别想要儿子,因为他们多属上层种姓,更需要儿子来传
承香火。[210]
1992—1993年,在印度进行的全国家庭健康调查中发现了对于重男轻女的评估
方法。人口学家认为,对儿子的偏爱基于三个原因:经济、社会文化和宗教期待。
研究者解释说:“无论家庭业农、工或经商,儿子都比女儿更有能力赚钱养家和支
持年迈的父母。”在父系社会中,唯独儿子能够延续家族香火,提升家族地位。根
据印度教传统,儿子需要在父母的丧礼中点火祭祀,协助他们的灵魂获得永生。[211]女儿相对来说是个负担,除了嫁妆和婚礼的花费之外,家庭必须保护她的
贞节,为她寻找适婚对象。她一旦结婚,就成为夫家的一员,父母所花的心血都白
送给夫家了。当然,她也不是全然无用,除了提供娘家的精神支持外,在父母的葬
礼上,还需要她们来哭悼已逝的父母。[212]
五、杀女婴的开始
究竟印度是什么时候开始杀女婴呢?看法不一,一种看法认为它自古有之,一
种看法是它在伊斯兰教侵略信德(现在巴基斯坦的西南方)之后开始的,或认为它始
于18世纪蒙兀儿王朝的瓦解。[213]一般相信在吠陀早期(公元前1500—前800年)女
性的社会地位很高,也没有杀女婴的问题。印度教经文中暗示生女儿不像生儿子
——“女儿出生时,把她放在一边,儿子出生时,把他高高举起(骄傲地、高兴
地)”,并说“有妻子就有朋友,有女儿就有羞辱,有儿子像上天堂”。[214]其他的
印度经文中也描述各种仪式及符咒,以确保生男孩,但都仍未提及杀女婴。
吠陀的后期(公元前800—前500年)《梨俱吠陀》的经文中,正式提到生女儿不
受欢迎。《耶柔吠陀》(Yajur Veda)的经文中谈到如何抛弃刚出生的女婴,是最
早关于杀婴的文字记载。[215]
印度社会接受种姓纯度的概念,个人的种姓纯度取决于他是否严格遵守男女的
分野。女孩因为她们的身体较容易被污染,被视为是污染源,不能参加神圣的宗教
仪式,也不受欢迎。[216]印度北部和西北部屡有外患。历史学家拉丽塔(Lalita
Panigrahi)发现,在受到侵略时,他们会先把女性隔离起来,以防止她们被敌人掳
掠。[217]古印度文献《政事论》(Arthashastra)(公元前322—前183年)说,女性
若被侵略者掳掠,不仅是她们个人的损失,也是有责任保护她们的男性尊严的丧
失,族群也会因之灭绝。所以,杀女婴可能就是屡遭侵略的后果之一。[218]
英国在1789年发现印度人杀女婴,而且以北部和西北部最为普遍。历史学家巴
克锡(Kanti Pakrasi)推论,伊斯兰教的入侵造成了印度的杀女婴行为。[219]拉其
普特人原住在信德(Sind),公元8世纪时伊斯兰教第一次入侵,并强迫拉其普特人
把女儿嫁给他们。将女儿嫁给比自己更低的阶层已够羞耻了,若还被迫嫁给外族,更是颜面尽失,所以拉其普特人的家庭情愿杀女儿,也不愿意接受这种屈辱。六、公开谴责并试图终止杀女婴
17世纪早期,吉尔皇帝即颁布法令禁止杀女婴。[220]1755年,拉贾斯坦邦的统
治者拉贾·杰·辛格也曾限制嫁妆的金额,来减少杀女婴行为,但都没有成功。[221]影
响最大的是邓肯(Jonathan Duncan)在1789年撰文揭露杀女婴现象,以及英国得知
后的强烈反应。
邓肯在印度担任文官,他与一群拉其普特人在西北省(今天的北方邦)的奥德附
近恒河流域的贝纳勒斯区工作,他发现了拉杰库马尔的拉其普特人杀女婴。[222]他
于1789年写给孟加拉省地方政府的信上说:“拉杰库马尔人常会把女儿杀死,这种
恐怖的习俗据说存在于许多部落中,尤其是在大臣统治的地方。”[223]据信在拉杰
库马尔部落,这一做法源于这一部落的男性想要独立的强烈渴望,加之如果允许那
些女孩长大,他们就要想法为她们寻找适婚对象,以及这方面的任何疏忽可能招致
的耻辱。邓肯在他的第一描述中触及几个关键点:这一习俗也存在于其他部落,正
如他和其他人所发现的;这一习俗与拉其普特较高的社会地位和“独立性”有关;
它与印度婚姻习俗问题有关系。
虽然英国早在1600年就进入印度,却直到1789年才发现杀女婴的习俗,难道他
们对于某些村庄中缺乏女性的现象视而不见吗?其实,也许是因为印度教徒非常注
重隐私,询问私人问题是不礼貌的,何况最可能杀女婴的是被隔离的高阶女性。所
以即使发现了这个风俗,英国人还是很难确定到底谁在杀女婴和杀女婴究竟有多普
遍。
英国东印度公司于19世纪初在西北邦建立据点,发现了卡提阿瓦
(Kathiawar)及卡奇(Cutch)(现在都属于古吉拉特邦)都有杀女婴的习俗。那时
一位古吉拉特邦的王子告知当时任孟买总督的邓肯,亚勒甲的拉其普特人(the
Jahreja Rajputs)在卡奇大规模地杀女婴。[224]同时,英国上校倭克(Alexander
Walker)于1805年被派到卡提阿瓦,以调解该地政治团体之间的纠纷。他发现了在
亚勒甲的拉其普特人中几乎找不到女人。事实上,他发现只有五个家庭没有杀掉自
己的女儿。[225]
(一)杀女婴习俗的起源倭克很快就被指派去调查杀女婴习俗的状况、原因和起源。他提到了一个流传
广泛的传说,当年一位很有权力的首领有个女儿,漂亮而且能干,他的家庭教士
(rajgor)设法为她寻找合适的丈夫,但最终没有找到一位足以与她匹配的王子,所
以这个教士就耸恿首领,与其让家族为她的不能成婚而蒙羞,不如把她杀了。虽然
首领不愿杀他的女儿,但这个教士说他愿意接受这个罪行所带来的一切后果,所以
女儿就遇害了,亚勒甲的拉其普特人从那时起开始有杀女婴的恶习。[226]倭克写
道:
这个离奇的传说很难让人满意。它类似于儿童故事,而非部分人类命运变
迁的重要历史。不过,这包含了所有亚勒甲人异于自然秩序的习俗起源的全部
信息。虽然杀女婴的起源讲述令人失望,但历史上有很多荒唐的习俗,并非有
明确原因,而是源于当时特殊的情况,经过了年代的洗礼,反而益发有影响
力。[227]
对于侵略者面临的问题,倭克提出了一个更具可能性的解释:
据说早期侵略亚勒甲的伊斯兰教徒在面对当地人捍卫自由的顽强抵抗时,想出了要部落首领把女儿嫁给他们,以便将武力和政策结合起来。愤怒的拉其
普特人拒绝受辱,假装说他们的女儿都被杀了。可是他们又害怕谎言被揭穿,也怕对方会用武力来强求,就听从家庭教士的建议,干脆杀女婴来圆谎。杀婴
自此起源,以后成为固定习俗。[228]
在被问到为什么杀女儿时,亚勒甲人回答他们害怕女儿会被俘虏,或是因为其
他的理由让家庭受辱。[229]所以倭克上校的结论是:“亚勒甲人会杀女婴,是由于
信德被侵略的结果。”[230]社会对女性的道德期待比较高,女性又容易被侵略者俘
虏,于是她们遭到严格的控管,成为族人的负担。特别是拉其普特人是个战士族
群,对女性一向轻视。[231]当拉其普特人发现信德沦陷,自己被伊斯兰教徒团团包
围,四周找不到可以做女婿的男孩,此时若千里迢迢去找,花费又太大,再加上不
能近亲结合,干脆就把女儿杀了以求解脱。[232]尽管印度教经文宣称杀婴是有罪
的,但拉其普特人并不觉得有罪,他们甚至以为这样做是印度教所认同的。
(二)更广泛的调查
为了调查古吉拉特的亚勒甲人杀女婴有多普遍,倭克根据当地家庭数量来推算。每年被杀的女婴在5000—30000人[233],这一估算在当时的数据条件下是最精
确的了。1834年,对卡提阿瓦的亚勒甲人进行了第一次人口普查,普查结果大有问
题,因为统计表是由地方官吏自行填写的。统计显示,男人占绝大多数,各年龄层
的女性加起来只有696人,而且光是20岁以下的男性就有1422人。[234]一份1841年
的样本数据展示当地男性有5760人,女性却还只有1370人,其性别比例是
420(男)∶100(女)。这个统计数字被人质疑,因为人口普查的官员可能被贿赂去多
报女性人数。[235]1841年,卡奇省有2625位男性,335位女性,性别比例是
784(男)∶100(女)。[236]
刚开始时,英国人以为只有北部和西北部拉其普特人的两个分支[亚勒甲人
(Jahrejas)和拉杰库马尔人(Rajkumars)]杀女婴。拉其普特人是印度在公元7
世纪时优秀的武士阶层,他们的血统可追溯到公元前1000年吠陀的武士世家,一直
到20世纪初还存在于印度的西北省。他们自认为血统高贵,是武士又是地主,于是
发展出一套内规,严禁与外通婚。[237]拉其普特人努力维护血缘,以获得继承王位
的机会。他们还有一套复杂的财产继承体系,进而产生了另一等级体系。因此拉其
普特人在为女儿寻找适婚对象时,困难重重。正如帕克拉西(Pakrasi)所指出
的,拉其普特人等级意识的提升导致他们声称自己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238]毫无
疑问,这一现象是抗拒家庭和地位变化的政策的结果。正如维什瓦纳
(L.S.Vishwanath)所解释的:“这种武士统治者的思维意识,使得拉其普特人
拒绝他可能的阶层流动方式,而更加严格地遵守他们固有的等级制度。”[239]
英国人发现不止亚勒甲人和拉杰库马尔人这两个部族杀女婴,其他拉其普特人
的部族也一样。到了1818年,英国的东印度公司已经控制了所有拉其普特人的省
份。英国人了解到卡奇及卡提阿瓦地区的拉其普特人对杀女婴负最大的责任,急于
知道拉贾斯坦邦的拉其普特人地区杀女婴的情形。1808年倭克了解了斋浦尔
(Jaipur)和焦特浦尔(Jodhpur)杀女婴的情况,但是因为该地区尚未处在英国控
制之下,他无法作深入调查。直到1833年威尔金森(Lanncelot Wilkinson)到达
拉其普特人居住地,这一情况才为更多人了解。威尔金森是一位英国陆军中校的副
官,他发现杰哈兹浦尔(Jehazpur)的米纳斯人(Minus)会杀掉他们的女儿。[240]
从1835—1854年,英国发现Bais、Bhadauri (Bhadawri)、Chauhans、Gautams, Kacchwa、Kalhanas、Monus、Nanwak、Parihar、Sowan及
Surajbhan的拉其普特人部落都会杀女婴。 [241]随着英国调查的继续,更多的拉其普特人被发现杀害家庭的女人:1855年,英国人访问了62个村庄,没看到一个6岁
以下的女孩。 1843年,在库罕(Chauhans)——最傲慢的拉其普特部落中,找不
到任何女婴。[242]事实上,杀女婴的行为在整个拉其普特人居住地的全部中上阶层
普遍存在,还有马尔瓦(Malwa,现在是中央邦的一部分)的拉其普特人生活地区也
存在。[243]
拉其普特人不是唯一缺乏女儿的种姓,西北省的帕塔克·阿依尔人(Phatak
Ahirs)和古贾尔人(Gujars)也一样。帕尼格拉伊(Panigrahi)认为,这些部族
是在模仿拉其普特人的做法,来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尽管这一习俗源于一个艰困
时代。[244]维什瓦纳也注意到,古吉拉特中部的勒瓦·坎比斯人(Lewa Kanbis)普
遍存在杀女婴的情形。随着英国控制地区的增多,人们发现其他地区也普遍存在这
一现象。[245]英国控制苏特莱杰(Sutlej)河流域之后,在贝蒂(Bedis)也发现了
杀女婴的情形。锡克族在旁遮普省被称为kuri-mar(kudi-maar)或“杀女儿的
人”,常常故意忽略女儿而致她们死亡。[246]贝蒂(Bedis)是锡克族的最高阶层,据说他们杀女婴完全是为了面子。16世纪,锡克族创始人的孙子因为把女儿嫁给一
位阶层较低的新郎,备受屈辱。这个颜面尽失的爸爸当时就宣布,贝蒂不该让女儿
活着,不杀女儿的,就会被逐出族门。[247]索蒂人(Sodhees)自视比贝蒂人优越,也把杀女婴作为一件值得夸耀的是,正如曼贾和马尔瓦的锡克族一样。[248]
除锡克族之外,旁遮普地区的伊斯兰教徒等也选择以杀女儿来维护自己的社会
地位。[249]其他的少数族群(包括Aroras, Karrs, Kapurs,Khannas,Malhotras, Seths, Suyals)也在1853年旁遮普地区杀女婴的名单之列。旁遮普
地区较高阶层的拉其普特人都杀女婴,唯一不这么做的,只有拉其普特人的高山部
落。[250]
在印度中部的省份(中央邦及奥里萨的一部分),也存在杀女婴的现象。据称杀
女婴的现象在下层人群很少出现,但在较高阶层的拉其普特人、贾克人(Jats)、古
贾尔人(Gujars)中都存在。[251]普遍存在于勒瓦(中央邦)的拉其普特人中的杀
女婴现象是在1841年发现的。[252]当史利曼(W.H.Sleeman)于1849年及1850年在奥
德(北方邦)旅行时,终于了解到杀女婴的普遍性。
(三)杀女婴的原因根据史利曼的日记,印度的高等种姓常会因婚姻问题造成经济困扰。史利曼遇
见勒瓦的首领,他有两个女儿。他把大女儿嫁给一位适当的对象,花了很多钱。他
为儿子从较低的阶层找了五六位妻子,虽然也拿到了不少嫁妆,但这些钱还不够他
把第二个女儿风光地嫁出去。[253]在奥德,正如在西北省,杀女婴的基本上是拉其
普特人。史利曼强调,因为一夫多妻制和嫁妆的习俗,几乎所有拉其普特人都会杀
女婴,但森杰尔人(Sengers)是一个例外。[254]他这样描述了他对于这一习俗所作
的探询:
我今天问遍所有的乡民,此处杀婴是否盛行。他们的回答是,在奥德,几
乎所有的拉其普特人家庭,无论哪个阶层,都会杀婴。只有那些非常穷的家庭
才保留女儿,因为可以把她们嫁给较低的阶层而从中获利。但对富有的家庭来
说,为了钱把女儿嫁低,或是花巨资把女儿嫁给适当的对象,还不如不让她们
出生。[255]
把女儿嫁给较低阶层的家族意味着丧失种姓身份,因此多数拉其普特人不会这
样做。史利曼讲述了一个故事,或许可以帮助了解母亲的心理:“母亲通常会在第
一个女儿出生后即被抱走时,尖叫并哭泣不已。但到了第二胎、第三胎时,她们就
安静多了,最后不得不向现实妥协。她会说:‘你爱怎么做就怎么做吧!’”[256]
拉其普特人是奥德的统治阶层,这也是这一地区杀婴如此泛滥的原因。拉其普特人
声称,保留女儿会为家庭和整个族群带来灾难,所以必须消灭她。有了这么强烈的
理由,连母亲柔软的心都被说服了。
印度最东端通过孟加拉邦接近缅甸西北边界的地区,是那加兰邦。19世纪中
期,马库罗上校(Col.W.McCulloch)经过那儿的一个村庄,发现那儿竟然没有女
孩。村民回答,所有女孩都被杀了,因为担心“有强敌会来抢夺女性为妻”。[257]
他们担心女儿会被俘,也担心女儿为家庭带来灾难,因为那个掳走女儿的人,可能
会砍下父亲的头颅作为纪念品。[258]
同样的情景也出现在奥里萨地区的孔特人中。孔特人是德拉维甸人后代,他们
认为,女性的人数和被恶邻抢夺的危险性成正比。[259]孔特人既非伊斯兰教徒,也
不是印度教徒,他们内部的活动和社会习俗并不统一。外界根据他们举行的仪式,把他们分成三个团体:第一个团体以杀人为祭,不分男女。第二个团体有杀女婴的
传统。第三个团体不从事任何以上的行为。[260]杀女婴的那个团体往往只留下第一个女儿,其余的就会被杀。他们不认为这么做是有罪的,因为婴儿要到出生后的第
七天,才算是家族的成员。他们相信被杀的女孩灵魂不会再投胎,所以也可以减少
未来家族中女性的人数。[261]杀女婴现象的背后,其实还有强烈的经济动机。孔特
人的婚姻制度很奇特,男人不忠会被严厉处罚,女人不忠却可以被容忍。女人可以
找爱人,遗弃丈夫。如果太太琵琶别抱,丈夫就可以保留当初岳父所给的钱。对于
第二个丈夫,岳父也会赠予同额的钱。难怪孔特人有三分之二的纠纷,都是关于婚
姻的争议。[262]
由于不同地区杀女婴的原因各自有别,杀女婴的方式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杀女婴是几乎不举行任何仪式的;但在旁遮普地区的乡村里,最后一个出生的女儿
会被杀。谋杀还有仪式,他们把糖浆放在她的嘴中,一团棉花放置在她的胸上,并
再三地告诉她:“吃糖及纺丝吧!我们不要你,只要弟弟。”然后把女婴放入水缸
中淹死并埋葬。[263]其他的方式如喂她鸦片,或饿死,或把脐带放入她嘴里造成窒
息,或在母亲的乳房上涂抹毒药,或在地上挖洞放满牛奶,再把女婴放入。[264]
(四)终止杀女婴的努力
英国曾设法终止印度杀女婴的陋习,它通过禁止、奖赏和教育的种种办法,结
果有好有坏。在英国长期控管的地区,女性人数开始增加,但因为有些女性找不到
合适的婚姻对象,杀女婴的行为又开始了。1868年有一个族群被怀疑杀女婴,因为
在他们的人口当中,只有22%是女性。人口的总体规模并未提供。[265]1870年的
《禁止杀女婴法》因之诞生,详细规定有关出生、结婚及死亡的注册以及调查和惩
罚杀女婴行为的方法,它也对结婚的花费作出限制,并授权当局把营养不良的小孩
从父母身边带走。[266]
英国政府曾企图正确统计印度农村和城镇的人口,但在英国统治早期杀婴现象
的严重程度都是无法估量的。1872年的人口普查显示出印度各省的性别比例,我们
才可以从中估计杀女婴有多普遍。表3-1列出12岁以下的儿童性别比例。
表3-1 1872年英属印度12岁以下的儿童中每100名女性所对应的男性数字来源:Barbara D.Miller,The Endangered Sex: Neglect of Female
Children in Rural North India(Inthaca,N.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1),p.59。
在1872年,印度的人口是1.9亿,其中男性为0.98亿人,女性0.92亿人,总体
人口性别比例是106.4(男)∶100(女),青少年的性别比例显示出有忽略女婴或杀女
婴的现象。青少年性别比例在各地都很高,除了迈索尔和马德拉斯,这两个省都地
处南方。在孟加拉、阿萨姆、奥德、旁遮普(包括巴基斯坦和印度西北地区)等
地,青少年性别比例表明杀女婴很普遍。尤其是位处西北的地区,包括中央省,被
称为女婴终结地。
人口普查让英国政府确定了杀女婴的地区,但因为人口普查的数据,未包括关
于种姓或族群等更具体的数据,所以英国只能从其青少年的性别比例中,判断出某
些乡村有罪。如果某一乡村的青少年当中女孩的比例小于40%,该乡村就会被罚。
《禁止杀女婴法》于1872年在西北省实施后,4959个乡村共有485938人被判有罪,因为当地女孩的人口少于40%。在这些乡村中,有1013个乡村被认为是“特别血腥
的”,其中女孩人口少于青少年人口的25%。[267]乡村一旦被判有罪,其中的种姓和
家族就会被指认并受到监督,经过一段时间,杀女婴的比例就降低了。在1874年,西北省有389697人被列入监督,当时的青少年性别比例是231(男)∶100(女)。六年之后,被监督的人数降到285860人,性别比例下降到159(男)∶100(女)。到了
1882年,性别比例再降到114(男)∶100(女)。[268]到了1890年,5岁以下男孩和女
孩的人数一样,除了少数几个特别偏远的村落,杀女婴的陋习似乎已停止了。[269]
英国鼓励各地组成埃克达斯(Ekdas),它由数个家庭组成(家庭的数目并没有
限制),互相通婚。Ekdas禁止女性择优而嫁,因为他们认为所有的成员都是平等
的,婚资金额也被严格控制。不幸的是,Ekdas当中有很多家庭为了提升自己的社会
地位,而离开了这个团体。[270]然而,英国采取限制嫁妆金额的做法也帮助了比最
高种姓或亚种姓身份低的每一阶层的人。
英国的干预造成了一个意外的结果,有愈来愈多的女性找不到对象。正如维什
瓦纳所说,亚勒甲人虽然被迫保留女儿,但却不知要如何为她们找丈夫[271],因此
强迫守节,就成了许多未在婴儿期被杀的女性的结局。
杀女婴的故事并没有就此结束。1901年的人口普查显示,全国的总人口性别比
例是102.9(男)∶100(女),这似乎表示英国已经有效制止了印度杀女婴行为。但图
3-1指出,到了2001年,总人口性别比例却上升至107.2(男)∶100(女)。
除此之外,证据表明杀女婴的现象从未完全停止。在1901年,当全部人口呈现
正常的性别比例时,下列各省及地区的性别比例仍然高于预期:阿萨姆(108.8)、德里(116.0)、哈里亚纳(115.3)、喜马偕尔(113.1)、“查谟克什米
尔”(113.3)、旁遮普(120.2)、拉贾斯坦(110.5)、锡金(109.2)、特里普拉
(114.4)及北方省(106.7)。[272]所以,即便考虑到杀女婴行为的历史时滞性会导致
成年人群的高性别比例,我们依然认为杀女婴在印度并没有完全断绝。
维什瓦纳指出,甚至在1901年之后,在有着杀女婴历史的种姓中,性别比例仍
然是扭曲的: “1911年人口普查也显示有杀女婴传统的种姓(如拉其普特人等)
中,5岁以下的儿童性别比例是120.2(男)∶100(女),而没有这一传统的种姓
中,该比例是99.5(男)∶100(女)。1921年和1931年的人口普查报告显示有杀
女婴记录的种姓中男女性别比例仍持续不平衡。……这表明19世纪杀女婴的种姓通过
故意忽略或杀女人的方式而将这一习俗传至20世纪。”[273]
对印度北部和西北部许多种姓和群体杀女婴历史的这一讨论指向新生儿性别选
择、忽略女婴和隔离女人的传统。这些歧视女性的形式植根于侵略史,以及一个建立在权力和地位世袭、纯净和不纯净的概念区分、特殊的婚姻模式(强调一夫多妻
制)及经济动机(关于女人及其嫁妆的价值)的基础上的复杂社会体系。英国人试
图终结杀女婴的行为,影响到许多家庭、种族和村庄,但是因为他们无法触及问题
根源,杀女婴的行为仍在印度北部大部分地区继续。
七、目前的情况
在本届我们考察当前印度的人口性别比,主要关注出生人口性别比例上升、对
男婴女婴的区别对待,以及其他导致性别比例扭曲的性别不平等现象。接下来我们
确定可以被称为造成印度“消失的女性”或“过剩的男性”的因素,并且预测2020
年的印度男性和女性人口。
我们从1991年和2001年人口普查的数据来分析印度目前的人口。[274]尽管2001
