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及其对一人公司的适用
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例外适用在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若干情况下,如上所述,都要考虑相应的限制性因素。此外,如同一般民事责任的承担有免责条款一样, 对于公司人格滥用行为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有例外, 这种例外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为避免他方先行违约给自己造成损失而规避合同义务的行为
利用法人人格规避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是滥用法人人格行为,但由于这种规避约定义务行为是合同守约方合法的自我救济,因此,一般不能援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例如在美国[注:Berry v. Old South Engraving Co.一案中,Berry v. Old South Engraving Co.,283 Mass. 441, 186N. E. 601 (1993).]被告Old South 制版公司与原告工会订立劳工合同,规定了有关雇佣工人的工作条件及劳动报酬问题,合同约定原告工会与其它公司签订的劳工合同条款不得优于被告,但事后不久工会即与其他公司签订了优于被告公司的劳工合同,于是被告要求原告变更合同条款以取得和其他公司同等的条件,但遭到原告的拒绝,于是被告利用原公司的股东、财产和职员成立了一家新公司,而使原公司停业,以逃避原定的劳工合同的义务。对此,原告工会以被告原公司违反合同而请求否认新公司人格并赔偿。但美国法院并没有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否认新公司的人格,而是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自我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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