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自由与强制
摘要:在公司制度中,自由与强制的张力关系与公司人格正当性基础之间有内在联系。随着公司人格正当性基础经由了从“特许”到“效用”再到“责任”的演变,公司中的自由和强制在不断被消解,增加公司自由反映了历史的必然。我国应当坚持不断减少公司法中的政策性强制的立法思路,改进立法技术,并不断消解这些强制对公司本质的影响。关键词:公司人格;公司法历史演变;公司自由;公司法品格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154(2008)09-0069-06
一、引言
公司法的实质是公司有关主体进行权利分配的规则体系。就逻辑而言,自由与国家强制是分配有关主体权利的两种基本路径。因此,如何处理公司法中自治与强制之间的关系,则成为公司法制实践中的一个难题,甚至是衡量公司法质量的一个关键要素。方流芳教授最早深入关注我国公司法中的公共权力和私法权利的关系问题[1]。之后,有学者从公司法品格的角度论证了公司法规范强制与任意的关系[2];有学者则立足于公司法功能和结构的法社会学分析,对公司与政府、公司的法律与经济问题进行了阐释[3];有学者从国家强制与私人强制关系的角度,考察了公司强制的限度与实现等问题[4];有学者则直接借鉴公司合同结构的理论从当事人可以选出公司法则的角度讨论了公司法的任意性[5]。
这些讨论,对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已经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在立法论层面,2005年的《公司法》在遵循公司制度规律、拓展公司自由方面取得了显著进步。从文本公司法到实践公司法的转变之路还相当漫长,且不说立法本身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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