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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90483
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3日 《商业经济与管理》 2008年第1期
     事务交由具备专业知识的董事来进行,更有利于公司的专业化管理,股东会只需要对公司章程变更、组织机构变化等重大事项保留决策权即可。

    三、效率化与专业化的选择——董事会中心主义

    正是由于前述股东会中心主义与现代公司发展趋势的不协调,进入20世纪以后,各国公司法均呈现出一种权力中心的转移趋势,体现在公司治理结构上就是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变迁。

    在大陆法系国家,德国自从1937年股份公司法改革以来,股东大会所拥有的权力就很少了,《股份公司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属于股东大会权限范围的仅仅是一些基本的决策,包括章程的变更以及公司的解散、一些定期决策等;该条第2款规定:“关于业务经营中的问题,只有在董事会提出要求时,股东大会才能作出决定。”同时,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也非常冗长、形式主义并且成本巨大,而这些都是源于股份法的强制规定。法国《商事公司法》第98条规定:“董事会拥有在任何情况下以公司名义进行活动的最广泛的权力。董事会在公司宗旨范围内行使这些权力,法律赋予股东会议的权力除外。”至于日本,公司管理经过2002年的法律修改后,现在正处于一个转换期。其事实上的特征在于,经营者的权力强于股东的权力。

    可见,现代公司法发展的一个突出趋势就是股东与董事的职责分野以及股东会与董事会的权责划分随着公司专业化经营与管理层权力的持续扩大日趋鲜明,且越来越向着保护董事经营权、防止股东对其不当干涉的方向倾斜。董事会中心主义在公司法中逐渐占据主流地位主要是由于它能满足随着公司规模的持续扩大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所提出的专业化与效率化的两大需求:

    首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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