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商法历史沿革及其法典化问题探析
19世纪后英国商法逐渐失去了其自身国际性的特征,它极少关注海外商业实践的发展, 也跟不上贸易领域的无限扩大,总是试图全部用自己的法律和贸易惯例去解决商事纠纷。事 实上尽管曼斯菲尔德法官和其他—些和他有同样理念的后来者努力试图让法律适应商业实践 的需要,但是商人们还是经常感到困惑,比如商业实践中贸易者们对典型的商业流通工具的 普遍共识能否被法院所接受呢?商人们普遍希望,如果法院不愿意破坏商业习惯中所建立起 来的、符合商人对稳定感追求的规则,那么至少它愿意接受新的商业习惯或者尽可能去实现 合同双方订立合同时的意愿[4-5]。五、新时代的“商人法”
17、18世纪,商人法纳入了欧洲的国内法中,这意味着英国和其他国家的商法失去了原 有的国际法特征。但是,20世纪下半叶开始,要求对规范国际贸易中的商法原则和规定进行 协调的呼声越来越高。这个法律调和化的过程导致了我们现在称其为“越国界商法”(Trans national Commercial Law)的发展。法律的调和化是通过许多方式来完成的[6]。
首先,许多团体发挥了重大作用。比如国际私法海牙会议、私法统一国际协会(UNIDROI T)、联合国统一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国际商会(ICC)、欧洲和欧盟理事会。这些团体 对国际贸易中的一些特定领域的法律做出了调和,包括国际货物销售、国际制造和融资租赁 、国际支付机制、国际海事法和国际商事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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