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论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3)
2.4不利于维护患方的合法权益。如前所述,民事诉讼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患方连弄清医务事实真相都很困难,何从“举证”?遑论“切实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在行政诉讼中,恒由医方这个被告负举证之责,医方必须配合法庭为原告解疑释惑,一旦对某一具体诊疗举措提不出可靠依据,则视其后果,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才能不依赖于司法者的“关照”而使“患方的合法权益”确有保障。
2.5不利于维护医方的合法权益。
医学行业具有高风险性及投入-结果之间的不确定性的特征,那么,剥夺医方自愿选择“服务对象”的权力的同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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