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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中小公司区分立法解读及启示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3日 《商业经济与管理》 2007年第7期
     (2)允许书面决议。法案将使私人公司更容易用书面方式做决定。将来,它将提供用一般的书面形式和特殊的书面结论,通过那些以简单多数和75%的绝大多数选举合格者,而不是“一致同意”。这项改革将使大多数小型私人公司更快和更有效率地作出决定。与去除要求私人公司举行AGM的要求一起,应当减轻许多小型私人公司必须举行正式股东会议的负担。

    2.为小公司单独制定彻底简化的标准章程。从1856年以来,英国公司法为某些类型的公司提供标准章程,表A作为缺省章程起作用,即如果一个有限公司在公司登记处未登记章程的话,其章程条款须从表A中提出,或向公司登记的任何条款没有排除和修正表A的规定。然而,英国政府认为,150多年过去了,表A的许多内容已经过时且相互矛盾;从今天来看,它是为“公开”公司制定,而不是为“私人”公司制定,以至于表A的绝大多数条款对绝大多数用表A作为他们章程的公司不相关。除此之外,对标准章程来说,留给我们一个“一个尺寸适用所有情形”的路径,显然有很多问题。遵循公司法修改小组的意见,政府认为,改革表A是使英国公司法适应现代经济的一个重要部分。英国政府提议,未来应该有:为私人有限公司设计的一个彻底简化的标准章程(股份有限公司有一套独立的标准章程),反映小公司的运转形式,及为正使用和想使用小公司标准章程的人提供全面的、清楚和简洁的指导。在白皮书中提出了私人有限公司的标准章程草案。

    3.简化小公司的资本制度。取消私人公司最低资本的要求;取消其不必要的资本维持要求,例如,私人公司减资可不经法院裁定;取消有关私人公司股份回购的限制性规定;取消私人公司在取得自有股份时需要金融援助的要求;废除私人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做出减资和回购的授权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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