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航海》》 > 2006年第4期
编号:1330041
程序上的违法及前置条件不满足对判决的影响
http://www.100md.com 2016年4月2日 《航海》 2006年第4期
     [提 要]

    我国法律规范中存在诸多前置条件,如果前置条件得不到满足,则某些法律程序将不能启动,导致程序上的违法,导致难以判定当事方需承担的责任。这将最终导致从源头上程序上不合法,或双方当事人并不直接适合民事某种性质的诉讼。所以,在处理侵权纠纷案件之前,特别是涉及当事人众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时,先明确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性质是非常必要的,并同时注意查明各类前置条件有无一一得到满足,必经程序有无完成并终结。

    [案 情]

    1994年6月25日,被告团风船业与福章船队签订了一份“租船合同”,约定福章船队以光船租赁形式租用被告团风船业“黄州机10”轮(即涉案船舶)一艘,载货吨位为370吨,船价为人民币90万元。租期两年,年租金为人民币25万元,两年租金分4次付清。首付1/4到被告团风船业账后,被告团风船业发船,以后每半年付1/4。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付给对方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福章船队如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足额预付租金,被告团风船业可以终止合同。合同由双方签字。后因郭付江违约,团风船业终止履行合同,并于1995年10月1日,将该船又租给宏达公司。但郭付江以对该船进行了修理添置为由,一直不将船舶交给宏达公司。1996年3月23日,被告郭付江将船名涂没,谎称涉案船舶系其自己所有,要求被告东林子村委会出具产权证明,被告镇政府在被告东林子村委会出具的产权证明上加盖了公章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5258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