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的条件探析
比较两种标准可以看出,双重标准较单一标准更为合理,因为它可以避免实践中少数大的债权人或股东控制表决结果的情况发生。即在单一标准下,如果某一债权人的债权额占其所在表决小组的二分之一或更多时,其同意与否直接影响到该小组的表决结果,其他债权人的表决意见则不能起到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说分组表决为不同种类的债权人或股东提供了良好的程序保障机制。而以人数和债权额共同确定表决结果的双重标准,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此种情况发生。二、法院正常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的条件
一项公司重整计划经各组债权人和股东同意后,要发生法律效力必须经法院批准。法院对公司重整计划的批准是公司重整计划生效的必要条件,是司法权在重整程序中发挥作用的重要体现。法院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如果债权人和股东各组对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后,已获得各组债权人和股东一致通过,法院经审查亦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即行批准该公司重整计划,此种批准称为正常批准。第二种情况是如果一项公司重整计划得到某些债权人组或股东通过,但未获得所有债权人组和股东的同意,此时法院也可不顾其他债权人组或股东的反对,依据一定的标准批准该公司重整计划,这种批准称为强行批准。
必须指出的是,虽然公司重整计划必须经法院批准,但法院在批准公司重整计划时,因既不能决定某项公司重整计划是否具有商业可行性,也不能独自决定其他的公司重整计划更有利于债权人的利益而改用其他计划,所以,法院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批准权。如果某项公司重整计划既没有获得各组权利人的一致通过,也不符合强行批准的条件,法院就不能批准该公司重整计划,只能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经各组债权人和股东一致表决通过的公司重整计划,法院在批准前通常要审查公司重整计划的表决程序与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公司重整计划的内容是否合法、公平及执行的可行性等内容。这些审查内容,实际上也是法院正常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的条件。关于审查的具体内容,各国规定有详有略,其中日本《公司更生法》的规定较为简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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