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我国保险业监督管理法的几个问题
摘要:强化保险监管,以维护保险业稳健经营及被保险人利益,是现行《保险法》再次修改的一个重要方面。为实现保险监管的目标,我国有必要制定单行的保险业监督管理法。本文主要就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制定的必要性、结构安排及几个主要问题进行了探讨。关键词:保险;保险监管;保险业监督管理法
中图分类号:D922.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154(2007)03-0072-05
收稿日期:2006-11-29
作者简介:华国庆(1964-),男,安徽桐城人,安徽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主要从事经济法、商事法学研究。
一、制定保险业监督管理法的必要性
20世纪30年代以来,鉴于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深刻变化,国家干预主义逐渐取代自由放任主义,其对立法和法律的发展产生的积极影响是,在包括保险法在内的商法领域实行大规模的公法干预政策,“其典型的方式就是向传统商法输入刑法、社会法等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公法性规范,而使商法自身具有了公法性特征。”对商法的侵入,在保险立法方面的表现就是“催育”保险业法的产生并推动其发展。现代保险法在内容上已突破了传统保险法私法框框,增添了一个新的“成员”——保险业法。这样,现代保险法在内容上具有二元性特点。也就是说现代保险法在内容上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保险合同法,主要调整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二是保险业法,主要规定政府对保险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关系。虽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两大支柱来构筑保险法体系的,但在立法体例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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