年人口普查的初步结果已经公布,但仅知道人口总数。印度人口普查的结果有多准
确呢?根据统计学家及人口学家普拉文·维萨里亚(Pravin Visaria)表示,人口
普查低估的情况不大,在1961年低估了0.7%,1971年是1.7%,1981年是1.8%。低
估的比例会这么低,主要是因为印度城市人口(1991年占25.7%)的比例很低的缘
故。[275]人口学家蒂姆·戴森(Tim Dyson)却认为这次人口普查的数据低估率为
4%。[276]1981年的事后质量抽查(PEC)显示,对男性人口的低估为1.710%,女性人
口为1.885%。[277]也就是女性的总人口从329954637人增至336174282人,男性从
353374460人增至359417163人,性别比例从107.07(男)∶100(女),修正为
106.95(男)∶100(女),改变不大。1991年人口普查的事后质量抽查亦表明,在
1000个男性人口中,只低估了17.3人,在1000个女性人口中,低估了17.9人,总性
别比例的改变也很有限。所以,1991年修正后的男性总人数为446829145人(记录
为439230458),女性总人数为414358823人(记录为407072230),总性别比例
为107.84(男)∶100(女)[记录为107.90(男)∶100(女)]。至于2001年人口普
查的准确性,现在要下定论似乎还太早。
(一)日益增高的性别比例
如图3-1所示,印度的人口性别比例在过去100年来有增无减。1991年,印度男
性为439230458人,女性407072230人,总性别比例为107.9(男)∶100(女)[或根
据PEC是107.8(男)∶100(女)]。2001年的人口普查显示,印度增为男性531277078人,女性495738169人,总性别比例是107.2(男)∶100(女)。这两个比例都比1981
年的107.1(男)∶100(女)高。印度注册总署认为,尽管世界其他地区的高性别比例
反映了男性劳工的涌入,但外国男性劳工移民的人数不会改变印度的总性别比
例。[278]尽管人口普查中也出现了对女性人口的低估,但这并不能解释印度人口性
别比例的稳定升高。昆都(Amitabh Kundu)及萨胡(Mahesk Sahu)说:“人口统计
方式对女性的歧视,或许可以解释过去10年内性别比例上升的原因,但却无法解释
过去90年来的趋势。所以我们不同意性别比例不平衡的原因,是因为每次普查都对
女性有更低估的说法。”[279]我们认为,它是因为印度采取堕胎、杀婴等歧视女性
的手段所造成的。查看人口普查数据、生育率调查和一些研究成果,可以帮助我们
判断在哪里和在什么人当中性别比例是最高的,也可以帮助确定导致高性别比例的
各种习俗,如堕胎、杀婴、有差别的死亡率。
图3-1印度的总人口性别比例
来源:India, Office of the Registrar General,Census of
India,1991,Series-1:India, Paper 2 of 1992: Final Population
Totals: Brief Analysis of Primary Census Abstract (New Delhi: India
Office of the Registrar General,1992);and India, Office of the
Registrar General, Census of India,2001,Series 1:India, Paper 1 of
2001: Provisional Population Totals(New Delhi: India,2001),http:www.censusindia.netresults.表3-2是根据2001年的人口普查,列出印度各地区的性别比例,由高至低排
列,因此很容易就能看出哪些地区的性别比例较高。表3-3根据1991年的数据,再
把这些地方根据城市、乡村细分,可以看出更多的端倪。
表3-2 2001年根据邦和中央直辖区划分的印度人口性别比
来源: India, Office of the Registrar General,Census of
India,2001, Series-1: India,Paper 1 of 2001: Provisional Population
Totals(New Delhi: India Office of the Registrar General,2001),http:www.censusindia.netresults。
表3-3 1991年根据总数、地区、城市人口区分的印度人口性别比
来源:性别比数据根据1991年记录的人口总数、农村人口和城市人口数量计算而来。2001年的普查数据目前还不可得。India, Office of the Registrar
General,Census of India,1991,Series-1:Part 2-B(I),Vol.1:Primary
Census Abstract General Population (New Delhi: India Office of the
Registrar General,1994)。
表3-2、表3-3显示,印度各地及其乡村和城市之间的性别比例并不均衡;性别
比例是随着地理位置和乡村、城市人口的不同而发生变动的。印度有75%的人口住在
乡村,所以乡村的性别比例对全国影响最大。总的来说,城市的性别比例
[111.9(男)∶100(女)]要比乡村的[106.6(男)∶100(女)]高,但只稍微提升了
总性别比例。城市性别比例高虽然有性别选择性堕胎的原因,但主要是由男性人口
流动导致的。
表3-2显示性别比例在22个地区特别高[高过106(男)∶100(女)]。此外,性别
比例只在喀拉拉邦偏低,在安得拉、果阿、奥里萨和泰米尔纳德等几个邦(除了奥
里萨,其他都地处南部),性别比例稍高于正常水平。有意思的是,21个性别比例
高的邦和地区,也是19世纪杀婴最多的地区——北部和西北部。1872年时,曾有
4959个乡村(总人口为485938人)因为性别比例太高而被英国政府监督,今天这些
地区的人口更多,约占印度70%的人口(1991年为5.94亿人,在2001年为7.07亿
人)。性别比例在南部只比正常值略高一些。
(二)“消失的女性”
今天印度已经没有任何一个乡村完全没有女人了,可是当印度人口快速增加
时,“消失的女性”也就越来越多。我们设定在全体人口中,男性和女性的人数大
致相等,那么在印度“消失的女性”已从1991年的32158228人增至2001年的
35538909人了。克拉森及文克认为“消失的女性”其实更多。如在第二章所述,亚
洲国家的生育水平、年龄结构和人口死亡方式也在变动,正如预期出生人口性别比
和总人口一样。他们计算出印度预期出生人口性别比在印度是
103.9(男)∶100(女),总性别比例是99.3(男)∶100(女)[280],那么在2001年就有
39284065个女性凭空消失了。尽管这个数字可以更准确地代表“消失的女性”数
字,但我们还是采取上面所说的保守估计,以便与其他学者的计算作比较。
表3-4列出各个地区的消失女性人数和全国消失女性人数的比例。21个高性别比
例的邦和地区,有5个地方的人口少于100万(昌迪加尔、锡金、米佐拉姆、达曼和第乌、安得拉和纳加尔哈维利),在消失女性的全体人口中,比例很小(小于1%)。至于
其他16个高性别比例的地区,北方邦一地就占了全国消失女性人数的25%,尽管它的
人口只占全国的16%。唯有喀拉拉邦的女性人口比男性多。在2001年,它的女性比
男性多90万人。喀拉拉邦的年轻男性移民很多,他们多半前去中东工作。[281]喀拉
拉邦有全国最多的以女性为一家之主的家庭,女性识字率最高,长寿的女性也最
多。[282]
表3-4 2001年印度各邦和地区的“消失的女性”
资料来源:所计算的人口总数的数据来源于India, Office of the
Registrar General,Census of India,2001, Series-1: India,Paper 1 of
2001: Provisional Population Totals(New Delhi: India Office of the
Registrar General,2001), http:www.censusindia.netresults。
按地理位置划分主要的地区,能够观察到进一步的模式(参见表3-5)。通过把
人口最多的邦划分成不同区域,帮助我们进一步了解性别比例变动的模式。根据表
3-5,印度北部占总人口的40%,在1991年及2001年,它有为数1700万的消失女性
人口(占全体消失女性人口的一半)。西部排名第二,东东北第三,再次是西北和
南部。把各地“消失的女性”人数和当地的总人口相比,北部和西北部“消失的女
性”最多,南方最少。北部和西北部占印度总人口的45%,有全国最高的性别比例
[109.8(男)∶100(女)及115.2(男)∶100(女)],及最多的(57%)“消失的
女性”比例。
表3-5 1991年和2001年印度按地区和邦划分的人口性别比 来源:计算所需的性别比例和人口总数的数据来自于印度1991年的人口普查,见
India, Office of the Registrar General,Census of India,1991,Series-
1:Part 2-B(I),Vol.1:Primary Census Abstract General Population (New
Delhi: India Office of the Registrar General,1994);总生育率(一个妇
女在其一生中平均拥有的孩子数)来自于Leela Visaria and Pravin
Visaria,“India’s Population in Transition,”Population
Bulletin,Vol.50, No.3(October 1995), p.22。这五个地区所“消失的女
性”数据没有加总到印度消失女性的总数里,因为这里只列出了人口最多的邦。2001年的计算数据来自于India, Office of the Registrar General,Census
of India,2001, Series: India,Paper 1 of 2001: Provisional
Population Totals(New Delhi: India Office of the Registrar
General,2001), http:www.censusindia.netresults。
结合“消失的女性”人数、总人口数及生育率,我们还可以看到北部和西北部
有全国最高的生育率,对印度的高性别比例会有持续的影响。各地以北方邦的生育
率最高达5.2%,它也是全国人口最多(1.66亿人)及性别比例最高的地区之一。它的
邻居比哈尔拥有全国第三的人口(0.83亿人)及第二高的生育率4.6%。这两个地方加
起来,就占了印度绝大部分的消失女性人口。相比之下,南方的性别比例较为正
常,生育率也较低。
进一步分析人口普查的数据,我们还可以发现印度“在册”种姓和部落,以及
整个人口的其他变化模式(如表3-6)。在册种姓是印度社会经济地位最低的群体,他
们以前被称为“贱民”,现在受到政府的保护,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最低阶层的
人不信印度教,他们住在印度资源最贫乏的地方。分析这一人群的性别比例,可以
了解实施新生儿性别选择的地区和人群存在的问题。
表3-6 1991年印度的种姓和部落中每100个女性所对应的男性数量
来源:每个省份根据在册种姓、在册部落、非在册种姓和非在册部落的性别比
数据来自于India, Office of the Registrar General,Census ofIndia,1991,Series-1:Part 2-B(I),Vol.1:Primary Census Abstract
General Population (New Delhi: India Office of the Registrar
General,1994)。地区性别比的计算数据来自于S.B.Agnihotri,“Missing
Females: A Disaggregated Analysis,” Economic and Political Weekly,August 19, 1995, p.2075。
在印度总人口中,有16%的人口属于在册种姓,8%的人口属于在册部落。因为有
很小比例的人口属于在册部落,所以这一群体对印度总人口性别比例影响不大,但
可能会对地区有影响。在那加兰邦,88%的人口都属于一个在册部落;与此类似,梅
加拉亚邦人口的86%属于一个在册部落。在这些地区,部落的性别比例会对地区总人
口性别比例有较大影响。在喜马偕尔邦和旁遮普邦,人口的25%以上属于在册种姓,对于整个地区性别比有一定影响。
根据种姓和非在册部落划分,会发现几种性别比例模式。北部、东部东北部和
西北部的在册部落在三种群体(在册种姓、在册部落、非在册种姓和非在册部落)
中性别比例最低,也降低了总人口的性别比例。在北部和西北部,在册种姓的性别
比例稍高,但仅比非在册种姓和非在册部落高一点。部落和种姓对南部和西部人口
有着复杂的影响。历史上,仅有几个部落据称有杀女婴的行为;采取这一行为的人
群,例如孔特人,在自己部落的人看来都很奇怪。因为他们没有杀女婴的普遍理
由,所以这些部落的预期性别比例比印度的种姓低。在册种姓的高性别比例有些出
人意料,因为本来预期这些低等级的种姓不会有杀女婴的行为,杀女婴是和嫁妆及
女性择优而嫁的传统有关的。但是在检视在册种姓的性别比例之后,我们发现在那
些传统歧视女性的地区这一数据依然较高——北部和西北部,可能因为他们想模仿
高阶层的做法吧。尽管在不知道不同群体确切数字的情况下,性别比例是一个反映
性别不平衡的较高指标,但很难判断哪里性别不平等最普遍。根据男性女性人数来
分析总体人口,有助于断定那些邦以及生活其中的哪类群体存在最多的“消失的女
性”人口。
表3-7揭示了印度人口和存在“消失的女性”的不同群体的几个特点。这一表格
反映在册种姓在“消失的女性”人口中占最大比例,比来自他们人口规模的估计要
高:她们占“消失的女性”人口的17.52%,而只占总人口的16.33%。反之,在册部
落所占比例比来自她们人口规模的估计要低:她们占“消失的女性”人口的3.01%,而占总人口的8.01%。在册种姓和部落占印度总人口的24 ......
第一章 环境与人类安全的性别维度
一、方法学
二、后代性别选择的产生
三、后代性别选择的持续
四、结论
五、本书的架构
第二章 历史上的后代性别选择——从杀婴、堕胎,到“消失的女性”
一、与性别无关的后代选择行为
二、后代性别选择
三、如何判断性别比例是否正常
四、后代性别选择概况
五、当代不同文化中的后代性别选择
六、亚洲人重男轻女
七、消失的亚洲女性
八、结论
第三章 印度的消失女性
一、历史背景
二、宗教
三、社会制度
四、女性的地位
五、杀女婴的开始
六、公开谴责并试图终止杀女婴
七、目前的情况
八、过去、现在和未来
九、结论第四章 中国的消失女性
一、中国和它的人民
二、中国的女性
三、杀婴的历史及后代性别选择
四、20世纪的变化
五、独生子女政策及重男轻女
六、上升的出生人口性别比
七、性别比例不断上升的原因
八、政府关注过高的性别比例
九、婴儿的死亡率
十、“消失的女性”及中国的单身汉
十一、结论
第五章 高性别比例社会中的光棍:理论和案例
一、光棍的特征
二、光棍的行为倾向
三、社会性别比例居高的后果
四、高性别比例对女性的影响
五、政府的观点
六、其他历史案例
七、结论
第六章 21世纪的光棍——政策建议
一、现代光棍的特征与行为分析
二、政府面对光棍问题的对策
三、结论
第七章 结论:高性别比例社会的安全考虑
一、大预测
二、结论附表
参考文献第一章 环境与人类安全的性别维度
生物学家、社会学家以及人类学家们长久以来一致认为稀缺性——无论是自然
产生还是人为制造的——是社会竞争与冲突的主要诱因。所谓资源稀缺,可以是具
体的,如牛群、水源;也可以是抽象的,如社会地位和族群身份。
几十年来,很少有国际关系方面的研究注意到这种稀缺性,或者说是竞争与冲
突的生物学根源,人们更多关注冷战背后的意识形态问题。冷战的结束给了人们重
新审视这一问题的机会,学者们开始更为全面地思考稀缺性与不平等性在制造国
内、国际冲突中的作用。应运而生的是安全研究领域的新分支:环境安全。
安全研究领域的另一个新兴分支是人类安全,在这当中有更为详尽的关于个人
安全如何与国家安全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讨论。[1]其中学者认为,安全是从下至
上、从内而外、个人到个人、家庭到家庭、群体到群体、社区到社区逐层建立。除
了一般意义上的外部威胁评估,国家安全还派生于这些微观层面的安全。因此,国
家安全有两个参照指标,即国家整体层面的安全和个人层面的安全。两者其一发生
变动,势必引起另一方面的深刻变动。我们可以直观感受国家整体安全如何影响个
人安全,关于个人安全如何反作用于国家整体安全,学者们的研究才刚刚起步。更
进一步而言,环境安全分支与人类安全分支之间可能存在的微妙关系也颇为值得玩
味。对人类安全学者而言,稀缺性和不平等性的重要性,仅次于国家安全。
我们渐渐可以在环境安全领域较为近期的文献中发现这种微妙的关系。国际关
系专家逐渐增加了对民族主义、身份认定和移民等要素的关注度,他们开始用这些
要素来解释后冷战时期的世界纷争。1994年,安全学者、环境安全分支的奠基人托
马斯·荷姆狄克森(Thomas Homer-Dixon)指出:“这种资源的稀少,是过去以来发
展中国家之间暴力冲突的触媒,也是未来即将爆发的更大冲突的前兆。”[2]包括荷
姆狄克森在内的很多学者预测,这种暴力活动的增多不仅会引发国内战争,还会导
致国际争端。在环境安全领域还有一个重要的关联性问题,那就是稀缺性和环境压
力之间的关系。为了获得这种稀缺资源,大量的人口将在国界间移动,势必引起不
同族群之间的纷争。[3]自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环境安全领域的学者们大量阐述了
由于上述原因而产生的国内和国际争端的案例。近来,其他领域的研究也佐证了环
境安全专家们的论证。[4]因此,环境安全这一新兴分支逐渐被国际安全研究领域所接受。[5]
我们的研究主要关注环境安全和人类安全的关联性。在本书中,我们认为资源
稀缺性和获得这些稀缺资源的不平等性是不同层面各种纷争的最关键的原因。然
而,与其他环境安全研究所关注的重点不同,我们不讨论臭氧层空洞和森林退化,我们致力于研究一个对人类安全进程影响更为显著的变量,这个变量至今都没有受
到环境安全学者们的重视,而其对稀缺性和资源获取的不平等性的贡献是那样显
著,这个变量就是,严重的性别不平等。这种严重的性别不平等的标志就是单纯因
为性别而对女性实施的暴力。如果避而不谈“针对女性的暴力”和“社会内部乃至
社会之间的暴力”之间的关系,环境安全研究就会大为失色。本研究将会揭开环境
安全和人类安全研究中交叉领域的冰山一角。
目前几乎每个社会对妇女都有某种程度的歧视,例如她们的地位较低,受的教
育较少,营养和医疗较为不足,不能够独自作出重要的决定,等等,她们在政治、法律、社会、经济上的权利都不如男性。然而,不是所有的社会都存在“严重
的”性别不平等。本书主要探讨“严重的”性别不平等。何谓“严重的”性别不平
等呢?就是一个婴儿能否存活,完全取决于他(她)的性别。一种性别能活,另一
种性别必死。为人父母者几乎都想有男孩,但在“严重的”性别不平等的社会里,相比男性而言,女性的生命变得毫无价值。[6]父母毫不留情地采取子女性别选择手
段,以确保得到男孩。在一个社会中,没有比出生性别选择更能显示性别不平等的
证据了。
如果说针对女性的暴力会进一步导致社会内部乃至社会之间的暴力的话,那么
针对女性的暴力越严重的社会中这种关系就越为显著。盛行实施后代性别选择的社
会,例如中国和印度,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两个国家,这两个国家的人口占世界的
38%,由于它们都默许子女性别选择,以致两国15—34岁的年轻成年男性人数远大
于同龄女性人数,这种差距已经到了仅凭自然力量无法企及的地步。中国人把这群
过多的男性称为——“光棍”。在当今的中国和印度,年轻男女数量上的差距超过
了历史上的任何一个时期。
所以,亚洲性别比例的男性化,是现代最被忽视的一个大趋势,它将影响21世
纪的国家乃至国际局势。在中国、印度和亚洲其他地区,人为改变性别比例的规模
是空前的。出于对各自国家安全的考虑,各国学者和政策制定者必须慎重对待亚洲大规模人口变化所可能产生的潜在影响。在性别比例失衡的国家,国家安全的涵义
要和那些拥有正常性别比例的国家大为不同。虽然“性别”的议题在国家安全的领
域中从未获得重视,但我们预测在本世纪它将成为一个重要的聚焦点。
在下面的章节中,我们会讲到本书的研究方法和理论路径。继之综述有关人类
后代性别选择起源的文献。之后我们发掘了为什么在最初诱因消失了之后,后代性
别选择还能持久存在的真相,那与特定的宗教习惯和择优而嫁的社会结构中个人必
须履行的义务息息相关。
一、方法学
本研究采用荷姆狄克森的“验证过程追溯”方法。[7]在极其复杂的系统里,社
会变量和物理变量同时存在,实证方法要优于证伪方法。当一个变量不确定是否充
分且必要时,只有实证方法才允许其还能作为某一现象的一整套充分条件的一部
