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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90682
公司治理中法律作用的局限性及其破解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3日 《商业经济与管理》 2008年第7期
     第二,法律的抽象性、概括性、定型性、稳定性与公司治理行为的具体的、活泼的、个性 化的特点之间存在深刻的矛盾。更突出的是,公司法律架构对公司各参与主体的行为和管理 关系具有强大的限制性,这种限制性还容易被强化而趋于僵化。这就不可避免地限制各参与 主体的创造性活动,而公司治理领域正是极力倡导制度创新与赋予人们极大自由空间的领域 。此外,法律具有的普适性特点使它很难考虑客观存在的各个公司在管理风格、水平、体制 等方面的不同,这造成了法律的统一与公司治理行为的个体化之间内在的紧张。还有,由 于种种原因,调整公司治理关系的法律规范还会出现“合法但不合情理”的规定,以及管理 实践中也有“合情合理但不合法”的现象。这两种性质不同的现象的出现,实际上都是法律 调整愿景与管理实践需求之间内在矛盾的反映。“合情合理但不合法”的管理现象说明现行 的法律已经出现了滞后于实践的问题,尽管我们对现存的一切管理行为不能作不分原则的一 味迁就。然而“合法但不合情理”的管理行为的存在,只能说明管理者必将为迁就现行法而 付出极大的管理成本,不管管理者是在法律的执行者、监管者的监督之下的被动采取还是出 于尊重法律的自觉。

    在更广泛的意义上,人们对于法律的重视程度以及法律的可受尊重性、执行性,与整个 法律自身具有的合理性、正义性有关。法律的最重要功能是选择社会规范而不是制定社会规 范。法经济学派著名代表人库特指出,人们遵守法律是基于对法律的尊重,而法律能否得 到 人们的尊重取决于法律是否符合、尊重社会规范。此处的“社会规范”即是 指合乎人们认可 的合情合理的法律之外的行为规则。当法律反映了社会规范时,人们认为法律是正义的,大 多数人会出于尊重而尊重法律,法律的指引性作用也会得到很好的发挥,法治社会就能形成 ;反之,人们会拒绝遵守法律或出于对事后惩罚的恐惧而被动地守法[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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