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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90153
关于构建我国新型海洋渔业经济组织制度的思考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3日 《商业经济与管理》 2007年第5期
     三、构建我国新型海洋渔业经济组织制度的思考

    前面的讨论给我们提出一个课题:即如何来约束和规范经济人对公共资源的利用行为。用市场机制?市场机制运行有两个最基本的条件,即经济自由化和产权明晰化。体现在渔业生产上,即自由入渔和渔业权归属。前者对作为公共资源的渔业资源世界各国的实践证明不合适,后者我国的立法不明,实践中又难以界定,市场是失灵的。用政府管制?世界沿海国成功经验是政府管制。但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管制政策和措施不可谓不大,从投入管理的渔船数和功率数的双控,到2000年新版《渔业法》的投入产出双控,再加上休渔期,休渔区、渔具渔法限制和渔获物标准限制等等,但效果不佳。政府是失灵的。如何有效地找到适合我国公共资源的管理模式是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长期探索的课题。笔者认为,要在政府管理和渔业生产者之间搭建一座桥梁,即一种新型的中间渔业经济组织。我国在组织资源方面长期以来接受了一种两极构造的历史遗产,即中央集权制的政府和家庭宗族,两极之间缺乏自治或自律的中间组织。渔船承包制或渔船股份制是我国渔业管理的一极,政府是一极,庞大而复杂的政府行政系统通过非官非民的乡村与分散的、独立的渔民相联结,因此,常常产生政府管理体系末端功能的缺陷。

    那么,这种中间的渔业经济组织应该是怎样的制度安排或组织形式。集体经济制度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它有利于国家行使管理,但实践证明效率低下,不利于发挥渔民生产积极性。股份制也是一种经济组织制度,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成为典范性的经济组织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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