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券发行上市中保荐人职责制度的完善
摘要:被称为“第一看门人”的保荐人对自己所承诺保荐的产品具有法定的担保责任,其保荐意见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参考依据,可见保荐人肩负着巨大的职责。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证券发行上市中保荐人要承担辅导、调查、核查、推荐等职责,但是该制度规定存在着保荐人职责过于繁重、职责的界限模糊等缺陷。借鉴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保荐人职责的相关规定,本文试图对改进我国保荐人职责制度提出一些建议。关键词:保荐人;保荐职责;单保制
中图分类号:D922.2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154(2008)01—0069—05
在我国证券发行上市的法治进程中,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曾先后实施过行政审批制、核准审批制和通道制等模式,但是这些模式都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为了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和股市的投资价值,提高投行业务的水平,增强券商的竞争能力,监管层于2003年在证券发行上市制度中引入了保荐人制度。从这几年保荐人制度的实施情况和规则分析上来看,保荐人职责制度尚有诸多方面需要完善。
一、保荐人制度及其职责的内容
2003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随后在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证券法》中也相应规定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人制度。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从此有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施行责任追究的监管机制也建立起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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