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测验管理条例
心理学,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心理测验的登记,第三章心理测验的鉴定,第四章测验使用人员的资格认定,第五章测验使用人员的培训,第六章测验的控制,使用与保管,第七章附则
(中国心理学会,2015.05)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促进中国心理测验的研发与应用,加强心理测验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心理测验是指测量和评估心理特征(特质)及其发展水平,用于研究、教育、培训、咨询、诊断、矫治、干预、选拔、安置、任免、就业指导等方面的测量工具。
第3条 凡从事心理测验的研制、修订、使用、发行、销售及使用人员培训的个人或机构都应遵守本条例以及中国心理学会《心理测验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的规定,有责任维护心理测验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4条 中国心理学会授权其下属的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负责心理测验的登记和鉴定,负责心理测验使用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管理,负责心理测验发行、出售和培训机构的资质认证。
第二章 心理测验的登记
第5条 凡个人或机构编制或修订完成,用以研究、测评服务、出版、发行与销售的心理测验,都应到中国心理学会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申请登记。
第6条 登记是心理测验的编制者、修订者、版权持有者或其代理人到中国心理学会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就其测验的名称、编制者(修订者)、版权持有者、测量目标、适用对象、测验结构、示范性项目、信度、效度等内容予以申报,中国心理学会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按照申报内容备案存档并予以公示。心理测验登记的申请者应当向中国心理学会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提供测验的完整材料。
第7条 测验登记的申请者必须确保所登记的测验不存在版权争议。凡修订的心理测验必须提交测验原版权所有者的书面授权证明。
第8条 中国心理学会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在收到登记申请后,将申请登记的测验在中国心理学会心理测量分会的有关刊物和网站上公示 3个月(条件具备时同时在相关学术刊物公示)。3个月内无人对版权提出异议的,视为不存在版权争议; 有人提出版权异议的,责成申请者提交补充证明材料,并重新公示(公示期重新计算)。
第9条 公示的测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测验的名称、编制者(修订者)、版权所有者、测量目标、适用对象、结构、示范性项目、信度和效度。
第10条 对申请登记的测验提出版权异议需要提供有效证明材料。1个月内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版权异议不予采纳。
第11条 中国心理学会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只对登记内容齐备、能够有效使用、没有版权争议的心理测验提供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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