分,被纳入到研究框架中来。这样的一个变量,可以放大、加强所研究的现象,也
可能与其他变量一起引起该现象的发生。
我们的方法学可能不会满足那些希望见到性别比例和国际冲突有线性关系的
人。[8]我们也不认为这两者之间是简单的线性关系。因为我们认为一个简单的线性
关系并不能说明这个问题。虽然在实施后代性别选择的社会里,有着很多冲突,但
在没有后代性别选择的社会,也会发生重大事故。因为出生性别选择与社会冲突之
间的关系非常复杂,并且包含多种充分条件,所以唯有一种包容所有复杂和微小变
量的研究方法,才是最适当的。
我们采用“过程追溯”(process-tracing)之后,发现由于性别不平等和环境
压力的双重因素,父母被迫选择后代的性别,继之又引发了更大的暴力及冲突。我
们通过检验杀女婴和堕女胎的数量来确认性别比例被人为扭曲的程度。为了了解中
国和印度年轻人口的性别比例面貌,我们也研究了不同年龄层的性别比例,包括0—
4岁的婴儿和5—14岁的青少年分性别的死亡率和自杀率。我们发现处于15—34岁年
龄层的年轻男性,与社会内部及社会间冲突的关系最为显著,他们要为近乎全部的
犯罪行为负责。
我们接下来回顾后代性别选择的历史根源,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后代性别选择在
亚洲尤为盛行。我们发现,最初,后代性别选择是人们对环境压力的一种无奈之举,而之后,这种做法逐渐被宗教和其他社会规范所允许,以至于当最初的环境压
力消失之后,后代性别选择仍持续存在。
二、后代性别选择的产生
为什么人类会作出后代性别的选择?为什么它还会持久不衰?历史文献中对后
代性别选择的起源和持续施行的原因作了大量的假设和阐述。我们发现在两种环境
下——军事侵略和生存环境不利时——父母会被迫作出后代性别选择。所说后代性
别选择盛行,是指在社会各个阶层为数甚多的家庭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采取这种手
段控制后代性别,而且即使在违反当时法律的情况下,这种行为也没有受到制裁。
这两种环境压力只是引发了后代性别选择从偶然的、个别的转为广泛的、典型的这
个动态过程,我们的研究称之为“恶毒的抵抗政策”。在不利的环境结束后,既得
利益者为了永享资源,与传统宗教互相结合,让后代性别选择成为普遍采用的手
段。
(一)军事侵略
军事侵略有两个功能:消灭个体生命和消灭社会。一个特定团体的生命灭绝首
先是通过男性人数的损失感受到的,尤其是年轻的男性。因为他们可以作战,冒着
生命危险保护族群。赢得战争后,侵略者通常会找出存活的战士和其他的年轻男
性,将之处死。
对群体的社会性灭绝,则通过侵略者强掳女性为妾、通婚或为奴。若没有女性
繁殖和教育下一代,被侵略的族群会在一代或两代之内绝迹。
因此,防止男性的个体伤亡和女性的社会性流失对于团体的生存极为关键。认
清个体生命的损失和社会性流失之间的区别至关重要,因为正如我们稍后将会分析
到的,有些观点认为,防止女性流失最好的方法就是杀死她们。
军事侵略会导致食物短缺和疾病,会使死亡的阴影从战场上扩大到难民营,给
被侵略的族群带来巨大的环境压力。尽管军事侵略是被侵略的族群实施后代性别选
择的原因之一,但这不是主要原因。并不是所有族群在遭受外族军事入侵时都会进
行后代性别选择。事实上,对族群身份认同产生的威胁——通常伴生于食物短缺和
其他环境压力——才是导致后代性别选择盛行的真正原因。[9]至少有三个与军事入侵相关的原因导致了后代性别选择的盛行。第一,为了阻
止男性人数减少,族群鼓励生男孩。为了确保男婴的存活,父母通常要投入两年的
时间和精力,包括出生和哺乳期或是预计的停经期。父母不希望把精力浪费在养育
女婴之上。杀掉女婴后,能让母亲在一年内再生小孩。性别选择性杀婴能够增加母
亲在一年内再次生产的可能性,不用等上两年半时间。
第二,女婴会降低族群的抵抗力,威胁其存活。因为为了保护女孩的名誉,防
止她们被侵略者掳掠或强暴,常会使得更多的男性丧失生命。所以女性越多,这个
团体就变得越弱。因此在战争和被占领期间,人们认为与其失去一些女性和保护她
们的男性,还不如不让这些女性出生。
第三,女性需要适当的婚姻对象。为了族群的延续,她们只能从族群中或可以
被接受的族群内找寻婚姻对象。但侵略者也会找被侵略的团体中的女性作为性对
象,以强暴来摧毁她的道德观及她的族群身份感。为了防御,族群会把女性集中在
一个地区保护,但这样会造成一些男性的死亡,也减少了她们可能的婚姻对象。另
外,有些有权有势的家庭,不希望他们的财富因为嫁女儿而被分散,所以严格控制
女儿的婚姻,但在军事侵略和被占领时,就会造成找到理想的女婿的困难。因此,在种种的考虑下,杀女婴对于一个正在为她的身份而战的族群,代价可说是最小
的。
当然,也不是所有的族群在受到军事侵略时,都会杀女婴。例如犹太血统学就
认为,所有犹太女子所生的小孩都是犹太人,所以就算有任何团体成功掳掠犹太女
子,她们所生的小孩都算是犹太人。这种情况延续至今。萨格勒布的伊玛目就鼓励
波斯尼亚伊斯兰教徒(Bosnian Muslim)去娶在20世纪90年代的波斯尼亚冲突时曾
被塞族的军队强暴的女人,也鼓励他们接受因强暴而诞生的小孩,并把小孩抚养成
波斯尼亚伊斯兰教徒。[10]
还有一种防御的办法,是让这些女性变得对侵略者没有吸引力。中国古代盛
行“缠足”,可能就是汉族想阻止女儿被蒙古人掳走;同样的,犹太教让已婚的女
性剃光头,也是怕她们被侵略者强暴。当已婚的犹太女性碰到侵略者时,她们会把
假发拿开来吓人。更激烈的方式,是把女性生殖器官的外阴唇缝合在一起。
在军事入侵的情况下,与屈服于入侵统治相比,后代性别选择是一种极端压力
下的抵抗策略。或者说,这是为了实施抵抗而产生的一种掠夺性社会实践。(二)长期不利的生存环境
长期处于受到饥饿威胁或遭遇真正饥荒的社会,就会通过后代性别选择对所遭
受的风险做出应激反应。自然规律也会对这种脆弱的社会发生作用,让族群的妇女
生育能力减低。例如在20世纪初期,澳大利亚土著女性几乎都长期不孕,几年才会
排卵一次。妇女要受孕,身体内的黄体素必须维持在一定程度,同时她也需要有相
当的体脂肪,若体脂肪长期低于标准,女性就会失去生育力。[11]其他自然的避孕方
式,例如女性哺乳期的增长及在哺乳期间不得性交,也会被这些社会所采用。[12]
在某些类似的社会体系中,女性体重下降的程度不足以避孕。尽管有一些性交
禁忌,女性还是可能生出很多孩子,以至于超出该社会体系能够承载的数量。这种
情况下就可能出现后代性别选择;与此同时,与性别无关的杀婴现象也会出现。下
面就用一个简单的案例对这种情况加以说明。
北极区的人如因纽特人,住在地球上最不适合人类居住的地方。生存对他们来
说,是日以继夜的挣扎,农耕是不可能的,打猎及捕鱼就成为最重要的维生之计。
长久以来,这里形成了一种根据性别分工的生活方式。男性专注于打猎和捕鱼,女
性照顾小孩、煮菜、做衣服和维护居所。捕鱼打猎在北极是非常危险的,许多男性
因此死亡或伤残,但因为没有其他可替代的食物来源,至少在过去是这样的。在两
性之间出现的严格的劳动分工,以及男人们在获取食物时体力上的优势,使得男性
在族群中更为有用。当家中生男孩时,代表这个家将会有新的猎人或渔人出现,即
使家中有男性被杀或伤残,还有人可以取而代之。因此对因纽特人而言,维持猎人
和非猎人(女性、小孩或老人)的人数之微妙平衡,攸关生死。非猎人过多,族群就
要挨饿,甚至死亡。也因此,北极的因纽特人族群发展出一个控制非猎人人数的方
法。老人会被要求离开,母亲会被要求长期哺乳,以降低怀孕几率,他们也采取杀
女婴的方式来降低非猎人的人数及未来母亲的人数。虽然他们今天已经享有现代生
活的便利,拥有精密的打猎工具,可是在一些因纽特人部落中,男女比例还是失衡
的。[13]
在许多社会中,食物获取方式决定了他们是否会杀女婴。如果以打猎、大型牲
畜的畜牧和重型器械农耕为主,儿子会比女儿有价值。[14]在这样以男性为中心的食
物获取体系下,代代实行父居制(patrilocality),妻子不仅在婚后加入丈夫的家
庭,而且要和她的亲生父母断绝联系。女性也不被允许继承土地,否则在她们婚后,土地会落入夫家。事实上,女性在婚前即不被视为家庭的成员而是客人,投资
在她们身上是赔本的,“养女儿就像在别人的花园里浇水”。儿子跟家庭成员生活
在一起,照顾他们的起居,并为他们提供生活所需,因此对父母更加有用。[15]
因此,以男性为中心的食物获取体系和父居制结合起来,使得女儿的价值相当
低,需要靠嫁妆才能把她们嫁掉。嫁妆制度让父母对女儿原有的一点亲情消失殆
尽,因为她们的出生可能让父母破产[16],难怪广东有一句老话:“女儿是贼。”嫁
后从夫的习俗、以男性为中心的食物供给体系和嫁妆,这三重威胁使该文化中杀女
婴的做法成为一种理性选择。相反,在母系社会中,女性是主要的食物提供者,例
如在产米、养蚕造丝及小动物畜养的社会中,女儿不但不会造成经济负担,反而是
重要的资产,而且女性也可以继承土地,男性在结婚时需要支付聘金。1948年解放
之前,印度南部就保留着这样的文化,在那里,杀女婴几乎闻所未闻。
当种族遭到军事入侵时,女儿们个体生命的消亡较之其社会性消亡更有利于一
个身处脆弱生存环境中的族群。女儿嫁后从夫,对于娘家而言就是一种社会性消
亡,对娘家的损失是巨大的,娘家如不愿独自承担这种损失就会要求夫家支付聘
金。而有些族群更为极端,他们宁愿选择杀女婴,用女儿的个体生命消亡来减小其
社会性消亡的损失。更有甚者,有些社会(比如因纽特人)理所当然地把女儿的个
体消亡当成零和博弈的理性结果。他们认为,女儿们无论是刚出生还是长大以后,会威胁到食物供给者和非食物供给者之间完美的平衡。此外,如果一个家庭选择拒
绝分担损失和风险,不接受聘金等形式的补偿的话,也是造成杀女婴行为存在的原
因之一。
有些情况下,由于拒绝分担损失和风险,杀男婴的现象也偶有出现。在历史上
的中国,经过几代人的继承,人地比例越来越紧张,很多农民担心有数个儿子分财
产,田地会被分得太小,以至于无法耕种。为了防止这点,父母可能会把其他的儿
子杀掉,只留下一个或两个,这样做就可以避免一家人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遗产被
分割得越来越少,直到最后被卖掉。[17]
在某些文化中,当饥荒来袭,所有的婴儿,无论男女,都被杀掉。[18]事实上,在某些案例中,甚至出现易子而食的情况。在其他文化中,风险是被共担的,全家
人宁愿忍饥挨饿也不会杀掉婴儿和其他孩子。[19]如前所述,让女儿们参与寻找食物
的活动能够降低娘家损失,使女儿和儿子一样有用,也会阻止杀女婴的行为。然而还有一些案例中,即使环境压力和其他各种不利生存的压力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杀
女婴的行为仍旧不合常理地继续存在,而且作为某种恶毒的抵抗措施被该文化所接
纳。
三、后代性别选择的持续
当造成杀女婴的环境已不存在时,为什么这个恶习还会继续存在呢?为什么在
最后一次军事入侵和大规模饥荒过去几百年之后,杀女婴和后代性别选择的行为仍
然顽固地存在于某种文化当中呢?我们发现有两个原因:一是宗教信仰对该行为实
施的惩罚在不断地发展和变化;二是社会上逐步确立的僵化的男高女低式婚嫁制
度,也就是女性必须嫁给一个条件比她更好的男性。
(一)宗教扮演的角色
在有些文化中,杀女婴是很普遍的,虽然他们的宗教经文禁止并谴责这种行
为。但宗教方面的反对声音,随着时间逐渐消失,而当军事侵略和饥荒到来时,宗
教领袖的家中也会采用这种手段。到了该行为毫无理性可言的时候,宗教方面理应
对其作出惩罚却秘而不宣,使之持续存在找到了借口。而这往往是因为宗教领袖或
某些杰出人物在杀女婴行为中得到了好处。宗教领袖也会选择杀女婴来保全其家庭
不受环境压力的影响。
在印度教的社会中,这种现象最为明显。印度教的经典——吠陀经文说所有的
生命都是神圣的。事实上在吠陀时代以前以及在吠陀时代,女性的社会地位和宗教
地位比今天高得多,女人可以成为战士甚至将军。政府中也有女性代表,女性可以
选择自己的丈夫,婚嫁时男方需要付聘金。早期的其他印度教经文也提到禁止杀
婴,例如圣者的警告,有三个行为可以让一个女人被视为不贞:为非作歹而被社会
放逐,谋杀丈夫,谋杀未出生的小孩(Vas.Xxviii.7)。根据乔达摩的说法,流产是
一个让女性被放逐的正当原因(G.xxi.9)。
吠陀时代结束后蒙古人入侵,新的宗教经文诞生了,其中最有影响的是《摩奴
法典》。它的概念是,男人结婚的原因是为了生儿子,儿子才能在自己死后为自己
举行仪式,净化亡灵。如果没有儿子来举行这些仪式,灵魂是要下地狱的。另外,印度教认为儿童在2岁前没有灵魂,所以在2岁前死亡,不算是人的死亡,不至于侵
渎宗教。印度社会如此重男轻女,除了环境因素外,宗教上的默许让杀女婴的犯罪感消失,也是主因。
中国的佛教文化,对杀女婴的态度也模棱两可。例如纪思道(Nicholas
Kristof)和伍洁芳(Sheryl WuDunn)写道,中国16、17世纪有一部很有影响力的
道德经典,其中禁止杀婴。可是这些禁止的文字是出现在一堆冗长的文字里,例
如:要求人不要跳过放在地板上的食物,不要跨过睡在地毯上的人,面对北方的时
候不要哭泣、吐口水和小便;不要对流星吐口水,不要对彩虹指指点点,如果你违
反了,命运的主宰就会把你的生命减少三天至三百天。这段文字中并不认为杀婴会
比面对北方小便更糟糕。[20]
另外,根据另一部中国佛教文献,杀婴会阻碍你的灵魂得救[21],相当于对写色
情小说行为的惩罚力度。与印度一样,在20世纪之前的中国人的观念中,杀女婴是
很普遍的。中国的哲学家汪士铎(1802—1889)曾倡导杀女婴,他认为这是控制人口
增长的一个好办法。[22]与印度教一样,佛教文化中,女儿不能为祖宗灵魂主持香火
仪式——只有儿子才能从事这些重要的宗教仪式。另一个与印度文化惊人的相似之
处是,中国文化也认为1岁以下的婴儿,或牙齿长满之前,都不算是完整的人。[23]
中国的寓言甚至说天神也赞成杀婴。寓言是这样的:有一对年轻的夫妻,担心婴儿
会消耗太多的食品,他们认为食品应该先给丈夫生病的母亲享用,就决定把婴儿活
埋。这个孝举感动了天神,所以在他们为婴儿挖坟时,天神让他们找到了一坛金
块。[24]
当然,也不是所有的宗教都默许后代性别选择。在伊斯兰教前期,阿拉伯的游
牧民族曾流行杀女婴。但先知穆罕默德谴责这种行为,他要追随者想象在最后大审
判时,大家都站在上帝的面前,当那个被活埋的女婴被问到究竟犯了什么罪才被
杀,这时,每一个灵魂都必须承担他所造的孽。[25]这一段经文否定了宗教包容杀
婴。事实上,杀女婴违反了伊斯兰教的道德规范。与印度接壤的伊斯兰社会除外。
历史上,宗教在后代性别选择进程中发挥了多种作用。人们在决定是否实施后
代性别选择行为时,宗教发展的动态变化始终在起作用。
(二)女性择优而嫁的必要性
没有了军事侵略及不利的生存环境后,单凭宗教惩戒的力量,很难让杀女婴的
行为,在特定的社会中,历经几个世纪,甚至上千年,还能持续地存在。让人们认识到女婴生而带来的威胁的还有更基本的要素。
我们认为,这个原因就是——家庭担心女儿的出生,会让他们损失既有的资
源。因为社会地位让人与人之间有区别——身份的区别,以及财富、权力、特权、风险、脆弱性和安全性的区别。区别让某些家庭或群体独享资源,也让他们在资源
的累积和享用上拥有优势。在环境压力增加的时期,拥有显赫社会地位的家庭和群
体无需为保障其安全做出改变;相反,非家庭或群体成员就要脆弱得多,他们面对
环境压力的增加,只能做出牺牲,忍受灾难,并作出其他改变。因此,群体成员抗
拒适应环境压力,会导致非群体成员很难改变处境。然而,这种社会地位的体系存
在明显的缺陷,因为人们总要在自己的家族之外寻找伴侣,而家族的排他性与此冲
突。
家庭是区分人们社会地位最基本的单位,家庭所积累的财产、权力,唯有通过
继承才能延续。没有了下一代,所有花在积累财富及资源上的努力就白费了,这也
是中国帝制时代太监的困扰。太监们为了争取过继子嗣的权利进行了长达几个世纪
的抗争,继子可以让太监们拥有家庭,也能继承他们的财富。
理论上,如果一个家庭能够近亲繁殖,那么所积累的财产就能够完整地维持下
去。但近亲繁殖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人类都知道必须与外通婚。
但这也造成了一个棘手的情况——新一代的产生必须能够维护原有的社会资
源,但与外通婚会牺牲一些社会资源,并且减损资源占有的排他性。因此,婚姻不
仅重要,而且暗含风险。要如何在与外通婚时,减轻它对自己的威胁呢?理解到这
个顾忌,就容易理解家庭对于儿女婚姻及继承所作的抉择,也可以了解血缘、阶级
对资源维护的影响。为了摸清家庭和群体如何尽量减少资源的损失和资源占有排他
性的减损,我们作了以下三个假设:(1)以家庭为基础的资源积累和资源获取具有恒
久价值;(2)保有社会地位的欲望会促成财富积累和财富排他;(3)出于生物学原
理,人们需要与外通婚。基于以上三点假设,我们得到以下七个结论:
第一,在传统社会里,家庭严格地为子女选择伴侣,尤其是儿子。理由至少有
三:(1)儿子更有能力保护所积累的资源。(2)儿子是打猎、捕猎、农地开垦和作
战时最主要的力量。(3)儿子比女儿能繁育更多的下一代。华裔美国人口学家田心源
认为:“男孩能够增加家庭的生产力,提供父母老年时的保障。进一步而言,人们
之所以想要很多孩子(至少一个儿子),还有其他原因。在农村,人们要想生存下去,必须抵御邻里的敌意乃至施威于人,这些都是家庭和亲属圈子大小的决定因
素。”[26]
第二,女儿出嫁后,不能参与娘家财产的分配,这样娘家的社会地位和资源才
能维持。女儿不能继承家庭财产,尤其不能继承土地。现在虽有法律来维护女性的
继承权,但是许多传统家庭仍然坚决地传子不传女。
第三,为了防止现有的社会地位被侵蚀,女婿必须从社会地位更高的家庭中选
出[27],女儿不能下嫁到社会地位更低的人家,这种通婚策略可保证女儿家庭的地位
如果被改变,也只是越变越好。鲁基·加雅拉曼(Ruki Jayaraman)描述印度社会
的最高阶级,为了保护自己的地位,把阶层制度定得密不通风,反而对女性造成迫
害。[28]这种观点能够在具有男高女低婚嫁习俗的社会中找到支撑。中国的广东人和
福建人认为女儿是“赔钱货”,在她身上的投资最后都会拱手让给夫家。[29]所以只
有把女儿嫁给地位更高的家庭,且夫家对娘家的态度良好,这样娘家才能获得较多
的保护或协助。男高女低式的联姻会提高新娘娘家的社会地位。把女儿嫁过去相当
于将两家的力量结合在一起,这种被延伸了的社会关系让娘家可以保护其现有的社
会地位,更好地完成资源积累和资源排他。
第四,嫁女儿代表单方面地提供新娘,所以娘家的气势比较低。中国有句谚
语:“嫁女儿的头低低,娶媳妇的头抬高”[30]。在受到军事侵略时,有些家庭干脆
把女儿献给侵略者,使得嫁女儿的家庭颜面尽失,因此夫家必须支付聘金来补偿。
第五,根据狄克曼(Mildred Dickermann)的婚嫁理论,为了保护既有的资
源,女儿的家庭会努力安排一个好婚姻。[31]许多婚姻是“门当户对”,也就是地位
相同的家庭彼此通婚,其他的则是“男高女低”。在人口学上,这至少导致了三个
方面的结果:(1)社会地位最高的家庭很难嫁女儿,而且一不小心,就会危及娘家。
(2)中等阶层的家庭,比较容易为几位女儿安排婚姻,也不需要担心自己的地位受
损。(3)最低阶层的家庭根本就无法为儿子找到妻子。
第六,如果嫁女儿的费用太昂贵,危及其家庭的社会地位,有些家庭就会选择
杀女婴,或是提倡妇女的贞节,让女儿终生不嫁。过去有些非常隐秘的尼姑和修女
修道所,专门收容社会高层的女儿,她们的家庭为此会支付一笔相当于嫁妆的钱。
家庭的社会地位越高,其女儿被“藏”得越好。日本几位天皇的女儿,最后都被送
到修道院。被英国接管之前,印度北部拉其普特人的部族,为了维护自身的社会地位,选择把所有的女婴都杀了;印度东部的孔特人的部落则是为了种族的纯正而杀
害女婴。中产家庭可以通过一两个女儿的联姻稳固其社会地位,一旦女儿的数量超
过其所能承受的范围,就很可能导致新生女婴的被杀。
第七,女性择优而嫁让社会最底层的找不到妻子的男性愈来愈多。被排除在婚
嫁市场之外的女儿人数越多,择优而嫁的女儿越多,底层讨不到老婆的男人就越
多。最底层的女性通常会被卖给同级的男士,或被卖给地位更低者为妻。婚姻主要
的交易模式是“聘金”而非嫁妆。因为可以获利,所以底层的父母不会杀女儿,性
别比例在这个阶层也最正常。
(三)反例分析
我们找到至少两个反例。第一,在财富较为平均的社会里,或家族积累的财富
和独享的资源无法长期占有,或像现代市场经济中那样,家庭的社会地位可能在短
时间内发生巨变。人们可以互相交换女儿为其成婚,父母也没有必要杀女婴,像是
中古世纪的德国乡村,杀女婴的现象几乎不存在。这也是英国人推广“婚姻市
集”的原因之一,这种做法阻止了殖民时期印度的杀女婴现象。在这些案例中,相
互交换女儿成婚很普遍,阶级差异也不那么绝对。
第二,女性如果是经济体系中主要的财富制造者,或至少是平等的财富创造
者,食物获取方式是非传统的,则女性可以继承,女儿是宝,女婴也不会被杀。在
中国的珠江三角洲及印度南方,属于稻米文化或养丝文化,这些地方的女性可以制
造财富,所以很少听到杀女婴的消息,而且当地的性别比例也很正常。另外,大部
分东南亚地区的性别比例都近乎正常,这可能因为女性是当地经济的主要生产力之
故。
研究这些反例有一个重要的注意事项:当社会政策要求每个家庭只能拥有一个
孩子时,即便在现代近乎平等的社会里,大多数人仍然偏好男孩,因为他们认为男
孩能够更好地保护父母、创造资源、维护家庭。在有独生子女政策的社会中,一个
家庭是否生了儿子,的确会决定这个家庭的幸福与否。因此,虽然妇女地位看上去
