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上的“广告”
摘 要:以《广告法》上的“广告”为视点展开分析和论证,具有同时评判现行广告法制之各种制度设计的功能和价值。通过对《广告法》上的“广告”的诸要素的分析,以及对《广告法》所列举之违法商业广告的类型化梳理,有助于我们在深刻把握作为《广告法》规制对象的“广告”的真实内涵的基础上,全面评判《广告法》对“广告”之规制现状,进而为《广告法》的修改和完善提供参考与借鉴。关键词:广告法;广告;广告法修改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154(2007)10-0074-07
区别于美国、德国等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将对“广告”的规制重点放置于“广告行为”而非“作为信息之广告”,并将其分别置于反托拉斯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平交易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部门法的框架之下,当下中国则同时规制作为信息之广告和作为行为之广告,并将对两者之规制任务交诸以《广告法》为主体,并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共同组成之“法律群”。鉴于此,以《广告法》上的“广告”为视点展开分析和论证,也就具有了同时评判现行广告法制之各种制度设计的功能和价值,而在开始施行于1995年2月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被列入国务院法制办调研计划的今天,这种分析和论证又无疑具有其重大的现实意义(注:限于篇幅,本文只以研究《广告法》上的“作为信息的广告”及其相关问题为限。)。
一、作为《广告法》规制对象的广告
我国法上的广告概念,见诸《广告法》第2条第2款。据该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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