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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50332
启蒙运动早期洛克对道德的奠基:谋划和证成
http://www.100md.com 2011年6月1日 《社会科学》 201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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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在洛克的思想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处于这样一种关系之中:公共利益并不是指具体的能够直接满足人们欲望的东西,而是一种为维系社会所绝对必需的秩序、和平与和谐的关系。正是在超越了个人当下感受的意义上,这种善才是公共的,它不可能是我们的感官能够直接知觉的,其所能带来的利益和快乐也不是当下能感觉得到的,所以,它必须由人的理性进行合理的推论才能认识到。这种推论指向人们追求个人幸福的前提条件,也即为维系社会所绝对必需的规则,人们都遵循之,则社会就能存在,从而人们能够获得社会合作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之善是由社会规则带来的,对个人的利益来说,社会之善需要成为先在的。于是,真正的幸福就只能是社会之善与个人之善的有机整合。正因为如此,洛克把自然法作为一切道德价值的基础,遵循自然法,则能导致社会功利和个人功利这一结果,而没有把功利作为道德价值的基础。所以,说洛克的道德思想有一种功利的基础,这是站不住脚的。更确切地说,在洛克那里,自然法是优先于善的,正如上帝的意志优先于个人的意志,从而社会之善优先于个人之善,并保障个人之善。从人的道德认识来说,只有理性能认识社会之善的前提即社会规则,并因此认识到自然法也优先于个人直接的苦乐感,因为只有遵循自然法而导致的善,才是道德的善。

    换言之,遵循社会规则,是我们的义务;在此基础上,追求自己的利益或快乐,则是个人自由选择的范围。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误认洛克是康德那样的纯粹的义务论者,在道德问题上完全不以结果为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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