更平等了,但后代性别选择会变本加厉,这种趋势是逐渐形成的。在现代的中国,即便法律同样要求儿女照顾父母,他们也有同等的继承权,情况却并未改变。
四、结论历史上,对后代作性别选择,是人类对抗不利环境,例如遭到军事侵略或长期
的天灾人祸的正常反应。在某些文化中,后代性别选择是为了保护族群及家庭既有
的社会地位和资源。但后代性别选择得以持续,多数情况还是由于长久以来宗教的
默许以及男高女低的婚姻制度所造成的。我们将在后面的章节分析,持续这么做,人类社会将要付出极大的代价。
五、本书的架构
本书共有七章,在第二章,我们会探讨历史上的后代性别选择。我们会简单地
介绍动物世界的杀婴及故意堕胎,以及人类社会中与性别无关的杀婴。我们也会讨
论后代性别选择的相关数据及其优缺点。我们还汇集了一些古罗马、古希腊、历史
上欧洲社会及世界其他地方杀婴的文献,最后讨论现今的后代性别选择实践。
在第三、四章,我们检视了印度及中国的后代性别选择的历史,讨论了当前的
性别比例并分析了不同的资料来源。我们讨论各种不同的地区、不同的部落、城市
乡下人口的数据,以便评估有多少剩余的年轻成年男性或光棍,并预测2020年时的
情况。
在第五章,我们提供了“光棍愈多,社会愈不安”的理论及历史案例。人类
学、生物学、犯罪学、心理学、组织行为学和社会学的文献都指出,过多的年轻未
婚成年男性会对社会的安定形成威胁。光棍是社会上受教育最少、最没有一技之
长、也最容易使用暴力来改善他们低下地位的人群。中国的捻军起义、葡萄牙
的“收复失地运动”、印度殖民地前期的奥德(现在的乌塔普拉德汗)及清朝统治时
期的台湾,都验证了在当时光棍就是社会动荡的主因。我们还探讨了另类光棍,例
如中国及波利尼西亚古代的太监和僧侣。
在第六章,我们研究中国及印度现在的光棍族群,比较他们和古代光棍的相似
之处,例如他们的流动性、低下的社会地位、缺乏教育和群聚性。同时,我们也对
现代光棍为什么容易吸毒、暴力犯罪和群殴行为,作了行为学分析。通过整体相关
性分析我们证明在性别比例和犯罪率之间,有着显著的统计学上的关联。我们也讨
论了通过政府干预来消减高性别比例社会中不稳定性的可能性,许多相应的对策是
令人不快且无用的,还有些甚至会造成国际社会的更大的冲突。但也有一些正面的
手段,可以缓和未来不安的局势。最后,在第七章,我们说明为什么所有的国家都应该了解,高性别比例的社会
和正常性别比例的社会有着截然不同的安全系数。在高性别比例的社会中,女性地
位的低落必然影响社会民主及和平进程。既然全世界有近半数的人口住在高性别比
例的社会里,他们对于全世界安全的影响非同小可。第二章 历史上的后代性别选择——从杀
婴、堕胎,到“消失的女性”
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亚洲的高性别比例引起了举世的瞩目。学者发现,男
性人数过多是由于父母采取后代性别选择手段,像是杀女婴、堕女胎的结果。为了
了解和解释后代性别选择得以持续的原因,我们回顾历史,找出杀婴、特别是杀女
婴的原因及程度。杀女婴是因为人们重男轻女,在很多文化中人们都有这种偏好,然而亚洲社会特别重男轻女,通过分析东南亚人口数据可以发现他们以杀婴、堕
胎,以及对女婴疏于照顾等方式,来确保生育男孩。最后,我们回顾了关于亚
洲“消失的女性”的讨论,并进一步评估了当今女性消失的程度。
一、与性别无关的后代选择行为
为了给我们讨论人类后代性别选择行为提供一个大背景,一定要弄清楚在自然
界和人类社会中,与性别无关的杀婴和堕胎行为是很普遍的,这点很重要。自然界
的杀婴和堕胎,其实相当普遍。[32]专家们已经发现不仅仅昆虫这样的低等动物会吃
掉幼虫和幼崽,小型哺乳动物,如猫和仓鼠,也会如此。猩猩、猴子甚至海豚,为
了维护社会等级,也会杀婴。堕胎也有生物学的原因:老鼠在受到不熟悉的公鼠释
放的费洛蒙的影响时,会自然堕胎;也有主动引发流产的情况,强占配偶的公马会
踢已怀孕的母马肚子,以流掉其他公马的后代。
人类的发展也始终伴随着杀婴现象。人类学家莱拉·威廉姆森(Laila
Williamson)说: “杀婴发生在每块大陆、各种教育程度的人群中,从游牧民族到
享有高等文明的人群,包括现代西方世界人们的祖先。杀婴不是例外,它是常
态。”[33]下面的分析为我们揭示了杀婴行为的背景,为我们进一步讨论有性别选择
的杀婴行为奠定了基础,历史学家威廉·森玛(William Sumner)认为,驱使父母杀
婴的心理是:“儿童增加生存的负担,父母对子女是单向的牺牲,尽管偶有回报,但改变不了双方利害冲突的立场。如果不是出于对后代的热爱,人类宁可选择不要
这个负担。堕胎及杀婴说明了在人类早期,儿童的负担就大到让父母想要逃避的地
步。”[34]在避孕药不发达的时期,父母认为怀孕生子可能不可预期、无法避免,但
养育孩子的责任却能抛弃。人类会无性别选择地杀婴主要有六点理由[35]:
其一,从历史文献中我们发现,非洲、美洲、亚洲、欧洲、大洋洲,几乎在所
有人类文化中,人们都会抛弃“不完美”的婴儿,某些地方甚至会杀害生出畸形婴
儿的母亲,仅仅因为人们怀疑致畸的原因可能是她曾不忠于丈夫。亚里士多德的
《政治学》一书和塞涅卡(Seneca)的《论愤怒》(De Ira)也赞成抛弃畸婴。
其二,生产状态异常时,所生的婴儿也会被杀。太平洋列岛及西半球的土著认
为孪生婴儿是不吉之兆而将其中之一或两者都杀害,有时连母亲也一并杀死。[36]赫
伯特·埃特卡(Herbert Aptekar)及爱德华·威斯特马克(Edward Westermarck)提
到,有些非洲土著会将第十个出生的,或是门牙比下排牙齿先掉落的(西非),或在
不祥之日出生的小孩杀掉。[37]非洲东南部的土著会杀害寡妇再婚后所生的第一个小
孩,认为这个小孩会带来厄运,无论其亲生父亲是谁。[38]道德哲学家威斯特马克在
研究20世纪早期的伦理学时发现,牺牲改嫁者第一胎的传统遍及非洲、澳洲、中
国、欧洲、印度及北美的土著部落。[39]
其三,于婚外诞生的小孩被杀的风险很高,像是私生子、强暴或乱伦后出生的
小孩、混血儿等。有时,怀孕的母亲会试图引产,通过吃草药或按摩腹部,如果这
些办法都不成功,她就干脆杀婴。有些婴儿会被淹死或被“压死”(母亲说这是因为
她在睡眠中不小心造成的),有的则被丢弃。在基督教社会中,非婚生子造成的后果
很严重,包括母亲被乱石砸死、吊死、淹死或烧死。在早期欧洲,私生婴儿普遍遭
到杀害,一位退休的船长托马斯·柯南(Thomas Coram)叙述自己:“沮丧极了,每
天都会看到婴儿的尸体被丢到伦敦的垃圾堆中。”1741年,他决定成立伦敦第一家
弃婴医院。[40]只是被收容的弃婴最后仍多死于疾病或营养不良(或是二者兼具)。欧
洲有不少被丢弃的婴儿(大约三分之二是私生子),它们被送到“杀手护士”或“天
使制造者”的手中去照顾,结果可想而知。[41]
其四,如果家庭觉得负担太重,也会杀婴。在很多文化中,父亲有权杀自己的
儿女(有时还包括孙儿女),甚至仆人的儿女。举例来说,在古代的希腊和罗马,如
果父亲决定不要一个孩子,这个孩子通常会被活埋。结果造成了古希腊罗马都是小
家庭,而且性别比例相当不正常。又如原始的条顿人,如果父亲把刚出生的婴儿从
地上提起来,他就可以活下来,受洗、被命名,否则,婴儿就会被抛弃。17世纪
时,耶稣会的传教士惊恐地发现,单是在北京,“每天都有几千个婴儿像垃圾一样被抛到街上,第二天一早由清道夫捡起,将他们丢到城市之外的大坑中”。[42]一些
太平洋的小岛上,婴儿的死活由部落酋长决定,而不是父亲。[43]虽然在某些文化中
有些弃婴会被其他家庭收养,但在大多数的情况下,被弃只是婴儿死亡的一种托
词。在19世纪的英格兰,数以千计的婴儿被扔在河流、沟渠、甚至下水道中,这些
孩子被“弃置”在了水里。还有一些案例中,母亲会因担心无法照看她们的婴儿而
选择杀婴。[44]如北美游牧部落,母亲如果担心婴儿会让自己跟不上其他人的话,就
会杀婴。
其五,在天灾人祸时,父母会杀婴儿及幼童,以免消耗资源。[45]如澳洲的土著
民族,直到被英国统治接管之前,始终存在杀婴行为,特别是沙漠地区和食物短缺
时期。在部分亚洲地区,杀婴现象也很普遍,尤其以中国和日本为甚。
其六,杀婴还有一个简单的原因,就是父母不想同时拥有太多的婴儿和过小的
孩子,担心会来不及照顾。有些母亲认为她一次只能喂一个小孩,这样她如果还在
喂奶,再生出来的婴儿就会被杀。[46]这种情况是真实存在的,在历史上的原始部落
中,其游牧式的生活让人们非常注重流动性。此时,为了保护正在养育着的孩子,杀掉后出生的婴儿就很平常。
婴儿的生命在过去被认为没什么价值。根据史学家威廉·莱克(William Lecky)
的观察,杀死不想要的婴儿“司空见惯,父母根本不当回事”。[47]在基督教的教义
中,杀死无辜是不道德的,但导致婴儿死亡就不那么严重,一直到18、19世纪杀婴
才被定为死罪。约翰·包斯威尔(John Boswell)在跨时代的研究《仁慈的陌生人
——从中世纪之前到文艺复兴时代西欧的弃婴》中,证实了虽然在数据收集方面存
在很大困难,仍能得出这一事实,即弃婴和杀婴在古代相当普遍。近代的西欧有10%
—40%的都市儿童被弃,数字与古代类似。[48]不同时期的学者纷纷指出杀婴行为的
持续存在简直就是“屠婴的狂欢”、“对无辜者的大屠杀”、“中古时代遗留下来
的普遍且难除的罪恶”。换句话说,后代性别选择这个古代的恶行一直被延续至
今。[49]我们马上就来说说后代性别选择。
二、后代性别选择
历史上,在所有出生性别选择的案例中,父母几乎都选择男婴。出生性别选择
可以在受孕之前就开始,例如现代的精子分离术。也可以在受孕之后、出生之前,以性别选择式堕胎的方式或其他生殖技术为之;或出生以后,通过主动或被动的杀
婴行为完成,这包括不给食物、衣物、住所、医疗等方式,放弃不想要的小孩。判
断胎儿性别的方法古即有之,中国在4400年前就有这类的文献。[50]希腊哲学家阿
纳萨格拉斯(Anaxagorous)及亚里士多德认为,性交时男女身体的位置可以控制婴
儿的性别。[51]为了确保男孩的出生,很多民间偏方指出受孕时间(不同寻常的日
子、有冷风吹的夜晚和满月之夜等)和特定的食物(红肉和咸味的零食等)能起决定作
用。在印度《阿育吠陀经》(古代经文,描述药物治疗的方法)中指出,胎儿在受
孕六周之内性别是不确定的,该经文还列出在受孕六周之内改变胎儿性别的办
法。[52]同样是在印度,怀孕的女人可以在头三个月吃特殊一种名叫seh palatna的
药物,以确保生男孩。
对儿子的偏爱是跨时代及地域性的,一般来说,父系社会的家庭都希望至少有
一个儿子,而儿子的人数自然是越多越好。这种偏好取决于三类决定女性价值的因
素:(1)经济因素,包括女性工作的价值,女性对家庭收入和劳动力的贡献,以及她
们是否有嫁妆。(2)社会因素,特别是亲属关系、婚姻模式和宗教信仰。(3)心理因
素。这会影响家庭的组成,造成大家庭及高生育率,当然,如果父母采用适当的后
代性别选择手段,或父母不干预后代性别,也可以拥有小家庭。我们特别关注的是
那些采取各种手段以实现理想的家庭性别结构的人群。
三、如何判断性别比例是否正常
人类偏爱儿子的历史很长,在古籍中就有关于如何判断胎儿性别方法的描述。
但如何检验男孩的出生的确是人为选择的结果呢?或者说,如何证明女孩是因为其
性别而被主动或被动地杀死的呢?办法之一是查看当时社会中的性别比例,即男女
人数的比例,来确定人口的性别是否平衡。只有当人口性别比例符合正常的生物学
规律时,才存在所谓的性别平衡。性别比例有两个重要的指数,一是新生儿性别比
例,正常值是105—107(男)∶100(女),不同人群因父母的生育年龄和饮食营养状
况而有所差异。[53]另一是总人口性别比例,正常值是100(男)∶100(女),因整个
社会的年龄结构、死亡结构和跨国流动性等因素而存在差异。[54]
由于女性普遍长寿,所以在发达地区性别比例为97—98(男)∶100(女)。新生
儿性别比例超过105—107(男)∶100(女),则可以认定性别比例不平衡。在孩童人
口基数足够大的前提下,整个社会的总体性别比例若超过100(男)∶100(女),则表示存在女性的非正常死亡。0—4岁孩童性别比例超过105(男)∶100(女),则可断定
存在后代性别选择现象。如果男性是100或更高,就表示女性死亡率过高。
新生儿性别比例才是该社会性别是否平衡的最准确的指标,总人口性别比例容
易造成误判,例如中东国家有大量的外国男性劳工,就会造成过高的总性别比
例。[55]类似,城市性别比例也会因为男性向城市的流动性更强而偏高。总性别比例
就算正常,也可能掩盖问题的存在,例如后代性别选择只存在于某部分的人口中,却被全体女性的长寿给抵消了。因此,我们必须把数据分开来剖析,才能决定该社
会是否采用子女性别选择的手段。
判断性别是否被人为操纵,在现代社会是很直截了当的,因为有精准的数据。
但在工业革命之前或在没有准确记录的社会中,难度就大了。有些国家,如印度,通过人口普查有了总人口的性别比例,却没有新生儿性别比例。
考古学家及人类学家发现,从更新世以来的埋葬场可以找到的证据足以证明杀
女婴是个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现象。[56]但这些证据的价值有限,因为不知道当时
人口的性别组成如何。学者们只能在有限的历史文献中发掘证据。在西方文化中有
详尽的关于性别选择性杀婴的记载,来源可靠。而其他文化中相关记录则寥寥无
几。当然,也有例外。中国、印度、古希腊、古罗马早期的法律、宗教文献、地方
传说、旅行家及传教士的记录,也有关于当时杀女婴的情形。无论数据来源为何,在作分析及结论时必须很小心,因为这些数据本身可能有偏差或根本就是错的。
下文分述了不同地区的后代性别选择的相关文献,之后是关于后代性别选择为
何得以长久持续的讨论。
四、后代性别选择概况
澳大利亚、南太平洋、中东、古希腊、古罗马、欧洲、南美、北美及亚洲都不
看重女婴,因为男性在食物的取得及劳动的参与上贡献较大,其他例如:男人可以
打仗(尤其是南太平洋的部落、南北美洲的土著)、照顾年老的父母(南太平洋、北美
洲)、举行宗教仪式(南太平洋、亚洲)及延续家族香火(欧洲、亚洲)。古希腊、古罗
马认为女性在体力、智力及精神上都不如男性,同时在欧洲养育女儿的花费比儿子
高,因为需要嫁妆。当然,偏爱儿子不代表女婴非死不可,还要视父母对家庭组成
的期待(几男几女),养儿育女的成本(在欧洲、亚洲需要嫁妆),以及社会是否看重婴儿的生命。尽管欧洲及中东的宗教严禁杀婴,但这方面的法律一直到16世纪至19
世纪才在欧洲确立。而南美的雅诺玛莫部落根本没有这样的法律。以下关于区域性
杀女婴的讨论,也许并不全面,但很有代表性。
(一)澳洲及南太平洋
大洋洲的土著民族很早就开始进行后代性别选择了。一位妇女回忆:“当我出
生时,母亲仍躺在床上,父亲走过来倚着栏杆,大喊着问是男是女。母亲回答‘女
孩’,父亲说:‘杀了她,丢掉吧。’母亲拒绝了,所以我被正式命名
Letahulozo,代表‘杀了她,丢掉吧’。”[57]根据兰格尼斯(L.L.Langness)的
说法,在新几内亚高原的比纳比纳部落一直都有杀女婴的历史,他说,杀女婴最常
发生在母亲还在喂奶时。[58]比纳比纳的人认为女孩不会成为战士,而且一旦嫁人就
无法照顾年老的父母。[59]历史上大溪地部落杀女婴的原因也类似。[60]
约瑟夫·伯塞尔(Joseph Birdsell)研究澳洲土著,发现18世纪末期(与欧洲人
接触之前)的性别比例约为150(男)∶100(女)。[61]土著会用杀女婴来控制人口和
性别结构。他们经常迁移,母亲喂奶的时间很长,通常每三年才要一个小孩。[62]
詹姆斯·派格斯(James Peggs)转述一个传教士在19世纪时和新西兰土著接触的
经验:
我们和土著讨论这个主题,他们以快乐的口吻谈到了好几位当地最受尊敬
的女性,她们就曾以ro-mea(在婴儿出生时把鼻子掐住的方法)杀死自己的女
儿,然后用蚌壳将自己割伤,大声哭喊,让别人误以为她在哀悼死去的婴儿。
她们这么做,一方面是由于女婴对她们在战争中御敌无用,这是最主要的原
因;另一方面,如果孩子人数过多,母亲的负担就会过重。于是她们杀死女
婴,留下男孩。[63]
战时,女性不仅无法御敌,还需要男性的额外保护,以防止被掳掠或强暴。
(二)中东
《古兰经》中也有古代中东地区杀女婴的记录,例如在第16章第58、59节经文
中描述生女儿的“不幸”——“当他们中的一个人听说自己的妻子生女儿的时候,他的脸黯然失色,而且满腹牢骚。他为这个噩耗而不与宗族会面,他多方考虑:究竟是忍辱保留她呢?还是把她活埋在土里呢?”第81章第8、9节中提到活埋女
婴:“当太阳黯黮的时候,当星宿零落的时候,当山峦崩溃的时候,当孕驼被抛弃
的时候,当野兽被集合的时候,当海洋澎湃的时候,当灵魂被配合的时候,当被活
埋的女婴被询问的时候:‘她为什么罪过而遭杀害呢?’当功过簿被展开的时候,当
天皮被揭去的时候,当火狱被燃着的时候,当乐园被送近的时候,每个人都知道他
所做过的罪恶。”(译文参考了马坚译《古兰经》中译本。——译者注)先知穆罕
默德浇灭了杀女婴的热情,但一些伊斯兰国家中(尤其是孟加拉国及巴基斯坦)的性
别比例仍然过高。
(三)希腊、罗马及欧洲
在西方,身为女性是不利的。古希腊、古罗马的哲学家认为,女性的体温比男
人低,所以体力、智力也低,亚里士多德认为体温会影响她们推理的能力,很多人
还认为她们的灵魂也比男性软弱。值得一提的是,柏拉图派及斯多葛派并不同意这
种说法,他们认为女性在灵魂及美德上都可以与男性并驾齐驱。[64]此外,女儿不被
重视还因为嫁妆太贵。(当然,儿子太多的家庭还会面临财产分割的问题。)[65]
多数学者认同古罗马存在杀女婴的行为,但这种行为被实施的程度尚存讨论空
间。在古希腊、古罗马的神话和戏剧中常有弃婴的故事。[66]弃婴和杀婴不同,弃婴
不一定造成婴儿的死亡。古希腊、古罗马的法律都有养育弃婴的条款,明确他们长
大之后是奴隶还是自由人。法老时期的埃及允许弃婴被其他家族成员收养,但古罗马
对此是明令禁止的。[67]
从法律条文中,我们也可窥见历史上的后代性别选择长期存在。公元前8世纪的
法律揭示了杀女婴在当时很普遍,罗马的开国君王罗慕洛斯(Romulus)(公元前753
—前716年)要求罗马的公民“把每个男婴及长女抚养成人”。[68]父母不得杀女
婴,除非是畸形婴,但他们可以将婴儿给五个近邻看过,并征求他们的同意后,将
之抛弃。
在已经发现的古罗马统计文献中,当时的人口是男多于女,但专家们认为该数
据是不可靠的。公元前2世纪公民的注册记录也显现男多于女。潘慕洛(Sarah
Pomeroy)认为,这表示当时就已盛行杀女婴。[69]特尔斐(Delphi)的铭文记载,在
有公民身份的600个家庭中,只有1%有一个以上的女儿。[70]公元前228—前220年美里塔司人记录,在79个公民家庭中共有118个儿子、28个女儿。[71]罗塞尔(Aline
Rousselle)研究古罗马,发现当时弃婴相当普遍,尤其是奥古斯丁的法律规定一家
只能有3个孩子。[72]由于不希望女儿们未来找不到结婚对象,而且男性死于战争的
几率很高,女儿嫁不掉的可能性大增。[73]为了避免让家庭没面子,被弃的女婴远多
于男婴。贫穷的家庭尤其容易弃婴,促使康斯坦丁大帝于公元315年时,决定提供贫
户儿女的衣服及食物。由于宗教法律约束,基督教的欧洲在公元4世纪早期就禁止了
杀婴行为。[74]而当杀婴造成了公元374年罗马人口的大幅减少时,罗马也将杀婴定
为谋杀罪。[75]
古希腊也有杀女婴的现象。一封古希腊公民希拉润(Hilarion)在公元前1年写
给太太阿丽丝(Alis)的信中说:“如果你怀孕,是男孩的话就留下来,女孩就打
掉。”[76]公元前3世纪的一部希腊喜剧中谈到抛弃女婴:“所有人,包括穷人,都
养儿子;所有人,包括富人,都杀女儿。”[77]父亲通常把不要的婴儿放在陶罐内,弃置于住宅附近的路边。希腊、罗马的法律赋予父亲很大的权力,杀婴往往不被定
罪。[78]在某些案例中,女人虽有杀婴嫌疑,只要声称是贫穷导致的,通常也会被宽
恕。事实上人们很少提请杀婴诉讼,因为很难证明婴儿的死亡是有意为之还是出于
意外。但因弃婴太多,古罗马在公元787年成立第一所弃婴收容所,类似的机构随后
在欧洲各地纷纷成立。[79]
许多世纪以来,杀婴逐渐被当作一种需要严厉惩罚的罪行。16世纪法国法律、17世纪英国及苏格兰法律均要求,非婚怀孕者必须登记,不登记就被认定是有意杀
婴,被处以烧死或绞刑。[80]德国及瑞士也通过了类似的法律,妇女如犯此罪会
遭“利棒穿身而活埋”。[81]到了18及19世纪早期,整个欧洲都把杀婴定为死罪,俄罗斯除外。[82]
杀婴及弃婴的两个主要原因是:对嫁妆和社会地位的顾虑。欧洲当时嫁妆的金
额十分昂贵,15世纪早期意大利甚至有嫁妆的保险(女儿的父母可存一笔钱直到她出
嫁,只要他们的女儿活着且顺利出嫁,利息就付给丈夫作为嫁妆)。[83]另外,有些
富有家庭宁可抛弃女儿,也不愿意冒险把她嫁给地位太低的丈夫。[84]有权无钱的家
庭,干脆把女儿送进修道院,以免筹不到嫁妆钱或找不到适婚对象。[85]
艾米莉·科尔曼(Emily Coleman)研究了公元9世纪巴黎圣日耳曼德普莱的农村
人口,她指出另一个与杀女婴有关的因素是给妇女劳动所赋予的价值。[86]她从税收记录中发现,可耕地的面积和性别比例有密切关联,耕地越多产量越高的农场,性
别比例越正常;耕地面积和产量若不足,性别比例就会呈现男多女少。[87]在面积大
于17布努阿里亚(bunuaria,1布努阿里亚相当于120平方码)的农场里,成人的性别
比例为97.33(男)∶100(女);在面积小于1布努阿里亚的农场,成人性别比例为
421.05(男)∶100(女)。对应于上述两种农场面积,儿童的性别比例则分别为
107.14 (男)∶100 (女)和200 (男)∶100 (女)。[88]然而,性别比并没有因为农
