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公司面纱再认识:从西方纷争到我国定论
摘要:我国2005年《公司法》修改中,创新地引入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然而,这一制度本身在西方发达国家就是极具争议的法律惯例,文章将这些争议归纳为废除说、支持说和改良说三种基本学说。就我国目前的公司法律发展进程来看,只有改良说更符合现实需要。依托改良说,以限制性适用和分类别适用两个基本方面为适用原则,发展起一套更具相对确定性及稳定性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改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西方法律制度,使之更好地服务于我国公司法的理论与实践。关键词:揭开公司面纱;人格否认;公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1.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154(2008)12-0069-06
2005年《公司法》创新性地引入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第20条第3款将西方公司法在一些条件下忽略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使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惯例引入了我国公司法条文。国内众多学者一时间将其作为此次修改的几大亮点之一予以高度评价,称其代表了我国《公司法》在世界范围内的先进性。然而,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引入却并非完全如学界所期待的那么十全十美。应当注意到,该惯例在西方发达国家仍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法律惯例(Doctrine),其适用杂乱而奇怪。然而,国内学者罕有指出在这一惯例起源和孕育的英美法律学界都没有形成定论,且目前不论在哪个国家都还没有形成一套逻辑上连续、判例间不相冲突的规范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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