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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90685
英国商法历史沿革及其法典化问题探析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3日 《商业经济与管理》 2008年第7期
     “在我看来,‘什么应该纳入商法典’这个问题,实际上只不过是用另外一种方式来问 ‘什么是商法?’有人甚至会问:‘商法存在吗?’我教商法这门学科已经近二十年了,我 拼命地希望它存在,但是它应包含哪些内容又是另外一个问题了。按照我的观点,我认为商 法是规制商事交易的一个法律整体,也就是专业人士间在贸易中提供和获取货物、服务和便 利的协议与安排。依据这样的定义,商法有以下四个特征:第一,它以商事交易为基础,而 非以制度为基础;第二,它主要与商人之间的买卖有关,显然是指与消费者对立的专业人士 ; 第三,它以合同和市场惯例为核心;第四,它与大量无以计数的交易有关,该交易中的每一 方都是常规性的参与者,所以交易的种类具备典型性特征,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反复重复,因 此它们在实质意义上也就有了标准化的处理方式。在这个基础上,我们认为它排除了消费者 法 ,因为商法是一个针对专业人士的立法,而消费者法包含了非专业人士;它也排除了一类通 常源自非合同而产生的大部分基于义务的法律,比如侵权法、衡平法、破产法和信托法;同 时它也排除了规范制度性组织的法律,比如规范合伙组织、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等的法律 。这并不是说以上这些法律学科不适合法典化,只是它们不属于商法典,与其说商法典与规 定义务和静态的制度性组织有关,还不如说它与规定合同和动态的推动贸易流动的货物和服 务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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