场尺寸的增加而上升,因为中型农场的性别比例也高达169 (男) ∶100 (女) 。根
据科尔曼的观点,这些高性别比例的出现并非因为女性样本的代表数不足,而是因
为存在杀女婴的现象。科尔曼认为税务清单上的数据来源“相对合理,且结构严
谨”,不会忽略女性纳税人。[89]她得出结论:杀女婴反映了一种认识,即男婴在农
场会更有价值。性别比例可能会根据生活在农场的男性数量和特定土地上的劳动类
型而发生变动。高性别比例是因为在农场耕作或林地开垦时,都需要男性。[90]
科尔曼还发现,与其他欧洲地区流行“男高女低”的婚嫁模式不同,在圣日耳
曼德普莱的农业人口中流行“女高男低”的婚嫁模式。女性多嫁给地位不如己的男
士,因为她看重的不是社会地位而是他的劳力价值。我们并不能从圣日耳曼德普莱
这一案例中推断历史上的法国流行杀女婴,在一国内的不同地区,性别比例也存在
差异。例如莫尼克·泽娜查达万妮(Monique Zerner-Chardavoine)在研究税务记录
时发现,在公元9世纪的马赛,女孩的人数多于男孩。[91]
中古世纪后期欧洲女性的地位日高,性别比例也趋向正常,甚至有女多于男的
地方。始于14世纪都市的女性劳工渐多,富有人家雇用来自较低阶层的女佣、奴隶
及奶妈。[92]年轻妇女开始从事家庭手工业或农业,也是在这一时期,女性获得了拥
有财产的权利。经济机会和权利多了,女婴的存活率也高了。
不过,例外还是有的,文艺复兴时期的历史学家崔斯勒(Richard Trexler)就
发现15世纪意大利的佛罗伦萨曾杀女婴。[93]他从弃婴医院及税赋记录中,找到在
1427年的新生儿性别比例是114.6(男)∶100(女),1岁是
118.4(男)∶100(女)。[94]这些数据类似于同年0—4岁的主要性别比例
119.7(男)∶100(女)。戴维·赫尔里奇(David Herlihy)在对于中世纪女性预期
寿命的研究中发现,当把佛罗伦萨的城市和乡村混合起来计算,儿童的性别比例比崔
斯勒所引述的更高。赫尔里奇指出,0—12岁的儿童性别比例是
123.59(男)∶100(女)。[95]崔斯勒进而提出,有钱人家重男轻女,0—4岁的性别比例在缴税多于400佛罗林银币(florins)的家庭是124.56(男)∶100(女)。[96]佛
罗伦萨的弃婴收养院里有许多女孩,也显示一种对女孩的排斥[97],这一点也得到教
会告解记录(父母向教士忏悔以求获得原谅)的确证。弃婴医院及教会的告解记录
(父母向教士忏悔杀婴以获得原谅),崔斯勒得出的结论是:“无论在法律中、家庭
中还是在收容所里,欧洲社会偏爱男孩,导致不少女婴被杀。”[98]
凯勒姆(Barbara Kellum)研究中世纪的英国,同时找到非性别选择杀婴和杀女
婴的证据。[99]虽然关于英国被杀儿童的性别数据不可获,仍有证据表明至少在部分
地区存在杀女婴的现象。她参阅了《尸检后的审查报告》(当时佃农关于其所有物和
继承人的公共记录),发现从1250—1348年及1430—1545年,人口性别比例从
100(男)∶100(女)增至133(男)∶100(女),在农民及农奴的相关报告中,性别
比例更高,是170(男)∶100(女)。[100]杀婴的原因无非是:未婚生子的耻辱、私生
子女继承的困难、杀婴后果不严重以及养儿育女负担太重。而杀女婴的原因则并不
这么明显,凯勒姆并未指出杀女婴的行为动机,我们推测这仍与中世纪女性的社会
地位和社会价值相关。
到了16世纪,几乎每个欧洲都市都有弃婴收容机构,兰格(Lange)说,这些机
构中的死亡率很高,弃婴在送进来时通常就已奄奄一息而无法存活。其余存活的就
被放在通风不良、食物不足的地方,又因为护士人手缺乏,所以弃婴得被送到护士
集中站,而在长途跋涉的途中大多数婴儿都夭折了。[101]那些活下来的婴儿不断死
于蔓延于医院和济贫院的传染病。根据兰格的统计,在18、19世纪法国弃婴收容所
中,80%—90%的弃婴在第一年内死亡,许多是在几天内就丧生了。[102]
(四)北美洲
北美洲是否也有杀女婴的习俗,看法不一,但杀女婴的案例在北极区时有所闻
——包括奈茨利克的因纽特人(Netsilik Innit) ,他们生活在佩利湾的奈茨利
克,位于布西亚半岛的哈德逊湾西北部。根据弗里曼(Milton Freeman)的说法,历史文献显示,因纽特人常常杀死女婴是因为他们认为儿子比女儿更有价值。[103]
半岛地区的因纽特部落,父亲把儿子视为同伴及合伙猎人,女儿则因为亲近母亲,威胁到父亲的地位,所以不为父亲所爱,并因此遭到杀害。
瑞奇(David Riches)认为,不利的环境也会造成杀婴。他指出,因纽特部落的性别比例在19、20两世纪中随着环境的好坏而变动。[104]他认为,杀女婴也和通婚
制度有关,奈茨利克人会把尚未命名的女婴许配给近亲,如果没有对象,她极可能
被杀害,因为父母不愿意冒险把女儿嫁给存在竞争关系的对手。[105]艾里克
(Eric)和史密斯(Abigial Smith)认为,埃森巴利克对奈茨利克人的研究发现,母亲与祖母在杀女婴的决定中起着一定的作用,因此,这一习俗不能单纯地由男性
统治这一因素来解释。[106]
根据1880—1930年的人口普查数据,杀女婴发生在从阿拉斯加的斯迈斯海角
(Cape Smyth,极区的西北)到巴芬岛(Baffin Island)的整个区域。[107]近来
尽管学者推论说一些因纽特人的性别比例并没有严重扭曲,如一些数据所显示,在
105—224之间变动,基本指标为173(男)∶100(女),但他们确认,存在杀女婴的
情形。[108]艾利克(Eric)和史密斯(Abigail Smith)不认为他们杀女婴是想平衡成
年人口的比例(成年男性多于觅食时死亡)或控制人口规模,他们的假设是——杀女
婴是因为投资男孩的回报较大。如此假设成立,便可对奈茨利克人之外的因纽特人
也杀女婴的行为作出解释。[109]
美国非土著的族群中也有不正常的儿童性别比例,只是数据并不完整。汉默尔
(E.A.Hammel)等人在研究19世纪美国儿童性别比的过程中,发现除了人口迁徙的因
素,男女童所受照顾不同、女孩死亡率过高是当时儿童性别比例扭曲的重要原
因。[110](14岁以前女童死亡人数多过男童),因为“在农业经济中,男孩与女孩的
经济价值不同”。[111]尽管在城市中心,男孩女孩被视为具有同等价值,但乡村家
庭仍然愿意要能够承担繁重农活的男孩。
(五)南美
南美有几个部落实施后代性别选择。南美的雅诺玛莫印地安人部落在委内瑞拉
南部,靠近巴西北部,共有约125个村庄,部落之间至今战争不断。该部落男女婴儿
都杀,但杀的女婴更多。在对南美雅诺玛莫人的研究中,人类学家查冈(Napoleon
Chagnon)发现成人和儿童人口的高性别比例。1964—1968年在7个村庄所作的人口
调查,显示共有449位男性及391位女性,性别比例为115(男)∶100(女)。[112]这个
数字其实低估了女婴被杀的数目,因为有许多男性都已死于部落战争。[113]根据尼
尔(James Neel)和查冈的研究,年轻的雅诺玛莫人的性别比例还要更高:15岁以
下人口的性别比例是128.6(男)∶100(女)。[114]查冈认为,这些数据证实了雅诺玛莫人实施了性别选择性杀女婴,父母把有限的资源投资在儿子身上,因为他有一天
会成为战士及猎人。[115]
他们没有预见到的是,杀女婴最后让这些战士都找不到太太,这个问题又被酋
长的“一夫多妻”所激化,最后雅诺玛莫的战士只好频频袭击邻近的村庄,强掳女
性为妻。[116]
其他南美的部落,包括亚马孙河附近的萨拉纳华(Sharanahua)部落及沙万提
(Xavante)部落也会杀女婴。[117]在沙万提部落,0—14岁人口的性别比例是
124(男)∶100(女),秘鲁的卡什纳华(Cashinahua)部落的性别比例曾高达
148(男)∶100(女)。[118]正如在雅诺玛莫人中发生的情形一样,狄克曼认为:“择
偶的竞争及一夫多妻制的刺激,使儿童订婚和成人抢婚成为南美部落的常见现
象。”[119]
(六)日本
罗伯特·恩格(Robert Eng)研究日本中原地区18、19世纪的历史,发现了当时
日本人杀女婴的证据。18、19世纪的日本中原村,曾通过杀女婴,日语称为
mabiki,意味“家庭瘦身”来操纵家庭的人口及组成。父母根据孩子的性别和已有
孩子的性别来选择是否留下新生儿,还是“送回去”。[120]当家中儿子多于女儿
时,父母希望下一胎是女儿[下一胎的性别比例为79(男)∶100(女)]。儿女人数
相等的,则希望下一胎是儿子[下一胎的性别比例为168(男)∶100(女)]。[121]样
本数据显示了对男性后代的明显偏好。小家庭对后代的性别选择尤其明显(家中有一
到三个儿女),性别比例是188(男)∶100(女),中型家庭(四至五个孩子)的性别比
例是130(男)∶100(女),大家庭(六个或更多的小孩)的性别比例是
107(男)∶100(女)。[122]在日本家庭人口较多的时期,杀女婴的现象并不多见。但
是18、19世纪时期,日本社会以小家庭居多。
石井良一(Ryoichi Ishii)通过研究日本人口趋势发现,人口压力是不同时期
杀婴行为的导因,而且不仅限于杀女婴。[123]根据石井的观点,日本的社会历史反
映出,环境压力(特别是饥荒)和经济困境(大多数人的贫穷及微薄的遗产继承收
入)都会导致人们采取杀婴来限制家庭规模和构成。他认为,杀婴在日本人口的各
个层面都广泛存在。[124]一部19世纪末期的作品《人民恶习之条件》(Minkan Akushu Jojitsu)解释
了江户时代杀婴的原因:[125]有三个(二男一女)以上的小孩会对家庭和社会造成负
担,而且年纪大了还生孩子会让家族蒙羞。尽管江户时期的调查中没有作人口的年
龄组分类,到了19世纪晚期和20世纪早期,这种数据已可获得,学者可用来估算婴
儿性别比例。1884—1930年五岁以下的儿童性别比例为:1884年
112.5(男)∶100(女)、1893年117.5(男)∶100(女)、1903年
128.1(男)∶100(女)、1913年133.4(男)∶100(女)、1920年
133.3(男)∶100(女)、1925年138.3(男)∶100(女)、1930年
139.8(男)∶100(女)。[126]
狄克曼在对日本人口的研究中发现了类似的结论。他认为,随着人口的迅速成
长,18世纪初期,日本杀婴行为开始出现。杀婴使得父母能放弃女婴而保留儿子,以继承家族香火。根据1750年日本的人口普查,总性别比例为114(男)∶100(女),在以后的两个世纪性别比例逐渐降低,直到1950年成为正常。[127]在那之后,后代
性别选择在日本就不是问题了。
五、当代不同文化中的后代性别选择
在世界许多地方,重男轻女的观念至今依然。南希·威廉姆森(Nancy
Williamson)于1976年所作的调查发现,美国、拉丁美洲、加勒比地区、泰国以及
以色列的人,重男轻女的程度较为适中。黎巴嫩郊区的女性、印度的都市人、印度
的基督教徒、韩国人、台湾地区的人则是“非常”重男轻女。阿尔及利亚的农村、埃及、突尼斯的女人,印度的安德拉邦、古加拉特邦、扎莫和克什米尔邦、克拉拉
邦、中央邦等地区的男人,以及古加拉特邦的女人表现出了极度的重男轻
女。[128]1983年《世界生育调查》的作者检视了27个国家对后代性别的偏好,发现
其中有6个国家——孟加拉国、约旦、尼泊尔、巴基斯坦、韩国及叙利亚,“极
度”重男轻女,有8个国家——多米尼加、斐济、莱索托、马来西亚、墨西哥、斯里
兰卡、苏丹及泰国,“相当程度”上重男轻女。[129]
重男轻女会造成高生育率——女性为了生儿子而大量生育,对女孩疏于照顾,以及堕胎。《世界生育调查》发现阿拉伯女性虽然也偏爱男孩,但却不会因此改变
生育模式。[130]但墨西哥及亚洲国家(如斐济、马来西亚、尼泊尔、巴基斯坦、韩
国、斯里兰卡)的生育率,则和母亲是否节育有直接关系。[131]威廉姆森的研究表明,重男轻女并不局限于发展中国家。克里斯南(Vijaya
Krishnan)认为,在发展中国家,社会变迁如女性参与劳动和获得更多的教育机会
比子女性别更能影响对于生育和家庭结构的决定;然而性别可能仍然在女性决定是
否避孕中起到作用。她发现加拿大女性在决定是否避孕时,会受到她已有的子女的
性别影响——已有两个儿子的会比有两个女儿的,更可能使用避孕药。[132]美国人
是否也重男轻女,至今我们还没有定论。1988—1996年,在7个欧洲国家所作的生
育率调查指出,特别想要儿子、女儿的人都有,也有人根本不在乎。但捷克、立陶
宛及葡萄牙人似乎偏爱女孩。[133]
最重男轻女的地区是在亚洲。1994年联合国人口基金及韩国政府支持的研讨会
中,众口一致地认为亚洲国家和地区对儿子偏爱。[134]研究中注意到孟加拉国、中
国大陆、印度、尼泊尔、巴基斯坦、韩国、台湾地区及越南,最重男轻女,尽管与
会者也注意到这种偏爱在这些国家或地区之内因地域和种族不同而有所不同。他们
补充说:“在存在着高生育率或较高生育率地区,甚至生育率的适度下降可能都会
加重对女婴、女童和女胎的歧视。”[135]尤其当现代人的怀孕次数减少时,更激化
了亚洲家庭对儿子的期待。因此,许多家庭以性别选择的手段来获得他们所期待的
家庭组成,造成了亚洲特别扭曲的性别比例。表2-1及表2-2显示世界各地区的总人
口性别比例与0—4岁的儿童性别比例。本章后两部分将讨论亚洲地区的重男轻女。
表2-1 2000年世界人口的性别比例,年龄介于0—4岁之间
来源:United Nations, Department of Economic and Social
Affairs, Population Division, World Population Prospects The 2002
Revision and World Urbanization Prospects: The 2001 Revision,http:esa.un.orgunpp。表2-2 2000年世界人口的性别比例
来源:United Nations, Department of Economic and Social
Affairs, Population Division, World Population Prospects The 2002
Revision and World Urbanization Prospects: The 2001 Revision,http:esa.un.orgunpp。
六、亚洲人重男轻女
亚洲的东部及南部至今仍流行杀女婴,一般是由于对她们疏于照顾而致其死
亡。在印度和中国都有关于主动杀女婴的记录,但是由于忽略造成的女婴或女童死
亡则更为普遍。卡罗尔·麦克柯南克(Carol MacCornack)研究妇女的健康和社会权
利时发现,女性地位的低落,使得社会对她们的投资较少。这一倾向反映到男女儿
童的死亡率上。[136]
男女在不同年龄的死亡率有所不同。[137]男孩在出生第一年及幼儿期,比女孩
更容易死亡。男婴对遗传疾病较无抵抗力,特别容易受到消化及呼吸系统的感
染。[138]这可能因为X染色体上有控制免疫力的基因,而男孩只有一个X染色体的缘
故。[139]在生育期,女性的死亡率较高,因为生小孩很危险。进入老年后,男性较
女性早死,女性一般寿命较长。
当然,也不是所有国家的情况都一样,例如在孟加拉、中国、印度、尼泊尔,婴儿死亡率(每1000个活胎在第一年的死亡率)及儿童死亡率(1—4岁,每1000人中
的死亡率),女性都比男性高。这种对女性的歧视甚至出现在各个年龄段。海伦·威尔
(Helen Ware)认为,造成女性在1—4岁时的死亡率较高的是社会因素。在这个年龄段,女性因为性别而处于劣势,这是“重男轻女造成影响最大的时期”。在这个年
龄段,父母通常需要对食物、医药等有限的资源在儿女间做分配,这类的决定都对
女儿不利。[140]经济学家阿玛蒂亚·森(Amartya Sen)也认为,在极度歧视女性的贫
穷社会里,性别歧视表现在食物及医疗资源的分配上。[141]
一份1954年联合国人口处对于婴儿及幼童的死亡率研究中,可以看到从1915—
1949年,在63个国家和地区里女婴的死亡率比男婴低。[142]但在锡兰、厄瓜多尔、中国台湾、墨西哥、巴勒斯坦、波多黎各及委内瑞拉,女童(1—4岁)的死亡率却较
高。[143]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于1986年发表《世界儿童状况研究》,提供45个发展中
国家的资料,其中43国的女童1—4岁的死亡率比男童高。[144]1998年联合国研究成
果《年轻的死亡:基因或性别》(Too Young to Die: Genes or Gender?)记录
了亚洲中南部搜集的82个发展中国家女孩的健康和生存现状,尤其是在孟加拉国、印度、尼泊尔及巴基斯坦,女孩的生存状况最差。[145]联合国人口学家估算,到了
2000年,仍有孟加拉国、文莱、中国、印度、伊朗、巴基斯坦、斐济、巴布亚新几
内亚、瓦努阿图等9个国家,女婴死亡率高于男婴。[146]根据美国人口统计局国际数
据库2002年的数据,在227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5个国家和地区0—4岁的性别比例
大于107(男)∶100(女)。[147]其中,中国大陆是109.8(男)∶100(女),中国香港
地区110.7(男)∶100(女),韩国111.1(男)∶100(女)及台湾地区
108.7(男)∶100(女)。高性别比例代表男孩、女孩得到的待遇不同,女孩的死亡率
较高。
因为父母偏爱男孩,所以会利用性别选择的技术(尤其是超音波及羊膜穿刺)来
堕掉女胎,这点可以从新生儿性别比以及医院对流产胎儿的性别统计得到印证。性
别选择的运用,在中国大陆、印度、韩国及中国台湾地区十分普遍,但在孟加拉国
及巴基斯坦,我们却没有什么具体的证据。
以下我们讨论四个亚洲国家和地区的性别选择方式:孟加拉国、巴基斯坦、韩
国及中国台湾地区。在孟加拉和巴基斯坦,下降的生育率也伴随着持续的重男轻女
倾向,这导致女婴和女童的高死亡率,表现出对女婴出生的歧视,进而会引发杀女
婴。然而在中国台湾,没有证据显示对男女后代有区别对待,或是有杀女婴的情
况;在这一地区,重男轻女表现在使用性别选择技术来堕女胎。在韩国,过去女婴
和女童的高死亡率表明存在杀女婴的情况,最近的数据显示,杀女婴正被性别选择
性堕胎所取代:韩国出生性别比例高,但女婴和女童的死亡率低。(一)孟加拉国
根据1996、1997年的《人口及健康调查》,孟加拉国女孩的死亡率比男孩高了
27%,正如在其他亚洲国家一样,在那里人们偏好的家庭结构是两个儿子和一个女
儿。[148]一项对孟加拉国玛特拉布地区(Matlab)儿童的研究显示,5岁以下的女孩
的死亡率则比男孩高50%。[149]女孩所获得的食品及医疗少得可怜。[150]莫胡里
(Pradip Muhuri)及普莱斯顿(Samuel Preston)发现,家庭的组成通常为两个儿
子、一个女儿。他们在1981年到1982年调查了14125个出生个案,发现父母期待的
子女性别组成,影响儿童死亡率最大,至于社会经济因素、母亲的受教育程度、医
疗资源的取得,对死亡率影响并不大。这篇报告指出,女孩比男孩的死亡率高,若
已有长女,则次女的死亡率比没有姐姐的女婴高5.8倍。男孩的死亡率则不受家庭性
别组成的影响,除非他们有两个以上的哥哥,但这不如有几个姐姐的影响那么
大。[151]
尽管玛特拉布的研究呈现女婴和儿童的高死亡率,但孟加拉国2001年的性别比
并未反映出对女性的严重歧视。孟加拉国2001年的总性别比例
103.8(男)∶100(女),相比1951年的109.7(男)∶100(女),呈下降趋
势。[152]2001年人口普查公布, 0—4岁人口性别比例106.1(男)∶100(女),相比1991年人口普查中的102.9(男)∶100(女),儿童性别比例有明显增
长。[153]2001年的总性别比例只反映出较高的女婴和女童死亡率,如果出生性别比
例低于106.1(男)∶100(女)的话。然而孟加拉国的新生儿性别比数据并不可
靠,一份1988—1989年的出生数据,显示新生儿性别比为100.2(男)∶100(女),但另外一份报告却说是113(男)∶100(女)。[154]可能因为许多出生及死亡未被登
记,所以我们需要更多的数据,才能决定孟加拉国重男轻女的观念如何影响其婴儿
死亡率。
(二)巴基斯坦
与印度西北部各邦类似,巴基斯坦对儿子偏爱也反映在它非常高的性别比例上
[从拉贾斯坦的109.5(男)∶100(女)到旁遮普的114.5(男)
∶100(女)]。[155]尽管近年来几乎没有对于巴基斯坦整个人口性别比例的研究,但年轻人的性别比例透露出这个国家杀女童的事实。[156]1961年,在45个地区中有
37个地区0—9岁儿童性别比例高于正常值105—107(男)∶100(女),一些比例高达114.6(男)∶100(女)。[157]根据巴基斯坦的人口普查,1961年0—9岁的儿
童性别比例是109.4(男)∶100(女),1972年是109.2(男)∶100(女),1981年是
107.7(男)∶100(女),1998年是106.2 ∶100(女)。[158]1998年的总性别比例为
108.5(男)∶100(女);在四个省与两个地区,人口性别比例从西北边境较低的
105(男)∶100(女)到伊斯兰堡(首都地区)的117(男)∶100(女),差异较
大。[159]阿玛蒂亚·森计算出巴基斯坦1999年人口性别比例为111.1(男)
∶100(女),如果准确的话,那么这一数据要比其他国家的都糟糕。[160]芭芭拉·
米勒(Barbara Miller)认为巴基斯坦过高的性别比例,源自该国女性地位的低落。
