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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90092
关于制定我国保险业监督管理法的几个问题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3日 《商业经济与管理》 2007年第3期
     2.维护保险业的公平竞争。随着加入WTO,我国保险业进一步对外开放,保险主体不断增加,已有过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垄断经营发展到目前的85家,保险竞争日趋加剧。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诸如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破坏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等不正当竞争以及低价倾销、借助行政权力变相强制交易等限制竞争行为。而这些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其他保险经营者、保险消费者的权益,而且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保险市场秩序。鉴此,制止保险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不仅成为保险监管机关保险监管的一项重要任务,而且也是保险业监督管理法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内容。

    3.促进保险业稳健经营,以维护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一方面,保险业尤其是保险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不仅事关一国的经济稳定,而且关系到一国的政治稳定;另一方面,保险存在的基础是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如果社会公众丧失对保险业的信心,那么保险将无以为继。鉴此,应当将风险监管作为保险监管的重点,建立起包括保险机构市场准入、业务经营以及市场退出在内的全方位的监管体系。

    (二)保险监管的原则

    基于“保险市场失灵”以及保险经营的特殊性,故保险监管不可或缺。但保险监管并非万能,而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如监管不当则会导致监管成本的上升、保险机构效率的丧失等。为此,保险监管必须在法定的原则框架范围内进行。笔者认为,保险监管除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监管原则。保险监管机构行使监管权是基于法律的严格规定,必须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监管。换言之,保险监管机构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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