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金融市场监管的理论发展与国际实践
二、衍生金融市场监管的实践经验
(一)美国衍生金融市场监管的实践经验
1. 监管的法律基础牢固。美国在对衍生金融市场监管的长期实践中,逐渐 形成了坚实的 法律基础,无论是监管当局的职责分工,还是监管程序、规则的制定都要受到相应的法律约 束和指引。美国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起初主要以《美国证券法(1933)》、《美国证券交易 法(1934)》、及《美国商品交易法(1936)》为依据和指引,由于缺乏对金融衍生产品交 易特点的充分考虑,监管主体没有得到明确,监管的有效性受到了很大的制约。在经过几次 重大修订后,美国针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法律体系得以最终确立,SEC和CFTC的监管主体 地位也在法律上得到肯定。在法律体系的支持下,监管当局对衍生金融市场的监管开始积极 发挥作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虽然这一法律体系仍需要随着市场的发展而不断完善,但其 框架和指导思想却已成为各国构建自身衍生品监管法律体系的蓝本。
2. 监管体制设计严密。虽然美国的衍生金融市场内部结构错综复杂,但监管 体制的设计却 显得井井有条。美国对金融衍生产品采取了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相结合的联合监管体制 。政府监管具有对整个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定监管权,行业自律监管必须接受政府监管的监督 ;政府监管侧重于对整个市场的宏观管理,自律监管则侧重于微观管理;从业务上来说,两 者之间实际上是在不同板块中开展分工与协作。政府监管者主要是SEC和CFTC,自律监管者 则主要由行业内成立的协会及交易所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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