这个国家以小麦为经济基础,遵守男尊女卑的婚姻制度,嫁女儿需要嫁妆(虽然嫁妆
的金额不像印度那么高)。[161]
根据1990—1991年《人口及健康调查》(DHS),巴基斯坦男婴和女婴的死亡率
分别是102.1‰和85.5‰。据联合国评估,在2002年女婴实际的死亡率仍比男婴高
8%,巴基斯坦女童的死亡率比男童高66%(女童死亡率36.5‰,男童为
22‰)。[162]原因是男童可以获得较好的医疗照护(特别是免疫及治疗)及营养补
充。[163]
(三)韩国
重男轻女是韩国的传统,只有儿子可以传宗接代、延续家族姓氏、祭祀祖先、对父母提供经济保障。[164]虽然女性的地位算是高的,而且在婚嫁时不需要嫁妆,但对儿子的偏好却仍影响了家庭的规模和性别组成。人口学家朴柴冰(Park Chai
Bin)及朴赵文(Cho Nam-hoon)发现韩国的新生儿性别比从1985年开始突然增
加。[165]在1970年之前,出生的性别比例维持在105(男)∶100(女)—
107(男)∶100(女)之间,1980年增至108.3(男)∶100(女),1985年为
108.6(男)∶100(女),1990年为116.9(男)∶100(女)。[166]裴华玉(Bae Wha-
oak)断言,性别比例的增加,性别比例的增加,原因不是女婴在出生时未被登记,因为韩国的人口普查及出生统计制度相当可靠。[167]但由于政府对于反性别选择法
律的坚持,所以根据2000年普查的结果,新生儿性别比又降到
109.6(男)∶100(女)。[168]
性别比例的增加和生育率降低也有关系,1971年的总生育率(每位妇女所生下的
孩子之平均人数)是4.7,到了1982年降到2.7,到1990年再降到1.63。[169]1988年韩国国家生育率及健康调查显示,人们满意的家庭结构影响到人们对于儿子的偏
爱:有一半的女性认为有一个儿子是必要的,61%的女性表示有一个儿子后就不再生
了,但只有39%的女性表示有一个女儿后就不再生了。[170]从1974年以来,孩子出
生的顺序愈是排在后面,新生儿性别比就愈高。到了1992年,家中第四个孩子的性
别比例高达228.6(男)∶100(女)。[171]
1991年韩国国家生育率及健康调查显示,第一胎的性别比增长惊人。1991年以
前,第一胎的性别比例相当正常,只有第二胎以后才会变高。但1991年的调查发
现,第一胎的性别比例就是117.9(男)∶100(女)。[172]我们怀疑韩国女性现在采用
性别选择的手段,来保证第一胎的性别。[173]
韩国人重男轻女也反映在女婴和女童的不同死亡率上。甚至在出生人口性别比
例正常的时期,3—4岁儿童的性别比例也不同寻常的高。1955年韩国出生人口性别
比例是105.7(男)∶100(女),但3—4岁儿童的性别比例却是108.1(男)∶100(女)
及107.5(男)∶100(女)。[174]1985年出生人口性别比例为108.6(男)∶100(女),5
年后,这个5岁群体的性别比例却变为111.4(男)∶100(女)。[175]这些高性别比例
显示父母故意对女婴及女童的照顾较差,致使她们死亡。最新的性别选择技术可以
让父母得到他们所期望的儿子或女儿,这意味着女婴和女童不再受到差别对待。
2000年的韩国人口普查显示,在婴幼儿死亡率中,男婴高于女婴,韩国的父母现在
不需要再杀女婴了。[176]
(四)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的人相当重男轻女(虽然程度可能不如中国大陆),原因与韩国的类
似。[177]从1985年,台湾地区开始有胎儿的性别检验技术。[178]同年台湾地区的出
生人口性别比也开始增加,从1985年的106.6(男)∶100(女)到1990年的
110.2(男)∶100(女),到了2000年略降为109.5(男)∶100(女)。[179]就1990年的
出生人口性别比来看,若把城市和乡村分开来比较,台北市有最高的比例
112(男)∶100(女),然后是农村110(男)∶100(女),及其卫星城市
109(男)∶100(女)。[180]或许学者需要解释为什么台北市的出生人口性别比这么
高,不过大家都同意性别比例在乡村和相对保守地区较高,因为都市中的女性多数
就业,其社会地位较高,在家庭之中也比较不会受到歧视。弗里德曼(Ronald
Freedman)等人认为,台湾地区的人重男轻女的倾向影响了他们的生育选择。[181]儿子愈多,父母对避孕药的使用率也愈高。与韩国类似,台湾出生次序较晚的孩
子,出生性别比例很高。1991年,第三胎和第四胎的性别比例,分别是
118(男)∶100(女)及130(男)∶100(女)。根据弗里德曼等人的观点,性别比例增长
实际上要归因于父母使用性别选择技术和随后有意识地堕掉女胎。[182]
台湾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反映出了性别选择技术的使用。但没有任何证据足以显
示女婴被疏于照顾,而且2000年婴儿的死亡率也很正常,男婴比女婴死亡率略
高。[183]
七、消失的亚洲女性
长期以来,性别选择技术的采用以及人为的疏失导致女婴死亡,使得亚洲大量
的女性人口消失了。“消失的女性”指的是如果不是因为性别歧视,今天应该还活
着的女性人数。1990年阿玛蒂亚·森统计,有超过1亿的女性从世界上消失了。[184]
柯尔(Ansley Coale)采用亚洲的生育模式及死亡率,算出消失的人口接近于6000
万人。[185]经济学家斯蒂芬·克拉森(Stephan Klasen)及克劳迪娅·文克(Claudia
Wink)对以上的方法再修正,得到全球“消失的女性”人口是9300万人。[186]
正如克拉森和文克指出的,阿玛蒂亚·森使用撒哈拉以南非洲的性别比作为指标
来评估亚洲的预期性别比,这一方法是有问题的,因为非洲出生人口性别比要比世
界其他地区低。撒哈拉以南非洲有更多女性,某种程度上是因为每年女性出生率
高。柯尔的计算也进一步通过在亚洲国家和地区观察到的超额死亡率作出。据柯尔
的观点,西方国家的性别比应该在97.3(男)∶100(女)与100.3(男)
∶100(女)之间(在无战争及女性特别死亡的情况下),这意味着由于女性有寿命
较长的优势,女性数量应该高于或等于男性数量。[187]男性出生率超过女性,但是
死亡率比女性高,在某一阶段会出现转折点,整个人口性别比会倾向于女性。柯尔
认为,整个性别比是由这个转折点出现的年龄决定的,年轻人口性别比可能会比年
长人口的略高。因此,他得出结论:如果没有超额死亡率和杀婴情况,亚洲人口性
别比应该是介于101(男)∶100(女)与103(男)∶100(女)之间。[188]
克拉森和文克声称柯尔的方法也是有问题的。首先,他们认为比较亚洲和西方
国家的死亡率淡化了亚洲国家(地区)的女性死亡率。其次,他们质疑柯尔的假设,即亚洲国家(地区)的出生人口性别比与西方等同:他们的研究认为事实上西方国家的出生人口性别比要比亚洲高一些。西方国家较好的健康和营养条件降低了流产
和死胎的几率,因为怀上男孩的比怀上女孩的多,发达国家的出生人口性别比要比
发展中国家高一些。据克拉森和文克的观点,亚洲国家(地区)出生人口性别比在
102.4(男)∶100(女)与105.2(男)∶100(女)之间变动。自1980年以来,中
国大陆、印度、韩国及中国台湾地区的出生人口性别比都比预期值要高很多。印度
有高生育率及大量人口,却没有可靠的出生统计数据。学者使用样本调查及其他方
法计算出总的出生人口性别比(表2-3是与预估数据及其与预期数据的比较)。
表2-3部分亚洲国家与地区的出生人口性别比来源:预期数据来自Stephen Klasen and Claudia Wink,“issing
Women: Revisting the Debate,” Feminist Economics, Vol.9, Nos.2-
3(July-November 2003)。报告数据来自:China Population Information
and Research Council (CPIRC),“hina Sees a High Gender Ratio of
New-borns,” May 14, 2002,http:www.cpirc.org.cnenews20020514.htm;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email communication with the director concerning an
article in Nando Times entitled
China Reportedly Has 20 Percent More Males Than
Females,”January
7,1999,http:www.nandotimes.comglobalstorybody0,1025,5301-
9190-64468-0,00.html;China, State Statistical Bureau(SSB),China
Population Statistics Yearbook,1996(Beijing: China Statistics Prss,1996),1.04 percent samples for October 1994, April 1995, and
October 1995; China, State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of China,China Birth Planning Year-book(Beijing:1996);Zeng Yi,Gu Baochang,Xu yi, Li Bohua , and Li Yongping,“causes and Implications of the
Recent Increase in the Reported Sex Ration at Birth in China,”
Population and Development Review, Vol.19, No.2(June 1993),pp.283-
302; Mahendra K.Premi,“The Missing Girl Child,” Economic and
Political Weekly, May 26-June 2, 2001,pp.1875-1880;Bharat
Jhunjhunwala,“Sex Ratio Riddles,”Statesman(India),June 2, 2001;
India, Office of the Registrar General,Compendium of India’s
Fertility and Mortality Indicators Based on the SRS(Delhi:
Controllor of Publicaitions, 1991);Beverley E.Booth, Manorama
陆、印度、巴基斯坦,各自丧失了它们女性人口的6.2%、7.3%及8.6%。孟加拉
对于这个国家的性别歧视水平所作的评估是一致的,特别是在过去十年。中国大
联合国调查的,阿富汗从1979年就没有进行人口普查了。不过,这个数据与学者们
国全部女性的9.5%。评估阿富汗的人口数字要很小心,因为阿富汗的人口数字是由
全部女性人口的比例很高,例如阿富汗拥有全世界1%的消失女性人口,但她们占该
43%,剩下的5个国家和地区则占了12%。“消失的女性”人数占这些国家和地区的
出这些地方有超过9000万的女性消失了(见表2-4)。其中中国大陆占45%,印度占
(男)∶100(女)之间。结合这个预期值及最新的人口普查数据,我们在表2-4中计算
克拉森及文克评估,西方的总性别比例正常值应在96.4(男)∶100(女)—100.3
它们的青少年性别比并未显示出广泛施行了杀女婴和性别选择性堕胎。根据柯尔、伊朗的性别比也显示出可能有性别歧视,但还是需要进一步调查以查明原因。当下
的亚洲中南部和东部,因为90%“消失的女性”原诞生于此。尽管其他国家如埃及和
及撒哈拉以南非洲的国家。我们的研究重点则集中在有着较高性别比和较高死亡率
了西亚及次撒哈拉地区有大量人口及女性高死亡率的国家。克拉森及文克研究西亚
为了确定性别选择的手段造成多少女性人口的消失,柯尔、克拉森及文克调查
Vol.10,No.3(Semptember 1995),pp.17-42.
in Asia: What We Know,”Asia-Pacific Population Jounal, Roy,“ Sex Ratio at Birth in China, with Reference to Other Areas website5-gpyeabookchpt02-1.htm1;and Gu Baogchang and Krishna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2002), http:www.gio.gov.twtaiwan- pp.59-84;Taiwan, The Republic of China Yearbook-taiwa, 2002(Taiwan:
Population and Development Review, Vol.21, No.1 (March 1995), Fertility Society: Imbalance of the Sex Ratio at Birth in Korea,” and Cho Nam-Hoon,“Consequences of Son Preference in a Low Korea(Seoul: National Statistical Office, July 2001);Park Chai Bin 2001 Report of the National Statistical Office of South 26, 1991-January 2, 1992,pp.18-19;South Korea (Republic of Korea), McDonald,“Unwelcome Sex,”Far Eastern Economic Review, December Journal, November 12, 1994, pp.1259-1261;Hamish in Punjab,India: Corralations and Implications,”British Medical Verma, and Rajbir Singh Beri,“Fetal Sex Determination in Infants 国、尼泊尔及中国台湾地区失去了它们女性人口的4%,韩国“消失的女性”人数最
少,对全部的女性人口来说,比例只有0.7%。
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新生儿性别比比预期的要高,但这两者占总消失女性的
比例却很少,可能因为这两地的人口本来就少,所以对整体的影响不大。在2000
年,台湾地区共有307200个婴儿出生,其中146670个是女性[性别比例为
109.45(男)∶100(女)]。[189]台湾地区预期的性别比例是105.2(男)
∶100(女),也就是说有3037个女性在那一年消失了。韩国的低出生性别比数据事
实上有些误导。韩国人口在55岁以后女性成为多数,24岁以前男性占多数,两者互
相抵消,造成了总人口性别比例平衡的假象。事实上,24岁以下的性别比例为
110.8(男)∶100(女),代表在这个年龄层有475561个“消失的女性”人
口。[190]”这个数字占全国女性人口的2.1%,这算是低的。
表2-4在选定的亚洲国家与地区根据普查数据得到的消失的妇女数量
来源:阿富汗——联合国人口司:《世界人口展望(2002年版)》,http:www.un.org.esapopulationpublicationswpp2000annex-
tables.pdf;孟加拉国——孟加拉国国家统计局,《人口普查,2001年:初步报
告》,http:www.bbsgov.org;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00年
人口普查数据的重要图表》,2002年4月23日,第1号,http:www.stats.gov.cnenglishnewreleasestatisticalreportts200204230084.htm;
论。
个高性别比例的人口大国对世界的影响是什么?我们将在第三章和第四章中一一讨
比例是会降低还是升高?两国的政府和人民关心这个问题吗?当前现实显示,这两
扭曲吗?这种不正常的比例是全国皆然,还是有地区的差异性?这两国未来的性别
一直都这么高吗?为什么会这么高呢?在各国不同的年龄层中,性别比例也是这么
我们也以这两个国家作为研究的重点,我们想问的是:印度和中国的性别比例
共“消失的女性”人口超过9000万人,其中又以印度和中国大陆最多。
包括阿富汗、孟加拉国、中国大陆、印度、巴基斯坦、韩国及中国台湾地区,总
的,韩国及中国台湾地区的高性别比则来自于堕女胎。把南亚及东亚综合起来——
女性别选择方法也不同,在孟加拉国及巴基斯坦,女性死亡率高是杀女婴所造成
们获得的医药和营养较差,这也是某种程度上的杀婴。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所用的子
同的男女死亡率。出生人口高性别比是因为堕女胎,女婴女童的高死亡率则代表她
重男轻女的社会会有偏高的新生儿性别比例、儿童性别比例、总性别比例及不
男轻女观念相当明显,父母都会采用各种手段来得到他们想要的儿子数量。
少,她们出嫁时父母需要支付嫁妆。世界各地都有重男轻女的现象,然而亚洲的重
母,增加家庭的收入,能够祭祀祖宗。相比之下,女性的就业机会少,受的教育
然。重男轻女的原因通常是经济上的考虑:男性劳力较有价值,能够照顾年迈的父
在对性别选择行为的调查中,我们发现对女性的歧视,自古至今,全世界皆
八、结论
《对普查结果的历史比较(2000)年》,http:www.stat.gov.tw。
人口普查(2000年)》,http:www.nso.go.kr;中国台湾——台湾统计局:
http:www.pap.org.pkpopulationsec2.htm;韩国——国家统计局:《韩国
坦——巴基斯坦政府统计局人口普查处,《1998年的巴基斯坦人口普查》,总数》(新德里:印度,2001), http:www.cesusindia.netresults;巴基斯
印度——印度注册总署:《印度人口普查2001年,系列1,第1篇:印度各邦的人口
在随后的百年间,几个王朝(主要为拉其普特人的战士)企图建立版图,但终为
攻城略地。公元前184年,孔雀王朝结束,新的战国时代开始了。
在印度的历史上,除了部落之间的战争,还有来自阿富汗及巴基斯坦侵略者的
们根据自己年龄和身份履行责任。
经文和传统中有描述。社会和谐与稳定据信是依赖于社会所有成员的正义,以及他
阶段(它决定了地位、目标、责任和义务),以及正义和神圣法律——这些在印度
瓦尔纳—人生阶段—佛法(varna-ashrama-dharma)的准则——包括阶级、人生
部落体系内部的治理。随着印度文明的诞生,也产生了一个复杂的社会结构,遵循
公元前1500年定居达罗毗荼原住民的地域,几个族群之间不断地分合,最后产生了
在印度次大陆定居的讲雅利安语的移民所说的印度河(Indus River)。[192]他们于
“印度”之名来自于梵文词Sindu,用来形容从里海和黑海之间高地一路迁徙并
一、历史背景
区,甚至她的出生顺序的不同而不同。
性,就需要先了解它独特的历史、宗教及社会结构。印度女性的地位随着时代、地
级、地域、经济,以及在家庭中出生次序的不同而不同。要了解印度如何歧视女
关。女性地位在整个历史或国家中不是始终如一的;女性的地位随着宗教、社会等
印度性别选择的历史与这个国家的历史、宗教、社会结构及其女性角色紧密相
性别不平衡的程度、原因及其含义。
年,性别比例降为107.2(男)∶100(女)。本章主要探讨印度与性别选择相关的
∶100(女)—113.8(男)∶100(女)之间徘徊,实际数字可能更高。到了2001
近来学者关注的重点。在1991年的人口普查后,它的新生儿性别比在110.2(男)
家最感兴趣的议题,尤其是男女的不平等,造成印度女性愈来愈少,这一问题更是
人口总有一天会超过目前排名第一的中国。[191]印度人口一直是人口学家、社会学
人口第二多的国家。它的人口增长的速度最快,每年为全世界增加1800万人,它的
印度的人口在2001年已超过10亿,其中男性5.31亿人,女性4.96亿人,是世界
第三章 印度的消失女性伊斯兰教的侵略者所击败。伊斯兰教教徒于公元997年进入印度,在公元1175年统
治了次大陆的大部分地区。[193]伊斯兰王国及印度王国之间的纷争,严重骚扰了北
部及西北部的地区,间接鼓励莫卧尔王国于1556年入侵。莫卧尔王国到1707年开始
式微,1858年彻底瓦解,以马拉塔族和锡克族为主的小国之间不断进行战争,19世
纪中期英国控管了印度,直到1947年印度才独立。
印度声称有28个邦、7个联邦属地。[194]人口从6万到16600万不等(其中19个
邦的人口都超过1000万);讲15种国语(包括英文),还有一些被承认的方言,它们
是从至少1652种口语和方言中选出的。印度15200公里的边界把它和6个邻国分开:
孟加拉国、不丹、缅甸、中国、尼泊尔和巴基斯坦。喜马拉雅山成为印度与其北边
邻国的分野,印度境内的高山、丛林和沙漠则把一块块肥沃的地区隔离起来,阻止
