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间信用信息共享行为与征信体系构建分析
征信系统最让人敬畏的是它的失信惩罚机制,对已采集入库的不真实的、滞后的或者有争议的信息,应当有相应的解决机制。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私人电话、还款记录、担保行为中哪些是公众信息,有义务向社会披露;哪些是个人隐私,不能随意查询或利用。诚信体系建设是个渐进的过程,随意公布“黑名单”和“不良记录”,滥用“公示”和“惩戒”的手段,可能造成社会的负面影响甚至矛盾的激化[11]。法律必须限制隐私披露对象和内容的范围,当然,对征信活动中的禁止性规定的重点要放在隐私权被侵害后的救济机制上。此外,也需要跨区域的促进信用信息的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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