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收购之立法政策:股东会中心主义的制度基础与保障
摘要:随着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我国证券市场将面对全流通的全新环境。在上市公司壳资源仍很稀缺的背景下,加之《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还确立了部分要约收购制度,且部分要约收购可兼采现金、证券方式,敌意收购发生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而为应对敌意收购,不少上市公司已通过修订公司章程采取了反收购措施。在敌意收购发生时,势必还会引入各种形式的反收购措施。因此,法律应如何规制,就面临一个立法政策选择的问题。通过西方国家收购制度的考察,可以发现,各国均不同程度地确立了反收购制度,但存在限制的程度与股东会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区别。中国也应确立设置有严格限制的反收购制度,将反收购决定权赋予股东会,且须基于对少数股东的保护,对股东会反收购决议作出特别限制。关键词:敌意收购;反收购;立法政策;决定权
中图分类号:922.291.91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000-2154(2006)11-0062-06
一、引言:国作出反收购立法政策选择的迫切性
所谓上市公司反收购,乃相对于上市公司收购之敌意收购而言,是指目标公司为防止其控制权发生转移,而采取的旨在预防或阻止收购人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对抗性行为。从表面上看,目标公司是上市公司反收购主体,但实质上目标公司管理层或其所代表的控制股东才是真正的反收购主体。在面对收购压力时,目标公司管理层被置于最为困难的处境,他们只有有限的几种选择:荐接受或拒绝收购要约,并且同时对此阐述理由;或者简单地发表一个大意为管理层保持中立或目前不能对要约收购利弊评判的声明[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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