内部文化统一,并把印度区分成五块:北部、西北、东东北、西部、南部。
如图3-1及图3-2显示,印度的各邦边界在1990年后期发生了变化,我们在此讨
论这个时期前后的历史,这样便可了解边界是如何变化的。图3-1 1996年印度所辖的邦和地区图3-2 2003年印度所辖的邦和地区
二、宗教
印度最主要的宗教是印度教,82%的印度人口信仰,它没有统一的教义,承认多
神,接纳不同的信仰,因此不同于一神教的基督教和伊斯兰教。印度教崇尚自然秩序,认为人应该依其年龄、性别与身份各尽其责,奉《吠陀经》(写于公元前1400
—前1000年之间)为圣经。[195]大多数印度人更感兴趣的是《梵书》、《奥义书》
和神秘的《往世书》,以及史书《罗摩衍那》和《摩诃婆罗多》(包括印度最多人
在读的印度教经典《薄伽梵歌》)。
伊斯兰教是印度的第二大教,总人口的12%是它的信徒,剩下有6%的人信奉基督
教、锡克教、佛教、耆那教等。[196]
三、社会制度
印度的种姓制度源于印度教,它认为每个人都与生俱来且终其一生地隶属一个
迦提(jati,梵文,又称亚种姓)——上万个家族集团之一,迦提又从属于四个瓦
尔那(varnas,梵文,又称种姓)之一。一个人的迦提和瓦尔那决定了他的社会地
位、职业和婚姻。迦提和瓦尔那都是世袭,婆罗门是这个制度中的最高种姓,而贱
民则是最低种姓。《摩奴法典》(公元前5世纪)被公认是印度教的法条,详述种姓的
戒律。[197]虽然佛教、基督教、耆那教、伊斯兰教、锡克教不讲求种姓制度,但它
们的教徒都受到印度教的势力影响。在按种姓划分的人群以外,还有8%的人住在喜
马拉雅山边,他们各有不同的宗教、语言、经济模式和地理位置,各部落之间完全
平等。领导者的产生不靠世袭传承而是靠个人的魅力,部落之间可以自由通婚。为
了维护迦提的纯度,所有和较低种姓的接触,包括通婚和交际,都受到严格的控
制。在乡村,亲族是迦提的基础。每个乡村中通常都有2—30个迦提,每个迦提至少
须和35—40个其他的迦提联络,以便通商或交流。[198]
通婚对确认迦提的社会地位十分重要,父母为子女安排适当的婚姻,是责无旁
贷的。而大多数的婚嫁对象都在同等的迦提中找寻,唯一的例外就是女性可以嫁给
种姓更高的男性,但她绝不能嫁给低阶层男性,以免破坏本身迦提的纯度。因此,印度的婚姻模式是一夫多妻制;女性必须嫁给同等身份或者更高身份的男性。狄克
曼如此形容:“种姓制度犹如金字塔,等级愈高,女儿婚配的对象就愈少,形成了
对稀有资源——‘高阶层男性’的竞争。”[199]印度女性在结婚时,必须提供嫁妆
给新郎的家庭,阶级愈高,嫁妆就需要愈多。
人类学家努尔·雅门(Nur Yulman)描述了女性、婚姻、种姓、一夫多妻制与种
姓纯正的关系:根据印度男尊女卑的婚配制度和种姓纯正的戒律,男性占尽性别的优势,女性
则处处受限:(a)她可以和更高阶层和“种姓纯正”的男子发生性关系。这对种姓纯
度没有伤害。(b)她可以和“种姓纯正”或相同种姓的男士生小孩。……但是如果她
和低阶层男子发生性关系的话,她便从内部“被污染”,因此所怀的小孩也是“被
污染”的。……很显然,一夫多妻制是与这样的体系直接联系,即群体成员身份是来
自父母双方,而群体纯度则由女性维护……因此,尽管种姓身份来自父母双方,这些
体系仍存在内在的不对称性。[200]
在世袭的社会,身属某个种姓靠父母,但种姓的纯正则要靠女性来维护。因此
女性的交往,尤其是她的婚姻,受到严格的控制。印度有几种通婚模式:在北部,女性只能在同种姓内通婚及相应的亚种姓内异族通婚内通婚,血亲之间禁止通婚。
对于来自他们曾把女儿嫁过去的村庄的新娘,很多迦提会拒绝接受迦提,南部则是
两个村庄之间相互通婚,家族之间常会亲上加亲。中部的婚姻则是以上两种方式都
有。
在印度人的生活中,家庭和亲族占很重的分量。个人在家中的地位,取决
于年龄、性别和他与领导阶层的关系。例如在喀拉拉邦中的纳雅人,家中最年
长的男性权威最大,虽然他不是唯一的财产继承者。根据印度的法律,家中每
一个男性都可以参与财产分配,最年长的可能分到最多;女性唯有通过婚姻才
能参与分配,尽管目前的法律赋予她们同等的继承权。
四、女性的地位
在印度,儿子的出生受到盛大的欢迎,包括敲锣打鼓、唱歌跳舞、公开宣告。
生女儿时就安静多了,但并非一向如此。在印度早期历史中,女性和男性享有同等
地位,她可以成为传教士,选择自己的婚姻对象,管理家庭;是否存在萨提(sati,指女人坐在丈夫葬礼的火堆上陪伴丈夫一起死)并不清楚,但在前吠陀时代寡妇可
以再嫁。[201]那时(公元前1500—前800年)的民间传说都褒扬女性的美丽、价值和
力量。其中一个故事讲述道,有位名叫莎特巴纳(Satyabhama)的女子,她勇敢无
惧。当她见到正在作战的丈夫不敌对手时,奋不顾身地拿起武器,将敌人的手臂砍
断,救了丈夫的性命。女人可以陪男人到任何地方,她们的活动和贡献被认为对未
来世代的生存不可或缺。[202]公元前900年写的《梨俱吠陀》(Rig Veda)是吠陀里最古老最重要的文献,其中提到嫁妆、一夫多妻、新娘的价格等,女性的地位应该是从那时开始改变
的。[203]吠陀晚期的作品《罗摩衍那》及《摩诃婆罗多》,一再强化女性次等公民
的角色。[204]到了公元前600年之后,女人的地位开始恶化;她们已不能成为传教
士,她们的教育被忽视,她们的适婚年龄也降低了。[205]从公元6世纪以来,印度的
经典文献中都出现男人必须控制女人的说法,最典型的代表就是《摩奴法典》,其
中说道:“女人不该独立,在孩童时代她必须听从父亲,婚后受控于丈夫,夫死从
子。”男人还被警告:“女人热情、易变,却也无情,她们倾向于对丈夫不
忠。”[206]所以,《摩奴法典》宣称:“女孩必须在8岁至12岁结婚,否则她的父母
及长兄就有罪,将来会下地狱。”[207]上层社会的女性被家庭藏起来,由一位男性
亲属监控,只能和近亲见面,这种做法在印度北部最为普遍,那儿也流行一夫多
妻、嫁妆和种姓制度。
现在印度女性的地位反映在识字率和工作参与度上。20世纪以来,印度女性的
识字率一直在上升,但和男性比起来差别仍很大。根据1991年的普查,有53%的男
性识字,但只有32%的女性识字,在乡村及北部的识字率更低。[208]最新的就业数据
显示,在乡村的受薪人口中,女性占29%,男性占55%。在城市的受薪人口中,女性
占16%,男性占53%。[209]
重男轻女在印度的情形与亚洲其他国家一样严重。1997年在印度全国所作的一
次研究揭示,重男轻女的情形在印度各个年龄层、各个教育水平的人群中都存在。
印度人重男轻女的缘由是:宗教信仰、社会风俗(嫁妆、宗族祭祀、亲属关系等)、经济利益(照顾年老的父母)。对17—41岁的人群来说,理想的家庭组成是两个儿
子、一个女儿。42—61岁的人群只想要儿子,可能因为他们担心会无法负担女儿的
嫁妆,并希望在年老后有儿子照顾。父母教育程度愈高,对儿子愈不会偏心。但大
学程度以上的男性,反而特别想要儿子,因为他们多属上层种姓,更需要儿子来传
承香火。[210]
1992—1993年,在印度进行的全国家庭健康调查中发现了对于重男轻女的评估
方法。人口学家认为,对儿子的偏爱基于三个原因:经济、社会文化和宗教期待。
研究者解释说:“无论家庭业农、工或经商,儿子都比女儿更有能力赚钱养家和支
持年迈的父母。”在父系社会中,唯独儿子能够延续家族香火,提升家族地位。根
据印度教传统,儿子需要在父母的丧礼中点火祭祀,协助他们的灵魂获得永生。[211]女儿相对来说是个负担,除了嫁妆和婚礼的花费之外,家庭必须保护她的
贞节,为她寻找适婚对象。她一旦结婚,就成为夫家的一员,父母所花的心血都白
送给夫家了。当然,她也不是全然无用,除了提供娘家的精神支持外,在父母的葬
礼上,还需要她们来哭悼已逝的父母。[212]
五、杀女婴的开始
究竟印度是什么时候开始杀女婴呢?看法不一,一种看法认为它自古有之,一
种看法是它在伊斯兰教侵略信德(现在巴基斯坦的西南方)之后开始的,或认为它始
于18世纪蒙兀儿王朝的瓦解。[213]一般相信在吠陀早期(公元前1500—前800年)女
性的社会地位很高,也没有杀女婴的问题。印度教经文中暗示生女儿不像生儿子
——“女儿出生时,把她放在一边,儿子出生时,把他高高举起(骄傲地、高兴
地)”,并说“有妻子就有朋友,有女儿就有羞辱,有儿子像上天堂”。[214]其他的
印度经文中也描述各种仪式及符咒,以确保生男孩,但都仍未提及杀女婴。
吠陀的后期(公元前800—前500年)《梨俱吠陀》的经文中,正式提到生女儿不
受欢迎。《耶柔吠陀》(Yajur Veda)的经文中谈到如何抛弃刚出生的女婴,是最
早关于杀婴的文字记载。[215]
印度社会接受种姓纯度的概念,个人的种姓纯度取决于他是否严格遵守男女的
分野。女孩因为她们的身体较容易被污染,被视为是污染源,不能参加神圣的宗教
仪式,也不受欢迎。[216]印度北部和西北部屡有外患。历史学家拉丽塔(Lalita
Panigrahi)发现,在受到侵略时,他们会先把女性隔离起来,以防止她们被敌人掳
掠。[217]古印度文献《政事论》(Arthashastra)(公元前322—前183年)说,女性
若被侵略者掳掠,不仅是她们个人的损失,也是有责任保护她们的男性尊严的丧
失,族群也会因之灭绝。所以,杀女婴可能就是屡遭侵略的后果之一。[218]
英国在1789年发现印度人杀女婴,而且以北部和西北部最为普遍。历史学家巴
克锡(Kanti Pakrasi)推论,伊斯兰教的入侵造成了印度的杀女婴行为。[219]拉其
普特人原住在信德(Sind),公元8世纪时伊斯兰教第一次入侵,并强迫拉其普特人
把女儿嫁给他们。将女儿嫁给比自己更低的阶层已够羞耻了,若还被迫嫁给外族,更是颜面尽失,所以拉其普特人的家庭情愿杀女儿,也不愿意接受这种屈辱。六、公开谴责并试图终止杀女婴
17世纪早期,吉尔皇帝即颁布法令禁止杀女婴。[220]1755年,拉贾斯坦邦的统
治者拉贾·杰·辛格也曾限制嫁妆的金额,来减少杀女婴行为,但都没有成功。[221]影
响最大的是邓肯(Jonathan Duncan)在1789年撰文揭露杀女婴现象,以及英国得知
后的强烈反应。
邓肯在印度担任文官,他与一群拉其普特人在西北省(今天的北方邦)的奥德附
近恒河流域的贝纳勒斯区工作,他发现了拉杰库马尔的拉其普特人杀女婴。[222]他
于1789年写给孟加拉省地方政府的信上说:“拉杰库马尔人常会把女儿杀死,这种
恐怖的习俗据说存在于许多部落中,尤其是在大臣统治的地方。”[223]据信在拉杰
库马尔部落,这一做法源于这一部落的男性想要独立的强烈渴望,加之如果允许那
些女孩长大,他们就要想法为她们寻找适婚对象,以及这方面的任何疏忽可能招致
的耻辱。邓肯在他的第一描述中触及几个关键点:这一习俗也存在于其他部落,正
如他和其他人所发现的;这一习俗与拉其普特较高的社会地位和“独立性”有关;
它与印度婚姻习俗问题有关系。
虽然英国早在1600年就进入印度,却直到1789年才发现杀女婴的习俗,难道他
们对于某些村庄中缺乏女性的现象视而不见吗?其实,也许是因为印度教徒非常注
重隐私,询问私人问题是不礼貌的,何况最可能杀女婴的是被隔离的高阶女性。所
以即使发现了这个风俗,英国人还是很难确定到底谁在杀女婴和杀女婴究竟有多普
遍。
英国东印度公司于19世纪初在西北邦建立据点,发现了卡提阿瓦
(Kathiawar)及卡奇(Cutch)(现在都属于古吉拉特邦)都有杀女婴的习俗。那时
一位古吉拉特邦的王子告知当时任孟买总督的邓肯,亚勒甲的拉其普特人(the
Jahreja Rajputs)在卡奇大规模地杀女婴。[224]同时,英国上校倭克(Alexander
Walker)于1805年被派到卡提阿瓦,以调解该地政治团体之间的纠纷。他发现了在
亚勒甲的拉其普特人中几乎找不到女人。事实上,他发现只有五个家庭没有杀掉自
己的女儿。[225]
(一)杀女婴习俗的起源倭克很快就被指派去调查杀女婴习俗的状况、原因和起源。他提到了一个流传
广泛的传说,当年一位很有权力的首领有个女儿,漂亮而且能干,他的家庭教士
(rajgor)设法为她寻找合适的丈夫,但最终没有找到一位足以与她匹配的王子,所
以这个教士就耸恿首领,与其让家族为她的不能成婚而蒙羞,不如把她杀了。虽然
首领不愿杀他的女儿,但这个教士说他愿意接受这个罪行所带来的一切后果,所以
女儿就遇害了,亚勒甲的拉其普特人从那时起开始有杀女婴的恶习。[226]倭克写
道:
这个离奇的传说很难让人满意。它类似于儿童故事,而非部分人类命运变
迁的重要历史。不过,这包含了所有亚勒甲人异于自然秩序的习俗起源的全部
信息。虽然杀女婴的起源讲述令人失望,但历史上有很多荒唐的习俗,并非有
明确原因,而是源于当时特殊的情况,经过了年代的洗礼,反而益发有影响
力。[227]
对于侵略者面临的问题,倭克提出了一个更具可能性的解释:
据说早期侵略亚勒甲的伊斯兰教徒在面对当地人捍卫自由的顽强抵抗时,想出了要部落首领把女儿嫁给他们,以便将武力和政策结合起来。愤怒的拉其
普特人拒绝受辱,假装说他们的女儿都被杀了。可是他们又害怕谎言被揭穿,也怕对方会用武力来强求,就听从家庭教士的建议,干脆杀女婴来圆谎。杀婴
自此起源,以后成为固定习俗。[228]
在被问到为什么杀女儿时,亚勒甲人回答他们害怕女儿会被俘虏,或是因为其
他的理由让家庭受辱。[229]所以倭克上校的结论是:“亚勒甲人会杀女婴,是由于
信德被侵略的结果。”[230]社会对女性的道德期待比较高,女性又容易被侵略者俘
虏,于是她们遭到严格的控管,成为族人的负担。特别是拉其普特人是个战士族
群,对女性一向轻视。[231]当拉其普特人发现信德沦陷,自己被伊斯兰教徒团团包
围,四周找不到可以做女婿的男孩,此时若千里迢迢去找,花费又太大,再加上不
能近亲结合,干脆就把女儿杀了以求解脱。[232]尽管印度教经文宣称杀婴是有罪
的,但拉其普特人并不觉得有罪,他们甚至以为这样做是印度教所认同的。
(二)更广泛的调查
为了调查古吉拉特的亚勒甲人杀女婴有多普遍,倭克根据当地家庭数量来推算。每年被杀的女婴在5000—30000人[233],这一估算在当时的数据条件下是最精
确的了。1834年,对卡提阿瓦的亚勒甲人进行了第一次人口普查,普查结果大有问
题,因为统计表是由地方官吏自行填写的。统计显示,男人占绝大多数,各年龄层
的女性加起来只有696人,而且光是20岁以下的男性就有1422人。[234]一份1841年
的样本数据展示当地男性有5760人,女性却还只有1370人,其性别比例是
420(男)∶100(女)。这个统计数字被人质疑,因为人口普查的官员可能被贿赂去多
报女性人数。[235]1841年,卡奇省有2625位男性,335位女性,性别比例是
784(男)∶100(女)。[236]
刚开始时,英国人以为只有北部和西北部拉其普特人的两个分支[亚勒甲人
(Jahrejas)和拉杰库马尔人(Rajkumars)]杀女婴。拉其普特人是印度在公元7
世纪时优秀的武士阶层,他们的血统可追溯到公元前1000年吠陀的武士世家,一直
到20世纪初还存在于印度的西北省。他们自认为血统高贵,是武士又是地主,于是
发展出一套内规,严禁与外通婚。[237]拉其普特人努力维护血缘,以获得继承王位
的机会。他们还有一套复杂的财产继承体系,进而产生了另一等级体系。因此拉其
普特人在为女儿寻找适婚对象时,困难重重。正如帕克拉西(Pakrasi)所指出
的,拉其普特人等级意识的提升导致他们声称自己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238]毫无
疑问,这一现象是抗拒家庭和地位变化的政策的结果。正如维什瓦纳
(L.S.Vishwanath)所解释的:“这种武士统治者的思维意识,使得拉其普特人
拒绝他可能的阶层流动方式,而更加严格地遵守他们固有的等级制度。”[239]
英国人发现不止亚勒甲人和拉杰库马尔人这两个部族杀女婴,其他拉其普特人
的部族也一样。到了1818年,英国的东印度公司已经控制了所有拉其普特人的省
份。英国人了解到卡奇及卡提阿瓦地区的拉其普特人对杀女婴负最大的责任,急于
知道拉贾斯坦邦的拉其普特人地区杀女婴的情形。1808年倭克了解了斋浦尔
(Jaipur)和焦特浦尔(Jodhpur)杀女婴的情况,但是因为该地区尚未处在英国控
制之下,他无法作深入调查。直到1833年威尔金森(Lanncelot Wilkinson)到达
拉其普特人居住地,这一情况才为更多人了解。威尔金森是一位英国陆军中校的副
官,他发现杰哈兹浦尔(Jehazpur)的米纳斯人(Minus)会杀掉他们的女儿。[240]
从1835—1854年,英国发现Bais、Bhadauri (Bhadawri)、Chauhans、Gautams, Kacchwa、Kalhanas、Monus、Nanwak、Parihar、Sowan及
Surajbhan的拉其普特人部落都会杀女婴。 [241]随着英国调查的继续,更多的拉其普特人被发现杀害家庭的女人:1855年,英国人访问了62个村庄,没看到一个6岁
以下的女孩。 1843年,在库罕(Chauhans)——最傲慢的拉其普特部落中,找不
到任何女婴。[242]事实上,杀女婴的行为在整个拉其普特人居住地的全部中上阶层
普遍存在,还有马尔瓦(Malwa,现在是中央邦的一部分)的拉其普特人生活地区也
存在。[243]
拉其普特人不是唯一缺乏女儿的种姓,西北省的帕塔克·阿依尔人(Phatak
Ahirs)和古贾尔人(Gujars)也一样。帕尼格拉伊(Panigrahi)认为,这些部族
是在模仿拉其普特人的做法,来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尽管这一习俗源于一个艰困
时代。[244]维什瓦纳也注意到,古吉拉特中部的勒瓦·坎比斯人(Lewa Kanbis)普
遍存在杀女婴的情形。随着英国控制地区的增多,人们发现其他地区也普遍存在这
一现象。[245]英国控制苏特莱杰(Sutlej)河流域之后,在贝蒂(Bedis)也发现了
杀女婴的情形。锡克族在旁遮普省被称为kuri-mar(kudi-maar)或“杀女儿的
人”,常常故意忽略女儿而致她们死亡。[246]贝蒂(Bedis)是锡克族的最高阶层,据说他们杀女婴完全是为了面子。16世纪,锡克族创始人的孙子因为把女儿嫁给一
位阶层较低的新郎,备受屈辱。这个颜面尽失的爸爸当时就宣布,贝蒂不该让女儿
活着,不杀女儿的,就会被逐出族门。[247]索蒂人(Sodhees)自视比贝蒂人优越,也把杀女婴作为一件值得夸耀的是,正如曼贾和马尔瓦的锡克族一样。[248]
除锡克族之外,旁遮普地区的伊斯兰教徒等也选择以杀女儿来维护自己的社会
地位。[249]其他的少数族群(包括Aroras, Karrs, Kapurs,Khannas,Malhotras, Seths, Suyals)也在1853年旁遮普地区杀女婴的名单之列。旁遮普
地区较高阶层的拉其普特人都杀女婴,唯一不这么做的,只有拉其普特人的高山部
落。[250]
在印度中部的省份(中央邦及奥里萨的一部分),也存在杀女婴的现象。据称杀
女婴的现象在下层人群很少出现,但在较高阶层的拉其普特人、贾克人(Jats)、古
贾尔人(Gujars)中都存在。[251]普遍存在于勒瓦(中央邦)的拉其普特人中的杀
女婴现象是在1841年发现的。[252]当史利曼(W.H.Sleeman)于1849年及1850年在奥
德(北方邦)旅行时,终于了解到杀女婴的普遍性。
(三)杀女婴的原因根据史利曼的日记,印度的高等种姓常会因婚姻问题造成经济困扰。史利曼遇
见勒瓦的首领,他有两个女儿。他把大女儿嫁给一位适当的对象,花了很多钱。他
为儿子从较低的阶层找了五六位妻子,虽然也拿到了不少嫁妆,但这些钱还不够他
把第二个女儿风光地嫁出去。[253]在奥德,正如在西北省,杀女婴的基本上是拉其
普特人。史利曼强调,因为一夫多妻制和嫁妆的习俗,几乎所有拉其普特人都会杀
女婴,但森杰尔人(Sengers)是一个例外。[254]他这样描述了他对于这一习俗所作
的探询:
我今天问遍所有的乡民,此处杀婴是否盛行。他们的回答是,在奥德,几
乎所有的拉其普特人家庭,无论哪个阶层,都会杀婴。只有那些非常穷的家庭
才保留女儿,因为可以把她们嫁给较低的阶层而从中获利。但对富有的家庭来
说,为了钱把女儿嫁低,或是花巨资把女儿嫁给适当的对象,还不如不让她们
出生。[255]
把女儿嫁给较低阶层的家族意味着丧失种姓身份,因此多数拉其普特人不会这
样做。史利曼讲述了一个故事,或许可以帮助了解母亲的心理:“母亲通常会在第
一个女儿出生后即被抱走时,尖叫并哭泣不已。但到了第二胎、第三胎时,她们就
安静多了,最后不得不向现实妥协。她会说:‘你爱怎么做就怎么做吧!’”[256]
拉其普特人是奥德的统治阶层,这也是这一地区杀婴如此泛滥的原因。拉其普特人
声称,保留女儿会为家庭和整个族群带来灾难,所以必须消灭她。有了这么强烈的
理由,连母亲柔软的心都被说服了。
印度最东端通过孟加拉邦接近缅甸西北边界的地区,是那加兰邦。19世纪中
期,马库罗上校(Col.W.McCulloch)经过那儿的一个村庄,发现那儿竟然没有女
孩。村民回答,所有女孩都被杀了,因为担心“有强敌会来抢夺女性为妻”。[257]
他们担心女儿会被俘,也担心女儿为家庭带来灾难,因为那个掳走女儿的人,可能
会砍下父亲的头颅作为纪念品。[258]
同样的情景也出现在奥里萨地区的孔特人中。孔特人是德拉维甸人后代,他们
认为,女性的人数和被恶邻抢夺的危险性成正比。[259]孔特人既非伊斯兰教徒,也
不是印度教徒,他们内部的活动和社会习俗并不统一。外界根据他们举行的仪式,把他们分成三个团体:第一个团体以杀人为祭,不分男女。第二个团体有杀女婴的
传统。第三个团体不从事任何以上的行为。[260]杀女婴的那个团体往往只留下第一个女儿,其余的就会被杀。他们不认为这么做是有罪的,因为婴儿要到出生后的第
