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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90749
政府在构建和谐民营劳资关系中的职能与角色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3日 《商业经济与管理》 2009年第12期
     Bean)在《产业关系比较》一书中指出,政府在劳资关系中主要扮演五种角色:(1)第三方管理者,为劳资双方提供互动框架与一般性规范;(2)有关劳资关系法的制定者,通过立法规定工资、工时、安全和卫生的最低标准;(3)出现劳资争议时,政府充当仲裁人,提供调解和仲裁服务;(4)作为公共部门的雇主,直接与雇员构成劳资关系的一方,而不再是第三方了;(5)收入调节者,包括最低工资制度、再分配等。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程延园教授则认为,政府在劳资关系中主要扮演五种角色和职能:(1)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护者或管制者,政府对劳资双方施加的压力和公众舆论作出反应,通过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介入和影响劳动关系,并推进实施;(2)集体谈判与雇员参与的促进者,政府为资本方和工会之间开展集体谈判创造宏观环境,促进双方自行谈判与对话,促使遵循劳动法基本规则和基本劳动标准;(3)劳动争议的调停者或仲裁者,政府建立一套迅速而有效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提供调解和仲裁服务,维持良好的劳动关系;(4)就业保障与人力资源的规划者,政府为全体劳动者建立一套就业保障体系,促进劳动者的就业竞争力、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5)公共部门的雇佣者,政府直接充当资方的角色,雇佣了大批雇员,特别是随着现代行政国家的出现,政府和其它公共部门雇佣劳动力人口数量占据整个就业市场比重也开始随之不断扩大。

    当然,南于历史、文化、意识形态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差异,各国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介入程度不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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