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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28913
程序上的违法及前置条件不满足对判决的影响
http://www.100md.com 2016年4月2日 《航海》 2006年第4期
     江的诈骗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据不足,理由不当,上海海事法院不予支持。

    涉案船舶被团风县人民法院扣押并变卖,并不妨碍原告可以向有关责任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原告请求购船款的损失,赣榆县人民法院在已生效的(2001)赣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中已判决责令被告郭付江退赔购船款人民币236,000元给原告,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向赣榆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告郭付江无力退赔而终结执行,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上海海事法院亦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原告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维持原判。

    [评 析]

    本案系一起船舶损害赔偿纠纷案,审理中较突出的问题是对七方主体的告诉而言,前置条件和先行程序是否合法。

    1、该案之前存在未完成刑事执行程序,所以在该案中,就同一损失对被告郭付江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程序上不合法。

    2、行政当事方的诉请其前置条件未满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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