七天,才算是家族的成员。他们相信被杀的女孩灵魂不会再投胎,所以也可以减少
未来家族中女性的人数。[261]杀女婴现象的背后,其实还有强烈的经济动机。孔特
人的婚姻制度很奇特,男人不忠会被严厉处罚,女人不忠却可以被容忍。女人可以
找爱人,遗弃丈夫。如果太太琵琶别抱,丈夫就可以保留当初岳父所给的钱。对于
第二个丈夫,岳父也会赠予同额的钱。难怪孔特人有三分之二的纠纷,都是关于婚
姻的争议。[262]
由于不同地区杀女婴的原因各自有别,杀女婴的方式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杀女婴是几乎不举行任何仪式的;但在旁遮普地区的乡村里,最后一个出生的女儿
会被杀。谋杀还有仪式,他们把糖浆放在她的嘴中,一团棉花放置在她的胸上,并
再三地告诉她:“吃糖及纺丝吧!我们不要你,只要弟弟。”然后把女婴放入水缸
中淹死并埋葬。[263]其他的方式如喂她鸦片,或饿死,或把脐带放入她嘴里造成窒
息,或在母亲的乳房上涂抹毒药,或在地上挖洞放满牛奶,再把女婴放入。[264]
(四)终止杀女婴的努力
英国曾设法终止印度杀女婴的陋习,它通过禁止、奖赏和教育的种种办法,结
果有好有坏。在英国长期控管的地区,女性人数开始增加,但因为有些女性找不到
合适的婚姻对象,杀女婴的行为又开始了。1868年有一个族群被怀疑杀女婴,因为
在他们的人口当中,只有22%是女性。人口的总体规模并未提供。[265]1870年的
《禁止杀女婴法》因之诞生,详细规定有关出生、结婚及死亡的注册以及调查和惩
罚杀女婴行为的方法,它也对结婚的花费作出限制,并授权当局把营养不良的小孩
从父母身边带走。[266]
英国政府曾企图正确统计印度农村和城镇的人口,但在英国统治早期杀婴现象
的严重程度都是无法估量的。1872年的人口普查显示出印度各省的性别比例,我们
才可以从中估计杀女婴有多普遍。表3-1列出12岁以下的儿童性别比例。
表3-1 1872年英属印度12岁以下的儿童中每100名女性所对应的男性数字来源:Barbara D.Miller,The Endangered Sex: Neglect of Female
Children in Rural North India(Inthaca,N.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1),p.59。
在1872年,印度的人口是1.9亿,其中男性为0.98亿人,女性0.92亿人,总体
人口性别比例是106.4(男)∶100(女),青少年的性别比例显示出有忽略女婴或杀女
婴的现象。青少年性别比例在各地都很高,除了迈索尔和马德拉斯,这两个省都地
处南方。在孟加拉、阿萨姆、奥德、旁遮普(包括巴基斯坦和印度西北地区)等
地,青少年性别比例表明杀女婴很普遍。尤其是位处西北的地区,包括中央省,被
称为女婴终结地。
人口普查让英国政府确定了杀女婴的地区,但因为人口普查的数据,未包括关
于种姓或族群等更具体的数据,所以英国只能从其青少年的性别比例中,判断出某
些乡村有罪。如果某一乡村的青少年当中女孩的比例小于40%,该乡村就会被罚。
《禁止杀女婴法》于1872年在西北省实施后,4959个乡村共有485938人被判有罪,因为当地女孩的人口少于40%。在这些乡村中,有1013个乡村被认为是“特别血腥
的”,其中女孩人口少于青少年人口的25%。[267]乡村一旦被判有罪,其中的种姓和
家族就会被指认并受到监督,经过一段时间,杀女婴的比例就降低了。在1874年,西北省有389697人被列入监督,当时的青少年性别比例是231(男)∶100(女)。六年之后,被监督的人数降到285860人,性别比例下降到159(男)∶100(女)。到了
1882年,性别比例再降到114(男)∶100(女)。[268]到了1890年,5岁以下男孩和女
孩的人数一样,除了少数几个特别偏远的村落,杀女婴的陋习似乎已停止了。[269]
英国鼓励各地组成埃克达斯(Ekdas),它由数个家庭组成(家庭的数目并没有
限制),互相通婚。Ekdas禁止女性择优而嫁,因为他们认为所有的成员都是平等
的,婚资金额也被严格控制。不幸的是,Ekdas当中有很多家庭为了提升自己的社会
地位,而离开了这个团体。[270]然而,英国采取限制嫁妆金额的做法也帮助了比最
高种姓或亚种姓身份低的每一阶层的人。
英国的干预造成了一个意外的结果,有愈来愈多的女性找不到对象。正如维什
瓦纳所说,亚勒甲人虽然被迫保留女儿,但却不知要如何为她们找丈夫[271],因此
强迫守节,就成了许多未在婴儿期被杀的女性的结局。
杀女婴的故事并没有就此结束。1901年的人口普查显示,全国的总人口性别比
例是102.9(男)∶100(女),这似乎表示英国已经有效制止了印度杀女婴行为。但图
3-1指出,到了2001年,总人口性别比例却上升至107.2(男)∶100(女)。
除此之外,证据表明杀女婴的现象从未完全停止。在1901年,当全部人口呈现
正常的性别比例时,下列各省及地区的性别比例仍然高于预期:阿萨姆(108.8)、德里(116.0)、哈里亚纳(115.3)、喜马偕尔(113.1)、“查谟克什米
尔”(113.3)、旁遮普(120.2)、拉贾斯坦(110.5)、锡金(109.2)、特里普拉
(114.4)及北方省(106.7)。[272]所以,即便考虑到杀女婴行为的历史时滞性会导致
成年人群的高性别比例,我们依然认为杀女婴在印度并没有完全断绝。
维什瓦纳指出,甚至在1901年之后,在有着杀女婴历史的种姓中,性别比例仍
然是扭曲的: “1911年人口普查也显示有杀女婴传统的种姓(如拉其普特人等)
中,5岁以下的儿童性别比例是120.2(男)∶100(女),而没有这一传统的种姓
中,该比例是99.5(男)∶100(女)。1921年和1931年的人口普查报告显示有杀
女婴记录的种姓中男女性别比例仍持续不平衡。……这表明19世纪杀女婴的种姓通过
故意忽略或杀女人的方式而将这一习俗传至20世纪。”[273]
对印度北部和西北部许多种姓和群体杀女婴历史的这一讨论指向新生儿性别选
择、忽略女婴和隔离女人的传统。这些歧视女性的形式植根于侵略史,以及一个建立在权力和地位世袭、纯净和不纯净的概念区分、特殊的婚姻模式(强调一夫多妻
制)及经济动机(关于女人及其嫁妆的价值)的基础上的复杂社会体系。英国人试
图终结杀女婴的行为,影响到许多家庭、种族和村庄,但是因为他们无法触及问题
根源,杀女婴的行为仍在印度北部大部分地区继续。
七、目前的情况
在本届我们考察当前印度的人口性别比,主要关注出生人口性别比例上升、对
男婴女婴的区别对待,以及其他导致性别比例扭曲的性别不平等现象。接下来我们
确定可以被称为造成印度“消失的女性”或“过剩的男性”的因素,并且预测2020
年的印度男性和女性人口。
我们从1991年和2001年人口普查的数据来分析印度目前的人口。[274]尽管2001
年人口普查的初步结果已经公布,但仅知道人口总数。印度人口普查的结果有多准
确呢?根据统计学家及人口学家普拉文·维萨里亚(Pravin Visaria)表示,人口
普查低估的情况不大,在1961年低估了0.7%,1971年是1.7%,1981年是1.8%。低
估的比例会这么低,主要是因为印度城市人口(1991年占25.7%)的比例很低的缘
故。[275]人口学家蒂姆·戴森(Tim Dyson)却认为这次人口普查的数据低估率为
4%。[276]1981年的事后质量抽查(PEC)显示,对男性人口的低估为1.710%,女性人
口为1.885%。[277]也就是女性的总人口从329954637人增至336174282人,男性从
353374460人增至359417163人,性别比例从107.07(男)∶100(女),修正为
106.95(男)∶100(女),改变不大。1991年人口普查的事后质量抽查亦表明,在
1000个男性人口中,只低估了17.3人,在1000个女性人口中,低估了17.9人,总性
别比例的改变也很有限。所以,1991年修正后的男性总人数为446829145人(记录
为439230458),女性总人数为414358823人(记录为407072230),总性别比例
为107.84(男)∶100(女)[记录为107.90(男)∶100(女)]。至于2001年人口普
查的准确性,现在要下定论似乎还太早。
(一)日益增高的性别比例
如图3-1所示,印度的人口性别比例在过去100年来有增无减。1991年,印度男
性为439230458人,女性407072230人,总性别比例为107.9(男)∶100(女)[或根
据PEC是107.8(男)∶100(女)]。2001年的人口普查显示,印度增为男性531277078人,女性495738169人,总性别比例是107.2(男)∶100(女)。这两个比例都比1981
年的107.1(男)∶100(女)高。印度注册总署认为,尽管世界其他地区的高性别比例
反映了男性劳工的涌入,但外国男性劳工移民的人数不会改变印度的总性别比
例。[278]尽管人口普查中也出现了对女性人口的低估,但这并不能解释印度人口性
别比例的稳定升高。昆都(Amitabh Kundu)及萨胡(Mahesk Sahu)说:“人口统计
方式对女性的歧视,或许可以解释过去10年内性别比例上升的原因,但却无法解释
过去90年来的趋势。所以我们不同意性别比例不平衡的原因,是因为每次普查都对
女性有更低估的说法。”[279]我们认为,它是因为印度采取堕胎、杀婴等歧视女性
的手段所造成的。查看人口普查数据、生育率调查和一些研究成果,可以帮助我们
判断在哪里和在什么人当中性别比例是最高的,也可以帮助确定导致高性别比例的
各种习俗,如堕胎、杀婴、有差别的死亡率。
图3-1印度的总人口性别比例
来源:India, Office of the Registrar General,Census of
India,1991,Series-1:India, Paper 2 of 1992: Final Population
Totals: Brief Analysis of Primary Census Abstract (New Delhi: India
Office of the Registrar General,1992);and India, Office of the
Registrar General, Census of India,2001,Series 1:India, Paper 1 of
2001: Provisional Population Totals(New Delhi: India,2001),http:www.censusindia.netresults.表3-2是根据2001年的人口普查,列出印度各地区的性别比例,由高至低排
列,因此很容易就能看出哪些地区的性别比例较高。表3-3根据1991年的数据,再
把这些地方根据城市、乡村细分,可以看出更多的端倪。
表3-2 2001年根据邦和中央直辖区划分的印度人口性别比
来源: India, Office of the Registrar General,Census of
India,2001, Series-1: India,Paper 1 of 2001: Provisional Population
Totals(New Delhi: India Office of the Registrar General,2001),http:www.censusindia.netresults。
表3-3 1991年根据总数、地区、城市人口区分的印度人口性别比
来源:性别比数据根据1991年记录的人口总数、农村人口和城市人口数量计算而来。2001年的普查数据目前还不可得。India, Office of the Registrar
General,Census of India,1991,Series-1:Part 2-B(I),Vol.1:Primary
Census Abstract General Population (New Delhi: India Office of the
Registrar General,1994)。
表3-2、表3-3显示,印度各地及其乡村和城市之间的性别比例并不均衡;性别
比例是随着地理位置和乡村、城市人口的不同而发生变动的。印度有75%的人口住在
乡村,所以乡村的性别比例对全国影响最大。总的来说,城市的性别比例
[111.9(男)∶100(女)]要比乡村的[106.6(男)∶100(女)]高,但只稍微提升了
总性别比例。城市性别比例高虽然有性别选择性堕胎的原因,但主要是由男性人口
流动导致的。
表3-2显示性别比例在22个地区特别高[高过106(男)∶100(女)]。此外,性别
比例只在喀拉拉邦偏低,在安得拉、果阿、奥里萨和泰米尔纳德等几个邦(除了奥
里萨,其他都地处南部),性别比例稍高于正常水平。有意思的是,21个性别比例
高的邦和地区,也是19世纪杀婴最多的地区——北部和西北部。1872年时,曾有
4959个乡村(总人口为485938人)因为性别比例太高而被英国政府监督,今天这些
地区的人口更多,约占印度70%的人口(1991年为5.94亿人,在2001年为7.07亿
人)。性别比例在南部只比正常值略高一些。
(二)“消失的女性”
今天印度已经没有任何一个乡村完全没有女人了,可是当印度人口快速增加
时,“消失的女性”也就越来越多。我们设定在全体人口中,男性和女性的人数大
致相等,那么在印度“消失的女性”已从1991年的32158228人增至2001年的
35538909人了。克拉森及文克认为“消失的女性”其实更多。如在第二章所述,亚
洲国家的生育水平、年龄结构和人口死亡方式也在变动,正如预期出生人口性别比
和总人口一样。他们计算出印度预期出生人口性别比在印度是
103.9(男)∶100(女),总性别比例是99.3(男)∶100(女)[280],那么在2001年就有
39284065个女性凭空消失了。尽管这个数字可以更准确地代表“消失的女性”数
字,但我们还是采取上面所说的保守估计,以便与其他学者的计算作比较。
表3-4列出各个地区的消失女性人数和全国消失女性人数的比例。21个高性别比
例的邦和地区,有5个地方的人口少于100万(昌迪加尔、锡金、米佐拉姆、达曼和第乌、安得拉和纳加尔哈维利),在消失女性的全体人口中,比例很小(小于1%)。至于
其他16个高性别比例的地区,北方邦一地就占了全国消失女性人数的25%,尽管它的
人口只占全国的16%。唯有喀拉拉邦的女性人口比男性多。在2001年,它的女性比
男性多90万人。喀拉拉邦的年轻男性移民很多,他们多半前去中东工作。[281]喀拉
拉邦有全国最多的以女性为一家之主的家庭,女性识字率最高,长寿的女性也最
多。[282]
表3-4 2001年印度各邦和地区的“消失的女性”
资料来源:所计算的人口总数的数据来源于India, Office of the
Registrar General,Census of India,2001, Series-1: India,Paper 1 of
2001: Provisional Population Totals(New Delhi: India Office of the
Registrar General,2001), http:www.censusindia.netresults。
按地理位置划分主要的地区,能够观察到进一步的模式(参见表3-5)。通过把
人口最多的邦划分成不同区域,帮助我们进一步了解性别比例变动的模式。根据表
3-5,印度北部占总人口的40%,在1991年及2001年,它有为数1700万的消失女性
人口(占全体消失女性人口的一半)。西部排名第二,东东北第三,再次是西北和
南部。把各地“消失的女性”人数和当地的总人口相比,北部和西北部“消失的女
性”最多,南方最少。北部和西北部占印度总人口的45%,有全国最高的性别比例
[109.8(男)∶100(女)及115.2(男)∶100(女)],及最多的(57%)“消失的
女性”比例。
表3-5 1991年和2001年印度按地区和邦划分的人口性别比 来源:计算所需的性别比例和人口总数的数据来自于印度1991年的人口普查,见
India, Office of the Registrar General,Census of India,1991,Series-
1:Part 2-B(I),Vol.1:Primary Census Abstract General Population (New
Delhi: India Office of the Registrar General,1994);总生育率(一个妇
女在其一生中平均拥有的孩子数)来自于Leela Visaria and Pravin
Visaria,“India’s Population in Transition,”Population
Bulletin,Vol.50, No.3(October 1995), p.22。这五个地区所“消失的女
性”数据没有加总到印度消失女性的总数里,因为这里只列出了人口最多的邦。2001年的计算数据来自于India, Office of the Registrar General,Census
of India,2001, Series: India,Paper 1 of 2001: Provisional
Population Totals(New Delhi: India Office of the Registrar
General,2001), http:www.censusindia.netresults。
结合“消失的女性”人数、总人口数及生育率,我们还可以看到北部和西北部
有全国最高的生育率,对印度的高性别比例会有持续的影响。各地以北方邦的生育
率最高达5.2%,它也是全国人口最多(1.66亿人)及性别比例最高的地区之一。它的
邻居比哈尔拥有全国第三的人口(0.83亿人)及第二高的生育率4.6%。这两个地方加
起来,就占了印度绝大部分的消失女性人口。相比之下,南方的性别比例较为正
常,生育率也较低。
进一步分析人口普查的数据,我们还可以发现印度“在册”种姓和部落,以及
整个人口的其他变化模式(如表3-6)。在册种姓是印度社会经济地位最低的群体,他
们以前被称为“贱民”,现在受到政府的保护,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最低阶层的
人不信印度教,他们住在印度资源最贫乏的地方。分析这一人群的性别比例,可以
了解实施新生儿性别选择的地区和人群存在的问题。
表3-6 1991年印度的种姓和部落中每100个女性所对应的男性数量
来源:每个省份根据在册种姓、在册部落、非在册种姓和非在册部落的性别比
数据来自于India, Office of the Registrar General,Census ofIndia,1991,Series-1:Part 2-B(I),Vol.1:Primary Census Abstract
General Population (New Delhi: India Office of the Registrar
General,1994)。地区性别比的计算数据来自于S.B.Agnihotri,“Missing
Females: A Disaggregated Analysis,” Economic and Political Weekly,August 19, 1995, p.2075。
在印度总人口中,有16%的人口属于在册种姓,8%的人口属于在册部落。因为有
很小比例的人口属于在册部落,所以这一群体对印度总人口性别比例影响不大,但
可能会对地区有影响。在那加兰邦,88%的人口都属于一个在册部落;与此类似,梅
加拉亚邦人口的86%属于一个在册部落。在这些地区,部落的性别比例会对地区总人
口性别比例有较大影响。在喜马偕尔邦和旁遮普邦,人口的25%以上属于在册种姓,对于整个地区性别比有一定影响。
根据种姓和非在册部落划分,会发现几种性别比例模式。北部、东部东北部和
西北部的在册部落在三种群体(在册种姓、在册部落、非在册种姓和非在册部落)
中性别比例最低,也降低了总人口的性别比例。在北部和西北部,在册种姓的性别
比例稍高,但仅比非在册种姓和非在册部落高一点。部落和种姓对南部和西部人口
有着复杂的影响。历史上,仅有几个部落据称有杀女婴的行为;采取这一行为的人
群,例如孔特人,在自己部落的人看来都很奇怪。因为他们没有杀女婴的普遍理
由,所以这些部落的预期性别比例比印度的种姓低。在册种姓的高性别比例有些出
人意料,因为本来预期这些低等级的种姓不会有杀女婴的行为,杀女婴是和嫁妆及
女性择优而嫁的传统有关的。但是在检视在册种姓的性别比例之后,我们发现在那
些传统歧视女性的地区这一数据依然较高——北部和西北部,可能因为他们想模仿
高阶层的做法吧。尽管在不知道不同群体确切数字的情况下,性别比例是一个反映
性别不平衡的较高指标,但很难判断哪里性别不平等最普遍。根据男性女性人数来
分析总体人口,有助于断定那些邦以及生活其中的哪类群体存在最多的“消失的女
性”人口。
表3-7揭示了印度人口和存在“消失的女性”的不同群体的几个特点。这一表格
反映在册种姓在“消失的女性”人口中占最大比例,比来自他们人口规模的估计要
高:她们占“消失的女性”人口的17.52%,而只占总人口的16.33%。反之,在册部
落所占比例比来自她们人口规模的估计要低:她们占“消失的女性”人口的3.01%,而占总人口的8.01%。在册种姓和部落占印度总人口的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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