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及其对一人公司的适用
不过,并非所有资本不足的情况都能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基于缺乏充足资本而被人格否认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欺诈或者不遵守公司程式等其他因素的综合作用。若债权人与一人公司交易时,知悉或应当知悉公司资本不足仍与其交易,债权人不能就此损失要求适用该制度。因为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完全可以事先要求股东提供担保而分担风险。(二)利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或责任
具体到一人公司而言,这里面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利用公司人格以回避契约债务。例如在新公司法施行前,实践中存在大量实质上的一人股东以公司没有可供清偿的财产为由而回避本应承担的契约债务而产生纠纷的情况。(2)利用公司人格回避其他民事债务。这里指一人股东利用公司人格回避民法上的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情况。
(三)没有遵守公司程式
公司的管理和运作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程式(follow corporate formalities),否则,公司的独立人格将难以保障,债权人利益将失去保护的屏障。在美国,没有遵守公司程式是法官考虑适用人格否认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诉讼中如果原告能够证明没有遵守公司程式,诸如没有明确区分公司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前通知股东而召开会议或者进行选举,利用公司资金进行个人信贷,可能导致被人格否认。又如公司章程等设立文件已经报送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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