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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50334
启蒙运动早期洛克对道德的奠基:谋划和证成
http://www.100md.com 2011年6月1日 《社会科学》 201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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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反驳说明,自然法或道德原则不是天赋的观念,所谓“天赋法”,是指由上帝或自然先天地“印入”我们的内心之中的原则,否认“天赋法”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否认上帝意志的产物“自然法”的存在。他认为,“自然法”是指外在于我们,作为上帝的意志的产物的客观的、普遍的规则,它并没有印入我们的内心,我们只能从经验和观察中发现其证据,并用理性加以推论才能发现。他明确地说:“不过人们在此不要因为我否认天赋的法律,就误会我以为除了成文的法律(Positive laws),就没有别的法律。在天赋法和自然法之间,有很大的差异:一种是原始印在人心上的;一种是我们初不知道,后来渐次应用我们底自然能力才知道的。在我看来,无论人们主张说有一个天赋的法律,或者主张说,不借助于成文的启示,只有自然底光亮并不能知道任何法律:那都是各趋极端,一样离开真理的。”③

     总之,道德的最终根据是上帝的意志和法律,同时,上帝还把德性与公共利益联合在一起,所以,我们在考察道德的基础时,必须时刻注目两个因素:“道德底真正根据自然只能在于上帝底意志同法律,因为上帝可以在黑暗中视察人底行动,而且他亲手操着赏罚之权,足可以有力量来折服最傲慢的罪人。不过上帝既然以不可分离的联合作用,把德性和公益联结在一块,并且使实行道德成了维系社会的必需条件,并且使凡与有德者相接的人们分明看到德性底利益,因此,我们正不必惊异,人为什么不止要允许那些规则,而且要向别人来赞美,来讴歌那些规则了,因为他确信,他人如果能遵守德性,他是会得到利益的”④。

    我们虽然不能确知自然法本身是什么,但是,上帝赋予我们足以发现自然法的才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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